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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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总结

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总结

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在司法体系中得到了重视。

各级法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或合议庭,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升了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水平和审理能力。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

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裁判规范的作用,积极探索适用法律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法律依据。

同时,结合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查证效率和查证质量。

再次,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在国际合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这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国际视野和更加有效的国际合作平台。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工作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律案件(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律案件频发,涉及版权、商标、专利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以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注册证书、产品销售记录、侵权产品照片等。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上的标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是巧合,且乙公司未使用甲公司商标的名称,不存在侵权行为。

(2)质证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权证据充分,乙公司则对甲公司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

(3)辩论在辩论环节,甲公司强调乙公司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表示,其产品标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并非故意为之,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 裁判阶段(1)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乙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公司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乙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甲公司拥有该商标的注册证书,具有商标专用权;(3)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2. 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甲公司的经济损失;(2)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3)乙公司的侵权获利。

精简范本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

精简范本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1. 案件登记阶段在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后,需要进行案件登记。

案件登记是对案件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并为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案号。

登记的信息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案件类型等。

2. 审查受理阶段在案件登记后,法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受理。

审查受理的目的是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审查受理的内容包括对案件材料的审查、案件当事人的资格审查等。

在审查受理阶段,法院可以要求案件当事人补充案件材料,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 调解或庭前准备阶段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调解可能,法院会安排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案件的争议。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参与调解,法院将进行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的内容包括审核证据、组织庭前调查等。

庭前准备的目的是为了在庭审阶段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和辩护。

4. 庭审阶段庭审是案件实质性审理的阶段。

在庭审中,法院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案件争议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理。

庭审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出示书证等。

法院还可以对证人进行传唤、专家进行鉴定等。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宣布休庭,待法院做出裁判。

5. 裁判阶段裁判是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的最终裁定。

裁判可以是判决或者调解书。

判决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结果。

判决可以认定被告有过错,确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调解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所做的裁定。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书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不执行调解书继续争议。

6. 执行阶段如果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一方不履行义务,法院将进行执行。

执行的方式包括强制执行、财产执行等。

执行阶段的目的是确保判决得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阶段,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工资拘留等措施,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考量因素【(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对于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断: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

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应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害,又包括商业机会、市场利益等无形损害;既包括经济利益损害,又包括诉讼利益损害;既包括在华利益损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损害。

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张海龙【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张海龙【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海龙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附图2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对专利申请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即使发明创造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也无法给予授权。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海龙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附图2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本案中,张海龙把申请文件中“电动机”及相关的技术特征删除,并在附图2中增加了部分齿轮和轴,从而以齿轮代替电动机吸引气流转换。

即使如张海龙所述,用电动机和齿轮吸引气流转换,“两种方法虽有不同效率但结果是一样的,不存在内耗谁多谁少问题,但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灵活选择和配置”,但由于本申请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用齿轮吸引气流转换的技术内容,也不属于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能够确定的内容,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陈玉莲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玉莲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玉莲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莲;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玉莲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玉莲【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贾雅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贾雅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阴秀王贾雅茹【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玉莲;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使用在“燃气炉;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商标评审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一,双喜电器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载明: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双喜牌电饭锅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授予双喜牌电压力锅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4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双喜图形商标牌电饭锅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另查二,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以上事实,有双喜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诉裁定等在案佐证。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书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书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书【案件名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书【正文】一、案件基本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系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原告注册并拥有商标“XXX”(以下简称“商标”),该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并已获得商标局的合法认可;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制造和销售类似产品的企业。

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主要事实依据如下:1. 原告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商标使用情况证明,证明其对商标享有合法权益;2. 原告提供了被告制造和销售的商品图片,证明被告制造和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3.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从事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的证言证明,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商业上的不良影响。

三、判决理由及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合法注册并拥有商标,享有商标权益;2. 被告制造和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3. 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对原告的商业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制造和销售商品;2.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万元;3.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裁判日期及签名裁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审判长:XXX审判员:XXX陪审员:XXX五、附诉中相关证据材料目录1. 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使用情况证明2. 商品图片及比对证据3. 竞争对手证言证明并告知双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权对本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案件合议庭详解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案件合议庭详解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案件合议庭详解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近日,中国知识产权审判颁布了一项重要裁决——首例禁诉令。

该禁诉令涉及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

此次裁决受到了广泛关注,其背后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标准必要专利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康文森公司、华为公司的诉讼缘由、案件审理背景及合议庭的裁判过程等方面详细解读该案。

一、康文森公司起诉华为公司的缘由康文森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移动电话通信技术研发的公司。

该公司是大多数手机厂商都会使用的3GPP标准的核心技术贡献者之一,也就是说,康文森公司所拥有的专利被视为是智能手机标准必要专利。

华为公司作为中国知名的手机厂商之一,自然而然地也会使用康文森公司的专利技术。

然而,康文森公司认为华为公司在使用其专利技术时未经授权,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诉讼。

按照法律原则,康文森公司有权要求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并索赔合理的专利授权费用。

事实上,类似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在智能手机行业内并不罕见。

然而,此次案件背后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二、案件审理背景在康文森公司起诉华为公司的案件中,康文森公司一直声称华为公司从未向其支付任何专利费用或授权费用,同时华为公司也未了解康文森公司的专利费用条件及相关协议。

双方谈判无果后,康文森公司之后于2016年12月向上海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同年底,康文森公司又向德国法院提起了专利诉讼。

总体而言,康文森公司此番提起诉讼,也是在秉承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路下所做出的决策。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与维护既然康文森公司所拥有的专利被视为是智能手机的标准必要专利,那么到底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呢?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其用途必须被该标准所使用的发明,它是标准制定过程中,为维护标准化目的而诞生的产物。

标准必要专利的另一个重要属性,是它可以被认为是对市场的一种把控。

也就是说,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掌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05•【文号】法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2.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亲自部署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专门规定,制定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重大改革作出决定,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的监督,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领域,主要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权利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规制相关案件,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

随着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注重全面保护、更加注重严格保护、更加注重司法保护。

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案件数量迅速攀升。

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一、立案阶段:1.收件登记:将收到的诉讼材料进行登记,并编制立案号。

2.材料审核: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立案条件。

3.立案决定:根据材料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4.案件指派:确定办案人员,并通知他们负责处理此案。

二、调查阶段:1.证据收集:开展调查活动,收集相关证据。

2.证据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确定证据的可信度和重要性。

3.当事人询问:询问涉案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事实。

4.目击证人询问:询问目击证人,获取目击证词。

5.专家鉴定:将需要专业知识的问题交由专家进行鉴定。

6.监控调取:如有需要,调取涉案地点的监控录像并进行分析。

三、起诉阶段:1.起诉准备:准备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等。

2.送达起诉材料:将起诉材料送达被告,并保留送达证明。

3.被告答辩:被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并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4.应诉阶段结束。

四、审理阶段:1.庭前准备:准备开庭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开庭通知、证据清单等。

2.开庭审理:在指定的庭审日期和地点进行案件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调查取证:根据庭审需要,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进一步询问和调查。

4.不服上诉: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诉,并进行二审审理。

5.审理阶段结束。

五、判决阶段:1.法院裁决:根据审理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并公告。

2.裁决送达: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保留送达证明。

3.效力期间:判决生效后,执行单位负责对判决进行执行。

4.结案阶段结束。

附件:1.立案登记表2.调查记录表3.开庭通知书4.判决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对知识或信息的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立案条件: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如诉讼请求明确、有证据等。

3.证据收集:指收集和保留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用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2019年1月1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办公,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举措。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切实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依法审结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全年受理各类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962件、行政二审案件241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81件、其他类型案件261件。

民事二审案件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4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234件,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8件,专利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案件40件,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9件,职务发明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件7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2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1件,技术秘密纠纷案件12件,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142件,垄断纠纷案件9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6件。

行政二审案件中,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80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57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13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71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9件,其他行政纠纷案件11件。

2019年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33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586件,行政二审案件142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46件,其他类型案件259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知识产权领域裁判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的集合,旨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上诉案件受理、庭审程序、裁判效力、专利和商标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上诉案件受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明确了上诉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上诉案件,法庭将按照法律和规定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法的审查和判决。

同时,裁判规则库还规定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上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二、庭审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中对于庭审程序的规定十分严格和明确。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实现公正廉洁的判决结果。

同时,裁判规则库还规定了庭审程序的具体流程,包括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证据收集和使用的具体日期、庭审前的调解等方面的规定。

三、裁判效力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还明确规定了裁判的效力和影响。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对于涉及的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裁判规则库还规定了对于判决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四、专利和商标等方面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还涉及了专利和商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对于专利和商标的侵权行为,法庭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判例予以适用,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裁判规则库还规定了专利和商标的保护期限和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的制定对于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审判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五、裁判规则实施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的实施将遵循规范化、规范化和全国一致性的原则。

陈永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永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永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潘伟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永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陈永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陈永安【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卓律【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永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复审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包括该标志中包含的文字、图形等内容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不相符合,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汉字“效力多”,其含义可指“具有多种功能”。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牙齿美白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法:知识产权“飞跃上诉”,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判效率

最高法:知识产权“飞跃上诉”,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判效率

最高法:知识产权“飞跃上诉”,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判效率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国际上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我国法律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纠纷类型的多样化,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中,知识产权“飞跃上诉”制度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措施。

知识产权“飞跃上诉”制度是指当第一审法院认定一件案件侵犯了知识产权,被告有义务上诉到最高法院进行二审。

换句话说,针对某些重大或标志性的知识产权案件,最高法院与其他四个高级人民法院形成联动机制,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的最后一关。

此举的核心目的有二:一是为了规范最高法院解释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性;二是为了提高裁判效率,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监管和管理。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案件类型繁多,使得很多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较大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最高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逐步推进“飞跃上诉”制度,并陆续推出了多项措施,如知识产权案件二审快速审理机制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库等,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此外,随着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趋势加速,知识产权纠纷的交叉性和多元化更为突出,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正确把握国际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在这种背景下,以“飞跃上诉”机制为抓手,最高法院加强与各国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对外经验和知识的交流,指导和帮助各级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力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工程。

最高法院采取“飞跃上诉”制度并推出多项措施,可以说为知识产权案件的速审和精审提供了有力支持,确保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公正、高效、专业化和权威性,也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未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最高法院将采取更多创新举措,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8

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8

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8 2018年,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庭裁判案件频频出现,为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法庭以及相关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以下是2018年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的要旨。

一、保护软件著作权在2018年,保护软件著作权成为知识产权法庭的重要任务之一。

法庭在审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注重对原始代码的复制和使用程度的审查。

如某公司通过私下渠道获取竞争对手的软件源代码并进行修改,法庭判决该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并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该源代码,同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软件著作权的合法取得也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

在一个案件中,一家公司声称其与外包公司签署了软件开发合同,但外包公司的程序员私自给该公司植入了其他软件企业的代码。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该公司无过错,其对外包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对于其软件著作权的合法取得给予保护。

二、打击在线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至在线领域。

在2018年,法庭对在线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公司通过与卖家进行合作,销售了一个品牌公司的侵权商品。

法庭在审理时认定该公司具有明知侵权的故意,并裁定停止销售该侵权商品,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另外一个涉及在线侵权的案件是,某个视频分享网站上传了未经授权的电影作品。

法庭裁定该网站具有侵权行为并被要求支付相应赔偿,以维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合法权益。

三、保护商标权益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也受到了知识产权法庭的注重保护。

在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家公司声称其公司名称与被告的商标存在相似性,侵犯了其商标权益。

法庭在审理时认定被告商标与原告公司名称存在混淆可能,应予保护,并裁定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法庭还裁定某零售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商标,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以维护商标权益的合法性。

四、保护专利权益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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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引言新中国成立以后,知识产权第一次在法律中获得承认,是在1979年7月通过并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①。

此后,《商标法》(1982年8月)、《专利法》(1984年3月)、《版权法》(1990年)先后颁布,知识产权始获得全面保护。

1993年,北京市法院率先在中、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随后,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地法院也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

现在,这类法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改革,更名为民三庭。

在1993年之前,知识产权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庭(主要受理版权纠纷案件)和经济庭(主要受理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案件)受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的“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革思路②,把从1993年起,适合知识产权审判需要的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三庭,指定其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则分别由行政庭和刑庭受理③。

这种“改革”有怎样的益处,现在尚难判断,本文亦不做讨论。

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在1996年7月召开。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出台。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以下称《五年纲要》)。

这种改革显然是必要的。

有人指出,至少是在民事司法领域,不仅中国,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近乎同步地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④。

这场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内发性动力)在于寻求正义的实现⑤。

近几年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公开审理;二是强化庭审功能;三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①。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上述改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所接触的北京、上海等地一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他们对这场改革是充满热情,怀抱理想的。

在他们的促进下,一批旨在规范审判工作中的文件②出现了。

例如,北京市高院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几点意见》、《关于发回重审、改判标准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证据规则》、《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上海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出庭须知》等。

这些文件适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对所辖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解释,及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文件,对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进行描述、分析和评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知识产权审判:从立案到结案1.立案同任何一类民事案件一样,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纠纷的解决,都得首先经过立案这一步骤。

立案是诉讼成立首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从人民法院这一方面看,它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③以后,就要对该起诉是否立案予以审查。

这种审查除了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审查它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所辖地区情况,就案件级别管辖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凡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及版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

除了根据案件的类别及诉讼标的数额而定的级别管辖以外,还有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因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事实结果发生地④。

对于针对销售侵权物品起诉的案件,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应由制造地(通常即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①。

从涉讼当事人这一方面看,他之所以要选择立案法院,主要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

例如,选择其认为交通方便、有知识产权审判专长的法院,以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举证立案以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

这也是在举证责任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对此,《若干规定》和《五年纲要》也做出规定。

《若干规定》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界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调查后未能收集到证据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证据,证据使用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换,充分公开。

3.庭前准备庭前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对此,《若干规定》和《五年纲要》均做出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前让双方当事人彻底明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交换证据,严格限制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庭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庭前交换证据的好处是,让当事人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明确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防止当事人的诉讼突袭,保证法院集中、高效审理案件,公正裁判。

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开庭前一般均召集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或者预备庭。

在法官的主持下,确认证据交换的情况,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确定被告方是否反诉,确定出庭的证人及开庭日期等。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前准备程序规则》③规定,法官有权制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交换程序故意拖延诉讼行为(第22条)。

未参加证据交换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证据未经交换为由拒绝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一方当事人临时提交未经交换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未经证据交换为由,拒绝进行质证,并有权申请延期审理及对方当事人负担相关费用(第24条)。

书记员应对庭前会议的整个活动记入笔录(第28条)。

4.庭审《若干规定》对庭审调查规定得十分详细,从原告宣读诉状始,至质证完毕,分八个步骤。

《若干规定》还规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就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这些规定,实际上把审判人员置于独立于诉辩双方,仅仅对庭审程序进行调度和控制的“听审员”及“程序裁判员”的位置。

近年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通过电视媒体向公众现场直播或者录播,这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当中公开审判的一个内容。

应当指出的是,电视“直播”有可能干扰正常审理程序。

例如,在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当一方当事人就对方诉讼主体资格提出疑义,而且这种疑义有事实依据,出现庭审应当中止的情形时,主审法官本应立即中止审理,但碍于“直播”的时间安排,只能冒违反程序的风险,完成审理过程。

尽管目前对这种“直播”或者“录播”形式存有争议,但至少使普通公众有机会接触到活生生的庭审过程。

5.证据的审核和认定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所以,《若干规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做出9条规定。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证据规则。

证据的审核和认定一般是在庭审过程中完成的。

根据《若干规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

这对承审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举证和质证之后,很快做出判断:对于有关证据,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当事人的举证一般数量较多,情况较复杂,对承审法官素质的要求就要更高一些。

有人指出,《若干规定》关于证据审核和认定的规定,其中个别条款在一定程序上赋予了法官自由心证的权利①。

这个条款对于调动法官的主观积极性或许有一些帮助。

不过,《若干规定》第23条本应当是一个刚性条款,不知何故却定为弹性条款。

第23条是这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这类证据,不是“可以”认定,而是“应当”认定。

变弹性条款为刚性条款,可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官在证据认定上的随意性。

6.合议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五年纲要》第20条规定:“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做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份文件看,文件起草者显然认识到了合议过程及合议庭的作用,甚至隐约地让人感觉到目前在合议过程及尊重合议庭做出的裁判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很少采取独任审判员的形式,一般由3人或者5人组成。

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由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案件的审理及裁判工作。

在该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需要配备另外两名(如果是三人合议庭的话)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

结案报告及判决书一般是由承办人完成的,但在庭审前及庭审后,承办人必须召集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拿出意见(这个意见的形成一般用投票的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这也就是所谓“合议”。

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合议”只是一种形式,集体讨论变成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其他合议庭成员只是附和他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既然已赋予合议庭如此重要的职能,却未能对合议的工作形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职责做出规定,这不能不使人产生怀疑:如何避免“合议”流于形式,由承办人一人做出判决的公正性是否有充分的保证。

7.裁判文书撰写《五年纲要》第13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裁判文书是有关当事人预期的一个结果,也是案件从立案始至结案的最后一个步骤。

在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之后,承审法官需要有这样一份载体记录裁判过程,表明其裁判意见。

借助一纸裁判文书,当事人的争议被一个外在的有拘束力的决定止息了。

《五年纲要》对裁判文书强调了两点,一是要说理,二是要有社会意义。

就我们所看到的最近的一些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而言,说理成分明显增加了。

一些承审法官自觉地或者不自觉地在裁判文书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

对这种“留痕”的意识及做法应当予以肯定。

它至少表明裁判者本人的一种磊落的态度。

许多法律研习者正是通过研究这种裁判文书来获取法律知识的,许多法律专家也是通过对这种裁判文书的评论来获得名声,进而对有关法律事务施加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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