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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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评审组织建设,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政策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规定,重庆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全称为“第五届重庆市高校教师中级职务重庆文理学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门评审机构,由评委会及下设的18个学科评议组构成。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评委会负责我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我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和除以考代评外的非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议推荐工作,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三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评委会委员由校内各单位在全校范围内推选,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批准。

第五条评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准确把握和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五)原则上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一般应在退休前任满一届,身体健康。

第六条评委会和学科组的任期一致,原则上为5年,由学校在校内外遴选后报重庆市教委批准。

第七条评委会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如中途因故需调整成员,由学校将调整方案上报重庆市教委批准。

第八条评委会按照“超员组建、随机抽取”的原则,每年由市教委职改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随机抽取21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评委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为5~9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学校职改办随机抽取5~7名奇数个成员组成评议组,设组长1人,负责当年本学科组中、高级职务推荐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评委会委员应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按照重庆市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对学校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四)审议并票决当年各职称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参加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三)不得临时动议评审事项;
(四)不得擅自提交未经审核的申报人员材料;
(五)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评委会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评委会应结合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评议、推荐,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同意票达到参会人数的2/3视为通过。

第十四条学科评议组工作由组长负责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指定该学科组内某一成员主持或在全校范围内指定某一专家主持。

第十五条学科评议组主要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进行评议,对参评人员是否达到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意见,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推荐比例进行推荐。

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评委会及学科评审组工作时,应坚持回避制度。

在评议和表决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若申报人对学科组评议的工作程序、政策依据、资格条件、工作业绩和成果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经职改办同意,由学科组复议。

但职改办核实,工作程序、政策依据、资格条件、工作业绩和成果认定无误的,不予复议。

第十八条若申报人对学校评委会评审或评议的工作程序、政策依据、资格条件、工作业绩和成果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经职改办和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由校评委会复议。

复议表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但职改办核实,工作程序、政策依据、资格条件、工作业绩和成果认定无误的,不予复议。

第十九条凡对评委会的票决结果有异议的,不予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不能按本章程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学科评议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有权要求暂停其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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