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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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襄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襄发〔2012〕12号2012年5月4日)为加快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现就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四个襄阳”建设步伐,把“两改”作为民生工程、环境工程、产业工程和社会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全力抓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推动襄阳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二、“两改”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两改”,一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对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进行的棚户区改造。

二是指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对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的村集体经济、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的“城中村”综合改造。

三、工作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要通过“两改”,使老旧城区和“城中村”发生脱胎换骨的嬗变,成为城市现代化的新标志,市民幸福生活的新家园,达到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加速推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进程。

四、遵循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两改”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调动各方面投身“两改”工作的积极性。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3•【字号】襄樊政办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坚决纠正违纪违规建房问题,现就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相关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不得在修建办公楼时为本单位干部职工配套兴建住房,不得以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的方式为干部职工变相集资建房,不得以单位名义为干部职工自建房办理征地等相关手续,不得为干部职工提供资金补贴或利用单位影响为干部职工建房减免任何费用。

二、凡在2006年5月1日以前,已经批准集资建房或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但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准施工,并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重新报批;已经施工的,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管理;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的必须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和出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职级标准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襄政发[2001]27号)规定给予住房货币化补贴,或在一定时期内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建设公务员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逐步解决公务员中的无房户住房问题。

四、规范企业集资建房行为。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整体发展进行系统研究和综合布局,科学合理地组织和利用城市资源,改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城市规划的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规划原则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本规定旨在规范咸阳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为咸阳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规划主体1.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部门,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城市规划的总体发展方向和布局,审查和批准城市规划方案,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等。

2.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具体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对城市规划各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规划编制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以人民的利益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2.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市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和交流,形成共识,保证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考虑城市各个功能区的布局和相互关系,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各项规划指标的科学合理性。

四、规划管理1. 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落实。

2. 城市规划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城市规划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3. 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多部门的合力,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规划实施1. 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保证规划的有序进行。

2. 城市规划实施应注重科学技术的支持和创新,提高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规划评价1. 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应进行评价,通过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后续规划提供经验。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水平,提升城市形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方案设计竞选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提供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场地。

规委会秘书处负责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设计任务书的审核备案、设计单位的审核、评审专家的选取、设计成果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业主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凡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竞选,要求竞选的项目将在《规划条件》中告知,未告知的按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实施细则执行。

1、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其方案设计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2、重大城市规划项目的慨念性规划方案;3、城市重要区段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景观,重要区段是指:⑴城市中心、重要节点、城市入口及其周边区域⑵城市历史街区、风貌区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区(汉江、小清河、唐白河、大李沟、南渠)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铁路主干线两侧划定的控制区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5、单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各类建筑;6、5公顷以上校区、单位大院及公建项目的规划及建筑项目;7、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8、市政府指定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须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其它规划和建筑项目。

第五条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1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不少于5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2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襄阳设计管理规定(3篇)

襄阳设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阳市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室内设计等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襄阳市设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鼓励创新,扶持发展。

第四条襄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设计质量。

第七条设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设计人员与设计项目相符。

第九条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误导性的设计文件;(二)违反设计规范,降低设计质量;(三)泄露设计秘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设计活动第十条设计单位承接设计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图纸;(三)设计计算书;(四)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满足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三)注重经济、实用、美观;(四)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3815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3815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襄政办函〔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1日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流标、转包、非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营造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非招标方式。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襄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建设,对于襄阳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内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预选企业库中确定承包单位。

(二)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明确可实行资格预审方式开展招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原则和标准、申报资料、批准程序(见附件1)。

湖北襄阳市的详细情况介绍

湖北襄阳市的详细情况介绍

湖北襄阳市的详细情况介绍襄阳市位于中国湖北省西北部,地处汉江中游,地理坐标为32°15′N,111°29′E。

襄阳市东与河南省南阳市接壤,南与湖北省十堰市交界,西与陕西省安康市相邻,北与河南省南阳市和陕西省商洛市相邻。

襄阳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湖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

一、历史文化襄阳市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3000多年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就有人类在此活动。

襄阳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以下是一些著名的文化遗址:1. 襄阳古城: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襄阳古城历史悠久,曾是战国时期楚国、秦朝、东汉、三国时期等多个朝代的边陲重镇。

2. 古城墙: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古城墙之一。

古城墙规模宏大,保存完好,为研究古代中国城市建设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

3. 襄阳白马寺: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寺庙之一。

白马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佛教传入中国后最早兴建的寺庙之一。

此外,襄阳市还有许多其他历史文化遗址,如襄阳市南漳县的南漳县城等。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为襄阳市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也为襄阳市的旅游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经济发展襄阳市经济发展较快,是湖北省的重要工业基地之一。

以下是襄阳市的一些主要产业:1. 汽车制造业:襄阳市是中国著名的汽车制造基地之一,拥有多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襄阳工厂等。

2. 钢铁工业:襄阳市钢铁工业发展较快,拥有湖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等一批知名企业。

3. 化工产业:襄阳市化工产业发展较快,拥有一批知名的化工企业,如湖北化肥厂、襄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4. 高新技术产业:襄阳市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设立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如湖北光谷襄阳光电产业园、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三、城市建设与发展襄阳市在城市建设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襄阳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巨大,拥有完善的交通网络、供水、供电和通讯设施。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15
•【字号】襄办文[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襄办文〔2013〕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和推动全市各部门积极主动向国家和省争取改革创新试点,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平台为襄阳争取发展资源,现将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情况予以通报。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申报国家级试点66项,其中已获批准的国家级试点26项;申报省级创新试点25项,其中已获批准省级试点19项。

希望市直各单位再接再厉、积极推进,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将争取国家、省级改革试点工作做实做细,为加快“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市直各部门申报的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汇总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5日附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襄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襄办发〔2011〕41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7日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化进程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中央省属驻襄单位、市直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优化,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国土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保护市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该合理确定市区规划设计范围,明确核心功能区、保护区、发展区的划分。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控制线,明确各类用地的用途及用地比例。

第六条推动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各界的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意见,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民主、透明。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顶层设计,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府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并公布咸阳市城市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应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城市绿化、建筑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规划审批,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全市的规划文本、图件和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组织保障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发[2011]2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发[2011]2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以市区为中心,建制镇为依托,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化和新农村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的必然选择。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组织开展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村庄还没有修编或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原有乡镇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目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1年年底完成以下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市域范围内乡镇规划的修编工作。

乡镇规划是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基本依据。

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现状,科学预测,充分论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效性和长远性。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草案)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草案)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排涝能力,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水循环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面源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设施,包括雨水渗透设施、传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统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统筹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机制,组织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促进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模板。

2.本技术规定模板适用于咸阳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

3.符合本技术规定模板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强调科学、公正、合理、可行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4.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5.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高效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1.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分阶段实施和动态调整原则。

2.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城市发展的整体战略、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人口发展趋势、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和交通运输等因素的影响。

4.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现有城市资源,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

5.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1.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合规。

2.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规划管理经验。

3.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合理的决策结果。

4.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规划进行驳回或者退回修改,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城市规划的审批和核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审批和核准程序的行为进行问责,确保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襄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用地观念,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两改”“两迁”、新城新区建设、特色镇建设,力争用10-15年,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搭建平台,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2.规划先行,政策支持。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保障。

3.产权明晰,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再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4.成片开发,分类推进。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单元,实施集中成片开发;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开发和整治开发等方式逐步推进。

5.县(市)、区为主,动态平衡。

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下空间,是指襄阳市城市土地范围内,地面以下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包括:交通设施、商业设施、地下车库、市政管线设施、综合防突设施、军事工程、仓储设施、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山体、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市政排水防涝、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筑物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治安、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应管理工作。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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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1.5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备注: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

②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亩。

确实不能整合的小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

用地规模虽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周边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可以开发建设。

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按《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5号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

2、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定:①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

②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①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②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

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

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3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4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 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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