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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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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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最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秩序的维护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市场监管人员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管理者,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我国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滥用职权。

2.服务为本。

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为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3.公正公平。

市场监管人员在执法检查、问责处理等工作中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搞特权,不得以权谋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4.责任制。

市场监管人员要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5.专业化。

市场监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6.文明执法。

市场监管人员要以文明执法为理念,以人为本,尊重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维护社会和谐。

二、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市场监管人员的选拔任用市场监管人员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拔任用关系到市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市场监管人员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条件和程序,透明公开,选拔人才,确保选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市场监管人员要保持学习的习惯,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异和突出的市场监管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市场监管人员进行督促和改进。

3.市场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监管人员享有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违规。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经省局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查员基本条件第三章检查员职责与权利第四章序列与类型第五章层级与级别第六章聘任与层级评定第七章培训第八章考核第九章管理与使用第十章廉洁自律与保密第十一章岗位调整与退出第十二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三章附则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药品(含疫苗,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现场检查工作,加强检查员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查员是指经省药监局统一聘任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人员。

第三条省局负责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成立检查员聘任工作领导组负责检查员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和检查员聘任。

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西省疫苗检查中心,以下简称检查中心)负责制定和完善检查工作机制、程序和制度,负责检查员库的建立及检查员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人员管理工作方案

监督人员管理工作方案

监督人员管理工作方案监督人员管理工作方案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监督人员管理工作方案:一、明确监督人员的角色和职责监督人员是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工作的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执行能力。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目标的制定和监督过程的组织:监督人员应当参与到监督目标的制定过程中,并确保监督目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他们还应当组织和协调监督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搜集、问题调查、资料整理等。

2. 监督方法和工具的选择和使用:监督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监督任务,选择和使用适当的监督方法和工具。

他们应当熟悉各种监督方法和工具的使用技巧,并定期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以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

3. 监督结果的分析和整理:监督人员应当对监督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形成监督报告和总结,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汇报。

二、建立监督人员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监督人员的正常工作,我们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选拔和任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选出合适的人员担任监督工作。

选拔和任用程序包括岗位竞争性招聘、面试、考核等环节。

2. 培训和培养: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培养是提高他们工作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我们将定期组织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提供相关的培训资料和培训课程,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3. 监督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对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是激励和约束他们工作行为的手段。

我们将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三、加强协作与沟通监督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和岗位之间的紧密配合和有效沟通,以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协作与沟通:1. 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对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
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特〔2008〕3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换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工作范围不限,今后待换证、培训、考核时再进行分类。

二、市局将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8]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全监察行为,提高安全监察人员队伍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第四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五条市场监管人员除非获得授权,不得擅自参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监管对象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三章岗位招聘和培训第六条市场监管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拔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市场监管人员入职后,应当接受规范的岗前培训,掌握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了解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从业行为第九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信守承诺,不得违法违纪、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市场主体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收受礼金、回扣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开透明,依法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市场监管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绝不包庇、 ove罩。

第十七条对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处理。

行业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行业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行业监管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业监管人员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业监管部门的全部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1. 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乱纪。

2. 公正、公平、公开,秉公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3. 服务为先,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4. 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推诿扯皮,不玩忽职守。

5. 廉洁自律,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受贿,不得纳贿。

五、岗位设置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监管人员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六、选拔任用1. 民主选拔。

行业监管人员的选拔应当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民主推荐、直接面试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2. 资质条件。

行业监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3. 试用期。

行业监管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达标后方可正式任用。

4. 任免程序。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选拔任用工作。

七、培训考核1. 培训内容。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针对监管人员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执法技能、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2. 考核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面的考核制度,包括日常绩效考核和定期岗位技能考核。

3. 奖惩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监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失职失责的监管人员应当给予处罚。

八、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监督方式。

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督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3. 监督结果。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通报,对表现突出的监管人员应当做出表彰。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能力专项提升和市场监管系统三年行风建设,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完善市场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增强行风监督的实效性,共同维护好我县市场秩序,特制定行风监督员制度。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由我局聘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与,主要任务是对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据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行风政风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条件(一)愿意参与行风监督工作,热心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二)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三)一定程度了解并熟悉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四)具有正式党员身份,具备履行监督义务的能力和工作条件,身体健康。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对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反映的问题,有权要求在一定范围给予保密;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有权要求给予反馈。

(二)监督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风政风执行情况。

对市场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及时把监督过程中发现和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实事求是地向市场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反映,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三)参加针对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社会评议。

(四)积极参加各类行风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聘请为行风监督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到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开除公职或其他处分的;(三)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重大疾病、身体不健康或其他不适合担任的。

监管站人员管理制度

监管站人员管理制度

监管站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监管站人员的管理,保障监管站的正常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管站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监管站人员的权益,维护监管站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监管站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服从监管站的安排。

第四条监管站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熟悉监管站工作流程,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工作任务。

第五条监管站人员管理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人员合法权益,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六条每年定期对监管站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励和惩罚。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七条监管站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程序。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流程。

第九条招聘人员应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做到心知肚明,明确目标。

第十条招聘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监管站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一条监管站人员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包括站长、副站长、业务人员等。

第十二条监管站人员岗位应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做到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第十三条监管站人员岗位应设立职称评定制度,鼓励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监管站人员岗位应实行轮岗制度,让人员有机会锻炼和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监管站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工作流程执行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行动。

第十六条监管站人员应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晚到,不得擅自请假。

第十七条监管站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私自传播监管站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监管站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热情服务,解决问题,做到诚实守信。

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九条对监管站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对考核表现优秀的监管站人员,给予奖励,如晋升、加薪等。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表现不佳的监管站人员,给予处罚,如降职、停薪等。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上墙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上墙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上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站人员的工作行为,促进工作效率,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察站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忠诚履行职责,做好监察工作。

第三条监察站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职业规范。

第四条监察站人员应当履行监察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公正严明执法,依法公正严明执法,依法公正严明执法,依法公正严明执法,依法公正严明执法,防范和惩治腐败行为。

第五条监察站人员应当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遵纪守法,严禁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监察站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爱岗敬业,严谨勤勉,努力提高业务素养和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监察站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工作秘密,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和监察机关内部秘密。

第八条监察站人员应当积极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参加民主评议和群众评议,接受批评和指导,改正工作中的不足。

第九条监察站人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听从领导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安排,维护组织团结和工作稳定。

第十条监察站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群众利益,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社区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监察站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维护公正廉洁、公开透明,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经济来源和财产状况,严禁利用监察职权谋取非法收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监察站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设立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设立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监管机构中从事监管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人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具备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5. 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四、职责与义务1. 职责:(1)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管理;(2)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动态,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2)严格执行监管程序,确保监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3)尊重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保守国家秘密和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培训与考核1. 培训:(1)监管人员应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2)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2. 考核:(1)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2)考核不合格的监管人员,应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六、奖惩1. 奖励:(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监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在重大监管任务中表现优异的监管人员,给予嘉奖。

2. 惩戒:(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2)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监管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设立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的机构所有。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站人员管理,促进监察工作的开展,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监察站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察站人员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管理人员。

第四条监察站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以德为先,选择德才兼备、品行端正、业务精通的人员,做到严格管理、优人优用。

第五条监察站人员应服从组织领导,接受监督,发扬敬业精神,服从命令,听从安排,勇于担当,尽职尽责。

第六条监察站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加强纪律约束,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聘任第七条监察站人员选拔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八条监察站各级领导班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选拔和使用人员,遵循真实、公正原则,选用适宜的人员。

第九条监察站人员的聘任应当依法进行,符合相关资格和条件。

第十条监察站人员聘用应当事先经过资格审查,并在有资格的条件下,经过试用期后予以正式聘任。

第三章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监察站应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制度,对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确保工作质量和产出。

第十二条监察站应当对人员的业绩、能力、品行等进行定期评估,通过考核结果对人员进行奖惩,绩效考核作为评聘与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监察站对于业绩突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奖励,对于违纪违法的人员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站应当建立奖惩档案,将相关奖惩记录和评价结果纳入人事档案。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监察站应当重视人才培养和发展,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监察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监察站应当关注员工的职业发展,为员工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监督员管理制度

监督员管理制度

监督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监督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员队伍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员是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监督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监督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监督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守监督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监督情况。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给予监督员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保障,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督任务。

对于监督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本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第六条本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本单位制订并向监督员进行宣传,公布。

第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和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监督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的岗位职责第一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与监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二)协助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三)收集、整理和归档监督材料,向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督数据和信息;(四)协助监督单位开展对监督对象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五)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条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得受他人干扰和操纵。

第三章监督员的选拔与培训第一条本单位的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时具备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公正判断能力。

第二条对于监督员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经过资格审查和面试等环节,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新任监督员应当接受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监督员在任期间,应当定期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四章监督员的管理与激励第一条监督员的工作表现和成绩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和评定,对于表现出色的监督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监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监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确保监管工作规范、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监管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监管服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监管人员应明确自身岗位职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监管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监管工作合法、合规;2.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4.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 做好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6. 加强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了解其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实际问题;7.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和商业秘密;8.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严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2. 严谨工作作风,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3. 严守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信息和单位秘密;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6. 不得收受监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7. 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8.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对监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监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的监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站人员的行为,提高监察站的服务水平,保障监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监察站所有人员。

第三条监察站人员应具备公正、廉洁、勤勉、谨慎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监察站应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监察站应建立人员档案,记录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情况、考核情况等。

第六条监察站应定期开展人员管理和学习交流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七条监察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八条监察站人员的录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进行。

第九条监察站在录用人员时,要注重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不得有违法限制招聘或与录用有关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监察站应制定完善的招聘和录用程序,明确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监察站录用的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人员考核和激励第十二条监察站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人员绩效考核应包括工作业绩、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监察站应制定奖惩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监察站奖惩办法要公正、透明,不得有违法、不合理的处罚方式。

第十六条监察站应根据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进行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人员纪律和管理第十七条监察站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站应建立健全人员考勤和请假制度,记录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情况。

第十九条监察站应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提高人员的纪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条监察站应建立保密制度,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十一条监察站应对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人员离职和退休第二十二条监察站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具备录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的;(二)违法违纪且情节严重的;(三)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效果不佳且经教育考察仍无好转的。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甘药监发〔2021〕189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1〕189号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执法检查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1日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现场检查工作,加强检查员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药监人〔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查员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员是指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检查员和兼职检查员。

第三条检查员实行按需设置、分类建设、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科学考评。

检查员聘任和晋级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检查员由省局聘任并颁发《检查员证》,由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管理。

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检查员库,承担检查员遴选、准入、考评、培训、奖惩、层级评定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汇编范文监察站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站人员的管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监察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站人员分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场务主管、监察人员等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要求和任职条件由监察局确定。

第三条监察站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实施监察任务。

第四条监察站人员应熟悉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监察站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监察任务。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六条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岗位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监察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监察局应公开招聘岗位,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条监察岗位人员经过招聘程序,由监察局确定。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条主任是监察站的领导,负责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副主任是主任的助手,协助主任处理监察工作中的事务。

第十二条办公室主任负责监察站的日常办公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场务主管负责监察场地的管理、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是监察站的核心力量,负责实施监察任务。

第十五条监察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进行监察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问题,保证监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章人员考核第十六条对于监察站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等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人员反馈,让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并进行改进。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二十条监察局应对新招聘的监察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包括职责、工作流程、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现有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岗位素质。

第二十二条培训方式多样化,可以是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专业讲座等形式。

监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范本

监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监督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监督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监督、强化考核。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监督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监督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

第三章集中管理第七条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包括集中培训、集中办公、集中考核等。

第八条集中培训:(一)新任监督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纪律等;(二)每年组织一次针对全体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集中办公:(一)监督人员应在规定的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得擅自离岗;(二)监督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三)监督人员应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条集中考核:(一)定期对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二)考核结果作为监督人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与纪律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监督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效能,为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食品监察员日常管理制度

食品监察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监察员队伍建设,规范食品监察员日常行为,提高食品监察工作效率,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监察工作的监察员。

第三条食品监察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勇于担当,确保食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食品监察员职责:1. 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2.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进行查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3. 收集、整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4.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5. 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食品监察员权限:1. 查阅、复制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文件、资料、记录;2. 进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3.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4. 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5.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食品监察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日常管理: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2. 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严格执行食品监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5. 配合上级领导,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学习活动;6. 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文明执法,礼貌待人;7.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8. 妥善保管工作文件、资料,不得随意丢弃、损坏。

第七条食品监察员应参加以下培训:1. 新任食品监察员培训;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3. 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4.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培训;5. 其他与食品监察工作相关的培训。

第八条食品监察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考核:1. 定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2. 对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监察员,进行培训和再考核;3.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监察员,予以解聘。

监察专员管理办法

监察专员管理办法

金雁酒业市场监察专员管理办法第一章岗位职责市场监察专员是市场部为提高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的规范性,确保销售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而设置的岗位,岗位职责如下。

1.费用监察:对销售区域市场费用执行及核销的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察,保证费用的合理有效使用。

2.窜货监察:对销售区域投诉的窜货进行查证及处理,维护公司及被窜经销商的利益。

3.库存监察:根据销售人员提交的动销表,对客户动销真实性进行监察。

4.客户投诉:针对客户对公司或销售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5.专项监察:公司领导安排的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章监察专员管理规定一、考勤管理1.监察人员未出差时,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进行考核2.出差期间,上午9点之前需对内勤人员进行当日报备(座机、车票、现场照片、手机定位等方式),下午6点前需以短信形式进行当日工作汇报。

3.人员出差期间,严禁擅自脱岗。

二、工作管理1.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处理,严禁徇私舞弊。

2.严禁向办事处、客户及其他人员透露本部门的监察指令、工作方式、方法等相关情况。

3.对监察任务应及时、准确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由考核人员判定。

4.对于领导安排的专项监察任务,需及时处理及提交报告。

5.每月需提交市场监察报告,市场监察工作中需建立相关台账。

6.严禁向客户吃拿卡要。

7.严禁与客户发生争吵。

三、规范管理1.每月初监察专员需向直属领导提交本月工作计划安排。

2.每月监察月报需按时提交,工作基础报表需准确记录。

3.监察专员需对差旅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人员考核一、目的为促进监察专员工作有效达成、提升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价员工工作业绩与能力;促进员工与组织共同提升、共同发展,特采用本人员考核规定。

二、原则以客观公正、结果公开、广泛运用为原则。

三、特点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周期1.月度考核:月度首日至月度最后一天2.年度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3. 考核日期:月度考核于次月5日前完成,年度考核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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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作用,建立完善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配备。

第三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各单位上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实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和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双重领导管理。

(一)业务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按照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实施管理;每月按照纪检监察业务考核指标对其进行量化考核。

(二)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考勤,督促其参加学习和各类活动;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中的情况。

第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及时调整确定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征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兼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

第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本部门一把手及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种文件、制度等;
(四)对行政许可、执法办案、暂扣、罚没物资等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所在部门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反映;
(六)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七)完成局纪检监察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兼职纪检监察员主要对所在单位以下工作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执行县局党委、局纪委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对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以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等工作,落实各项廉政制度。

监督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思想防线。

第十一条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8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参加县局作风纪律督查、执法监察工作和明察暗访活动,参加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落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五章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各项决策和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要对所在单位财务支出、案件处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落实定期走访制度,每季通过走访辖区内相对人,了解执法、服务、作风、廉政等情况,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参与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学习、调查、走访、述职述廉等相关活动。

并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
中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兼职纪检监察员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并做好跟踪督察。

对不按时限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撤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一)所在单位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执法办案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隐瞒不报的;
(三)泄漏工作秘密的;
(四)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五)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的;
(六)对纪检监察部门布置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党委根据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表现,在提拨使用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营造尽责履职、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大力支持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认真听取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和落实,保障兼职纪检监察员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刁难和采取打击报复的单位或个人,县局在查实后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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