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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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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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税制财政体制
❖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
1、进一步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 2、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3、改革税收共享办法,实行税基分享制。 4、理顺财税机构的管理体制。 5、分割税收立法权。 6、政府间财政关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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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马斯格雷夫关于税收划分的七个原则是什么?并说明其背 后的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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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国家的政府间税种划分
日本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分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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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国家的政府间税种划分
❖特点
1、日本财政体制仍然保持较高的集中度; 2、地方政府有相当的税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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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税收划分
❖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进历程 ❖分税制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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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体制
▪ 分税制体制改革的背景:
(1)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地方财政提供 公共产品的差距也扩大了。
(2)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不可 能也没有能力解决地区差距扩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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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税制财政体制
❖ 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3500亿元,其中,中央收 入1000亿元,地方收入2500亿元,中央财政支出 2000亿元,赤字1000亿元,当年的赤字大部分向 银行挂账。
美国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同源共享(1996)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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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国家的政府间税种划分
美国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分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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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国家的政府间税种划分
❖特点:
▪ 分税较为彻底,税种归属较为明确。 ▪ 尽管有共享税源、名称相同的税种,但各级
政府都是分率定征的。
• 如个人所得税,虽然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税种, 但也有40多个州和11个州的3850个左右的地方 政府都征收所得税,而且各级政府都依自己的 税率征收;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的合理边界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的合理边界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的合理边界∗王琛伟㊀陈凤仙内容提要:利益分配不合理是中央与地方间频繁 收权㊁放权 的根本原因,中央地方职责边界模糊则是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制度基础㊂本文首先从理论上论证了中央与地方利益均衡点的存在㊂在这一点,两者完全可以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达到利益均衡㊂其次,排列出政府行为的优先顺序㊂再次,明确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边界的总体原则和主要做法㊂最后,提出通过法律固化两者职责边界㊁化解地方保护主义㊁推动政府间合作等政策建议㊂关键词:中央与地方㊀职责边界㊀利益均衡点一㊁引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㊁国家长治久安,乃至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㊁财权做出了原则性的划分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努力将中央的原则性规定落到实处,意义十分重大㊂中央与地方之间含混不清的职责边界历来是影响两者关系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㊂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漫长历程,中央与地方之间多次经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演变㊂分析权力频繁收放的原因可以发现,中央地方间利益分配动态不合理是其根本原因,中央地方职责边界模糊则是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制度基础①㊂回顾以往文献,国外关于中央与地方之间职责边界的研究并不多见,较有影响的是联邦主义观点㊂虽然联邦主义思想早已存在,但现代意义上的联邦主义理论主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㊂T i e b o u t ㊁M u s gr a v e 及O a t e s 等人是联邦主义理论的最早提出者㊂T i e b o u t (1956)强调居民 用脚投票 来引发地区间竞争,从而为O a t e s (1972)提出的财政分权理论奠定了基础㊂M u s gr a v e (1959)和O a t e s (1972)建构了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强调给地方指定税种和支出以改善地区福利㊂但此时的联邦主义存在缺陷,它假设政府是天生善良的,而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官员的 经济人 特性,其私利的存在往往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出现偏差㊂M o n t i n o l a ,Q i a n &W e i n ga s t (1995),M c K i n n o n (1997),M c K -i n n o n &N e c h yb a (1997),Q i a n &W e i gh t (1997)等人提出 保护市场的财政联邦主义 (m a r k e t p r e -s e r v i n g fe d e r a l i s m ),抛弃了政府天生良善的前提,承认其私利存在,着重分析地方政府最大化地方福利的主要动因,从而进一步发展了联邦主义㊂该理论的重要观点是:财政分权比集权更能激励政府推动地方经济繁荣㊂早在20世纪90年代,钱颖一(1995)㊁张维迎与栗树和(1998)㊁冯兴元(2001)㊁赵晓(2005)等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在维护中央统一集权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只要竞争因素不断加强,最终必然使得中国渐进改革取得成功㊂与此同时,学者们也注意到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边界时产生的问题,毛寿龙(1996)用哈丁的 公用地灾难 模型分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困境,他认为必须通过建构中央政府权威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要明确权限划分这个核心和基础㊂其后,朱光磊和张志红(2005)㊁赫广义(2005)㊁叶麒麟(2007)等人把中央地66 ∗王琛伟,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5,电子邮箱:w a n gc h e n w e i 01@126.c o m ;陈凤仙,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邮政编码:100836,电子邮箱:c f x l e a f @163.c o m ㊂感谢匿名审稿人的修改意见,文责自负㊂方关系中的问题归结于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职责同构㊂朱军(2012)认为是固定分权格局使得中央与地方间处于 一放即乱㊁一收就死的 的失衡状态㊂容志(2010)则支持李兰芝(2004)和周黎安(2007)的观点,认为 执行差距 和 政治竞标赛 使得地方政府对中央要求缺乏敏感性㊂随着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赵树凯(2013)等学者开始探索重新界定中央地方权力关系的路径,他认为未来政府改革需抛弃传统的 大一统 控制思路,建立起基层政府与高层政府新互动模式㊂本文认为,诸多研究虽然都从某一方面阐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症结所在,但是对导致问题的根源还缺乏论述㊂而中央与地方间经济利益没有完全理顺,乃至中央地方间职责界限不清晰,才是导致中央地方间症结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㊂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分析内容主要涉及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而较少涉及政治权力关系,所以本文所指的 中央 与 地方 主要是指 中央政府 与 地方政府 ㊂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在充分考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利益取向的基础上,首次构建出抽象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效用函数㊂二是首次从理论上论证了中央与地方可以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均衡点的存在,为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边界,乃至职责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㊂三是首次科学排列出政府行为的优先顺序:在实现政权稳固㊁制度稳定的基础上,政府要在先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之后,才能谈到公共品的提供和促进私人品的生产㊂四是首次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间职责边界的总体原则和主要做法㊂二、中央与地方职责边界不清晰的诸种表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㊁地方服从中央的 单一制 特征㊂多年来,这一关系体系在巩固政权㊁维护统一㊁加强团结㊁促进发展以及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㊂但是仍然存在着管理事务混乱㊁职责不清㊁上下错位㊁机构重构等诸多问题, 上有政策㊁下有对策 等现象频繁发生㊂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次改革与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不断完善,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上述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公共事务依然是主要围绕中央政府一个中心单面进行,而不是多元化的分担和共同参与过程㊂②深入思考这些问题可以发现,中央地方间利益分配动态不合理是其根本原因,中央地方职责边界模糊则是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制度基础㊂由此带来的上述诸多问题,可以归为三大类:1.政府间纵向关系中 职责同构 现象严重㊂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职能㊁职责和机构设置上高度一致③,这一模式容易导致 条条 对 块块 的钳制,同时在大量事务上存在职责交叉,也容易出现 职责真空 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除中央特有的外交㊁国防等几项职权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㊁机构设置均比较相似㊂在各项职责的落实上,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公共财政预算㊁决算收支表“,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支出上都包含一般公共事务㊁公共安全㊁教育㊁科学技术等23项,这也反映出中央与地方在职责上的同构之处㊂虽然分税制改革已经在打破职责同构的方向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体现两者各自比较优势,为中央或地方所独有的职能并不突出,两者职责边界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构问题有待进一步破解㊂2.中央对资源过度调控严重影响地方利益㊂中央通过财税体制影响资源配置,从近十年来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情况㊁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情况(见表1)来看,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虽近年来有所下降,但多年来一直保持在50%左右,而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却相对较低,以2012年为例,中央财政支出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5%,反映出中央事权的不足㊂与之相对应,反映地方事权的地方财政支出额度远远大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承担的事权与享受的财权严重不对等,大量事权依靠中央转移支付来落实㊂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等,严重影响了地方利益,也不利于地方事权的落实㊂虽然中央转移支付额度在连年提高,但高比例的转移支付带来诸多问题:一是资金使用效率并不高,中央对地方的了解信息不对称,转移支付的资金使用方向有时甚至会出现偏差,不少转移支付资金被挪作他用㊂二是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相当大一部分转移支付目的在于引导地方资金投向,要求地方配套,地方为获得转移支付,必须在本就紧张的财政条件下,还要拿出资金予以配合㊂三是存在权责空档,中央委托性的事务和中央与地方共同承办的事务,多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交由地方承办,但双方具体职责比较模糊,事权不清,很多时候双方都做不好㊂四是转移支付实际效果并不好,存在 跑部钱进 现象,一些得到消息较快,经常与中央机关沟通76‘经济学动态“2014年第9期的地方,更容易获得转移支付,而部分确实需要资金的地方,却因为缺乏沟通而得不到资金,转移支付并未完全发挥出应有的效能㊂五是助长了 寻租 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官员的腐败㊂在通过财政手段影响资源配置的同时,中央还通过对国企的控制参与利益分配,中央虽未直接占有资源,却通过国企控股实现对资源的优先支配,一些本是地方代表国家享受的利益可能会通过上缴利润的方式被挤占,这也折射出中央对资源的过度控制㊂表1㊀近十年我国财政收支㊁转移支付数据(亿元;%)年份财政收入比重财政支出全国中央地方中央地方全国中央地方转移支付200321715.2511865.279849.9854.645.424649.957420.1017229.854836.14200426396.4714503.1011893.3754.945.128486.897894.0820592.816366.96200531694.2916548.5315100.7652.347.733930.288775.9725154.317726.50200638760.2020456.6418303.5852.847.240422.739991.4030431.339571.23200751321.7827749.1623572.6254.145.949781.3511442.0638339.2913991.182********.3532680.5628649.7953.346.762592.6613344.1749248.4918708.60200968518.335915.7132602.5952.447.676299.9315255.7961044.1423677.09201083101.5142488.4740613.0451.148.989874.1615989.7373884.4327349.302011103874.4351327.3252547.1149.450.6109247.7916514.1192733.6834821.582012117253.5256175.2361078.2947.952.1125952.9718764.63107188.3440262.70数据来源:(1)‘中国财政年鉴(2012)“;(2)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历年财政数据㊂由于2013年财政统计数据尚未完全公布,所以本表中未收录㊂㊀㊀3.地方在积极争取财权的同时却把事权推给中央㊂随着地方政府管理服务职能强化,其事权逐渐扩大,地方政府成为一级独立的利益主体,既追求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㊂但财权仍然相对较弱,不足以支撑扩大的事权,使得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㊂在财权上,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财政高度集中,在税收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㊂另一方面,收入稳定㊁税源集中㊁增收潜力较大的税收,都被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而留给地方政府的几乎都是收入来源不稳定㊁税源分散㊁征管难度大㊁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㊂在事权上,中央把更多事权下放给地方,经常让地方以地方税权为代价来完成中央某些政策㊂财权与事权不对等,导致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过大,财政自给率下降,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在所难免㊂地方政府的做法,一是尽量争取财权,却把事权推出去;二是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对于中央政策穷于应付,草草了事,其原因在于政策不符合地方利益;三是地方政府很多时候还要以预算外资金㊁土地开发及其收入为基础进行融资,解决地方政府资金不足的困境㊂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有其制度缺陷方面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双方利益边界不清晰,乃至职责界线不清晰所致,只有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划清双方职责,才能彻底解决两者博弈问题㊂三㊁中央与地方利益均衡点的理论探索要从制度上划清中央与地方的职责界线,首先就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㊂如果二者在利益关系上不能完全理顺,其职责边界也无法确定㊂进一步讲,即使在制度上对二者职责给予硬性规定,在实践中也会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也很难落到实处㊂因此,本节的目的就是,从理论上首先论证中央与地方之间应该是存在利益均衡点的,在这一点能够实现中央与地方均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状态㊂(一)理论模型与基本假设为了充分考虑影响中央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为了避免一些次要因素的干扰,在此对模型进行了严格假定㊂假设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理性的㊁具有各自利益的个体㊂由于国家整体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做出决策时,都要经过充分论证,征求各方意见㊂假设二: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处在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中㊂假设三:城市具有同质性,地方政府只有2个,即地方政府1和地方政府2㊂相应地,两个地方的总产量分别为Y 1和Y 2㊂86假设四:中央政府征税有其独特的税种,税率为t ;地方政府征税的税率为t ᶄ,税收多少只与其本地区的总产量有关㊂此外,中央政府还要从地方征税中获得部分分成,比例为γ㊂假设五:社会中只有公共品和私人品两种产品,且私人品只有1种A ,公共品只有2种B 和C ,其中地方政府只提供B ,中央政府既提供B ,也提供C ;私人品由市场提供,公共品由政府提供;社会中生产的所有私人品均被消费完㊂假设六:资源是有限的,公共品和私人品的生产,在资源使用上具有竞争性㊂为便于分析,假定资源束E 中只包含两种资源,x 和z㊂在以上假设条件下,还要充分认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主要差异㊂中央要对全国的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负责,而地方则只负责本地方事务,这也决定了中央政府支配资源的权力高于地方㊂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收来源不同㊂中央政府的税收包括中央政府所独享的税收,以及从地方政府的税收中得到的分成④㊂地方财政收入可以认为是中央政府税收分成后的剩余部分㊂假定两个地方政府的税收分别为t 1㊁t 2,分别为两地区总产量Y 1㊁Y 2的函数,而γ为中央政府的税收分成,(1-γ)为剩余部分㊂假定中央政府的税收为t 0,按照中央政府的两类税收来源,有:t 0=t (Y 0)+γ[t ᶄ(Y 1)+t ᶄ(Y 2)],其中t (Y 0)为中央政府所独享的税收;而γ[t ᶄ(Y 1)+t ᶄ(Y 2)]则为从地方税收中得到的分成的总和㊂⑤第二,提供的公共品不同㊂将公共品分为B ㊁C 两种,其中B 为中央和地方都要提供的品种,C 为只能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地方政府无法提供的品种,如国防㊁外交等,则中央政府要提供两种公共品B 和C ,地方政府只能提供B ㊂其物质基础是政府的税收t (Y )和其所掌握的资源E ㊂为便于分析,令t =t (Y )=t ㊃Y ;ε<1为税收中用于生产B 的部分,η<1为资源中用于生产B 的部分,与之相对应,(1-ε)和(1-η)则分别为税收和资源中用于生产C 的部分,则中央与两个地方的税收,以及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品B 0㊁C ,两个地方提供的公共品B 1㊁B 2分别为:㊀t 0=t Y 0+γt ᶄY 0t 1=(1-γ)t ᶄY 1()t 2=(1-γ)t ᶄY 2()B 0=B (εt 0,ηE 0)㊀=B {ε[t (Y 0)+γ(t ᶄY 1()+t ᶄY 2())],ηE 0}C =C [(1-ε)t 0,(1-η)E 0]B 1=B (t 1,E 1)=B [(1-γ)t ᶄY 1(),E 1]B 2=B (t 2,E 2)=B [(1-γ)t ᶄY 2(),E 2]ìîí(1)基于两者的主要差异性,构建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效用函数㊂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效用与企业效用内涵不同,企业效用主要指经济利益,政府效用则既包括经济利益,更包括社会效益㊂政府 效用最大化 是包括社会效益在内的效用最大化㊂因此,政府效用W 可以概括为社会总效用Z 和自身利益G 的函数㊂而Z 取决于社会中生产私人品A 和公共品B ㊁C 的数量㊂基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两点主要不同之处,可以分别构造出中央政府效用函数和地方政府效用函数㊂第一,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数㊂考虑政府自身利益G ,令税收中α<1的部分㊁资源中β<1的部分用于自身利益,则:G =G [αt 0,βE 0],只有(1-α)t 0和(1-β)E 0用于公共品提供,而其中又只有ε为(1-α)t 0中用于生产B的部分,η为(1-β)E 0中用于生产B 的部分㊂第二,两个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㊂税收中α部分㊁资源中β部分用于自身利益,而(1-α)t 和(1-β)E 用于公共品提供㊂因此,中央政府效用函数W 0以及两个地方政府效用函数W 1㊁W 2分别为:W 0=W (Z {A ,B [ε(1-α0)t 0,η(1-β0)E 0],C [(1-ε)(1-α0)t 0,㊀㊀(1-η)(1-β0)E 0]},G [α0t 0,β0E 0])W 1=W (Z {A ,B [(1-α1)t 1,(1-β1)E 1]},G [α1t 1,β1E 1])W 2=W (Z {A ,B [(1-α2)t 2,(1-β2)E 2]},G [α2t 2,β2E 2])ìîí(2)㊀㊀政府行为并不是任意的,而是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其最主要的限制条件来自于资源约束㊂由于社会中的资源总量是一定的,并且处于全国统一的㊁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要素资源具有稀缺性,且产品和要素可以自由流动㊂这就决定了公共品㊁私人品都不能无限多地生产,同时私人品A 的生产在资源的使用上,与政府提供的公共品(B 0+B 1+B 2+C )具有竞争性㊂为便于分析,假定资源束E 中只包含两种资源,x 和z ㊂资源总量一定:E =E h =(x h ,z h ),令E 0㊁E 1㊁E 2为中央政府㊁两个地方政府所能够掌握的资源㊂F 为生产A与提供(B 0+B 1+B 2+C )的生产可能性曲线㊂需96 ‘经济学动态“2014年第9期要说明的是,第一,当考虑政府存在自身利益G 的情况时,则是在剔除用于政府自身利益的资源后,即在:(1-β0)E 0+(1-β1)E 1+(1-β2)E 2的基础上,生产A 与提供(B 0+B 1+B 2+C )形成竞争㊂因此,A 是(1-β0)E 0㊁(1-β1)E 1㊁(1-β2)E 2的函数㊂第二,在资源总量一定时,E =E h =(x h ,z h ),假定中央政府行使对资源的优先支配权,优先获得所需资源E 0㊂在E 0之外的部分资源(E h -E 0)才能在两个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即:E h -E 0=E 1+E 2,两地方政府在资源的获得上具有竞争关系㊂地方政府1:E 1=(x 1,z 1);地方政府2:E 2=(x 2,z 2);中央政府:E 0=(x 0,z 0);x h =x 0+x 1+x 2;z h =z 0+z 1+z 2E h =E 1+E 2+E 0F [A ,(B 0+B 1+B 2+C )]=0A =A [(1-β0)E 0㊁(1-β1)E 1㊁(1-β2)E 2]ìîí(3)(二)理论上存在中央与地方共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均衡点1.地方之间存在使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点㊂在构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函数,并分析政府行为限制条件的基础上,首先探索地方间是否存在利益共同达到最优的均衡点㊂由于假设两地方政府在资源禀赋上具有同质性,所以,两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资源束中具有同样的两种资源x 和z ㊂当资源总量E h 一定,并且中央政府优先获得所需资源E 0之后,两地方政府在资源的获得上相互竞争㊂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求解两个地方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点的思路是:在设定中央政府和地方1效用值均为特定值的前提下,尝试求解地方2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状态㊂令地方政府1:E 1=(x 1,z 1);地方政府2:E 2=(x 2,z 2)㊂由于E 1=E h -E 0-E 2,所以:x 1=X h -X 0-x 2;z 1=Z h -Z 0-z 2㊂同时,由上面(3)式可知,私人品A =A [(1-β0)E 0,(1-β1)(E h -E 0-E 2),(1-β2)E 2],当E 0㊁E h 为定值时,A =A (x 2,z 2)㊂所以求解的目标函数㊁约束条件如下:目标函数:M a x :地方2:W 2=W (Z {A ,B [(1-α2)t 2,(1-β2)E 2]},G [α2t 2,β2E 2]),由于在资源约束下存在生产可能性曲线F (A ,B )=0这一关系,使得W =W {A ,B [t (Y ),E ]},从W 是A 和B 的函数,转化为W 是要素x 和z 的函数,再将A =A (x 2,z 2)和e 2=(x 2,z 2)代入,则上式转化为:M a x :W 2=W 2(x 2,z 2)(4)由于ʏW 2/ʏx 2>0,ʏW 2/ʏz 2>0;且ʏx 2/ʏz 2<0,ʏ2x 2/ʏz 22>0,即:在W 2为某一定值时,等效用函数W 2=W 2(x 2,z 2)为凸向原点的函数㊂约束条件:由(2)式,在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数中,因其中G [α0t 0,β0E 0]和C [(1-ε)(1-α0)t 0,(1-η)(1-β0)E 0]和B [ε(1-α0)t 0,η(1-β0)E 0]中各变量确定,所以G ㊁B 和C 均为确定值,由此中央政府效用转化为:W 0=W {Z [A (x 2,z 2)]}=W 0(x 2,z 2)㊂同理,地方1的政府效用函数:W 1=W 1(Z {A ,B [(1-α1)t 1,(1-β1)(E h -E 0-E 2)]},G [α1t 1,β1(E h -E 0-E 2)]),将E=E (x ,z ),x 1=X h -X 0-x 2和z 1=Z h -Z 0-z 2,以及A=A (x 2,z 2)代入此式,得到:W 1=W 1(X h -X 0-x 2,Z h -Z 0-z 2)㊂因此,约束条件所设定的中央政府效用W 0和地方1政府的效用为定值,即:㊀W 0(x 2,z 2)=W 0ᶄ为定值W 1(X h -X 0-x 2,Z h -Z 0-z 2)=W 1ᶄ为定值{(5)函数求解:拉格朗日函数式为:L =W 2(x 2,z 2)+λ1[W 1(X h -X 0-x 2,Z h -Z 0-z 2)-W 1ᶄ]+λ2[W 0(x 2,z 2)-W 0ᶄ]求解ʏL /ʏx 2㊁ʏL /ʏz 2,得到λ1=-λ2,代入ʏL /ʏx 2或ʏL /ʏz 2之一得到:(ʏW 2/ʏx 2)/(ʏW 2/ʏz 2)=(ʏW 1/ʏx 2+ʏW 0/ʏx 2)/(ʏW 1/ʏz 2+ʏW 0/ʏz 2)即:M R T S x 2z 2W 2=M R T S x 2z 2(W 1+W 0)㊀㊀㊀=M R T S x 2z 2(W 1+W 0)/2(6)由于政府效用W 2=W 2(x 2,z 2)的等效用线为凸向原点的曲线,即:在ʏW 2/ʏx 2>0,ʏW 2/ʏz 2>0的同时,有ʏx 2/ʏz 2<0,ʏ2x 2/ʏz 22>0,故此时获得的值为既定约束条件下能够获得的最大值㊂2.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使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点㊂上述分析是假定中央行使了对资源的优先支配权,首先从总资源中把中央的资源需求(即为E 0)单拿出来,只有其余部分才谈到地区间的分配㊂但是中央的资源需求由什么决定?根据中央政府的利益函数,有ʏW 0/ʏx >0,ʏW 0/ʏz >0,意味着资源使用越多则效用越大㊂但是,在资源总量约束条件下,即使中央具有对资源的优先支配权,也不能无限制地从各地区取用资源㊂因此科学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均衡点十分关键㊂函数分析思路同上,依旧是在既定约束条件下的中央政府效用函数的最大化问题㊂首先假定两地方政府的效应处于既定水平,再在此基础上得到中央政府效用的拉格朗日函07数㊂在求得中央政府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中央与地方利益均衡的状态(论证过程从略),函数分析结果为:M R T S x2z2W0=M R T S x2z2(W1+W2)(7)(三)利益均衡点的确定为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政府而言,其核心经济利益体现在对资源(包括税收)的取用上,政府职能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的发挥基本上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㊂利益均衡点的确定决定了政府行为的边界,一旦超出这个边界就会带来不利影响㊂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出于资源得到充分利用㊁促进各地区发展㊁实现中央与地方利益均衡的目的,无论中央如何具有资源的优先支配权,都不能无限制地取用资源㊂中央取用多少资源必须要有度的把握,只有如(7)式所示,当中央政府使用资源的边际替代率等于地方政府使用资源的边际替代率时,资源利用效率才能达到最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才能同时达到效用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均衡㊂如果中央取用资源过多,势必减少地方对于资源的使用,其后果:一是限制了地方的发展,地方使用资源的减少必然导致私人品和公共品的生产减少;二是损害了地方的利益,在地方效用函数中也有自身利益部分即G[αt,βE]部分,其自身利益的提高也需要资源的使用,而一旦中央获取的资源增加,地方使用资源减少进而也影响到地方的自身利益;三是地方政府自身利益的损害最终还是要部分地转嫁到对地区发展上㊂政府是要首先满足其自身利益要求的⑥,即使地方政府首脑的作风十分清正廉洁,但是当其决策损及地方政府整个群体的利益时,他也必须慎重考虑其严重后果㊂因此,当中央获取资源太多而留给地方的太少,进而无法满足地方政府自身利益需要时,地方会牺牲部分用于发展所需的资源而首先把资源用于政府自身的需要㊂我们不能苛求当一位官员连本政府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的时候,还能够把更多资源用于地方发展㊂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配置而言,当所有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在内)利用各种资源的边际技术替代率相等时,资源利用效率才能达到最大,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才能达到同时效用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均衡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提高一个地方政府的效用,就必须减少另一个地方政府的效用㊂相反,如果不满足边际技术替代率相等这一条件,那么就会至少有一种资源还存在进一步提高利用的空间,这种资源就会从利用效率低的地区流动到利用效率高的地区,这一流动过程直到任何一种资源都能够得到最高效利用为止㊂从上述理论模型的推导过程和结论上讲,衡量中央与地方间以及地区间利益关系是否达到均衡,应该以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能否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准绳来衡量㊂即使考虑到政府私利的存在,那也仅仅是影响到资源配置的结果,但是本质上不影响这一标准的适用㊂确定这一利益均衡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论表明:一是在市场经济下普遍存在的地区间竞争中,理论上存在一个利益均衡点,在这一点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㊁各地区之间既不损害相互利益,又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㊂从理论推导中不难发现,这一均衡点的得出是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利用㊁经济社会保持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的㊂也就是说,理论上存在一个均衡点,使得能够同时达到资源最高效利用㊁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实现政府自身效用最大化㊂资源高效利用体现在边际技术替代率相等上,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体现在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上,政府自身效用最大化体现在目标函数上㊂二是这一均衡点为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力边界,乃至职责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㊂三是告诉地方保护主义者,完全可以在不损害其他地区利益的情况下,也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反之,在自身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时,也完全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更多便利条件㊂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全可以实现各地区的共赢㊂这为各地区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束缚,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㊁开放的大市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奠定了理论基础㊂四㊁对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诸多因素的进一步思考㊀㊀虽然从理论上分析,中央与地方都能从利益均衡点获得利益最大化,但是,为什么在现实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乃至与此密切相关的职责界限仍然不清晰,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为什么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资源难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㊁合理配置?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第一,中央与地方各自具有比较优势,这是双方据以利益博弈的 资本 ㊂第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取向不同㊁提供公共品的种类也不同,体现在中央政府效用函数的C上㊂在忽略了C的基础上得出的利益17‘经济学动态“2014年第9期。

试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2

试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2

试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2) 试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因为税收立法权是依法决定税法的构成要素的权力,因此,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也可以按税法构成要素决定权的划分而进行。

中央税的税法构成要素决定权力应归属中央,而地方税的税法构成要素的决定权既可以归中央,也可以归地方,还可以部分归中央,部分归地方。

相应地,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就表现为集权完全分权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几种方式。

与按税种划分立法权的方式相比,按税法构成要素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常常是一种辅助方式。

大多数实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权的国家,对多数税种按其属于中央税或者地方税而分别将立法权划归中央或地方;对个别税种,如果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方式划分税收立法权,则必然要按税法构成要素进行,即由中央决定具体税种税法构成要素的主要内容,由地方决定其他一些构成要素。

如果不按税法构成要素来使中央与地方共享某一种税的税收立法权,那么,就会出现中央与地方对同一地方税分别立法的情况,造成法律冲突。

因此,按税法构成要素划分税收立法权,既能保障中央与地方在必要时共享某些税收立法权,又能避免法律的冲突。

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就拥有开征停征免征相应地方税收的权力,并有权通过确定税收规模选择税制结构设置具体的税制要素等手段实现税收的职能,而且掌握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权。

在一定意义上讲,税收立法权就是征税权。

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这是地方政府依法获得稳定财政收入,保障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地位,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一种有效手段。

若中央完全掌握税收立法权,就可以通过单方面立法改变原有的税收分配格局。

地方缺乏税收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地方政府通过扩大收费或其他手段筹集财政收入,税收法定原则就起不到约束地方政府收费行为的作用。

如在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一方面擅自变更税法的构成要素,随意扩大征税范围或减免税,另一方面扩大收费范围,以费挤税。

论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

一、税种划分的概念税种划分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在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前提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收入数量,把各个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即按照税种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的收入范围。

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

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管是单独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还是作为划分税制的一种中间手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二、目前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现状与问题《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发[1993]85号)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进行了大致规定,使得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地方税体系,相对理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

但是,由于脱胎于旧体制,加之改革转型期的税制改革还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税种划分还存在很多问题,无法真正适应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需要,也大大制约了现有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

(一)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未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致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国外分税制发达国家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这一税收基本问题或者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或者是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

反观我国,却缺少一个规范税收基本问题并对各单行税法起指导、制约、协调作用的税收基本法。

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前引《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这种行政化的操作方式大大影响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与稳定性。

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不是法律规制,仍然是一种行政控制,这使得地方财政仍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地方财权仍不具有稳定性,与分税制“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清,收入规模小,无法适应分税制下地方事权的需要在分税制下,不论中央还是地方,有事权就必须有相应的财权与之相适应。

而现行税种划分基本上只是考虑中央集中财政收入的需要:把收入比重大的、税源大而集中和便于征收管理的消费税以及税收收入比较多的增值税等划归中央税,而把一些收入少、税源小的、税源分散的和征收管理难度大的财产税等划归为地方税。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

内容摘要中央与地方上的关系的本质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集权或分权体制上的一种博弈行为;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管理事务的增多。

其中财权与事权上的划分更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

目前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期间,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的财权与事权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文中列举了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划分的案例,同时也列举了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关于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上的一些方法。

文章阐述了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权;事权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focus on centralized or decentralized system;It is the condition for the existence of national countries are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expansion of the increase in population, the increase in management services. One on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and power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which pay a key role. Now China is in a transition period,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ow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and powers become the key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article cited some examples like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France, Germany and other countries. Then the article pointed out some deficiency and gives me some suggestion.Key word: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authority; powers目录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简述 (4)二、历史上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 (4)(一)先秦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5)(二)秦汉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6)(三)隋唐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6)(四)宋与明在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方式与改革失败的原因 (7)三、我国在事权与财权上分配的现状与问题 (10)(一)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模糊不清,影响了两个积极性的发挥 (11)(二)中央与地方的财权的不确定性,使地方政府不能有充分财力解决地区事务 (11)四、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借鉴 (12)(一)明确划分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以美国为例 (13)(二)实行财政立法权与收入集中、执行权与使用分散,以日本为例 (13)(三)实行财权、财力收支集中,以法国、德国为例 (14)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的建议 (15)(一)对于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上,要注意集权与分权上的力度 (15)(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必须贯彻规范性原则 (15)(三)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16)(四)根据政府职能转换对财政职责范围重新界定 (16)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简述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权划分的博弈初探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权划分的博弈初探

央与地 方政 府税权格局 的基础上 ,认为税权 划分 应该坚持 中央集 中主 导性 与地 方适度 分权相 结合 的原 则 ,同时利 用
博 弈论 的基本模 型 ,探讨 了中央与地方之 间税权 划分的理想模式 ,对我 国税权 体制改革 ,具有重 大的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 中央与地方 ;税权划分 ;博弈 [ 中图分类号 ]F 8 1 0 . 4 2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4 9 4 0 ( 2 0 1 3 ) 0 1— 0 0 5 5— 0 6
1 9 9 0年 的 3 3 . 7 9 % 增长 到 1 9 9 5年 的 5 2 . 1 7 % 。 中央 与 地 方财 政 收入 比在 1 9 9 4年 到 2 0 1 0年 间基 本保 持 在 1 :
1的比例水平。如图 1 所示 :
改革意义重大。
中央政府 始终 主导 了 中央 与 地 方 间 的 分 配 规 则 ,
些新 的问题 。税种的垂直结构 ,即税种 的立法 、征管
和 归属权 在 不 同政 府 级次之 间的分 配逐 渐成 为 研究 的 重 点 ,税 权 的划 分 问题 成 为 税 制 改 革 的一 个 重 要 内 容 。如何 理顺 中央与地 方 的税权 配置 ,对 于推 进税 制
收入的增 长 ,从
1 9 9 4年税 制 改革 以来 ,由 于税 权 高 度 集 中 于 中 央政府 ,事权基 本 下放 于地 方政 府 ,中央财 政 收 人迅
速增加 ,地方财政收入逐渐削减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
支 情况 发 生 了很 大 的变化 。从 中央 财政 收入 占财 政 总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 税制建设也 出现一
2 0 1 3年 0 2月第 1期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税收权限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首先体现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

根据宪法规定和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力。

中央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二、税收收入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其次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

根据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

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防、外交、中央行政机构等方面的支出,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三、税收政策的制定。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各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四、税收征管的协调。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协调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各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税收征管。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综上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权限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划分、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的协调。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谭英华
【期刊名称】《四川财政》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目标模式是混合分权,为实现这一目标,近期的工作思路应是区分税种、分类规范,做到集中立法、适度分权,具体内容为:
【总页数】1页(P61)
【作者】谭英华
【作者单位】宜宾市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J], 封丽霞
2.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法律思考--以税收立法权为核心 [J], 刘晓辉;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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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论文关键词:税权地方税权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体制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提出了关于地方税权的定位和征收管理,需要从《税法通则》的高度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法律调整的观点和建议,以完善《税法通则》的内容和体系。

《税法通则》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

鉴于《税法通则》的制定,必须在宪法确认的财政体制框架下进行。

因此,必须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

为此,本文就《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界定与合理划分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

通说认为,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笔者认为,地方税权的定义应当理解为是地方国家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是地方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特定的地方税收机关予以行使。

从一国国家权力的机构组成来看,无论是中央机关的税权,还是地方机关的税权,都属于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财政学原理,一国各级国家机关的事权决定其财权,而财权又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由于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获取税收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因此,税权属于财政收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对于实现税法的统一,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

中央与地方税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税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税收入划分一、中央与地方税权纵向治理的理论依据治理(英文govemance)是当今社会科学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

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模式,现代社会小到公司、社区,大到国家、国际组织,若要高效有序的运行都需要进行良好的治理(即善治)。

税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指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在税收领域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是国家主权(注:按国际法律规定,国家主权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

税权在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税权是指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向居民或纳税单位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从横向关系看,税权是指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税收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配置及其相互关系。

本文仅论述税权的纵向治理问题。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税权治理涉及到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的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税收活动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他们彼此之间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认同基础上的互动关系和合作。

良好的税权治理机制,有助于恰当地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和税权配置关系,妥善的处理好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现象,实现政府的各项经济和社会目标。

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不仅出于政治上考虑,而且也是经济上的需要。

从政治角度上看,合理分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体现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若中央政府将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中央政府将全国一切事务统于一身,过高的监督和信息成本必然导致效率损失。

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看,众所周知,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按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外交、地球勘探和空间探索等)、跨地区公共产品或服务(如跨省高速公路和防洪工程等)和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如城市公用事业、社区治安、卫生医疗等)三类。

类似地,还应有世界性公共产品或服务(worldpublicgoodsandser-vices),如空间大气层保护等。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研究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研究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与幅度的划分日益显现出不合理性,对产业的转型,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了诸多阻碍,增值税改革由此被提上了日程。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了上海市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关键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税权应归属中央,收入则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并且需要重构地方税收体系。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改革必要性;税权划分一、增值税改革及对中央、地方税收收益的影响(一)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从2009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增值税与营业税成为我国并行的两大核心税种。

增值税主要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种。

营业税则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这样的分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弊端也日益阻碍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调整,增值税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不足首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两个独立的税种,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

随着劳务和货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

所以,对劳务提供与货物销售的征税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

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相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营业税的税负要重于增值税。

根据现行的税制,对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较重的税负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优化配置。

最后,营业税征收后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这样就变相加大了国内货物和劳务的成本,极大削弱了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增值税改革的优势首先,有利于企业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

现行制度按照销售额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以一刀切的方式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没有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利润率的大小,也没有考虑相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极易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分税制的划分原则及其利弊研究

分税制的划分原则及其利弊研究

分税制的划分原则及其利弊研究引言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通过划分税收的权责,实现税收收入的共享与分配。

在现代社会中,分税制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的财政体制中。

本文将探讨分税制的划分原则以及其所带来的利弊。

一、分税制的划分原则1. 税负分担原则税负分担原则是指根据不同政府的职责和能力,合理分担税收负担。

根据这一原则,中央政府通常承担国防、外交和宏观经济管理等职责,地方政府则承担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事务。

通过合理的税负分担,可以确保各级政府在财政收入上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从而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2. 税收能力原则税收能力原则是指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实力和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分配税收权责。

根据这一原则,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

通过合理的税收能力划分,可以促进区域间的经济协调发展,减少贫富差距。

3. 税源所在地原则税源所在地原则是指将税收权责划分给税源所在地的政府。

根据这一原则,税收主要依据税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来征收和管理。

这样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分税制的利弊1. 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分税制可以有效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通过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实施有针对性的财政政策,推动本地区产业升级和发展。

•加强地方自治:分税制的实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自治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自主决策权和管理能力。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合理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预算,更好地满足本地区的发展需求。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分税制的划分原则,可以实现财政收入的合理分配。

富裕地区可以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为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提供财政支持,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减少地区经济差距。

2. 弊端•职责划分不清: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的职责划分存在一定的困难。

税收的划分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地区经济实力、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等。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分税制是指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权责予以合理划分和明确,通过来优化财政体制,提高财政安全性和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合理的权责划分机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税收法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税收权责。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涉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保障地方政府的一定税收权。

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和管理税收,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2.统一税制。

当前中国税收体系比较复杂,存在多个税种,税率多样,税务管理繁杂等问题。

分税制可以通过逐步取消部分税种,实现统一税制的目标。

特别是对重叠征税的税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并或取消。

3.提高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比例。

对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全局性的支出,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税收比例;对于地方政府应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地方开发等支出,相应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划分比例。

4.完善税收分配机制。

建立统一的税收分配机制,确保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分成的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将税收收入分成归地方和归中央两部分,分配比例按照国家整体财政收支状况、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公平性等因素确定。

5.强化税收征管和监督。

在分税制过程中,要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准入机制。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建设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共享、数据比对、风险监测和处理的能力。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持税收征管的公正和严肃性。

6.加强地方政府财务独立性。

分税制旨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提高地方政府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

在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财政制度的支持力度。

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财政收支平衡等制度,确保地方政府行政和财政事务的独立性和合法性。

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 “中央点菜、地方买单”的现象。 • “钓鱼”、“跑部钱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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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税制财政体制
2、收入划分不尽合理 ❖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缺乏相应的税收基础。 ❖ 地方税收极不稳定 ❖ 财政体制的收入分成特征十分明显 ❖部分税种的划分有失公平(证券交易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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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税制财政体制
3、政府间转移支付力度有限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够完善 5、财税机构间协调难度加大 6、财政体制的法制化程度不高
❖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到40%,但 中央支出却占50%多,收支明显有差额,中央只好 大量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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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税制财政体制
(3)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
❖1980年─1990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率为9.5%, 政府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由1978年的31%, 下降到1992年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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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国家的政府间税种划分
❖ 让与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征收.然后再按 照一定的标淮全额返还给地方政府的税种,包 括地方道路税、天然气税、汽车载重量税、航 空燃料税和特别吨位税;
❖ 交付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征收,然后再按 照一定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 配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的32 %,消费税的24%,烟税的25%划为地方收入
2、如何借鉴国外学者关于税种划分的理论,确立我国的税收 划分原则。
3、税种的性质和特点对税种划分的影响。 4、应怎样看待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 5、你认为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6、我国现行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种划分情况,有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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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间税收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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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进历程 (三)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宋靖论文摘要:地方税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税收权限的划分。

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论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了地方税权划分的必然性。

我国目前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权限的划分很不合理。

我们要应充分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本身的性质,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合理划分省级及省级以下的税收管理权限。

科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

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

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

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

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

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中央地方税收划分_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地方税收划分_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地方税收划分_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

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

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

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

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

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

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

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

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

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

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

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

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

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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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

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

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

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界对这个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

横向划分就是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

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

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毕业论文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

铁卫、胡克刚等
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

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

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

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

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

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

综合各种因素,我国今后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进行适度的分权,这是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权划分应坚持这样三个原则。

第一,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为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应保持地方事权与财力使用权的统一,或者扩大地方财权与税权,或者调控地方事权。

就现状来看,主要应依靠税制改革,更合理地划分税权,增强地方税权适应事权的能力。

第二,宏观调控与兼顾地方的原则,既要考虑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本地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税收征管的原则。

这种观点虽然也是三条原则,但核心强调的是税权与事权的对称性,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因而在税权划分上就不是集权,而是分权。

毕业论文
在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了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
则,但没有说明哪些税权属于集权,哪些税权属于分权,所以作为税权划分原则还显得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种观点提出了税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层层分权,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但立法权层层下放不仅容易造成税政混乱,还会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化,最终削弱中央集权政体的财政基础。

可见,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税权划分原则并不适合于中央集权体制。

我国是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维护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各自为政,绝不能简单奉行事权与税权相统一原则,不切实际地搞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

从我国现实出发,并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在税权划分上不仅不能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恰恰相反,应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

按照这种原则事权以地方为主,而税权则以中央为主,地方事权与财力的差额由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政令统一,而且可以有效平衡地区经济差距。

三、关于地方税种立法权是否应下放给地方政府
目前税收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在税权划分上中央集权过多,因而合理划分税权应将地方税种的全部或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地方。

李聪认为对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应全部划归地方。

邢福俊、成吉等人认为强化地方政府的税权,除了要对于一些不宜由中央政府管制的税收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新设权,比如开
征遗产税、固定资产税等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税税种。

安体富、翟景明、杜炎等人主张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分税制,将部分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省一级政府,并赋予其审批、协调和监督的责任。

毕业论文
本文认为对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界定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难点之所在。

这是因为税收行政权只能按税种归属确定,划归中央的税种由国税征管,而划归地方的税种由地税征管。

至于税收司法权自然属于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所有。

可见,中央与地方在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划分上应该是简单明了的。

但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比较复杂了,复杂就复杂在地方税种立法权归属的确定上。

中央的税种要由中央立法;而地方的税种则不一定必须由地方立法,它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

由此围绕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归属就形成了三种税权划分模式。

一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地方的完全分权模式;二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中央的完全集权模式;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享的有限分权模式。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划分模式如同税权划分原则的确定一样,主要取决于其政体形式。

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税收立法权层层下放,中央税全国统一立法,而地方税则由地方立法,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分权模式。

而中央集权制国家则通常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无论中央税种还是地方税种其立法权均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
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集权模式。

还有一些中央集权制国家虽然也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主要地方税种的立法权由中央立法,但同时也有一些带有明显地方性的税种交由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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