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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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以及核和辐射
事件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宣传;依法规范,响应及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抗震救灾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全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主管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处、疾控处、执法监督处、办公室、计财处、农卫处、妇社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川大华西医院、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
2.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地震灾害救灾防病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小分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制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分级响应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
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 响应条件
3.1.1 Ⅳ级响应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1)本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2 Ⅲ级响应
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3Ⅱ级响应
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市、区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1)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4 Ⅰ级响应
国务院和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卫生部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2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