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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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与管理,推动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深入开展,提高职工的创新意识和技术业务水平,激发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创优能力、创业能力,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引导职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职工与我单位的共同发展,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我单位工会是全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领导部门,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评比、上报、总结、表彰等工作;
(二)负责对命名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创新成果的创新工作室,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摘牌处理;
(三)负责创建活动中相关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创建经费购买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创建经费购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六)我单位工会负责《库都尔我单位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修订、培训、实施、检查。
第四条我单位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经费的收支、账目核销、建账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单位各单位是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单位,负责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申报及日常管理,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创新工作室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二)负责协调处理创新工作室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创新工作室的申报设立、设备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工作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负责对创新工作室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创新工作室物品的比价采购、日常维护、保养及修复工作;
(五)各单位工会是创新工作室购买的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
第六条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本创新工作室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工作标准
(二)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开发、工艺技术交流、培训工作;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课题计划和攻关目标;
(三)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的信息安全与保密、有关科技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开发利用;
(四)每年年初要向本单位工会提交工作计划,年底完成工作总结;
(五)获得经费支持的创新工作室负责提出补贴经费的使用计划;
(六)获得经费支持的创新工作室负责使用与保管好补贴经费购买的
所有物品;
(七)获得经费支持的创新工作室,公开发布的创新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到摘牌、追回全部支持经费并予以通报处理的考核。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创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或者先进职工、高技能人才为负责人,组成创新团队开展工作。
第八条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有用于开展创新活动的基本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有完整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和规划目标。
第九条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每年按照工作计划至少完成1-2项创新成果,带动职工参与创新活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第四章工作模式
第十条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建立在所在单位内部,有独立的活动场所,以一名劳动模范或者先进职工、高技能人才为带头人,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职工组成创新团队,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要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技能人才培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管理创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有开展创新活动的课题计划和攻关目标。
第五章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主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管理创新、科学研究等活动,成为技术攻关的团队。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方法,在本岗位工作实践中,发现课题,开展攻关,取得成果,解决本单位的技术发展瓶颈,促进我单位的科技进步。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技术技能人才的自身优势,将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加强成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协作,成为学习的团队。通过师带徒、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形式,不断吸收新知识,创新理念,掌握新技能;带动行业或专业技术技能素质水平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在学习和技术攻关中,培养我单位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人才,培养爱岗敬业、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成为推广先进技术和输送人才的团队。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我单位创新发展输送更多人才。
第十五条按照自治区、上级工会和我单位工会的工作要求,做好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先进经验推广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每年应向管理部门上报至少1-2项可用于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章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管理局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由我单位工会、技术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中择优推荐申报,经管理局工会和管理局职工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管理局级职工(劳模)创
新工作室并进行挂牌。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优秀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以带头人名字进行命名,推荐为自治区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十七条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申报材料包括:创新工作室申报表、创建情况相关材料(近年来工作内容、科研项目和取得的其他成绩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第十八条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带头人的,由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向我单位工会提出更名申请,我单位工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获批准后进行更名,更名后工作室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变。
第七章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创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二十条被自治区、管理局工会命名的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自治区、管理局工会下拨补贴经费。
第八章补贴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于购置创新工作室技术培训、攻关研讨、互动交流、课题研究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移动硬盘、U盘等电子产品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用于布置装饰创新工作室成果展牌、购置必要课题攻关的设备费,材料费及试验费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用于购置创新工作室专业书籍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用于创新工作室组织开展课题攻关、学习交流、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