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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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档案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4]15号)、《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工作是指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

和活动。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探索创新档案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中央企业是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中央企业总部在做好本部档案工作的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本企业系统内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专项工作机构等,下同)的档案工作。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在总部组织架构中设置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档案机构),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档案机构负责人,配备档案工作专职人员;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部门或岗位,将档案工作和要求纳入各单位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资产规模大、档案数量多的中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司档案馆。公司档案馆应当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提升档案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档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识水平,具备档案管理、计算机、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企业整体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稳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列支科目,并将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设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设施设备,制定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确保档案安全。涉密档案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国资委办公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二)组织中央企业档案工作专家组和协作组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档案管理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三)推动中央企业开展档案工作对标管理,完善指标体系,促进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总部档案机构(含具有系统档案工作管理职责的公司档案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标准。

(二)研究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适应发展需要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门类档案归属与流向。

(四)组织本企业系统内档案专项检查与验收工作。

(六)指导监督境外企业(机构)档案工作。

(七)建立档案工作对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八)开展档案工作研究、宣传和业务培训。

(九)负责企业总部档案的归档、保管、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不具有系统档案工作管理职责的公司档案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和接收总部及本企业系统内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二)参与和配合总部档案工作机构开展制度标准建设、指导监督

检查等工作。

(三)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服务企业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总部各部门,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定期向总部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馆移交,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负责。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系统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投融资、科技研发、工程建设等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按照项目进度,同步做好相关档案工作。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等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应当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严防档案流失与损毁。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企业(机构)档案管理。在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年要定期将归档文件目录报送国内母体公司,同时将重要归档文件原件或备份件送回国内母体公司。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系统档案信息化建设,完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数字档案馆,实现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采集标准化、信息存储安全化、信息服务网络化。

第五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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