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解读1-5
加强基础建设,促进企业自律——解析国家档案局10号令发布浅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编制方法(10号令解读之一)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
2013年4月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要求各企业用3年的时间完成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的编制,这是贯彻实施10号令的关键和重要环节。
国家档案局从2013年开始已着手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编制指导与审核工作。
截止到2014年底,共完成20家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审核批准。
但在指导与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仍未很好掌握编制保管期限表的正确方法和技巧,至使编制出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质量不高。
本文就企业如何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中存在问题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进行讨论,以供大家参考。
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前期业务指导和审核情况总结,企业在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遗漏重要文件材料。
许多应纳入归档范围的重要文件材料没写入保管期限表中,尤其是一些新业务产生的文件材料和非红头文件容易遗漏。
第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不合理。
该定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定为30年或10年,该定为30年定为10年。
第三,表述太笼统。
文件材料内容条目过多使用模糊语言,过多使用“重要的”、“一般的”等用语,至使保管期限表对鉴定业务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四,表述不准确。
文件材料内容使用的词语易引起歧义,同一含义内容前后使用不一致词语,或是不使用标准化用语。
第五,文件材料内容重复、交叉现象严重。
同一层次文件材料分类原则不一致,文件材料内容逻辑混乱,同一内容多次反复出现。
(二)原因分析企业在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中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保管期限表编制没有严格按照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来进行,照抄照搬10号令或照抄搬其他企业保管期限表,更有甚者将企业原有保管期限表进行翻版后直接报审。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档案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4]15号)、《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工作是指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探索创新档案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2023年8月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第七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推进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各项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照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企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
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经费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境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三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旨在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党组织的权威和纪律,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关于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合规进行,保障党组织的权威和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法》、党的相关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合规、安全、便捷、高效。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干部任免过程的监督和记录,推动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选拔和使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的任务是负责全面、规范、有效地管理干部档案,维护干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供档案服务和咨询,助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现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档案管理的公开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干部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干部任免的程序和结果,提供相关信息和档案查询服务。
第七条档案管理的公正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滥用职权、违规干预,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档案管理的公平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依法公平对待干部,不偏不倚,不搞任人唯亲、排除异己,保障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不正当干扰。
第九条档案管理的合规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符合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干部个人信息和档案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的安全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能力建设,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干部个人信息和档案的安全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的便捷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档案信息。
央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央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央企内部所有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央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员工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业绩等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人事档案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员工的个人经历和工作历程。
(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员工个人隐私,确保人事档案的机密性。
(四)便捷性原则:简化人事档案管理流程,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央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档案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条央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员工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
(二)对员工的人事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报告。
(三)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六条央企人事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资格证书等材料。
(二)员工工作经历、职务变动、奖惩情况等材料。
(三)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四)其他与员工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档案收集程序:(一)员工入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其基本信息、学历、资格证书等材料。
(二)员工工作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收集员工工作经历、职务变动、奖惩情况等材料。
(三)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第八条档案归档程序:(一)收集齐全档案材料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2024年企业档案的管理制度
2024年企业档案的管理制度企业档案的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以下简称)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章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第五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五条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七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产品生产方面。
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销售方面。
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设备仪器方面。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9.01.03•【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为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现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2019年1月3日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档案工作是一项事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扎实做好企业档案工作,为企业自身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近些年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出现并面临着一些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和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认识(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各项活动的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大量重要敏感信息,不仅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而且具有极高证据价值。
国有企业档案事关党和国家核心利益,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档案工作。
(二)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企业档案作为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原始记录,是企业资产的载体和证据,是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依据。
劳动部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动部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人事档案管理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人事档案管理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人事档案管理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央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央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央企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门别类;(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保密安全,确保完整。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收集,不留死角;(二)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三)严格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四)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五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来源、时间、内容等要素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三)对档案进行装订、整理,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四)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防止丢失。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二)保持档案库房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加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等措施;(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保密等级,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复制;(二)建立健全档案查阅登记制度,确保档案的利用安全;(三)对查阅档案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四)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档案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保管期限进行鉴定;(二)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是否销毁;(三)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销毁;(四)销毁档案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九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二)开发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三)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档案利用率;(四)定期对档案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作者:来源:国家档案局2012年12月2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2012年12月17日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发 [2002] 5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与国家档案局10号令
第一、管理创新。《企业档案工作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要求,第一次系统、全面地提出社会某 一方面(企业)建立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填补了 我国档案工作整体建设规范化方面的空白,结束了企业档 案工作只有单项业务技术标准、没有统一的系统管理标准 的历史。
第二、观念创新。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档案与档案工作的 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01年,国际标准ISO15489.1 《档 案管理通则》中首先正式提出档案的资产属性概念。2002 年,我国《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中只是将企业档案作为是 “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4.2 企业档案工作应以企业资产关系为纽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 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这一条确定了企业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以企业资产关系为纽带:表明企业的资产管理范围就是企业档案的管 理范围。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所属单位 的档案工作,都应是企业(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现代企 业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就是通常说的所 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股份公司的控股企业,通常也是股份公司 的经营管理者,它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对企业档案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三、符合国际标准对企业档案管理要求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应用系统管理思想,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要求,结合并吸取企业档案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将企业档案工作纳入 系统管理、整体建设的标准。《规范》基于ISO9001系统管理、领导 为先、全员参与的思想,满足9001关于质量管理体系中对档案记录维 护管理的要求;同时又借鉴ISO15489.1《档案管理通则》对信息化条 件下档案管理系统设计思想,提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规范管理的要求,也适应国际上标准化工作,特别是 企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趋势。
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依据
一、前言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组织、个人活动的历史资料,具有重要的凭证、参考和指导作用。
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二、制定依据1. 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该法明确了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职责和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具体实施,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职责和制度。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 政策文件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
(2)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档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3)本地区、本行业相关政策文件:如地方档案局、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档案工作政策文件等。
3. 国际标准与规范(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标准:如ISO 15489《档案工作——文件管理》等。
(2)国际档案理事会(ICA)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指南:如《档案管理指南》等。
4. 本单位实际情况(1)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档案数量及种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以满足档案管理的需求。
(2)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根据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档案管理设施和设备:根据档案管理设施和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和管理制度。
(4)档案利用需求:根据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档案提供和服务制度。
三、档案管理制度内容1. 档案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4•【文号】档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档案管理、有效服务中央企业各项工作,国家档案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促进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现对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中央企业档案是国家信息资源和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建设、运营与发展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重要凭证与依据,也是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
确保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提供利用,对于维护中央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是中央企业的重要责任。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和重要支柱,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
做好企业档案工作,是中央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应履行的责任,也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身需要。
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高度、从维护企业及职工权益的高度出发,依法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
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 ﹝2006﹞2 号)及相关规定,确定验收责任主体,明确档案验收范围、验收内容、验收程 序和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2.4.2 验收监督指导
1.5.4 参建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档案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行总承 包管理模式的,总承包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档案管理监督指导,并监督指导分包单位开展档
2
案工作。
1.6 工作机制 1.6.1 联动机制
中央企业应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联系,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建设项目 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1.5 工作职责 1.5.1 档案主管部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对中央企业建 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配合中央企业开展建设项目 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1.5.2 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体系,明确档案分管领导, 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设置档案管理岗位,配备所需的档案管理人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中央企业建项目档案监督 指导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国家档案局 2020 年 7 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工作依据............................................................................................................. 1 1.4 工作原则............................................................................................................. 1 1.5 工作职责............................................................................................................. 2 1.6 工作机制............................................................................................................. 3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1/ 7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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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档案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4]15号)、《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工作是指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
和活动。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探索创新档案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中央企业是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中央企业总部在做好本部档案工作的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本企业系统内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专项工作机构等,下同)的档案工作。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
在总部组织架构中设置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档案机构),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档案机构负责人,配备档案工作专职人员;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部门或岗位,将档案工作和要求纳入各单位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资产规模大、档案数量多的中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司档案馆。
公司档案馆应当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提升档案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档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识水平,具备档案管理、计算机、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企业整体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稳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列支科目,并将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设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设施设备,制定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涉密档案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国资委办公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二)组织中央企业档案工作专家组和协作组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档案管理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三)推动中央企业开展档案工作对标管理,完善指标体系,促进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总部档案机构(含具有系统档案工作管理职责的公司档案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标准。
(二)研究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适应发展需要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门类档案归属与流向。
(四)组织本企业系统内档案专项检查与验收工作。
(六)指导监督境外企业(机构)档案工作。
(七)建立档案工作对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八)开展档案工作研究、宣传和业务培训。
(九)负责企业总部档案的归档、保管、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不具有系统档案工作管理职责的公司档案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和接收总部及本企业系统内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二)参与和配合总部档案工作机构开展制度标准建设、指导监督
检查等工作。
(三)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服务企业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总部各部门,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定期向总部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馆移交,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负责。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系统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投融资、科技研发、工程建设等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按照项目进度,同步做好相关档案工作。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等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应当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严防档案流失与损毁。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企业(机构)档案管理。
在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年要定期将归档文件目录报送国内母体公司,同时将重要归档文件原件或备份件送回国内母体公司。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系统档案信息化建设,完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数字档案馆,实现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采集标准化、信息存储安全化、信息服务网络化。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档案管理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档案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