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妇女运动与民法婚姻制度的现代转型
台湾妇女运动
李军我在2006年的冬天第一次去台湾,那次是专程去参访台湾的妇运团体。
那时我对台湾第一个比较深入的印象就是台湾的妇运团体,台湾的妇运活动就是一个多声部的合唱,其最基本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基本上占据了所有的社会空间,在各个议题上都在着力。
以下是台湾有影响力的妇运团体:“妇女新知基金会”是很重要的一个妇运倡导与研究的组织,它是由很多欧美留学回来的女知识分子组成的,着力于政策立法与观念的倡导;“现代妇女基金会”关注家庭暴力;“妇女救援基金会”主要是一些女律师,现在台湾的法务部长王清峰就是做这个起家的。
他们着力于做慰安妇的诉讼及妇女人身安全问题,这个组织里面有很多律师与女警官;“晚晴协会”主要针对离婚女性;“彭宛如基金会”是以之前民进党妇女部主任彭宛如的名义设立的一个基金会,关注的是妇女就业和托儿的制度;“南洋台湾姐妹会”关注的是新移民妇女;“励馨基金会”关注的是青少女,主要是那些失足少女及那些被骗出来卖淫无法回家的少女的救助;“日日春”是公娼维权的一个组织,现在还关注性工作者的权利;“主妇联盟”是以环保为诉求的一个组织,同时强调关注主妇权益,鼓励妇女参与社会,寻求自我发展;“妇权会”是妇女NGO联盟的一个网络,进行妇运NGO的组织建设;“女书店”不仅是一个书店,还会做很多女性主义的聚会与讲座,同时出版华文出版界关于女性主义最多的出版物;我们这次的活动的一个目的就是纪念刚去世(9月27日)的女书店创始人郑至慧女士。
台湾妇运的特点首先是以妇女为主体的,相较于“妇权会”时代;另一个让人觉得“惊艳”的是台湾的妇运是很好看的,她们会有很多很好看的包装,有很多有创意的活动。
比如当年彭宛如在台湾打出租车被先奸后杀,至今还未破案,在台湾引起很大震动;这时就会有很多社会舆论说,女人谁让你们穿这么少,每年夏天都会有人在网络上做这样的话题就是,你们穿那么少让我们眼睛往哪搁。
当时的台湾妇运怎样做活动呢?她们做了一个“女权火照夜路”的活动,“我们就是要穿漂亮,但是我们就是要安全”,这是很有创意的。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现代化改革的重要阶段。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国家的政治变革,婚姻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本文将从三个阶段探讨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民国时期的尝试与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婚姻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法制改革。
一、民国时期的尝试与变革在20世纪初的民国时期,中国经历了一系列旨在现代化国家的改革。
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改革的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得到了初步的规范。
然而,这一法典对于妇女地位的保护依然不足,并且在社会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此后,新婚姻制度逐渐成为普遍的关注焦点。
1920年代,中国妇女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等的兴起为推动婚姻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动力。
这一时期,民主与平等的婚姻观念开始流行,强调婚姻的自由与平等,尊重个人意愿以及男女平等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权益了妇女的地位,但实际操作仍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婚姻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
婚姻制度改革也成为了新中国事业的一部分。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颁布实施,它明确规定了平等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基本原则。
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在这一阶段,婚姻法制的改革内容涉及离婚、撤销婚姻关系、重婚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法律的实施,逐步确立了合法离婚的制度,解放了婚姻束缚下的个体自由。
同时,通过对一夫一妻制的坚持,构建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制度,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法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观念和期望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需要适应社会的新发展。
1980年代,中国开始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制。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夫妻平等、保护家庭利益、加强预防与救济的原则。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谢怀栻第一节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法律各部门的内容与经济关系并非完全一样的。
在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也可以引起法律的变化。
1、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尽可能不干预私法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不干预已不符合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垄断资产阶级本身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此外,无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也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这样一来,社会各方面都要求国家干预。
此时,国家如果仍然实行自由放任的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实现反封建的目的因而提倡自由,提倡国家不干预。
但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自由放任原则不能再实行下去了。
在这个时期,自由成了有产者的自由,而无产者没有自由。
有产者可以利用优势的经济地位强迫无产者与其签订雇佣合同,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境地。
因而,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阶层如工人强烈要求限制自由,由此导致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这是现代民法中出现的第一个大问题。
由于生产力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有计划的生产。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是不可能的。
所以,就要求国家在可能的领域内对生产进行干预。
现代公司法就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公法性质。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在民法上就是,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矛盾。
这使得私法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越来越大,最后国家干预到了极至,民法就转变为经济法。
2、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阶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越发展,阶级斗争越尖锐。
起初工人是单枪匹马与资本家进行斗争,后来工人组织工会进行集体斗争。
工人斗争的加强起了两方面的作用:①工人要求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一些保护工人利益的规定。
②工人以工会为武器与资本家发生雇佣关系,使原来工人个人与资本家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台湾妇女运动与民法婚姻制度的现代转型
首 先 .大部 分 参与 妇女 新 知 的成 员都 曾经参
生 自觉 的 多半 也是 女性 知识 分 子 ,妇女 新 知是 由
一
属、 婚姻 中父 母对 子 女意 见不 一致 的决 定权 。 旧 与上世 纪 7 代 的新女 性 主义 运动 , 影 响而 产 依 0年 被 保持 着 以夫 为尊 的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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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乏客 观标 准 ,使 得 裁决 结果 过 于依 赖法 官 的 主 其三 , 新知 刚起 步 时 。 会 虽然 对 男女 不平 等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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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2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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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妇女运动与 民法婚姻 制度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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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虽然 基 于肯 定 家务 劳 动与 经济 生 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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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是 可 喜 的。 而 这 一过 程 推 动 了台 湾妇 女 意 识 的进 一 步 觉 醒 。
台湾妇女人权保障状况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妇女人权保障状况及其对大陆的启示自2003年台湾当局推行“性别主流化”运动以来,其妇女(或两性)人权保障较之前有了显著提高。
不仅增加了所谓“宪法”增修条文及其相关法规的修订,而且由于行政部门的有力配合,妇女组织工作的卓有成效,使得妇女人权保障在台湾日趋完善。
不必否认,台湾的妇女人权保护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做法,已从整体上走在了大陆前面。
因此,从维护大陆妇女人权角度考虑,我们有必要切实了解并借鉴台湾方面的有益经验做法。
一、台湾妇女人权相关保障措施(一)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妇女人权目前台立法部门已制定或修订了涵盖妇女人权的多部法规。
除了“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外,台湾当局近年又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多部与妇女人权保障相关的法规,主要有《民法》(2015年修订)、《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012年修订)、《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013年修订)、《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年制定,2015年修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15年修订)《性骚扰防治法》(2005年,2009年修订)、《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2015年修正)、《人口贩运防制法》(2016年修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2014年修订)、《性别平等教育法》(2013年修订)、《性别工作平等法》(2016年修订),并对近两百部既有法规进行了相关修正。
与此同时,台湾方面主动落实涉及妇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且将三部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相关条文“国内”法化,并于2011年颁布《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施行法》。
通过上述法规,台湾方面对妇女人权保障渐成体系,这为女性权利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强化行政部门政策规制保障妇女人权为贯彻前述法规,台行政部门对保障妇女人权作了相当多的规范。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机关建制上,不断提升妇女人权保护的行政级别。
2012年,台当局增设“行政院性别平等处”,统筹协调与推动性别平等政策。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变迁及其启示与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变迁及其启示与借鉴作者:潘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展示出其民商合一的体例、移植大陆法系的内容等特点,大陆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需要从相似的文化背景中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重视民商合一,吸取大陆法系的优势,并合理利用判例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台湾地区民商合一作者简介:潘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02清末宣统三年九月初五(1911年10月26日)《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距今已一百多年,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
虽然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法典并未真正的颁行与施行,但是这部民法典对我国晚清法制和民国时期甚至近现代法制发展的意义都是深远持久的,也影响了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百年来的法制进程。
一、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源起及其变迁我国古代有着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但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编纂的民事法律屈指可数,晚清《大清民律草案》是在变法革新的目的推动下才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北洋政府为了巩固统治,制定《民国民律草案》来规范民商事行为。
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也体现了执政者对于民商事领域法律约束的重视,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只是一次立法上的尝试。
在《中华民国民法》之后,我国经历了十多年的战乱,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大量人力物力耗费,使得社会动荡,法制倒退,故几乎也无更有意义的民法典能在社会中发挥出其原本的调整规范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制起步虽然晚,但是法制进程却有条不紊,甚至拥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并且沿用至今。
追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历史渊源,从思想内容和体例形成上影响最深的是南京民国政府20世纪30年代的立法活动,沿袭了《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但也接受了资产阶级“契约自由”、“个人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
民国倡导自由婚姻制度
民国倡导自由婚姻制度介绍自由婚姻制度是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引入的一项重要改革。
该制度的提出和实施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转变,并深刻影响了后来的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实施过程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究民国时期自由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背景在民国初期,中国社会仍然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以婚姻为代表的社会关系十分僵化。
传统婚姻观念强调门当户对、婚姻的纯粹经济性质等,限制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婚姻成为了家族的工具。
然而,随着新学运动的兴起和思想解放的发展,人们开始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质疑,认识到婚姻应该是两个个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应该以爱情为基础而不是经济利益。
因此,倡导自由婚姻制度成为了当时的一个重要议题。
实施过程自由婚姻制度在民国时期的推行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努力和改革。
首先,在法律层面,民国制定了《婚姻法》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以保障个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法》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年满18岁,婚姻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
这一法律的实施为个人的自由选择提供了保障,解放了婚姻关系。
其次,在社会意识方面,民国推行了一系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旨在改变人们的观念和价值观。
学校和社区开设了婚姻道德教育课程,倡导平等、自由、尊重的婚姻观念。
婚姻自由的理念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改变了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
最后,媒体的积极作用也在自由婚姻制度的推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国时期,报纸、杂志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渠道。
通过刊登各种倡导自由婚姻的文章和报道,媒体传递了新的婚姻观念,激发了人们的思考和争议。
影响自由婚姻制度的实施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促进了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传统婚姻观念将婚姻视为家族和利益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
自由婚姻制度的倡导和实施使个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伴侣,摆脱了家族和社会的束缚。
其次,自由婚姻制度促进了婚姻制度的进步。
传统婚姻观念强调门当户对、经济利益,忽视了婚姻的基本要素爱情。
民法典关于“夫妻姓名权”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夫妻姓名权”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姓名权平等原则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姓氏。
条文释义本条源于《婚姻法》第14条,仅就文字作了个别调整,将原“各用”改为“各自使用”,文义未变。
本条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形式。
近现代亲属立法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原则,夫妻之间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
而各自使用自己姓名是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特征。
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一般都要求妇女从夫姓,这显然是夫权婚姻的产物。
现代立法,多数规定妻可从夫姓、夫可从妻姓,还可以有其他选择。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确定一个共同的家族姓氏(婚姻姓氏)。
夫妻双方使用其确定的婚姻姓氏。
夫妻双方不确定婚姻姓氏的,即使在婚姻缔结之后,仍然使用其在婚姻缔结时使用的姓氏。
所谓“应当确定一个共同的家族姓氏”,实际是指妻从夫姓,如果决定妻不从夫姓,是不需要进行确定的。
《瑞士民法典》第160条规定,(1)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
(2)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日本民法典》第750条规定,夫妻可以在结婚时就夫妻姓氏进行协商,可以约定以丈夫的姓氏作为夫妻姓氏,也可以约定以妻子的姓氏作为夫妻姓氏。
虽然规定可以称妻或夫的姓氏,但一般还是要称“夫的姓氏”。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婚后妻子的姓氏前要加上丈夫的姓氏。
即使丈夫死亡,妻子在孀居期间仍须保留该姓氏直到其再婚时为止。
将丈夫的姓氏强加给妻子,反映出妻子的弱势地位,是普通法的婚姻观。
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妇女运动,促使这种情况发生转变。
现在,女性可以在结婚和离婚时,自己选择姓氏。
在现代文化中,女性保持个人的出生姓氏以及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信用卡账户等情况,都彰显出女性的独立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妇女地位低下,没有独立的人格,男娶女嫁,也遵从“妻从夫姓”,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之前。
近代社会婚姻自由观念的演变及其实践
在 中国传统社会 , 婚姻的主要 目的是传宗接代 , 完 全 “ 以 家 族 为 中 心 的 , 是 个 人 的 , 不 是 社 会 是 不 也 的。 …卵 ” 近代社会 , 中国处 于 由传统 向现代转型 的过
渡时期 , 是政 治、 不论 经济 、 文化 还 是 婚 姻 都 发 生 了不
母包办婚姻 。 L忱在湖北是 : 省 内各地婚姻盛行 ‘ ”6 J “ 父 母之命 , 媒妁之言 ’ 。由于男女授受不亲, 儿女婚姻完 全 由父母 包 办 , 人 毫无 自主权力 , 个 或者 双方父母 早有 协定 , 或者请媒人上门代 为说合 ” m河北新乐县的 。 情况也大致相同: 儿女在襁褓时或稍长 , “ 媒妁约结行 定亲 礼。 J ” 1 山东 临淄县 : 男女 由亲长 主婚 , “ 通媒 妁, 既交 , 祥其门第产业 , 容貌 品性 , 无异议, 乃问名、 纳 聘 。 1广东曲江 县: 婚礼联姻 , 门楣相 当, ” ∞ J “ 视 遣媒 妁通言。既作合 , 茶饼 为定 , 送 随备礼纳采 , 男女并书 庚帖。 ¨J ”0 如此等等 , 不胜 枚举 , 反映 了近代社会婚
同程度的变迁。近代社会婚姻 自由观念 的演变及其实 践 , 于打破 传统专 制 性 的婚 姻 观 念 以及 推 动男 女平 对 等、 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近 代社会 婚姻 自由观 念 演变 的历 史背 景 ( 婚姻缔结观念的封建性 一) 众所 周知 , 传 统 社 会 男 女 婚 姻 缔 结 全 凭 “ 母 在 父 之命、 媒妁之言” 正所谓“ , 嫁鸡 随鸡 , 嫁狗 随狗 , 嫁到 叫花子提挎篓” - 近代社会婚姻缔结观念的封建性 。 2
民政府 时期 , 首次从 法 律 的层 面 上 , 立 了婚姻 应 由 才 确 男女本人决定的 自由精神 , 打破 了家长包办的传统法 律制度。13 90年 l 2月颁布 的《 民法》 92条规定 : 第 7 “ 婚约 , 由男女当事人 自行订定 。 应 ” 在此基础上 , 成年男女均能够 自由结婚 , 不受家长的干涉 , 反映了近 代婚姻法制观念的进步性 , 具有积极 的历史意义。
五四时期妇女婚姻观之变革--纪念五四运动一百周年
模式,也相伴产生了中国女子教育。五四运动 是对恋爱自由的新式婚姻观的践行。该时期的
前后,妇女解放的呼声日高,日渐扩大的知识 报刊媒介也极力宣扬婚姻自由的新道德,如《新
女性群体呼吁大学开放"女禁”,1920年2月,
北京大学决定招收女生旁听。继北大之后,国
妇女》主张婚姻应完全结成在自由恋爱的基础 上,同时将婚姻自由同社交公开、经济独立等
妇运史话
纲常,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当中国的历史演进 更加注重精神需求。婚姻的缔结应以恋爱为基
到近代以后,以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社会化生 础,且与新时期的世界大势相适应。如该时期
产方式的出现,科学技术逐步转变为吿广力,
典型的“向蔡同盟” “五四夫妻”等,因共同
新式教育应运而生。新式教育修正了传统教学 的理想信念结合,又为共同的事业奋斗前行,
经济实力、群体实力的提升,报刊媒介的 宣传作用,无产阶级革命、民族解放的潮流, 将广大妇女推上了历史舞台。妇女婚姻观的进 一步变革,产生于五四时期的大环境下,并对 中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新式教育与五四时期妇女自主意识的 生成
中国传统女性被迫严守“男女之大防”, 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女子无才便是德”,“妇 女识字多诲淫”的妇女观已经内化到社会习俗、 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是非观念精神结构中。广 大女性蔽聪塞明,束缚于“三从四德”的伦理
得学生们在校期间知识丰富多样,眼界开阔,
构优化,大家族制度逐渐解体,宗法权威受到
能不断接受各种新思想洗礼,并逐步形成与传 挑战,广大知识女性个体意识日益凸显。广西
统女性不同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作家冰心12 岁考取福州女子师范学校预科,14岁入学贝满 女子中学。她在《我的中学时代》一文有如此
近二十年中国近代家庭史研究述评
近二十年中国近代家庭史研究述评陈玉娥(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350)摘要:近二十年,中国近代家庭史研究在法律与文化、家庭生计、家庭形态、家庭生活等方面成果颇丰。
家庭教育、家庭生活实态成为新的研究议题,这利于我们全面、立体地理解近代家庭乃至近代社会。
在社会文化史的研究路径下,内生性的现代化家庭伦理被发掘。
随着环境史、微观生活史的兴起,采用环境史视角探讨区域家庭生活的成果已经出现;关注人的生命体验、从日常生活层面考察近代家庭形态变迁成为新的研究趋向。
突破研究力度不均衡、研究范式不成熟等困境,是中国近代家庭史能否成功再出发的关键。
关键词:近代家庭史;婚姻史;社会生活史中图分类号:K25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4-0077-11中国家庭史的研究发轫于五四运动前后,在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陷于停滞状态,随着20世纪80年代社会学、人类学以及社会史的兴起,家庭史的研究完成了从人类学、社会学到历史学的过渡[1]。
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中国近代家庭史借鉴社会学与人类学的研究特色,聚焦于家庭结构、家庭规模、家庭关系与家庭观念的变迁,这与该时期关注“现代化”“革命”的研究范式有关。
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该阶段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他们认为该阶段的中国近代家庭史研究缺乏理论范式指导,存在研究对象错位、研究趋同化和简单化等问题[2-3]。
21世纪以来,在微观史、生活史、性别史、环境史、社会文化史和日常生活史等一批新史学的影响下,中国近代家庭史在研究内容、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等方面有了新的特色。
本文从婚姻法律与家庭文化、家庭经济、家庭形态和家庭生活实态这四个方面对近二十年的中国家庭史研究进行系统回顾与展望,从丰富而问题各异的研究中梳理出近代中国家庭史的研究特色,总结现有研究的不足,从而进一步扩展近代中国家庭史的研究空间。
从研究成果来看,通论性的家庭史专著较少,而专题论著较多。
良家妇女的性变态想象
良家妇女的性变态想象——刘毓秀与台湾国家女性主义的文明教化黄道明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未经过作者同意,请勿引用*[1]两性平等与「圣后」整体性窗外蒙蒙发光彷佛新世界即将破晓人们将不再砍杀或敛夺他们的双手将用于抚慰1998 年,在名为「妇女权益行动年」的第三届全国妇女国是会议上,台湾国族女性主义的舵手刘毓秀以这首她作的诗,带出她在该会上发表、题为《去商品化,公私融合,及平等欢愉负责的性爱与亲情》的论文。
这首诗意境恬静祥和,隐约表达了女性主义者乐观的愿景,指向一个以母性爱替代了父权侵略的新纪元开展:在那个不远的未来,平等为一切的准则。
刘毓秀的论文将妇女运动定位为对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所开启之现代性进程的挑战,宣称此进程所展现的,全然是资本主义与父权体系连手对劳动阶级与女人无止尽的宰制。
尤其特别的是,刘文将台湾社会的性别压迫归咎于公私领域里的女人客体化:父权家庭压榨女人的生育力以及照顾/家务工作,而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里不断扩张的色情市场,更大幅将女人商品化成为性客体。
对此,刘毓秀以她一贯的学术运动模式,条列了需用公权力介入的要务(而这正是她的女性主义特别之所在)。
因此,除了提倡北欧福利国家式的公私融合之外,刘毓秀还力陈以教育和法律介入改革两性不平等之迫切需要,因为这两性关系在刘毓秀看来,深刻地被充斥台湾的色情交易文化所扭曲。
因此,「去工具化」和「去商品化」为实现性别平等社会之关键,而根据刘的说法,在这样的两性平等社会里,人人才得以自在的享有欢愉的亲密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刘文进一步在下面一段话,申述了亲密关系的意义,并且指射了当时如何春蕤与卡维波等女性主义异议份子所倡导的的性解放─酷儿运动:性应被视为亲密关系的一环,应受强调的并不是毫无条件的性,而是性的正面力量,与欢愉自在的亲密关系。
因此,压抑性固然不对,但是只强调性,或过度强调性,以致忽略性与其它因素的冲突或共振,也不足取法。
我们应该了解,性和身体牵涉着整个人,以及整体社会;性和身体的解放措施,必须放在整个人和整体社会的大架构中来看,才不至于顾此失彼,以致越解越结或导致解体。
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变迁兼论其与近代家制演变的互动
近代婚姻观念的变迁也导致了家庭关系的转变。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解体,小 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夫妻成为共同经营家庭的核心,强化了夫妻之间的经 济。这种转变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提高了家庭的凝聚力和幸福感。
3、社会发展的促进
近代婚姻观念的变迁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婚姻观 念的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个人自由和感情的重要性 得到了强调,促进了社会的开放和进步。这些变化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社 会进步。
然而,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家庭制度开始发生 变化。特别是进入民国时期后,政府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对传统家庭制度产生 了深远影响。例如,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法律条文和宣传教育活动,打破 了传统的家族观念和权威意识。同时,政府鼓励发展近代工商业和教育事业,为 家庭制度的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总之,民国时期是家制演变的转型时期,也是婚姻法律制度的变迁时期。这 一时期中,新的婚姻法律观念和制度对传统家庭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促进了家 制演变的进程。家制演变的进程也影响了婚姻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发展。两者之间 的互动作用共同推动了近代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内容
在中华民国的历史长河中,城市婚姻的变迁可谓是波澜壮阔,它既受到了西 方文化的影响,也受到了国内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的影响。在这一时期,城市 婚姻逐渐打破了传统的束缚,呈现出一种新的面貌。
在晚清时期,西方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影响逐渐扩大,对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 造成了冲击。为了回应这种冲击,清朝政府开始进行法律改革,试图将传统的家 族制度与西方的法律理念相结合。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律体 系,对婚姻制度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
进入中华民国后,政府继续推进法律制度的改革。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 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标志着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重大转变。该法明确规 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废除了传统的“三从四德”的婚姻观念,并禁止童婚和多 配偶制。这些变革不仅在法律上承认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也对中国社会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浅论大陆、台湾地区结婚离婚制度的异同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浅论大陆、台湾地区结婚离婚制度的异同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于飞
【期刊名称】《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3(000)001
【摘要】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民间交往已日益频繁。
在频繁的交往中,民事关系就会随之发生,其中婚姻家庭问题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仅就大陆、台
湾地区结婚、离婚制度加以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总页数】6页(P16-21)
【作者】于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5
【相关文献】
1.两岸诉讼离婚制度的差异及大陆离婚女性身份权益的保障 [J], 官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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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在中华民国的社会背景下,民法亲属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秩序。 当时的家庭观念注重亲情、孝道和家族荣誉,因此《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在制定 过程中也受到了这些观念的影响。该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等,这些原则为亲属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指导。
在家庭关系方面,《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对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 和义务,如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其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 保护的义务,而子女在成年后则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外,还有兄弟姐妹、祖父 母和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这些关系都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民国时期的婚姻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民,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 当时存在着“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现象,这些现象在某些地区被视为合 法的民俗惯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特殊规定逐渐被淘汰,代之以更为 平等和现代化的规定。
四、其他方面
民国时期的婚姻法除了强调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之外,还包括了其他方面的 内容。例如,在继承方面,当时的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离婚方面,当时的法律也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这些规定为后 来的继承法和离婚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在婚嫁习俗方面,民国时期受到了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影响。一方面,人们依 然重视家庭的意见和父母的安排,讲究门当户对。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文化的传 播,一些现代化的婚礼形式开始出现,如教堂婚礼、西式宴会等。此外,婚俗用 品和嫁妆也变得更加丰富和现代化,如新郎新娘的礼服、戒指、婚纱等。
在婚姻法方面,民国时期也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1930年,中国颁布 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同时, 法律还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和离婚自由的原则。此外,财产分配方面也更加公平合 理,强调男女平等。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作者:吴国平来源:《海峡法学》 2017年第1期摘要: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
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
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无效;立法;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9;D927.583.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1-0003-10一、海峡两岸民法中的婚姻无效制度比较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表现形式,其共同点在于这两种表现形态同属于违法婚姻。
当该婚姻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时,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无效。
不同点在于前者是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是当事人成立婚姻时因欠缺双方合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男女两性结合,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使该婚姻关系丧失原有的法律效力。
从立法状况来看,目前两岸婚姻法(亲属法)都将其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明显不同。
(一)立法现状概览1.大陆的立法概况首先,大陆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规定,最早出现在单行法规层面上,即1986年3月15日,由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并在1994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和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得到确认和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精神,迅速于当年4月4日发出了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近代中法女性婚姻地位之共性研究
近代中法女性婚姻地位之共性研究【摘要】中法文化是两种异质文化,不可避免地在对待女性的价值评定上存在差异,但在女性婚姻地位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共性。
本文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大清律例》为例,分析中法近代女性婚姻地位的发展进程及其共性,以此判定即使文化特质迥异的国家,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推进,在对待平等、自由等人道问题上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关键词】女性;婚姻;法国民法典;大清律例一、引言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孕育了19世纪以来第一部成文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由此开启了将自然法思想融入法典的时代。
与此同时,在遥远神秘的古老国度——中国,资本主义进步思潮暗流涌动,不断冲击着被尊卑有别、礼教纲常禁锢的封建思想,人们萌发了人性解放的要求和早期的民主主义思想。
可以说,清朝尤其是晚清是中西方人道思想的合流时期,这也同样反映在中法两国女性婚姻地位的改变上来。
二、近代中法女性婚姻地位在甲骨文、金文中,“女”字字形是一个跪伏于地上的人,而妇字更是“从女,持扫帚洒扫也”(《说文》)。
这反映出妇女的地位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和家务劳动的奴隶。
[1]中国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由来已久,自周代就已经出现。
秦汉王朝推重礼法,褒彰女子贞洁,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班昭作《女诫》,述三从四德之理,宋代宗法制度和贞节观念日益强化。
清代继承了前代的封建思想,且对贞节的强化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至清代女性的主体性几乎被消弭殆尽,无人格独立可言,其在社会以及家庭中的地位彻底跌落。
同样在法国11世纪以后女子的自由被剥夺,受天主教与罗马法的影响,父亲掌握家中一切权力,自此法国完全进入了男权社会。
11世纪末,女性被教会驱逐,妇女不得在教会任职,且不得接受教会开办的大学教育。
14世纪,现代国家建立,妇女的各项权益持续丧失,妇女无权从事特定职业,严令涉及政治领域。
不仅如此,女性的继承权被绝对剥夺,财产直接由父亲遗传给孩子或父系家庭中的男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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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的 知 识 精 英 团 体 , 用 知 识 论 述 发 挥 一 定 影 响 利 力 , 吸 引相 同特质 的女 性加人 或投 身改革 活动 。 并 其 次 ,9 o年 代 的 社 会 运 动 性 质 , 聚 集 在 18 是 “ 国 民 党 ” 共 同 旗 号 下 的 多 元 论 述 。 作 为社 会 反 的
于 维 君
( 南政 法 大学 ,重庆 西 4 03 ) 0 0 1
[ 摘 要 ] 湾地 区在 上世 纪 8 代 中期 的逐 渐 开放 , 妇 女 运 动 有 了 生存 的 机 会 。 而 台 湾妇 女 运 动 所 台 O年 使
完成 最 主要 的历 史性 任 务 就是 推 动 台湾地 区 民 法亲 属 编 的修 订 。 而 这 一 过 程 推 动 了 台湾 妇 女 意识 的 进 一 步
未 遭 政 府 压 制 , 理 念 性 的 论 述 也 使 其 影 响 力 只 但
制 度 的 问 题 依 旧 存 在 。 但 是 这 种 不 平 等 情 形 随 着
台湾社 会变化 而有 了改 变 。
一
、
台 湾 妇 女 运 动 的 形 成 与 成 长
( ) 湾妇 女运 动 的形成 一 台
限于 社 会 运 动 团体 间 , 政 府 政 策 的 压 力 甚 小 。 对 尽 管 如 此 , 时 的 新 知 已 注 意 到 许 多 制 度 和 法 律 此 层 次 的 问 题 , 开 始 采 取 相 对 的 行 动 , 在 两 项 重 也 并 要 的政策 的推 动 中开始 学习在 政 治结构 中运作 。 其 一 是 18 9 4年 优 生 保 健 法 中 的 堕 胎 合 法 化 的 议 题 。 当 时 新 知 成 立 不 久 , 未 形 成 有 力 的 动 并
的 制 度 表 示 反 对 , 由 于 多 数 人 并 不 完 全 对 造 成 但
男 女 不 平 等 的 体 制 有 所 理 解 , 而 也 不 认 为 需 要 故 新 的 妇 女 运 动 , 至 认 为 女 性 已 享 有 和 男 性 平 等 甚
的权 利 , 必 以 妇 运 争 取 女 权 。 不
觉醒 , 湾妇 女 运 动 对 台 湾 民法 婚 姻 制 度 的 转 型 , 贡 献 不 容抹 杀 。 台 其
[ 键 词 ] 女运 动 ; 关 妇 亲属 法 ;妇女 新 知 基 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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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 分 类 号 3 8 ; 4 2 [ 献 标 识 码3 K2 O D 4 文 A
[ 章 编 号] 0 8 6 7 (0 0 O — O 6一 O 文 10- 0221)l 04 5
运 动 的 一 支 , 知 自然 也 是 起 于 对 现 状 的 不 满 。 新
此 外虽然基 于 肯定 家务 劳动与 经济 生产对婚 姻 经 营 都 有 贡 献 而 设 计 的 剩 余 财 产 分 配 , 是 重 算 要 突破 . 仅止 于单 独条 文 , 法 防止婚姻 中一方 但 无 所 做 的 脱 产 行 为 , 得 法 律 形 同 具 文 ; 不 溯 及 既 使 而 往 的原则 又使得 修 法 前 结 婚 且 持有 财 产 的女 性 , 仍 然 无 法 免 于 旧 法 对 其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损 害 , 人 个 的婚 姻 财 产 权 利 也 因 为 结 婚 时 间 点 的 不 同而 有 所 差 异 ; 判 离 婚 虽 然 增 加 了 概 括 性 的条 款 , 是 缺 裁 但 乏 客 观 标 准 使 得 裁 决 结 果 过 于 依 赖 法 官 的 主 观 意
识 作 为 主 张 的 刊 物 。 而 “ 知 ” 组 成 特 征 , 塑 新 的 也
造了 2 0世 纪 8 0年 代 妇 女 运 动 的 某 些 特 质 : 首 先 , 部 分 参 与 妇 女 新 知 的 成 员 都 曾 经 参 大 与 7 0年 代 的 新 女 性 主 义 运 动 , 影 响 而 产 生 自 觉 被
( ) 湾 妇 女 运 动 的 成 长 二 台 而 在 尚未 解 严 , 放 报 禁 的 8 年 代 前 期 , 开 o 妇 运 议 题 多 半 以 提 升 妇 女 潜 能 作 为 活 动 主 题 , 针 或 对 部 分 妇 女 议 题 发 言 , 如 性 骚 扰 问 题 、 庭 主 妇 例 家 成 长 活 动 、 女 平 等 对 话 以及 妇 女 工 作 权 益 等 。 男 虽 然 在 运 动 者 谨 慎 的 操 作 下 , 些 议 题 和 活 动 并 这
见 , 两 愿 离婚 仍 是 以 自 由 意 志 为 支 配 主 轴 , 有 而 旧
与 其 他 的社 会 运 动 不 同 , 知 刻 意 避 免 和 任 何 政 新 治 力 量 接 近 , 持 政 治 中 立 的姿 态 。 维
其 三 , 知 刚 起 步 时 , 会 虽 然 对 男 女 不 平 等 新 社
的 多 半 也 是 女 性 知 识 分 子 , 女 新 知 是 由 一 个 小 妇
婚姻 生活密 切相 关 的住 所 指 定 和 财 产 管理 权 , 仍 保 持 着私 法 自治 的 原 则 , 赋 予 妻 子 约 定 权 , 原 只 与
本 的 规 定 并 无 太 大 差 异 。 而 在 离 婚 后 - 女 监 护 权 T - 的归 属 、 姻 中父母 对 子女 意见不 一致 的决定权 , 婚 依 旧保 持 着 以 夫 为 尊 的原 则 。
台 湾 地 区在 1 8 9 5年 所 修 正 的 民 法 亲 属 编 , 其 修正 极为有 限 , 未达 成贯 彻男 女平 等的原则 , 并 而 是 仍 延 续 亲 属 编 立 法 时 的 观 点 , 了 在 文 字 上 去 除 除 性 别 差 异 化 的 描 述 ) , 多 只 是 将 绝 对 强 制 性 1至 - 的 规 范 部 分 放 宽 为 婚 姻 双 方 自行 约 定 的 模 式 。 和
2 l 年 2月 00
郧 阳 师 范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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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0卷 第 i 期
台湾 妇 女 运 动 与 民法婚姻 制 度 的现 代转 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