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额度授信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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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额度授信

第一章额度授信

1.1 概述

1.1.1 定义

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即授信额度,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分配支用、监控管理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过程。

信用风险限额是建设银行按照有关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的规定,测算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本行能够承受的客户最大信用风险总量。原则上授信额度不能超过信用风险限额。

1.1.2 对象和条件

原则上建设银行应对所有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进行额度授信,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仅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

2.其他建设银行总行认为不需要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

1.1.3 目标

一是控制集中度风险。建设银行对单一客户的信用不能过于集中,应当设定最高额度,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余额不能超过这个额度。

二是提高效率。对于不同的授信客户,在已确定的授信额度特别是公开授信额度内办理单笔信贷业务,可相应地简化手续。

三是增强竞争能力。建设银行通过额度授信,可密切与优质客户的合作,有助于培养建设银行的客户群体,树立建设银行的良好形象。

1.2 额度授信方式

额度授信的方式分为一般额度授信和公开额度授信。

1.2.1 一般额度授信

1.2.1.1 定义

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一般授信额度内可办理各类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股票质押贷款、贸易融资项下的各类贷款等)、信用证、提货担保、保理预付款、保理担保付款、法人帐户透支、单位信用卡透支、承兑、保证、信贷证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用业务。

一般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1.2.1.2 期限

一般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有效期由审批确定。额度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在一般授信额度内办理单笔业务的期限不受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1.2.2 公开额度授信

1.2.2.1 定义

公开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一般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向客户做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未进行一般额度授信时,不能对客户核定公开授信额度。

公开授信额度内不可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

1.2.2.2 条件

建设银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

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3.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4.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和

其它银行)的违约行为。

1.2.2.3 期限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公开授信额度内办理单笔业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1.2.2.4. 《公开额度授信证书》和《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

1.公开额度授信一般应向客户颁发《公开额度授信证书》(见附件2-1-1)。

2.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见附件2-1-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1)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2)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3)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4)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5)重大人事调整;

(6)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3.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建设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1.3 操作程序

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包括一般额度授信和公开额度授信,下同)的操作程序可分为受理、信用评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额度审批、额度使用及后续管理等六个环节。

1.3.1 受理

对拟进行一般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经营部门应主动搜集客户资料。为客户申报一般额度授信时,不得告知客户,不准客户参与申报材料的编制。

对于申请公开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公开额度授信条件,并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的规定受理客户申请。

1.3.2 客户信用评级

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经营部门应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测算信用风险限额。

1.3.3 提出授信额度的建议

建设银行在原则上不超过信用风险限额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的建议:

1.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2.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3.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原则上授信额度的建议中应明确各信贷品种额度(包括贸易融资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如有)。

1.3.4 额度审批

1.3.4.1 合规性审查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1的规定执行,其中,材料齐全性审查应重点审查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材料:

1.以行发文上报的正式文件,文件内容包括对该业务的倾向性决策意见(含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给我行带来的相关效益、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额度授信申报书;

3.客户信用评级报告;

4.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申请授信额度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

5.其他要求的材料。

1.3.4.2 审批

1.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授权或转授权的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执行。

2.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3.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的审批权在上述1规定的有权行基础上上移一级行:

(1)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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