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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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北证公告〔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4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4年9月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增信主体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人员;(五)投资者;(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2016年0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

2016年0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网贷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网贷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网贷机构业务退出规程7月23日,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向辖区内网贷平台各成员单位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网贷平台在主动退出网贷业务时,应保护好出借人、借款人等在内的多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网贷机构的平稳退出。

此次的规程共分为7章30条,对于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平台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业务退出的程序、退出备案与资料报送、消费者保护、业务处置、机构注销等方面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网贷业务的退出应遵循六大步骤:一是平台要成立退出工作组;二是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是编制业务清单和退出方案;四是在网贷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五是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落实出借人资金清偿和清退,妥善处理存量项目,按照退出方案稳妥推进退出工作;六是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与此同时,规程还对网贷业务的退出明确了时间节点。

网贷机构应该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十日内应通知出借人,并在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公告,出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退出工作组申报其债权。

网贷机构最迟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三十日内完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编制。

此外,在业务退出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协会将依法协助监管机关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北京互金协会发布的网贷业务退出规程在业界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规程的发布为近期较为混乱的网贷市场带来了新的规范。

此举对于参与行业的多方而言均有着重大影响,尤其是在肃清行业乱象、重拾投资人信心方面将带来积极作用。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p2p退出处置方案

p2p退出处置方案

P2P退出处置方案背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过去几年中迅猛发展,然而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加强,许多P2P平台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合规运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资金池断裂、资金挪用、逾期等,使得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P2P的风险问题,需要制定可行的处置方案。

P2P退出处置方案第一步: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解决P2P问题的基础。

政府应当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及时发布政策指导,规范管理P2P平台的准入、合规等问题。

政策引导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步:清盘和重组对于违法违规的P2P平台,必须进行清盘或者重组。

在实施清盘和重组时,应当尽可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要评估P2P平台的资产负债情况,划分为已清偿、有清偿能力和无清偿能力三类,然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对于已清偿的借款,应当按照协议及时归还。

对于有清偿能力的借款,可以通过拍卖、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兑付。

而对于无清偿能力的借款,应当进行清盘,出售资产,以保障投资者尽可能的债权兑付。

第三步:政策纾困政策纾困是兜底措施。

政府可以出台金融保障政策,对受影响的投资者进行补偿。

此举一方面可以稳定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小投资者的损失。

总结P2P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必须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

政策引导、清盘重组和政策纾困是应对P2P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制定处置方案时,要保障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政府、金融监管部门、P2P平台及投资者都应参与制定,共同落实好处置方案的各项措施。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贷清退预案模板

网贷清退预案模板

一、预案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贷行业暴露出诸多问题,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2. 规范网贷行业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3.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预案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维护稳定、化解风险原则;3. 合法合规、有序推进原则。

四、预案内容(一)组织领导成立网贷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网贷清退工作。

(二)清退范围1. 无证非法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重大风险的网贷机构;3. 违规经营、损害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网贷机构。

(三)清退步骤1. 识别和核实:对涉嫌违规经营的网贷机构进行排查,核实其经营状况、资金流向、业务合规性等。

2. 停业整改:对核实存在违规经营的网贷机构,要求其立即停业整改,并限期整改完毕。

3. 资金清退:对停业整改的网贷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资金清退:(1)直接返还:对于出借人已收回的资金,直接返还给出借人;(2)债权转让:对于出借人尚未收回的资金,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其他合法机构或个人;(3)第三方机构清退:对于无法直接返还或转让的债权,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清退。

4. 处罚措施:对违规经营的网贷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四)风险处置1. 风险评估:对网贷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2. 风险化解:通过多种手段,如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务转移等,化解网贷机构的风险。

3. 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五)信息披露1. 公开网贷机构清退名单、清退进度、清退结果等信息,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知情权。

2. 加强与媒体、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预案实施1.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

p2p退出方案

p2p退出方案

p2p退出方案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风险控制不足等问题,P2P平台存在很大的风险,导致不少平台出现了资金链断裂、跑路等情况。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制定一套合理的P2P退出方案,从而实现安全有序的退出。

一、风险评估和分类在制定P2P退出方案之前,首先需要对平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

根据平台的资金链、信用状况、运营能力等指标,将平台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高风险平台是指资金链已经断裂或者面临严重挤兑的平台,其退出方式通常是清算或破产。

中风险平台是指资金链紧张但尚未断裂的平台,其退出方式可以是整体转让或者并购重组。

低风险平台是指资金链相对稳定、信用良好的平台,其退出方式可以是平台正常运营或者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偿还本息。

二、高风险平台的退出方案对于高风险平台,由于其资金链已经断裂或者面临严重挤兑,其退出方式通常是清算或破产。

在清算或破产前,应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或破产管理人,负责对平台的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分配。

资产清算的原则应当是公平、公正、透明,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中风险平台的退出方案对于中风险平台,其退出方式可以是整体转让或者并购重组。

整体转让是指将平台的全部资产和业务转让给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或者有实力的企业,由其接管并继续运营。

并购重组是指将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企业进行合并或重组,形成新的实体来承接平台的资产和业务。

在整体转让或者并购重组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被转让方或重组后的实体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以保证投资者的本息安全。

四、低风险平台的退出方案对于低风险平台,其退出方式可以是平台正常运营或者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偿还本息。

平台正常运营是指平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并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

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偿还本息是指平台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提前偿还本息,以满足投资者的资金需求。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卡中心、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现就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本意见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 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

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一)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类业务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

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1.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甄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核心技术成熟、系统安全稳定的机构开展合作。

91金融许泽玮《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将加速推进北京市网贷行业合规发展

91金融许泽玮《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将加速推进北京市网贷行业合规发展

91金融许泽玮:《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
加速推进北京市网贷行业合规发展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与上海、深圳不一样的是,《意见稿》并没有严格要求存管属地化,指出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这项规定,虽然并没有像上海、深圳那样严格,但依然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为《意见稿》也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

这也就意味着,北京市金融局把握了主动权,能够有效防止类似深圳所提到的存管银行借故未配合提供全部业务数据和银行流水的情况。

规定显得更为人性化,同时又更符合市场化需求。

但同时需要注意到,《意见稿》还有一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北京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标准如何界定,有待监管部门明确。

此前,ICP许可证获取难是国内网贷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关键在于获取ICP许可证需网贷平台在地方金融局完成备案登记。

此前,北京地区很多网贷平台并未成功获取ICP 许可证,其根本在于北京市金融局并未出台相关备案登记细则。

因此,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将加速北京地区网贷平台在北京市金融局完成备案登记,进而推进其获取ICP许可证的进度,推进平台合规发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和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和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和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发文字号】京财金融[2001]48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03.23【实施日期】2001.03.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和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481号2001年3月23日)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要求,全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必须于2001年底前结束。

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1〕15号)、《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7号)。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为做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现将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和国债兑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进行机构撤销工作。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市政府办公厅及市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文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撤销工作。

没有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尽快完成撤销工作;有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在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撤销工作。

本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必须于2001年底前完成。

二、妥善处理遗留债权债务问题。

有债权债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抓紧清理债权债务,积极追索债权,主动偿还债务,力争在机构撤销前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

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在机构撤销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三、做好特种国债发行兑付有关财务清理工作。

网贷清退预案模板范文

网贷清退预案模板范文

一、预案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由于监管滞后、市场乱象等因素,网贷行业风险不断累积。

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制定本网贷清退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2. 依法合规推进网贷平台清退工作,确保清退过程平稳有序。

3.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三、预案组织架构1. 成立网贷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清退工作。

2. 设立网贷清退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

3.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合力推进清退工作。

四、清退原则1.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进清退工作。

2.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清退工作公开透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 坚持稳妥有序原则,确保清退过程平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清退步骤1. 信息收集与核实(1)收集网贷平台相关资料,包括平台运营情况、投资者信息、资金流向等。

(2)核实平台真实性、合规性,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进行重点排查。

2. 风险评估与分类(1)对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2)对高风险平台,采取立即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低风险平台,可给予一定期限整改。

3. 清退方案制定(1)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清退方案,明确清退时间、方式、补偿标准等。

(2)对整改后的平台,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清退方案落实到位。

4. 清退实施(1)按照清退方案,对网贷平台进行停业、整顿或清退。

(2)对停业、整顿的平台,督促其合规经营,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3)对清退的平台,妥善处理投资者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5. 后续监管与处置(1)对清退后的网贷行业进行持续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2)对清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清退工作顺利进行。

六、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2. 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点融退出方案

点融退出方案

点融退出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点融公司的退出方案,包括背景介绍、目标设定、执行计划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通过本方案,点融能够有效退出相关项目,并最大化回收投资本金。

2. 背景介绍点融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成立于2012年,专注于个人信贷业务。

经过多年发展,点融在个人信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用户基础。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点融决定退出个人信贷业务,转型至其他领域。

3. 目标设定点融退出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降低经营风险:退出个人信贷业务可以减少与个人贷款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波动的风险。

•最大化回收投资本金:通过合理的退出策略和渐进式的退出计划,点融希望最大程度地回收投资本金。

•保护用户权益:点融将积极与用户沟通,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提供合适的转型方案。

4. 执行计划为了顺利实施退出方案,点融将采取以下步骤:4.1 停止新业务点融将立即停止接受新的个人贷款申请,并停止向现有客户发放新的贷款。

同时,加强与现有客户的沟通,告知他们关于退出计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支持。

4.2 清理贷款账户在停止新业务之后,点融将积极清理贷款账户。

首先,点融将与合作机构及平台合作,加强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尽快收回资金。

其次,对于正常还款的贷款账户,将依据合同约定逐步完成还款,并逐渐解除与用户的负债关系。

4.3 资产变现和清算为了回收投资本金,点融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资产状况,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资产变现和清算。

这可能包括出售债权、转让资产、与投资机构协商等方法。

点融将制定详细的资产变现计划,并与相关方共同合作,确保最大化回收投资本金。

4.4 转型规划点融将同步进行转型规划,寻求新的商业机会和领域。

通过市场调研和战略规划,点融将选定合适的转型方向,并制定详细的转型计划。

同时,点融将与相关机构和人员合作,确保顺利实施转型计划。

5. 风险控制在执行退出方案的过程中,点融将重视风险控制,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加强合规管理:点融将遵守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退出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京政办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但纳入调查摸底和规范管理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本市相对应的也一律取消。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对可以合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科学合理地予以合并。

同时,以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为重点,研究优化中介服务内容和程序,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网贷平台清退合同范本

网贷平台清退合同范本

网贷平台清退合同范本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甲方(网贷平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网贷平台决定进行清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清退范围1. 甲方将对乙方在平台上的出借/借款业务进行清退处理。

2. 具体清退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未结清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费用等。

二、清退方式2. 乙方应在收到清退款项后,及时确认并提供相关收款凭证。

三、清退时间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对乙方的清退工作。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清退,确保清退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协助甲方完成清退工作。

3. 乙方在收到清退款项后,视为双方在本平台上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结清。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清退,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若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清退工作延误或,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贷平台清退合同范本

网贷平台清退合同范本

网贷平台清退合同范本甲方(网贷平台):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通过甲方平台所借款项的清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基本信息1.1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通过甲方平台借款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借款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2 乙方已按照甲方平台的相关规则及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利息及本金。

二、清退原因2.1 甲方因业务调整,决定停止网贷业务,需对乙方所借款项进行清退。

2.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清退方案,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清退金额及方式3.1 甲方同意清退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3.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清退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

3.3 乙方同意放弃对甲方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

四、双方的义务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清退款项。

4.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清退款项的,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资料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清退款项,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义务。

融资贷款信息服务合同 中止

融资贷款信息服务合同 中止

融资贷款信息服务合同中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一般情况中,网贷平台限制提现的话,首先就得看下你们和平台签好的合同,一般关于提现这些重要条款,都会通过合同明确的,所以,你发现提现被限制了,可以先找那份合同看看。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说一次性提现多少要受限啥的,那么平台的做法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已经构成实际违约,投资者现在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款项。

实际中,网贷平台出现提现限制了,你就需要提醒注意了,不能等着平台会去改善或是其他,针对这个问题,你最好就按下面的做法一步步应对:1、网贷平台要是出现提现限制时,你就一定要抓紧保留证据,证据主要包括平台证据和投资凭证。

比如平台截图(包括注册信息)、投资的项目描述、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账户投资记录、充值记录、提现记录、银行流水等。

这些其实你可以自己收集的,要是对其中的项目不是很熟悉的,其实你可以多留意下平台信息。

当然,你要是不确定哪些证据能够使用的,那么建议就是可以及时找个专业律师问问。

2、你要是发现平台故意拖延或者失联,这是很危险的举动,一旦发现的话就要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证明材料。

3、网贷平台出现提现限制的,你作为平台投资人,要觉得有问题,就可以拿着你的证据直接委托律师,比起普通投资人。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市金融监管局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市金融监管局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市金融监管局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市金融监管局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1号)要求,现将我局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第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
2.五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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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互金协发[2018]020号
【发布部门】801031042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互金协发[2018]0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网贷业务,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网贷机构平稳退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刑法》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网贷机构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包括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进行
网贷机构终止、清理、清退网贷业务,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应依法合规进行,杜绝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二)市场化运作
网贷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手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鼓励网贷机构优先采用并购重组方式化解风险、退出网贷行业。

(三)优先保护出借人
网贷机构应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相关工作,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妥善清退出借人资金,贯彻出借人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协会监督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业务应接受区金融办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如实向协会报告资产、资金、运营模式、出借人、借款人、存管等数据信息,反馈面临的逾期风险和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会根据网贷机构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类分级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章业务退出程序
第四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退出工
作:
(一)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组;
(二)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四)在网贷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五)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落实出借人资金清偿和清退,妥善处理存量项目,按照退出方案稳妥推进退出工作;
(六)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第五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组建退出工作组,开始退出工作。

退出工作组应由网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组成。

在业务退出过程中,退出工作组为网贷机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网贷机构应清理并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额、待还金额、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情况等,并根据是否到期、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处置情况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确认为损失的业务分别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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