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敏《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12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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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7.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是引起私法上效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
法律事实。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的行为中,可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a.表意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之发生的意图。
b.非表意行为又称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依法律规定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
③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④民事法律行为还应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仅指行为形式符合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行为内容不违背法律。
(3)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可作如下理解:
①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即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它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合法性要求。因此,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下位概念。
②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要求者(具备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欠缺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的条件者,根据欠缺条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民事行为或者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特点在于不需要
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
②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也是最典型、最普遍的法律行为。
③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有偿法律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是有偿法律行为。对待给付,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付出某种利益为代价换取对方的给付,其反映为双方存在利益上交换的事实,并不要求双方所获利益绝对对等。
②无偿法律行为。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的法律行为。
(3)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①单务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身份单纯,即要么为债权人,要么为债务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双务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身份复合,即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①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②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①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
的法律行为。
(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①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指以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2)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
(3)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4)沉默方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1)法律行为成立与法律行为有效的区别:
①法律行为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民事行为存在”,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观判断;而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民事行为是否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必然融入相应的主观判断和价值因素,从而带有比较强烈的正义等感情色彩。为事实判断或者价值判断,是法律行为成立与法律行为有效最为本质的区别。
②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对一切问题的讨论均属枉然,民事行为本身也不可补正;而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特别是在部分无效的情形其行为效力还有可能进行补正。
③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虽然都要求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要素,但其侧重点并不相同。但在法律行为的有效,却特别注重意思表示本身的质量,瑕疵意思表示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④法律行为成立比较单纯地体现当事人意志,因此在法律行为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主要条款(只要不是核心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法律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解释方法的运用,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行为具体内容,弥补法律行为漏洞;而在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行为内容的评价和干预,一旦行为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当事人对国家意志的违反,不能通过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促使民事行为有效,而只能依法确认民事行为无效。
⑤法律行为成立问题为纯粹的当事人利益衡量问题,而法律行为效力问题,除了涉及当事人利益平衡外,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出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关注。
⑥从国家主动干预的角度而言,无效民事行为因其内容具有非法性,即使当事人不主张行为无效,国家也可能主动干预,认定其无效;但对于法律行为不成立的问题,由于其表现为当事人合意,而与合法性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只要当事人自愿接受该法律行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