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基本知识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
三权分立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
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和限制,相互制衡,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并防止滥用权力。
1. 立法权立法权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的,通常是国会或议会。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
立法机关通过公开的讨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的内容,同时也可以监督和制衡其他两个权力机关的行为。
2. 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的,通常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负责制定细则和规章,以实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 司法权司法权是由法院和司法机关行使的,负责解释、适用和执行法律。
法院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其任务是审理案件、判断事实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关负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司法机关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必须得到执行。
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在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这种平衡关系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通常较为密切,可能导致立法机关被过度影响。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可能受到政治压力的干扰。
因此,为了确保三权分立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强大的监察机构。
总之,三权分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使得国家的权力得以分散,防止滥用和腐败。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需要政治上的坚持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只有在三权分立原则的指导下,社会才能实现法治和公正。
立法机关知识点总结
立法机关知识点总结一、立法机关的概念和职能立法机关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负责通过法律、决议、授权等方式,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通过国家预算、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政府机构组织法和管理法等。
二、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立法机关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两大类。
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机关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机关的组成一般由代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组成,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协助代表大会履行职能,常设机构则是立法机关的执行主体。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具体包括法律提案、审议、表决等环节。
在立法程序中,代表大会通过提案提交、三读审议等步骤,最终形成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法律顾问等都有各自的职责和参与方式。
四、立法原则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遵守一些立法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效力、法律合法性、法律平等、法律公正、法律适用、法律限制等。
五、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
代表大会通过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议案、进行问政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此外,代表大会还通过审查政府预算、监督政府活动、调查政府违法行为等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
六、立法机关的国际交往立法机关还要进行国际交往,包括与外国立法机关进行交流、签订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等。
以上是关于立法机关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相关知识点立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议会或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介绍一些立法相关的知识点。
一、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立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的基本概念是指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约束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正义原则、适度原则等。
二、立法的主体和程序立法的主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构,如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机关主要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三、立法的分类立法可以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分为宪法立法、法律立法和行政法规立法。
宪法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立法活动。
法律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一般性法律的立法活动。
行政法规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
此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性质分为刑法立法、民法立法、行政法立法、经济法立法等。
四、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立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稳定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等。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在立法审议环节,通常有多个阶段,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
五、立法的问题与挑战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问题,如立法目的不明确、法律条文不具体、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等。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立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如信息化对立法的影响、全球化对立法的挑战等。
六、立法的改革与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国都在进行立法改革和发展。
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立法改革的主要途径包括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等。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立法法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和制度。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介绍立法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立法的定义、立法的程序、立法机关的职能等。
同时,还将探讨立法法在我国的运用及其意义。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过程。
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立法的程序立法的程序是指制定法律所经过的一系列环节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法倡议:立法可以由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提出。
倡议者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交正式的提案,明确提出立法的事由、目的和内容。
2. 立法制定:提案被立法机关接受后,进入立法制定阶段。
立法机关将组织相关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和草拟法律。
这个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内容合理、科学、准确。
3. 立法审议:立法机关将制定的法律草案提交给宪法机关或立法委员会进行审议。
审议过程中,将对法律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和修正。
4. 立法通过:经过审议和修改后,法律草案最终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个环节需要符合规定的表决程序,保证立法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立法公布:立法通过后,需要由国家机关对法律进行公布,并确保法律的宣传和执行。
三、立法机关的职能立法机关是国家制定法律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1. 立法权:立法机关行使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它要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 监督权: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公正适用。
它可以通过调查、听证、审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3. 补充权: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和决议,补充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四、我国立法法的运用及其意义在我国,立法法是指国家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各个领域的法律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部分一、法律《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一、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包括下面内容:第一,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
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立法法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和规则。
它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立法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
一、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指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在我国,立法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和重要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解释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则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和规则。
在我国,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表决、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其中,法律草案的起草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或者代表提出,经过审查、修改、征求意见等程序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审议时,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最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施行。
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实现。
在我国,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普通法律效力和特别法律效力。
普通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特别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只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物具有约束力,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四、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指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立法监督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进行。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人民法院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则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察。
五、立法改革立法改革是指对立法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在我国,立法改革主要包括立法程序的改革、法律效力的改革、立法机关的改革等方面。
法律基本知识与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与民法一、引言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性的规范,用以规定社会成员行为的秩序。
在法律的体系中,民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分支,主要规范关于私法关系的法律规则。
本文将介绍法律基本知识与民法的相关内容,旨在增进读者对法律的了解与认识。
二、法律基本知识1. 法律的种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国际法等。
每一种法律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2. 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形成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
立法是指由具备立法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并公布法律的过程。
通过立法,国家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3. 法律的遵守与违法法律对每个人都具有普遍适用性,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
而违法行为则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因此,遵守法律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
三、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 民事主体民法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身体的个体,具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过国家认可并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
3. 民事权利与义务民法主要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并界定了民事关系中的义务。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合同权利、人身权利等。
民事义务则指对他人的法定义务,例如履行合同、支付赔偿或赡养等。
4.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由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平等原则保障公平正义,有偿原则规定民事关系应当有经济交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合同义务。
四、民法的主要内容1.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合同权利、人身权利等。
立宪知识点总结
立宪知识点总结立宪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行为都要以宪法为准绳。
2. 权力分立:立宪制度要求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互相监督,以实现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
3.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治原则:宪法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权力。
立宪制度的核心是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原则、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国家的根本制度。
在立宪制度中,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的组织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来源和行使,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制定了政府机构和其运行机制。
立宪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单一制和分权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权力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通常是行政机构统一执行国家政策。
分权制是指国家的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不同的权力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立宪制度的核心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
宪政原则是指依法治国,实行宪法至上,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
民主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的权力行使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法治原则是指国家所有权力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政府机构和官员都不能擅自行使权力。
分权原则是指国家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立宪制度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采用了立宪制度。
在这些国家,立宪制度已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了政府的合法和有序运行。
总之,立宪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通过宪法确立了人民的主权地位,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具有宪政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等基本原则,成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重要知识点(背诵)
法理学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表现为示警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可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责任竞合的免除条件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法律责任的竞合及特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货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六、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准则,是立法活动中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科学立法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七、执法的含义及特点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律知识框架
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1法律议案提出 2法律草案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法学理论基础1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意志。
2国家性:一定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制定+认可 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形式。
3规范性:权力和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4强制性:以国家强制为后盾概念: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7大法律部门:①宪法法法律部门。
②民商法法律部门。
③行政法法律部门。
④经济法法律部门。
⑤社会法法律部门。
⑥刑法法律部门。
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1指引作用:调整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人们行为。
法的规范作用: 3预测作用:预知未来行动安排。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1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履行社会公共服务。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创制方式、表达形式。
2实体法和程序法:按内容。
3根本法和普通法:按内容、效力、程序、地位。
根本法是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按适应范围。
5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创制主体、适用主体。
6公法和私法: 按维护利益的个体。
7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政策、判例、习惯、法理学说; 正式渊源→习惯法。
1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
2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 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45(即适用范围)1是主体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6.1国家权力机关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权力机关知识点梳理一、国家机构的含义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面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统称。
二、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6、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立法权。
(2)决定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3)任免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4)监督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知识点梳理一、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1、行政机关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的组成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3、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如何运行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若干工作部门,这些部门分工不同,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它们又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知识点
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概念,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政府立法地方立法:地方人大经济特区,较大市地方立法:政府,人大5个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授权立法立法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的特征:(1)特定主体(2)立法权限(3)立法程序(4)立法技术法的特征:(1)阶级性(2)意志性(3)强制性(4)权利性我国立法程序(一)提出法律议案: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审议法律议案(三)表决和通过法律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一)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体: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二)司法的特点:书上是: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公正原则三、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思维,技巧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概念广义概念: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包括无效、非正式的解释)其解释主体为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狭义的法律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一)基础知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含义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是: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 "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盒实现人权。
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条件是: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的,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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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基本知识什么是立法权?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
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立法体制是指明确一国政权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
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等,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
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
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
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
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
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
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是不是一回事?人们常把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搞混。
有时明明说的是法律委员会的事,却冠之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张冠李戴,言不达意。
其实,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回事,其全称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两者貌似,实质不同。
两者机构性质不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受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也就是说,法律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而法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内设办事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
在大会期间,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
因此,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担的职责不同。
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等;而法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也不具享有对议案审议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方面具体工作。
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
法律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其中有相当的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法工委的组成形式不是委员制,而是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
其组成人员有的是同级人大代表,多数不是同级人大代表,但是他们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
我国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参与我国立法体系建设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等。
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我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
第二,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贯彻民主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第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制定法律一般分四个阶段:(1)由具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
(2)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怎样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指立法使用权的划分。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是统一的,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不等于说我国行使立法权和从事立法活动的机关只能是一个,相反,立法工作可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较大市的人大,都不同程度地享有立法使用权,国家还对经济特区专门授权立法。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解释宪法和法律,即立法解释。
(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4)撤销国务院的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作出授权立法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有哪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
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域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有:(1)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享有除国防、外交事务等国家行为外的各个方面的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