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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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3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3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3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附件: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厅工伤保险处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工伤案例分析会。

全省11个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05年以来各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就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问题研究了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但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有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当时并未死亡,也没有即刻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从家中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

会议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确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从家中又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从突发疾病的时间到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二、关于连续作业职工因生理需要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实行连续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时间,由于生理需要必须临时中断作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水、就餐、去厕所等活动,在此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2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2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编号:工程名称: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建设单位: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固镇县连城镇缴费凭证登记号:保险期限:共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参保证明一式四份,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总承包单位各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份。

蚌埠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费单位各一份缴费单位名称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固镇县城关谷阳路19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波 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单位经办人姓名电话 开户银行户 名 银行账号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固镇县杨庙乡 合同总造价 缴费比例1.2‰ 缴费金额参保期限自 年 月 日工程开工 至 年 月 日 参保人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缴费数额(大写):经办人: (公章)年 月 日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项目名称: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施工地点:固镇县杨庙乡总承包单位(甲方):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单位:(乙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

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目标、根据蚌人社险【2012】32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本协议按一式三份填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一式四联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一、政策解答问题1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问题2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问题3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问题4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各地区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以后可以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问题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界定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问题6建设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去哪里申报哪些信息答:建设单位初次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参保基础信息含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后,再去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问题7是否一个项目中的所有职工都要实名登记参保答: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在参保缴费环节,建设单位无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但建设单位自身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等资料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对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人员信息补录实名登记后,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相关待遇;问题8对因同一工伤事故受伤的工伤职工,若同时包含在两种参保人群范围,能否同时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重复领取待遇费用答:不能重复领取;建议优先按照按单位参保的原渠道申请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9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人员,能领取到哪些待遇答: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0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能否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答:可以领取,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1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怎么办答: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问题1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能否继续领取长期待遇答: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长期待遇;问题13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怎么办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法追偿;二、参考案例案例12014年1月1日,张三所在单位某造纸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4年7月4日张三在工作中受伤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并同意其医疗终结期后进行工伤康复;张三先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1250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医疗终结期后他又去B医院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进行了30天的职业康复,花费康复费用4600元假设所有康复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张三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52272元5808元×9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808元;2.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1250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960元35元/天×56天;3.在B医院住院的康复费用4600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5元/天×30天;案例22013年1月1日,李四所在单位某造船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3年8月7日在工作中因触电致伤,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三级,护理等级三级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李四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3806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并将长期住院治疗下去;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李四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122199元5313元×23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313元;2.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具体金额为伤残津贴:每月元5313元×80%;生活护理费:每月元5313元×40%;3.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3806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55元35元/天×73天;4.今后长期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案例32016年1月1日,王五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6年2月4日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塌方事故而不幸死亡,经认定属于工伤;王五家中有62岁的父亲王父、58岁的母亲王母及5岁的儿子王晓假设均符合供养条件;则他的近亲属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王五的近亲属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具体发放金额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金额为37122元6187元×6个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1发放标准: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为王五本人工资的30%,具体金额为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元6187元×30%,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6187元;2供养时间:王父、王母供养至死亡当月;王晓若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供养至年满18周岁当月;欢迎登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者关注“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类型主要待遇项目支付标准享受条件支付方工伤工伤医疗、康复费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在协议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医疗保险康复基金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按天计算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辅助器具费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经劳鉴委确认同意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当地规定的支付标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停工留薪期待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按月支付单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工伤伤残保险待遇基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75%~9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五至六级60%~7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单位保留用人劳动关系、无法安排工作的单位生活护理费30%~60%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工伤工资按月支付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因工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工伤死亡一次性支付保险待遇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30%~40%的本人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本办事流程图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职业病30日内1年内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6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7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制图:蔡红制表:蔡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8-4)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8-4)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亡)待遇
伤残津贴 辅助器具配置费
丧葬补助金
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

供养亲属待遇
出生年月
与亡者关系
抚恤金
计发日期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门诊 医疗机构名称
治疗
医疗费
交通费
票据张数 市内交通补贴
住院 医疗机构名称
治疗
医疗费
交通费
票据张数 市内交通补贴
涉及第三人责任 法律文书确定赔付额
食宿费
食宿费
伙食补贴
记账余额
备 注
单位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章) 年月日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8-4)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工伤(亡)发生时间 鉴定书编号
伤前平均缴费工资基数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
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姓名
性别
姓名 认定书编号
单位编 号:
性别
公民身份 号码
停工留薪期起止日期
金额单位:元
鉴定时间
(终止) 劳动关系日期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的通知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总则第⼀条为实施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适⽤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应按⽤⼈单位参加⼯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伤保险经办规程》(⼈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单位参保、流动性⼤的职⼯特别是农民⼯,应按项⽬参加所在地的⼯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可以实⾏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排⽔、采暖通风、建筑电⽓、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程;市政基础设施⼯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污⽔处理、燃⽓、热⼒、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建和管道安装⼯程。

机电⼯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利⼯程、其他道路⼯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程(包括⼴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企业,可以按照项⽬⼯程总造价的⼀定⽐例计算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企业⼯伤事故发⽣率、⼯伤保险基⾦使⽤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伤保险缴费⽐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产,预防和减少⼯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条建筑施⼯企业办理建筑施⼯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项⽬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项⽬⼯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例(4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例(4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和雇主。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伤残赔偿金的支付。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按照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六条劳动者和雇主都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参保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雇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第十条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应当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包括医疗费用直接支付、康复费用直接支付和伤残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等。

第四章保险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工伤保险相关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管理规定,拒绝参保或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二)虚假报销工伤费用,骗取工伤保险金的;(三)故意损害工作环境或者怠于履行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职责的;(四)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终止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二)故意伪造、涂改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的;(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指市级政府对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规定和细节。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该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类型和规模,以及适用的建筑项目类型等。

2. 参保办理: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包括填写参保申请表、缴纳保险费等。

3. 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以及费率的执行标准。

4. 事故认定和赔付:明确工伤保险的事故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事故责任的划分、工伤认定的方式等。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工伤赔付,并明确赔付的标准和程度。

5. 报销和待遇:规定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办理方式,以及伤残待遇、丧失劳动能力待遇、死亡抚恤金等各项待遇的计算和发放标准。

6. 监管和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在工伤保险的监管和管理职责,规定保险公司需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

7. 宣传和培训:规定政府部门对于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以提高参保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可能包括的内容。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2)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___〕___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表2-5_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表2-5_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特殊工种标识
视同缴费标识
跨统筹转入
统筹内转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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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保日期
职工隶属分支机构名称
参保个人 另外填写
本人缴费扣款开户银行 本人缴费扣款银行账号 个人缴费档次
本人最近月工资
户名
社保业务办理方 式
代理
本人自办
备注
本人
承诺未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本人依法申请参加社会保险,请予办理。
申请人签章:
社保 机构 填写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监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单位盖章:
单位:元,保留整数
单位社保编号:
业务类别
参保职工登记
参保个人登记
一次性缴费人员登记
姓名 证件名称 出生日期 户口性质
住址 联系电话 个人身份 用工形式 登记原因
新参保
性别
民族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学历照片源自户籍地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特殊人群标识
参加工作日期
经审核,该人员符合社会保险参保规定,予以登记。
经办人:
复核人:
社保机构盖章:
日期: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填写,按政策超龄补缴等一次性缴费人员参保登记时也要填写此 表。 2、单位签章:根据参保人员类别不同,此处可为参保单位公章、代理机构签章。没有代理机构的 参保个人和一次性缴费人员此处可以不填。 3、单位社保编号:指社保机构在计算机系统中为参保单位分配的唯一标识代码。 4、业务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的方格“□”中用“√”表示。 5、证件名称: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外国人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港澳台居民为《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证件号码:与证件上登记的编号一致,其中居民身份证号码应为18位。 7、姓名、性别、民族应与提供证件上信息一致,其中外国人的民族栏应填所在国籍。 8、出生日期:按政策规定如实填写。 9、照片: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白底冲洗的彩色证件照片。 10、婚姻状况:按未婚、已婚、丧偶、离异等分类填写。 11、学历:参照GB/T 4658-2006分类表填写。 12、户口性质:按本地非农业、外地非农业、本地农业、外地农业、港澳台、外籍分类填写,本 地指本省内,外地指省外。 13、户籍地:按本人户口簿上所示内容填写。 14、住址:本人常住地址和信函邮寄地址,按照省_市(县)_区_路(街)_号_楼_单元_室 格式填写。 15、个人身份:按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工人、自由职业者、个 体经营者、现役军人、无业人员、农民、学生、离退休人员、其他等分类填写。 16、特殊人群标识:参保人员属于劳模英模、残疾人、工伤1-4级、复转军人、原工商业者等特殊 群体的,此处应填“是”,并另外进行特殊信息登记。 17、参加工作日期:本人首次加入单位日期或首次就业日期。 18、用工形式:按原固定工、原合同制、原临时工、合同制、编制内、编制外、其他等分类填写, 其中,编制内外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 19、特殊工种标识:属于人社部门认定特殊工种的,此栏填“是”,并进行特殊信息登记。 20、视同缴费年限: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此处填“是”,并进行特殊 信息登记。 21、申请参保日期:指按规定本人应参保日期,滞后登记且在规定期限的要进行补缴。 22、最近缴费月工资:指本人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23、参保个人另外填写:业务类别为参保个人登记的要填写此区域内容,其中采用银行扣款方式 征收个人社保费地区要填写扣款银行开户信息;个人缴费档次可在40%-300%间任意选择。 24、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参保单位、社保机构、本人档案留存。

按建筑项目参保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按建筑项目参保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按建筑项⽬参保办理⼯伤保险的⼿续建筑业是⼯伤风险较⾼、⼯伤事故频发、农民⼯集中的⾏业,我市建筑业农民⼯按项⽬参加⼯伤保险的政策⾃2015年11⽉起正式启动,破解了建筑⾏业农民⼯⼯伤维权难等问题。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和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有何异同?两种参保形式,职⼯个⼈均不缴费;参保职⼯享受的⼯伤保险待遇是⼀样的。

其区别是:缴费主体、缴费⽐例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由⽤⼈单位按⾏业费率的标准等规定,统⼀缴纳⼯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以项⽬⼯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例优先办理参加⼯伤保险⼿续。

覆盖⼈群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员相关固定;按项⽬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该建筑项⽬使⽤的所有职⼯(包括建筑施⼯总承包单位和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的农民⼯,但不包括已按⽤⼈单位参加⼯伤保险的职⼯),因建筑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具有不固定性。

按建筑项⽬参保的如何办理⼯伤保险⼿续?办理开户。

建设⼯程项⽬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程项⽬的中标通知书、⼯程项⽬承包合同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程开⼯前到建设⼯程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续。

建设单位没有缴纳⼯伤保险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续,不予核发《建筑⼯程施⼯许可证》。

申报参保信息。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应当⾃建设项⽬开⼯之⽇起,为项⽬施⼯期内职⼯,通过⼈⼒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员信息及参保⼈员增减变动情况,办理⽹上备案⼿续。

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发⽣⼯伤时⽆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依法由其所在⽤⼈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伤认定。

职⼯遭受⼯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市⼈社局提出⼯伤认定申请。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五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能提供相关经营活动证明材料;(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建筑业务范围应当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

第六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二)在建筑业从事实际工作,与建筑业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二)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提供伤残津贴和抚恤金;(三)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失业津贴或补偿金。

第八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报案与理赔第九条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工伤或职业病事故的报案信息上报给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就医,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确认后,应当及时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___〕___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1、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新版工伤用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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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用表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名册(表2-2)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核定名册(表2-3)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5)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7) 工伤保险初次费率核定表(表3-1) ____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告知书(表3-2) 工伤保险费率重新核定申请表(表3-3)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明细表(表3-4)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汇总表(表3-5)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表3-6)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资申报表(表4-1)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____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表4-2) ____年度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情况调整汇总表(表4-3) ____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明细表(表4-4) 工伤保险费申报表(表4-5) 工伤保险费核定表(表4-6)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明细表(表4-7) 工伤保险缴费自动核定通知单(表4-8) 工伤保险费应缴额明细表(表4-9) 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5-1) 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5-2) 工伤保险费还欠通知单(表5-3) 职工事故伤害备案表(表7-1) 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表(表7-2)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表(表7-3) 工伤保险关系变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用表目录
序号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名 称 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8-1) 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表8-2)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8-3)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8-4)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待遇核定表(表8-5) 工伤(亡)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表9-1)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9-2)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定表(表9-3)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核定表(表9-4)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名册(表9-5)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核定汇总表(表9-6)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表9-7)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结算单(表9-8)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表9-9) 工伤预防费专项用款申请表(表10-1) 工伤预防费支出核定表(表10-2)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申请表(表11-1) 单位(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表11-2) 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汇总表(表11-3) 协议机构费用直接结算单(表11-4) ____年度协议机构费用结算单(表11-5)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退票明细表(表11-6) 工伤保险业务软件需求变更表(表13-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表15-1) ____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表15-2)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档案交接单(表15-3)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档案移交清册(表15-4) 工伤保险费核定汇总表(表16-1) 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支出申请表(表16-2) 工伤保险数据维护申请表(表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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