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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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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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程教案建筑法规》课程教案一、建设法规概论1.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1)主体,a.国家机关: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务院、b)各级人民政府、c)国家各主管部门;b.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

银行;c.个人。

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

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等)。

3)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A与主体B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换,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产生化(范围变换、性质变换)。

3)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1)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2)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3)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产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3.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1)法律关系的产生: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正当。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教学课件ppt作者刘黎虹1.建设法规概述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教学课件ppt作者刘黎虹1.建设法规概述

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1.1 建设法规基础1.1.1法及法的形式(1)宪法——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按照制定机关及调整对象范围的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二种: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

2)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5)行政规章——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令)等。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如:《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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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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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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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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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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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学习心得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 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

建设法规课后思考题及答案(朱宏亮)

建设法规课后思考题及答案(朱宏亮)

建设法规课后习题答案(朱宏亮)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1:什么是建设法规?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建设法规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与规划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公民等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调整建设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何谓建设法规体系?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

3: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我国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a市场经济规律原则b法律统一原则c权责一致原则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哪几方面?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守法三方面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1.何谓工程建设程序?意义?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a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b工程建设准备阶段c工程建设实施阶段d工程建设验收与保修阶段e终结阶段2.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包括哪几环节?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3.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余土地都归国家所有。

4.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分为哪几个环节?A规划b环境影响评价审批c取得土地所有权d房屋征收与搬迁e保健f工程发包与承包5.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有环节?A勘察设计b设计文件审批c施工准备d工程施工e生产准备6.工程的竣工验收?依据有哪些?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成为竣工。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建设法规概论》题库(学生复习)

《建设法规概论》题库(学生复习)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概论一、单项选择题(每个1分)1、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者智力方面的创作表现为()客体。

DA.财B.物C.行为D.非物质财富2、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

CA.不影响权利的变更B.影响义务的变更C.必然导致内容的变更D.不导致内容的变更3、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的依据是()。

AA.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B.法律、行政法规C.法院判决D.仲裁机构的裁决4、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根据是()。

AA.标准的约束性B.标准的内容C.标准的属性D.标准的分级5、根据内容划分的标准类别中不包括()。

DA.设计标准B.施工及验收标准C.建设定额D.管理标准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的配套文件。

BA.建筑法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环境影响评价法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属于()。

BA.行政法规B.技术法规C.劳动法规D.经济法规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CA.物B.智力成果C.行为D.财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D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国家D.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10、某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遭遇罕见暴雨,致使在建工程坍塌,从而引起工程纠纷。

在这一事件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情况属于()BA.法律事实B.法律事件C.法律行为D.意外事件第三章建筑许可一、单项选择题(每个1分)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办理()。

BA.领取施工许可证手续B.工程报建登记手续C.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D.质量监督手续2、未办理()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BA.招标备案手续B.报建登记手续C.施工许可证D.设计文件审批手续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BA.监理单位B.建设单位C.施工单位D.设计单位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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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1 2 3 4 5 6 7 8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与招投标法规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监督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
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1.1 1.2 1.3 1.4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案例分析
4
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1.2.1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 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 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 义务关系。 1.2.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 1.2.3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 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 承担义务的人。 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指具 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 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土木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 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 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1.1.2 土木工程法规的地位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将国家对建设活动 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组成部分。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整,以刑法为自己强有力 的后盾。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之一是行政关系,因此部分内容属 于行政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部分内容属于经济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一部分归属于民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间接手段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进行保护。

1.法规概论

1.法规概论

1.4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1.4.1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 律后果。


特征:
(1)法律责任具有法律强制性 (2)法律责任的大小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 (3)法律责任须有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 (4)法律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明确加以具体规定的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活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



调整范围:
地域范围 主体 行为


1.3.3建筑法确定的基本制度



1.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与体系
1.2.1建设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综合性 (2)广泛性与复杂性 (3)严格性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 2.客体:物、财、行为、非物质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本部门管辖权限内
5.地方法规


省、自、直人大
6.地方规章


省、自、直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双边、多边协定

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
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 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

浅谈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论文

浅谈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论文

浅谈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论文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之而来的就是与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问题。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建筑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

建筑法规论文篇一:《建筑法规》课程案例库建设探讨》【摘要】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教学方法改革中起着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作用。

本文以建筑法规课程为例,分析了案例教学法在目前教学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建筑法规课程案例库建设的目标、原则,案例库的特点以及建设思路,并对案例库的动态管理做了一定展望。

【关键词】建筑法规;案例库;建设建筑法规课程作为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与实践的结合非常紧密。

由于课程在内容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条款为中心,所选教材以及相关参考法律条文、材料等亦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完全将项目建设程序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相对来说比较枯燥死板。

如果单纯地照本宣科而不和实际案例结合的话,学生很难理解如何应用法律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要想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只有贴近工程实践,实施案例教学。

但是目前而言,案例教学无外乎是教学实施者根据教学大纲的需要结合教学相关知识点寻找单一的、个别的案例进行教学。

与其说是案例教学,不如说是一般性例举阐释。

教学案例各自独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各章节之间承前启后、衔接配套不够,不能让学生通过一系列案例理解各章节间的相互关系,系统地学习、掌握工程建设全过程法律知识。

案例的数量少,质量不佳,缺乏对案例教学理论的系统性研究和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

因此,建立专门的案例库并合理地选用典型工程案例以保证更好的教学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使用案例库不仅能够提高教师的备课效率,活跃课堂气氛,更能帮助学生自主性学习,扩展学习领域,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一、建筑法规案例库的建设目标和原则1.建设目标建筑法规案例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优化和集成各类教学资源,建设课程教学案例资源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从而推动专业教学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建设法规概论简介

建设法规概论简介
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
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1建设法规基础
• 二、法律规范
• 1.法律规范的定义
• 法律规范——法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市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
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 、单位、公
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
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
关权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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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法规基础
• 四、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原则
•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









宪法
民法商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监督
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
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
筑法》
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的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0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1
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7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2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
【合同】=交易行为 【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 捡便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 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1
21
例: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 复开具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 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 5000元。
涵 给6个月的诉讼时效
特 征
客观的、外界的原因
限 制
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主观的、当事人之 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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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知道被侵害 3年
知道被侵害
实际被侵害
20年
时效中止 : (暂停) 时效中断
(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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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事由
时效中止 (PAUSE)
4.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 因管理。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
2020/10/7
2323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比较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损人利己
无因管理
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 据
损己利人
返还
管理费用+直接损 失
2244
侵权行为
脱落、坠落
推定过错责任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基础(难点) 1.2 建设法律关系 1.3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民事制度(重点,难点) 1.4 工程建设程序(了解)
1
1.1 建设法规的内涵 1.1.1法及法的形式 1.1.2法律和法规
22
法律体系

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是由许多行业、部门、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的复 杂活动,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 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等各种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财产 赔偿等公民个人权利的问题,由此而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之 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了“建筑法”。
2.法规的构成要素
法规规定的是具体行为,因而其表达方式必须 有一个严谨的逻辑结构,任何一个法规都必须由假 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规的 三要素。
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 件和环境的部分。 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 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 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外资建设住宅应列入各地基本建 设计划,其额度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用炉渣、粉 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税的 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 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 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 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等。
2.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也必然带有经济 性特征。建设活动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紧密联系,直接 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如房地产开发、住宅商品 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是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 的活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许多国家的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强大支柱之一。可见, 建设法规的经济性特征是很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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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概论案例分析2012年4月四川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分析二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

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

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

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违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6、合同签证的日期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三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

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

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

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

某市土地局可以收回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因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客体、程序合法,合同有效,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当切实履行。

泰丰公司违约,土地局可以依照该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不可以。

因为法律规定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出让方规定的土地用途。

不得更改。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如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3月,在哪种情况下,泰丰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合同无效。

因为按照房地产的规定,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不能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如果是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补办了出让手续,泰丰公司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

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依法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没有出让土地的权利。

案例分析四2000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从2000年4月1日到2002年3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

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

2000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但是一直到2000年12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01年1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缴纳租金,乙公司拒绝。

从2000年1月至2001年3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甲公司交租,又不向丙公司交租。

2001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诉到法院。

问题:(1)甲公司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为什么?甲公司将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不需要获得乙公司的同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未登记对抵押合同没有影响,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阅的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那么丙公司能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楼房拍卖,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如承租人提出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丙公司可以将房屋拍卖。

承租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公司拍卖之后,房屋的买受人并不能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4)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以充抵甲公司的债务?为什么?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来充抵自己对甲公司的债权。

租金请求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本案中甲公司是出租人,拥有租金请求权。

案例分析五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1)王某去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继承?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1)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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