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免费下载)-_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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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XX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XX;
住所: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货币资金XX万元,占 %(注: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物XX万元,占 %,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位。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十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