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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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项目建设过程中放射防护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员工和公众健康与安全,根据《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射线探伤作业许可证办理、射线作业单位及人员要求、射线源保管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及承包商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
(一)射线作业单位、人员资质备案。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入场备案和运输车辆检查。

(三)参与射线作业许可证的会签。

(四)对射线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负责:
(一)射线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组织合同签订。

(二)对射线作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管理部负责:
(一)统筹协调射线作业与其他作业。

(二)参与射线作业许可证的会签。

(三)负责发布射线作业公告。

(四)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
(一)协调射线作业的实施。

(二)参与射线作业许可证的会签。

(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的确认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
(一)射线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备案。

(二)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审批射线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射线作业单位负责: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单位、人员资质。

(二)编制并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三)申请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

(四)落实射线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条射线作业单位及人员要求
(一)射线作业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证明;外省、市作业单位携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源)在指挥部作业的,必须办理放射装置(源)转移申请手续。

(二)射线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射线报警器和个人剂量仪,并熟悉射线作业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三)射线作业单位在首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登记表》(详见附件1),同时将单位资质、人员资质、以及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方案等资料一式两份报所在监理单位和安全健康环保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
(一)射线作业单位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γ放射源必须先经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备案后,并储存在指定源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X射线装置由作业单位自行管理。

(二)施工现场禁止存放放射源(包括X射线装置、γ射线机),需进场的放射源由安全健康环保部发放统一编号,否则不得入场。

(三)运载射线源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专车专用,严格遵守场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作业前安全管理
(一)射线作业单位在现场从事任何与放射性有关的工作之前,应提交包括详细工作程序及射线作业人员名单的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作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23:00至次日5:00进行。

(三)射线作业单位进行射线作业前,至少提前12小时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夜间作业同时办理《夜间作业许可证》,涉及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四)及时在公示栏中张贴作业许可证、作业平面图、作业时间段、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五)施工管理部于作业前5小时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在指挥部范围内发布公告。

(六)射线作业前, 射线作业单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包括:根据射源放射强度确定的控制区和监督区防护半径,在监督区边界设置明显、足够的辐射安全警示标志(荧光警示绳、闪显信号警灯、报警装置、警告喊话录音喇叭等),并设专人监护,防止其他人员误入作业现场。

(七)实施射线作业前控制区内必须停止其它作业,人员要彻底清场,确认没有无关人员后,方可实施射线作业。

(八)两个或两个以上射线作业单位之间发生交叉作业时,由作业单位双方协调解决并签订交叉作业协议书。

第十三条作业中安全管理
(一)射线作业单位进行射线作业时,现场必须持有效的射线作业许可证,以备检查。

(二)每处射线作业点必须配备一部放射剂量检测仪。

作业过程中,必须随时进行放射剂量的检测,填写记录,控制放射剂量在规定范围内。

(三)在操作射线照相设备前,在控制区的边界周围应进行辐射性检测,按照检测值调整边界。

边界监测出的结果不应超出2.5 Sv/h。

第十四条作业后安全管理
(一)使用γ射线机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剂量检测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除警示标志。

(二)射线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进行收集和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第十五条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射线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按许可证项目填写,不得空项。

(二)《射线作业许可证》审批
1.《射线作业许可证》经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受影响项目部和施工管理部、安全健康环保部进行会签。

2.《射线作业许可证》所有涉及到人员的栏目,必须由相关
人员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3.审批《射线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为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指定人员须事前报安全健康环保部备案。

(三)各单位、部门根据职责,确认作业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字,其中受影响单位为告知性会签。

(四)射线作业许可证一式五份,分别由作业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管理部和安全健康环保部留存。

保存期一年。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
(一)射线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射线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指挥部施工管理部调度室、安全健康环保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三)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四)γ射线源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射线作业单位立即发出警报,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

2.射线作业单位立即确定安全防护区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防止其它人员进入辐射区。

3.立即向事故现场射线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部调度室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理,努力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5.射线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立即调出储源箱及铅容器待用。

6.射线作业单位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告。

7.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受到的特殊照射的剂量应详细记录,报有关部门存档,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NCL-IPMT-CHS-W-0037)同时废止。

附件:1.射线作业许可证
附件1
射线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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