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不可以补过辩论赛正方论点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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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功过,有如目击。分别功过,信赏必罚。
开篇立论
主席好:
首先请允许我指出对方立论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
1.(功)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我们知道,功在字典里被严格定义为“一种超越平凡的贡献”,而对方辩友却认为,一切有积极意义的事情或者是改错行为都可以被称作是功,是否有点勉为其难呢?
2.(可以)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一个可以的问题,把能与不能都包括在可以的范围内,如果这样我方就必须否认所有的不可能,那么我们今天就没有辩论的余地了,这有意义吗?还有对方辩友认为犯错之后只要采取了补救措施,就算补了这个过,可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功是否可以补过,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是补救行为。
补过的并不是功,而只是一种补救行为,补救行为和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名词,我们不是不鼓励改过,而是强调不能补过。德国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前下跪,相对于日本政客来说确实感动了无数和平人士,然后这一跪真的就泯灭了恩仇吗?百万无辜的犹太魂灵谁还能带回阳间,这个过怎么补的回来,那是良知的人们的自我反省,它补救的只是一种影响,或自己内心的愧疚。
3.(补偿)对方辩友把补简单而偏执的判断为小范围的补偿,实在是有些遗憾。我们知道,补偿在现实生活中是指对损坏的具体事物的一种赔偿,只是一种的改错行为,而精神方面的呢?您听到的只是精神损失费吧,而真正的精神损失你补偿了吗?若补便是补偿那是不是你只要有钱就可以作为补的万精油了?所以我方认为,从有利于社会人心发展的标准上来说把补定义为“弥补”并非“补偿”,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4.(过失)对方辩友认为过就是无心之过,但过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有心之过,二是无心之过,即对方所说的过失。倘若您所补的只是无心之过的话,
那有心之过呢?倘若您只能补得了无心之过,那您方的观点是不是有些牵强附会,以偏概全呢?
接下来请允许我来补充我们的观点
第一功与过是两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功就是功,过就是过,功过不能相抵。.秦始皇统一中国,书同文、车同轨,这是功,几千年的沧桑都不变..秦始皇焚书坑儒,严刑峻法、骄奢淫逸,这是过,同样,几千年之后,它仍就未被弥补掉。从古至今,事情只要发生了,存在了,就永注史册,不会改变。
一个成熟、理性的社会应该是高度法治化的这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方面,也体现在公民对待事物的态度和观念上。在法治化的社会,功与过都应该是明确的。如果功过可以作为互补的筹码,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法令可以像商品一样等价交换,法律何来公正严肃?
所谓功可以补过,补的只是过的消极影响而并不是过本身。功与过本身就不是一个可以量化的概念,对方辩友,您可以明确的告诉我多少的功可以补多少的过么,又或是什么样的功可以补什么样的过呢?显而易见,不能。
第二,补过的并不是功,而只是一种补救行为,补救行为和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名词,我们不是不鼓励改过,而是强调不能抵过。德国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前下跪,相对于日本政客来说确实感动了无数和平人士,然后这一跪真的就泯灭了恩仇吗?百万无辜的犹太魂灵谁还能带回阳间,这个过怎么补的回来,那是尚有良知的人们的反省,它补救的只是一种影响。
从个人角度来讲,如果功过可以相抵,那么功岂不是变成了人们的免罪金牌?早在2000多年前《韩非子。说疑》中就有:
“赏有功,罚有罪,而不失其人,方在于明也,非能生功止过者也。”这也说明了只有正确的认识到功不可以抵过,才有助于培养个人的人生观,从而达到鼓励其遵纪守法的目的,也可以鼓励无功之人更好的为社会做出贡献。往后1000多年著名宰相诸葛亮亦云“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千年以前我们的国人就知道赏罚分明的必要性,为什么到现在对方辩友一直执迷不悟呢?
人生不是简单的加减,因果二字连接世间百态,所有的过程都不是简单的等号可以承接。
世间没有时光机,所有发生过的事情已然不能改变,我们要做的是三思后而行,明白人生没有橡皮擦可以将过错擦去,即使我们的爸是李刚也无法穿越时空为我们将过错阻止。我们要学会的是正视自己的过错,用自己的努力创造未来。
xx
公辩总结(一分钟)
对方辩友旁征博引,文采飞扬,然后华丽的辞藻却南燕其中的逻辑错误。
请允许我一一指出,您方说道:
对方可能犯的错误
1功和过是矛盾相互对应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内涵上功和过能够互补。
我们承认矛盾对立统一这样的立论,但是功过相补却无法令人信服,我们常评论说毛主席是三分过七分功,我想请问如果功过可以相补,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评论我们敬爱的毛主席只有四分功呢?
2(犯错后补救的例子):
这个功难道不可以补他们先前年轻冲动时犯下的过错吗?
您刚才举到
的例子,
2.
但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一直在强调功和补救行为的不同,我方并不是说不能改过,而是强调不能抵过,他们后来的补救行为根本不能是功,而只是补救,如果一个人在犯错之后不知道去补救,那只会不断的堕落,一错再错。他
们所做的是他们应该做的挽回举措,如果开车伤了人,司机把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这算功吗?难道受伤者还要给司机送锦旗表示感谢吗?
3给犯错之人一个补救机会,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因其立功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挽回和弥补,这是典型的双赢之举,正如我国刑法68跳规定。。。。。也是一种科学的社会价值取向我们同样承认这样的刑法规定在某些方面是个双赢之举,但是这从根本上是因为法律制定者有仁义之心,他们给发挫者的是一个补救机会,他们不希望一个生命因为一个非有意的错误而坐大半辈子劳而变得毫无意义。再者,我们同样提醒对方辩友注意,我们现在生活在法制社会里,赏罚分明是我们老百姓翘首期盼的,如果功过相抵,那么有如文强,杜国栋之类的万恶的贪官就可以少受刑法?这是平民百姓万万不同意的!功不抵过对法制社会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是一种更科学的社会价值取向。
4砍树大王,在新时期变成绿化大队。。。
这样的问题我方已经一再强调,他们只是一种补救行为,并且曾经的伤害是一直被人们铭记着的。地球母亲现在千疮百孔,再怎么修补也无法回复到300年前的模样。
5xx的例子
我们承认改过行为,但是设想一下,如果人人都鼓励范尼的功过相抵,那么是不是在暗示着人们不尊重教练口出狂言无所谓,因为我们有技术特长?
功过已然存在,历史无法倒退,我们要正视错误,不要把功过可以相补作为自己犯错的资本。
再有您方的立论只是在证明有些过是可以补的,到底功可不可以补过,相信在座各位自会有公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