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可以补过 四辩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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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总结:

很高兴地看到我方与对方辩友在很多观念上达成了共识,但不得不说,很可惜对方辩

友的陈词还是有很多逻辑上的错误。

一,首先我想重新强调一下‘功可以补过’的概念。根据‘新版现代汉语大辞典’的解释:补过就是用好的表现来减轻‘过’所带来的损失。很显然,如果压根

儿没有‘过’所带来的损失,就不需要用‘功’来补救或者弥补什么过错了。

所以过在前,功在后。并且功与过是建立在同个平面,针对同一个对象的。

二,功的定义是功劳,劳绩和做功。指的是有成效,对大众有利益的事情,而一个人只有在悔改的情形下,才能够作出真正有成效的事。因此,功必须以当

事人已经觉悟为前提;这种忏悔之心和‘连锁反应’所做出的努力都被视为是

一种功。

三,我方辩友之前表明了,从客观角度来看‘过’分为三种不用的程度:能完全弥补的,尽力去弥补或部分弥补的(污染),不能弥补的(肉体或精神的灭亡)。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客观损失,认为失去的东西是无法弥补的,在这里我必须重

申我方的观点,我方并非是说‘功补上过了’就能把之前发生的事情统统否定,补应该被理解为‘把后果和伤害减缓到最低最小’。补的手段不仅仅是恢复原

貌,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补偿损失,赔礼道歉。我们正是因为理解受

害人的心情,所以才希望有过失之人能发自内心做出悔改,并积极主动的在最

大范围内挽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提出了‘精神损失费’这个概

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

苦或精神受到损害,并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还是那个问题,

被杀死的人我们要如何补偿他的精神或肉体;如果像对方辩友所讲,功无法补

过,精神受到损害而无法偿还,那为什么会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存在?

我方‘功可以补过’想法,实际上才能更大程度的帮助受害者维护权益,并相

对更人性地给过错方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我们承认有些过是不能被弥补的,‘能不能’是一种客观的审视,如果受害方表示不能接受赔偿,那这个案例的结果就被认定为‘功不能补过’。可是每个

人的客观评定都是有差异的,所以最终能不能‘补上’这个结果是因事/因人而

异。但命题是‘可不可以’,‘可不可以’代表的是主观意愿,我有心悔改,

反省自身过错并对受害方予以补偿,我便‘可以’将功补过。‘可不可以’是

不需要其他人去评定的。

五,最后我想重申我方一辩所述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能要求谁永远不犯错误呢。在对方辩友看来,功不可以补过,犯过错的人是不能弥补错误的,想必

已经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了。我想请对方辩友能用一颗宽容的心来对待犯过错

的人,不要扼杀别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补救并不是为了否定自己犯过的错,而

是积极地表示了自身对受害方的歉意;毕竟事已至此,事情无法回到一开始那

样。我们所希望的是在‘过’已经发生的前提下,过错方可以知错能改,纠正

错误观念,做出任何对受害方有利的事情。这种坦率面对自己过错,并试图弥

补的精神难道不是真诚并且可贵的么??正是因为懂得客观自我反省,懂得将

功补过,才使得了我们懂得如何自我完善,人类社会,文明才可以不断地进步。

终上所述,这就是为啥我方认为,功可以补过

可能被问及的:

●周处有功被大众接受是基于同情心

对方说所做的功必须受大众认可,却说周处有功被大众接受是基于同情心。我到想问问对方辫友,当周处所做的功被大众承认,因此原谅他的过失时,难道不是功可以

补过的最佳体现吗?看来对方辫友为了掩饰自己言辞中的矛盾,不断发表似是而非的言论来混淆大家。

Eg 踩了别人,说对不起。被人原谅也是因为自己表现一种抱歉的姿态,且被人接受。正可以体现功可以补过。

●对方说如果功可以补过,那要惩罚来干什么?

对方辫友问得好!惩罚的意义何在?惩罚的意义在于使犯人醒悟,进而以功补过。

如果已经有心悔改并主动给受害方做出补偿,不是同样达到惩罚的目的,并且产生积

极的影响么。

如果对方辩友硬是说受害方不接受其他补偿方式,只想惩罚犯人。那我到要问问,对

方辩友知不知道减刑,而减刑的目的何在?难道不是因犯人已经悔改,表现良好而实行吗?已经悔改,表现良好难道不是一种功吗?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正好说明

了在法治社会,‘功可以补过’的么?

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补偿也无法让事情回到从前。

对方辫友今天显然搞错了补的观念。所谓补,指的是把过的后果和影响减缓到最少,最低,而不是像乘坐时光机一样回到事情还未发生前。我们都知道时光不能倒流,

在米以煮成粥的情况下我们又怎能把事情回复到原先的样子?所以今天的补应该理解

为把后果减缓到最低最小,而不是否定发生的事情。

●动植物物种的消失如何弥补。

首先物种的消失,很大程度是因为人们对环境的破坏使得它们无法生存;更是因为在物种数量减少的初期,人们对这种现象视而不见。如果人们一开始发现数量变少时,就做出相应的措施来维护生存环境并促进繁育,补救日渐严重的灭绝危机,就不会出现物种消失的问题。当然了,除非这种物种的消失是一种必然趋势,那与人类所为无关。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了及时的‘将功补过’对自然界以至于地球,都是会带来积极有利的影响的。

一个物种已经消失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做出补偿。比如做考察,科学研究,了解生态环境,让人们体会到环境与生物的重要性。或许当我们的环境适宜它们居住时,某些物种会重新出现在人类面前;就算灭绝无法重生,科学研究以及相关的环保宣传也给人们带来正面的宣传。这都算是某种补救,比起对方辩友的表面上声张正义,实质‘坐视不管‘的态度要积极很多。

例子:

当文革时期的坎树大王,在新时期组成绿化大队。七旬的老者忙碌于荒山之间,变光

秃为绿洲。化腐朽为神奇。夕阳下他们沧桑的背影怎能不令人感动?

当德国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前常跪不起。阳光下,纪念碑前这位领导人下

跪的侧影显得凝重而庄严。历史向我们证明:一个民族因为它的真诚和勇敢而变的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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