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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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国家和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实体。高校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国家、部门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依托。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基地挂靠我校相关院系,在科研活动、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基地必须配合和促进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发挥已有的科研优势,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出标志性创新成果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实行中心与企业一体化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措施遵照教育部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国家相关部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八条高校是重点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科研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研处重点科研基地管理科作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我校的各项职责。

2.为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验收评估工作。

5.依靠学术委员会,确定基地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主管部门。

6.支持基地的队伍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基地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九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活动,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

2.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实到科研经费应不少于60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实到科研经费应不少于500万元。

3.积累科研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基础研究类重点科研基地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发表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期刊和国内权威期刊上。

4.凝练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5.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尤其是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

6.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基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7.接受国家、部门和学校对基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学校和基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基地的科研条件;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给基地下拨的运行费和开放费的支出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给部分基地投入一定的运行开放费(重点实验室)和配套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同时,根据《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给基

地返还部分科研管理费,作为基地的运行补助费。以上三费统称为基地运行配套费。

第十三条基地运行配套费的主要用途包括:

1.设置开放基金,设立开放课题。每年的开放基金经费应占运行配套费的60%。开放课题要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其中,校外人员承担的开放课题数和经费应不少于总数的30%。

2.实验室日常运行费,原则上占运行配套费的30%,主要用于支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向校内开放,组织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和奖励,资助国内外学术会议。

3.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原则上占运行配套费的10%。主要用于实验室启动新的研究方向,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等工作。

4.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运行配套费的划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学校与重点实验室签定下一年度的《高校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书》,并将该任务书作为校内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基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地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行政副主任1名。设办公室,管理人员1-2名(包括行政副主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高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原则上为5年,每年在基地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18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高校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基地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地主任要向学术委员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高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地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一条基地实行课题制管理,即由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基地实行全员聘任制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基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应与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定相应的人员聘任合同,明确相互的责、权、利。聘用期满,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基地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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