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人身保险》课后答案 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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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又被称为“自然保险费”方法,是人寿保险的最简单形式,它只提供一年期的保险,但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到期更新保险单,无须提供可保性证据。
这种保单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或负债,每年缴付的纯保险费全部用来给付该年的死亡保险金,每年增加的保险费反映随年龄增加,死亡率逐渐上升。
“逆选择”:指随着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以递增的速率上升,每年必须缴付的保险费也会以相同的速率增加,导致健康状况好的人终止保险,而那些健康状况差的人会不顾保险费增加继续更新他们的保险单的现象。
年均衡保险费方法:把一次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的保险费分摊到被保险人的终身期,也可以分摊到一个有限时期。
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相同的保险费。
同一产品,均衡保费与趸缴费的现值相同。
风险净额:风险净额 = 保险金额–保单责任准备金。
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它承担了准备金少于保险金额的风险。
在任何时候,人寿保险的纯粹保障金额是那时保险金额与准备金的差额,该差额称为“风险净额”。
人的生命价值:一个人扣除自己生活费用后的将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即将来净收入的现值。
确定人寿保险金额的方法:生命价值法;收入置换法;需要法
需要法:根据假如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庭的各种需要来确定保险金额。
按需要法确定的人寿保险金额一般是用来满足家庭最迫切的需要。
简述休伯纳“人的生命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缺陷: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一个人扣除自己生活费用后的将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即将来净收入的现值。
一个人拥有两种财产:一种是“已获得财产“,另一种是“潜在财产”。
由于个人面临未老身故、丧失工作能力风险,所以人的生命价值或“潜在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所以人寿和健康保险具有必要性。
缺陷:1.忽视了社会保险等收入来源 2.将来收入变化是难以预计的 3.忽视了通货膨胀因素
人身保险的特点: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有的医疗保险除外)
2.长期性合同(多数)
3.储蓄性保险
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第三章
人身保险的一般分类:
按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狭义:定期、终身、两全);年金保险(典型的年金保险是一种生存保险);健康保险(狭义:医疗保险;广义:失能收入、人身意外、医疗)
按投保方式分为:个人寿险(银行保险):大众市场;团体寿险:企业市场(法人市场)
按有无分红分为: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
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年金保险:用年金方法给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金受领者)生存期或特定时期按约定金额作定期给付。
定期寿险是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毋须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终身寿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业务,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
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3.普通终身寿险又称为终身缴费的终身寿险,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一险,它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相结合的一种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不仅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仍生存时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2个或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单。
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
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一般适用于一对夫妇投保,其保险金可用来支付遗产税。
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是提供特定期限的生命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在约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通常用来偿还被保险人/债务人死亡时未清偿的贷款,与个人贷款、商业贷款、某一抵押贷款相结合。
这种保险单或附加特约的保险金额逐年减少,到保险期满时变为零,因此费率很低,但在保险期内缴付均衡保险费。
普通终身寿险: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提供终身保障;2.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提供终身保障;3.在保险单失效时支付退保金;4.具有灵活性,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付保险费的方式。
联合人寿保险单:承保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生命的一份人寿保险单,叫联合人寿保险单。
保险费可以调整的寿险单:终身寿险的一种形式,是普通终身寿险单的一个变种。
在最初几年内,年保险费低于普通终身寿险单的年均衡保险费,此后高于年均衡保险费。
(适用于年轻家庭,他们对保险保障需求大但收入水平不足缴付终身寿险单,但缴付能力会逐年增加。
缺点是现金价值积累较为缓慢。
)
对利息反应灵敏的终身寿险单:
可以调整的寿险单:一种典型的终身寿险单,但给予保险单所有人在一定的间隔期调整保险费、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选择,大多数情况下无须提供可保性证据。
两全保险:不仅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综合,与终身寿险的区别是保险有一定期限,其年均衡保险费要高于终身寿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简述保单红利的来源。
答:保单红利一般来自:预定死亡与实际死亡率之间的差异;实际投资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的差额;预定的经营费用与实际的经营费用之间的差额。
定期寿险的特征和作用:特征(1)可续保性(2)可转换性(3)重新进入定期保险(4)保费豁免与转换的相互影响。
作用:1.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亟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 2.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3.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4.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简述定期寿险的特征和作用。
答:定期寿险的特征有:(1)保险费低廉;(2)存在逆选择;(3)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4)保单可以变换。
定期寿险的作用有:(1)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2)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3)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如大学生、刚结婚有了孩子的年轻夫妇;(4)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终身寿险的基本形式:1.普通终身寿险单 2.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
两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从数学角度分析,保险公司作出了两种承诺: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情况下给付保险金;二是“生存保险”。
从经济角度分析,两全保险可分为两个部分: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和金额递增的投资因素。
作用:1.作为一种储蓄手段 2.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 3.作为为特殊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的手段。
分析两全保险的特征及其作用。
答:两全保险的特征有:(1)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充分的保障;(2)两全保险的保险费要高于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3)两全保险最能体现人寿保险中保险与储蓄的两重性。
两全保险的作用有:(1)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2)作为储蓄手段;(3)作为为特殊目的积累资金的手段。
简述变额人寿保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特征:
背景:(1)20世纪70年代,整个西方世界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促使利息率明显提高。
通货膨胀增加啦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并减少了其利润率。
由保险单质押贷款和退保引起的“资金游离”成为美国人寿保险业面临的巨大问题。
为了解决财务困境美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设计新的寿险品种。
变额寿险的特征:
(1)保证最低死亡给付金额。
变额寿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合同规定的最基本的保险金额,它不受保险公司投资效果好坏的影响。
变额寿险保单一般规定了一个最低的死亡给付金额,并设定了一个能够提供最低给付金额和保持必需现金价值水平的投资收益率,如4%。
如果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这个预定的收益率,则可以用来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些增加的现金价值可以用来增加死亡给付金额。
如果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这个预定的收益率,则会减少现金价值,从而减少死亡给付金额,但决不会低于规定的最低死亡给付金额。
变额寿险的另一部分保险金额是变动的,随资金运用业绩的好坏而变动。
(2)分立账户。
分立账户是变额寿险产品价值的基础。
保单现金价值计入分立账户,分立账户内的资产与公司普通账户资产相分离。
(3)高风险、高返还。
变额寿险的保险金额随分立账户投资经营结果的变化而变化,投资风险的承担者是保单持有人。
因此,变额寿险资金运用遵循盈利为主的原则,其投资风险高于定额寿险,收益率也可能高于定额寿险。
(4)保险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
变额寿险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了选择投资组合的权利,保险人按照保单持有人指定的投资方式,将其保单项下积累的资金投资于共同基金、股票、债券或货币市场基金,并由保单持有人承担资金运用的全部风险。
如果资金运用得好,可多得保险金,如果资金运用不好,就少得保险金。
而保险人只负责死亡和费用风险,即保证被保险人有一个最低的死亡给付金额。
为什么说变额人寿保险单也是一种证券:
简述万能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主要区别:
1.区分要素(传统保险单不区分其死亡率、投资和费用组成部分,但万能人寿保险向保单所有人显示所缴保险费如何在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现金价值中间分配)
2.现金价值(万能人寿保险单所有人将得知保证的现金价值变动的情况)
3.保险金额改变
4.保险费缴付:大多数万能人寿保险单规定了第一年应缴的最低和最高保险费金额,在以后每年缴付多少保险费则由保险单所有人自己决定,但有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和最高金额。
5.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
6.管理和销售费用
7.投资收益
8.保险单质押贷款
与传统的人寿保险产品相比,投资型人寿保险有哪些特点?
答:(1)投资决策的主体不同。
在传统寿险业务中,保险资金投资决策权属于寿险公司,而投资型人寿保险赋予保单持有人投资的决策权。
(2)给付的保险金不同。
传统寿险业务采用定额给付方式,而投资型保险在整个保险期内保额是随资金运用的实际成绩的变动而上下波动。
(3)保险双方承担的风险不同。
在传统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承担死亡、费用、投资所有风险,而投资型寿险业务,保险人只承担死亡与费用的风险,而将投资风险转嫁给了保户。
(4)保险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在传统寿险业务中,保险资金由寿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用,并承担一切风险。
而在
投资型人寿保险中,保险资金通常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用。
(5)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不同。
传统寿险产品在费用分配、保单结构方面不够透明,而投资型人寿保险在费用分配和保单结构方面非常透明。
(6)设置的账户不同。
在传统寿险产品中投保人所缴的保费计入寿险公司的普通账户,而投资型人寿保险采用分立账户。
案列题: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答: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
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章
生存年金:基于被保险人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确定年金:无论受领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都将在某一确定时期支付年金。
确定年金不含生存者利益,每期给付都由本金和利息构成。
纯粹终身年金: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是典型年金保险,只要年金受领者生存,继续给付年金。
(为原始型年金,年金给付以年金受领人生存为条件。
当年金受领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就免除任何偿还给付责任,即不退还已缴保费,不给付现金价值。
)
即期年金:年金无基金的累积期,在购买后的一个给付间隔期(月、季、半年或年)后开始给付第一次年金。
必须用趸缴费方式购买。
延期年金:基金分累积期和清偿期两段,通常在购买后经过一段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18岁或65岁)后才开始支付年金。
可以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也可用分期交费方式购买。
比较分析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异同:
年金保险与寿险的比较
(1)防范风险不同购买年金保险–为了在老年期间持续获得一笔资金,用以防范因寿命过长而导致没有足够生活费用来源的财务风险。
购买寿险–为了在需要时积聚一笔资金,用以防范被保险人早逝导致收入损失的财务风险。
(2)给付条件不同年金保险–以年金领取人生存为给付条件,主要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收入保障。
寿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主要为受益人提供经济收入保障
(3)逆选择不同
(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逆选择)
逆选择:指投保人在选择买不买保险/买什么或买多少保险的时候,按对己有利的原则做出决策的行为动机;如果缺乏有效控制机制,如限制性合同条款及核保过程,会导致保险经营失败。
1、更倾向于购买年金保险的人–身体健康、预期死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人。
2、更倾向于购买人寿保险的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预期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
3、选择导致死亡率差异–年金死亡率明显低于寿险死亡率
4、使用不同生命表–年金保险使用年金生命表–寿险使用寿险生命表
(4)死亡率改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同
任何生命表都有一定的安全边际
(人类的预期寿命越长,对保险公司经营寿险越有利)
1、寿险生命表–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将高于预期死亡率。
2、年金生命表–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将低于预期死亡率
3、影响不同–随着人们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这一趋势将使年金生命表的安全边际逐渐减小,而寿险生命表的安全边际将不断扩大,产生相反影响。
简述偿还式年金的种类:1.保证分期给付次数的终身年金。
2.分期偿还年金 3.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
分析保险公司在年金保险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责任:
1.在累积期内的给付责任:在年金的累积期间,如果投保人死亡或终止年金合同,保险人有义务退还保单持有人
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
2.在清偿期的给付责任:
——对于纯粹年金,以年金受领人生存为给付条件,当受领人死亡时终止年金给付;所缴的年金保费不必提存偿还基金,全部用于年金给付之用,因此,每元保费支出对应的年金收入最多
——对于偿还式年金,保险费并不全部用来向年金受领人支付年金,部分保费用于保证年金保险的最低支付(用保证的分期给付次数表示,或以退还剩余年金表示),无论受领人生存与否,保险人都要支付这笔最低保证给付。
因此,同一笔保费,返还年金的给付期间比同等条件下的纯生存年金要短
第五章
弱体健康保险:专门承保身体有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的保险。
弱体健康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高,或者要求被保险人放弃一些医疗条件。
在有些情况下,弱体健康保险会给付第二次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事故的三个构成要素:
(1)意外发生的。
1.非故意和非预料的事故。
2.还包括
——应该预料,但因疏忽而发生
——可以预料,但因为无法抗拒或技术上无法躲避
——法律或职责不允许避免
(2)外来原因造成的。
(3)突发的、短期的。
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很直接的关系,在瞬间造成的伤害,来不及预防。
伤害的三个构成要素:
(1)致害物:器械、自然、生物等
(2)伤害对象:仅指被保险人生理上的伤害,非权利上的侵害。
(3)伤害事实: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保险期限较短 2.净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 3.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
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的。
(这三点与财产保险相似,与人寿保险相异)
与人寿保险相同之处在:保险标的、保险额的确定、指定受益人等方面。
健康保险的分类:
按损失原因分:1、意外伤害保险 2、疾病保险。
按损失种类分:1、收入保险 2、死亡和残废保险 3、费用保险
按承保标准分(承保标准较不严格的健康保险):1.简易健康保险 2.老年健康保险 3.特种风险健康保险 4.弱体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项目包括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给付和丧失工作能力收入给付等,可以只
保其中一二项,也可以承保各项。
2.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或双目完全失明,或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
废的,给付保险金全数。
因意外事故造成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3.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伤害,可按丧失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x伤残
程度百分比。
4.在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险中,保险金额也是死亡和伤残给付的最高限额。
第七章(案例题)
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
该法最早体现了可保利益原则。
该法规定:替无可保利益的生命投保是无效的保险,保险单上必须载明投保人、受益人的姓名,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重要事实: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
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自动弃权原则是指合同一方保险人自愿地放弃了一项合同权利,以后不能以这项合同权利被违背为由来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或给付要求。
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合同一方既然自动放弃了一项合同权利,将来就不能后悔,重新主张这项权利。
简述人身保险中的各类可保利益:
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作如下表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继续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利益,金钱、血缘、婚姻等关系都能产生这种可保利益。
具体包括:1.投保人对自身生命的可保利益;
2.投保人对他人生命的可保利益,具体可以由以下三种关系产生:由婚姻和血缘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产生;由其他经济关系产生。
3.保险单受让人的可保利益
简述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单不是属人合同?
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对损失发生并不产生像属人合同(如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相同的影响。
简述构成人身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陈述、隐瞒和保证这三项法理。
陈述:是指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而向保险人所作的书面或口头的声明。
当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确,则称为错误陈述。
陈述分为事实陈述和约定陈述。
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实作了错误陈述,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隐瞒:保险人隐瞒一件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与错误陈述一件重要事实相同。
隐瞒的一件事实是否重要也是根据倘若保险人知道了该事实后会否影响承保决定和费率制定来判定。
保证:保证是一项从属于合同的许诺。
在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原则是合同赖以成立的一项基本条件,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简述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行为的主要规定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a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b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c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单
⏹保险费收据
⏹保险单
标准条款:
一、完整合同条款:保险单和投保单以及特约文件等构成完整的合同。
投保单上所有的表述都为陈述而非保证,如保险人动用解约权就必须证明投保人有错误陈述。
二、不可争议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签约时投保人的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
或欺骗为理由来行使解约权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申请的要求。
该条款的例外:
(1)受益人怀有谋害被保险人的意图取得的保单
(2)由他人代被保险人体检
(3)在取得保单时不存在保险利益
三、宽限期: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28~31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
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出险,保单有效,保险人按约定条件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但可以扣除所欠保费以及利息。
四、复效: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费,且没有适用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保险合同效力暂时中止(停效)。
对于停效的保险合同,一般允许保单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如两年)可申请恢复法律效力。
五、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如果保单所有人终止保单,有权选择如何获取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解释确定现金价值的基础或方法。
六、保险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单所有人发放为期一年的贷款,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