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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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参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的咨询审查,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3条初步设计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审查要点主要涉及技术性审查部分。

第4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
2、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规定;
3、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5、工程勘察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深度,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6、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5条提交设计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
3、全套设计文件(含必要的计算资料);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6条审查要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结合项目的实际提出明确的结论。

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方案和量化指标,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利于设计优化完善。

第7条高速公路项目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按设计文件内容分章节编写,包括项目概况、总体评价、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方案、设计概算及基础资料等。

其他等级公路项目参照编写。

第8条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构造物方案及设计概算。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9条评价设计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第10条评价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可”批复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11条初步设计审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依据,技术设计文件审查以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为依据。

第12条评价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是否客观、科学和合理,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可靠。

第13条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4条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总说明书
第15条总说明书的审查内容包括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

第16条重点审查说明书中对上个环节批复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占用土地及设计所采用的标准,方案比选是否科学、客观,推荐方案是否明确。

第17条核查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深度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要求。

第18条核查路线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明确,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是否合理,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采用的对策是否合理可行。

第19条审查技术标准与指标的总体运用是否得当,沿线大型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服务区及管理站等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是否协调,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是否与交通量相适应。

第20条核查路线方案布置与上个环节批复的线位是否基本一致,评价重大变化路段的论证是否充分、合理,方案比较及推荐方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第21条评价不良地质路段及特殊路基设计的比选论证是否合理。

第22条核查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相适应,评价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桥位、桥型比较。

第23条核查隧道净空是否符合标准,隧道方案比选论证是否充分,是否逐处说明了隧道与路线及地质的协调性,对隧道通风、供电、照明、监控、通讯、消防、标志等安全设施的规模、标准及方案是否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第24条评价路线交叉的设置、标准、规模及方案比选是否充分、合理,核查互通立交的分布是否与“工可”批复吻合。

第25条核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否与公路几何设计、交通量、公路功能、服务水平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相适应。

第26条评价路线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评价及水土保持评价专项报告的结论。

第27条核查设计概算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

第28条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充分体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要求,提出的科研计划是否必要、可行。

第29条核查路线平纵面缩图是否清晰表达了主要控制点、主要城镇、主要结构物及沿线设施、特征桩号、县界及相关的其他交通线路。

第四章总体设计
第30条本章审查内容包括平面总体方案布置图、平面总体设计图、典型横断面图、全景透视图及分期修建方案设计图等。

第31条重点审查总体方案布置图,各方案的主要结构物布置是否满足公路基本功能需要,是否与沿线地形、地质、自然景观相协调,各专业设计是否体现安全性、整体协调性、经济合理性及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32条从经济性和实施可操作性角度,对经过城镇、基本农田及地基较差路段,核查是否进行路堤方案和桥梁方案的综合比较,评价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提出修改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第33条对路线布设困难路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核查是否应用全景透视图或复合透视图进行检验评价,山区公路宜通过设计提供的三维动态模型或动画进行评价。

第五章路线
第34条本章审查内容包括平面图、纵断面图、透视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用地表、公路用地图、不良地质地段表及征拆迁数量表等。

第35条重点审查路线方案比较是否客观、科学,推荐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各项技术指标的应用是否得当。

第36条核查各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是否符合“工可”批复精神,如有较大出入,则应评价设计理由是否充分,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方案。

第37条核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风景名胜保护点分布等情况是否完整、准确,进一步评价路线方案的合理性。

第38条核查各设计方案比选的深度是否相同,比选方案里程一般应不小于推荐方案的30%。

第39条评价路线方案比较是否综合考虑工程实施条件、技术经济、营运安全、占用土地及水利、环保、铁路等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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