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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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中,也就是说应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的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通常应是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

第二,行为要件:即支配股东实施另外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加害他人之故意。第三,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与相对人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也谈不上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法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1)特征:

A.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B.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C.其实施必须有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启动

D.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只是有过错的股东

E.适用上的谨慎性(2)适用:

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A.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似有实无;

B.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C.章程违法,组织机构不完备;

D.其他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②适用要件

A.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B.股东实施了上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

C.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3)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

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②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③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④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⑤母公司对子公

司的无度操纵、干预。⑥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2.公司资本原则

答: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数额,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则必须依法履行增资程序、修改章程。

其基本含义有:①公司资本必须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并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按期缴纳;③出资方式具有法定性。(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即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经常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体现:①禁止股东退股、抽逃出资;②不得折价发行公司股份;③对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予以限制;

④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⑤禁止回购公司自身的股份、禁止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⑥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公司股利。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A.资本三原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有悖于公司自治的理念

B.公司资本三原则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有悖于促成交易的理念

C.资本三原则以抽象的资本信用为理论基础,难以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

1、从合伙与公司的演进看有限责任制度变迁

2、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信用的关系4、隐名出资的法律分析

一、隐名投资的含义、出现原因及表现形式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或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为显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为隐名出资人。投资主体上,隐名出资人可以为自然人或公司;投资形式上,隐名投资人可能附著于一个或几个显名股东身上;在经营方式上,不管隐名出资人是否控制、参与管理,或只是纯分享股东的权益与分担股东的风险,都属于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对投资的限制,出于规避法律的需要,或者投资者的身份不宜公开,或者为享受国家某些优惠政策等等,投资者不得不采取隐名的方式。隐名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现以内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在内资企业中的存在的隐名投资表现形式:

1、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享有购买股权资格的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而拥有经济能力的投资主体不享有购买资格。

2、公司股东之间存在高度的信任关系,一定程度上也缺乏法律意识,投资人认缴股份或者增加投资后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

3、公司法规定未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发起人股份不得转让,据此,原投资人有意提前转让股权时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用私下的协议转让形式进行变通。

4、境外投资者用国内投资者的身份设立生产性企业的情况也有存在,原因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时需受到注册资金限制,并且在购买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也有诸多困难,而内资生产性企业在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受到的限制较为宽松。

●在外资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存在的隐名投资表现形式:

1、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通常采取授权资本制,分期进行出资,有些境外投资者第一次在国内投资失败后,第一个设立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尚未出资到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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