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抓好施工作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贯穿于施工活动的全过程。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三、凡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1、建安投资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2、申报市级以上标化示范工地或优良工程的项目。
3、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被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目。
4、工程建设中有基坑的项目。
5、市政工程有桥梁、隧道的项目。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安装的项目。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将工地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与我委提供的信息中心平台窗口对接。
五、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出资方式1、尚未招标的工程项目2011年1月1日起,尚未办理发包、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符合本通知第三点规定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招标人应将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费用招标人按本通知要求,并对照电信运营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单列,投标人应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单列,并不可竞价。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管的需要,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测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监控施工过程,防止事故发生,提高工程整体管理水平。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
三、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公开透明: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授权和管理权限。
3. 专业管理:由专业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1. 设备选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摄像头、录像设备、监控软件等设备和系统。
2. 安装位置: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应能够全面监控施工现场,具备良好的视野和画面清晰度,并确保不影响施工作业。
3. 电源和网络接入:保障视频监控设备的稳定供电和网络接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存储和备份: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足够的存储空间,同时定期进行视频数据的备份和存档,以备后期查阅和分析。
五、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1. 系统管理:设立专门的视频监控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监控设备的巡检、故障处理等。
2. 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操作视频监控系统。
3. 审核和监督:定期对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控系统的运行有效性。
4. 备案登记: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地点等信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六、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数据保护: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保护视频监控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的篡改、丢失或泄露。
2. 隐私保密:在视频监控设备的位置选择和角度设置上,要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宁建工字[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3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八日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现代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
第三条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第四条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一)18层以上高层建筑;(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三)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四)1000m2以上(含1000m2)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相关费用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承担。
成建委[2011]622号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1]62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成都市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强化施工现场过程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管理系统安装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安装视频管理系统:(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
1.主体施工未到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房屋建筑工程;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二、视频管理系统安装要求(一)摄像头安装部位及类型。
成都市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网络运营服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具体负责受理安装、维护等运营服务业务。
视频管理摄像头应安装于工地大门口、人员进出场刷卡门口、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材料储备(加工)- 1-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面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运营商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如需迁移、拆除视频监管点位,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二)摄像头安装数量。
摄像头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0.5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2)建筑面积5至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6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0.1至1亿元的不少于3个;(2)工程造价1至3亿元的不少于4个;(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3.轨道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头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视频监控系统的申报、安装、使用、拆除一、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
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进行安装,并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场地的总平面图和施工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给网络运行服务商。
二、确定安装方案.网络运行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视频监控点的数量、安装位置、安装计划等;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在3日内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三、系统审批。
按规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资料:1.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同时提交《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1份、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1份;2.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视频监控服务合同;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等资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四、安装与使用。
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配合下,网络运行服务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视频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安装至少1处视频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视频监控服务合同及时安装.五、系统方案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六、拆除与移机。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建质安[2006]82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设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场容环境、作业条件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包括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对工程建设相关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监控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监督。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中央及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三)投资规模(含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及其他建设工程;(四)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立交桥、跨河桥、隧道、地铁、车站、港口建设工程;(五)建筑物(构筑物)整体迁移工程;第六条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并交纳设计、安装和传输等相应的服务费用。
设计、安装和传输服务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并办理工程远程视频监控注册。
凡未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委托书(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措施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办法1. 背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视频监控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2. 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2.1 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位置、角度和覆盖范围的合理性。
2.2 视频监控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清洁、线路检查、摄像头调整等。
如出现设备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3 视频监控设备的数据存储应备份和加密,确保数据安全和可恢复性。
3. 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与管理3.1 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
3.2 视频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应合理,不能超出施工现场的必要范围。
3.3 视频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确保设备和画面的正常运行。
3.4 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和审查权限应限制在有关人员之间,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3.5 视频监控设备的记录应保存一定时间,以备后续调查和追踪使用。
4.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使用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5. 监督与检查建立定期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的合法使用和有效运行。
监督与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工作。
如有其他补充规定或调整,将另行制定并实施。
以上办法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工程现场监控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现场监控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中的监控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监控管理是指对工程现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施工目标。
第四条工程现场监控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做到事先规划、全程监控、后期评估。
第五条监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有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工程现场监控管理应当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合理安排监控人员,确保每个施工环节都有专人进行监控。
第七条工程现场监控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和管理结合,提高监控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其具备监控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调整监控设备。
第二章工程现场监控设备第九条工程现场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监控终端、录像设备等,以实现对施工现场的全方位监控。
第十条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适当位置,确保对施工现场的全面覆盖,同时要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清晰画面。
第十一条监控设备的维护应当及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设置于私人区域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地方。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的使用应当合法,不得用于非法监控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工程现场监控管理第十四条监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监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影像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保存,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以备后期查证。
第十六条监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召开工程现场监控管理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监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接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监控设备规划与布设1. 视频监控设备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划和布设。
在决定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施工场地的大小、形状、隐蔽性等因素,确保监控设备能够全方位覆盖施工现场。
2. 监控设备应设置在能够有效监控重要区域、设备和场景的位置,避免监控死角和盲区。
3. 监控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故障处理和更换。
4. 监控设备的安装需要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施工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视频监控数据存储与备份1. 视频监控数据应按照要求进行存储和备份。
对于重要的监控数据,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2. 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存储容量,能够满足监控数据的存储需求。
存储设备应具备防水、防火、防尘等功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3. 存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存储空间并处理存储故障。
四、监控数据查看和管理1. 只有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查看和管理监控数据。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随意查看、复制、修改和删除监控数据。
2. 监控数据的查看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监控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密性。
3. 监控数据的查看和管理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并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数据异常。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2. 对于故意破坏、篡改或删除视频监控数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的基本规范。
2. 监控设备的种类、布设和管理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但应保证安全、合法、科学和有效。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津建质安〔2015〕35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35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9月10日附件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大气扬尘监测及现场管理等进行实时图像、数据监控及超限报警,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超限报警的处置管理;负责制定与视频监控相关的技术要求; 负责指导区县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视频监控和监管信息纳入市级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市级监管信息平台设在市质安监管机构。
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程实施细则
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程实施细则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一、系统功能(一)实现目标功能1、远程视频监控功能 A. 工地出入口:工程设备、设施、材料进场管理、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安全通道设置、安全“七牌二图”宣传告示等情况。
B. 仓库区及场地管理:包括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场、大型机械使用、基坑开挖放坡、围护及坑边堆载等情况。
C. 施工操作管理:如作业人员安全装置、脚手架、临边围档及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根据所戴安全帽颜色区分现场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等。
全天候监控掌握动态即时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工地本地/集中录像功能录制现场监视情况,随时检索回放,杜绝危险事故及非法盗窃等行为,减少工地物资损失。
工程监控人员可以设置指定录像时间,也可以通过回放器查询录像文件,进行回放。
3、远程管理指挥功能工地负责人可以借助网络实现在线管理: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查看所辖所有的现场施工情况、物资安全;也可以通过语音、文字实时通讯系统和各个实施点负责人在线交流。
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专家通过远程指挥系统,及时了解现场环境、远程掌握工程进度并通过喊话功能,指挥现场。
目标:A.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采用远程监控系统可以适当减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或使管理人员制订针对性管理措施,及时发现违规现象,使整改信息传达落实,有的放矢,提高掌握现场情况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通过宏观监控,优化施工场地布局,合理规划,综合调配人力物力。
随着无线宽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更可使高层管理者们出差途中随时了解工地进展情况,提高采取对策的实效性。
B.落实岗位职责,便于调查和明确责任现场施工人员文化层次参差不齐,远程监控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敦促了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促进规范操作意识,便于施工统一管理。
南海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南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和《关于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府复?2010?5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施工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负责对在— 1 —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下放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二、实施范围第五条 2010年5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二)15层以上(含15层)高层建筑;(三)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四)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构筑物;(五)5米以上(含5米)的深基坑工程;(六)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单体或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
2024年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等各类施工现场使用的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监控摄像机和相关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规范和保密要求。
第五条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原则。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原有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方案和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需要,进行视频监控系统的合理布设和建设。
第九条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尽可能全面、合理的摄像监控点,确保对施工现场的重要区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图像质量和音频质量,能够清晰显示和记录相关画面及声音。
第十一条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应当安装在合适的位置,能够最大程度地覆盖施工现场的各个区域。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保持稳定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行,无障碍地实时监控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存储时间和画面质量,并在系统设置中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画面和录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并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复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记录和存储记录,确保监控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化融合、智慧佛山”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三水”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强市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建质〔2011〕8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强化施工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打造优质平安工程。
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决定对三水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并制定了《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立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是我区创新工程监督管理模式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整合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借助现代通信科技和远程视频技术,建设综合实用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新平台。
通过该系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进行远程监控,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状况,对违章作业人员以威摄作用,有效促进施工现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因此,加强远程监控的建设,对提高各责任单位的管理水平,加快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
各单位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业管理科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联系人:范宝文,电话:87780221)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三水”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施工保证措施,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强市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建质〔2011〕8号)和《关于建设“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请示的答复》(三府办报字10-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工地视频监控管理办法(14年发文版)
工地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加强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二条集团信息化中心为监控系统设计及技术指导单位。
第三条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权限管理及系统实施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各管理及监察部负责项目监控设计方案、维保修方案的审核及监控录像的管理。
第五条地区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监控方案的设计、申报及集团统一供应监控设备的申购审核,督促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保修。
第六条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集团统一供应监控设备的申购,监控系统安装、维保修及设备的保管。
第七条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所有监控设备的资产管理,负责监控系统网络的开通及网络维护,并指导监控系统的安装与维保修。
第八条地区监察分室负责监控录像硬盘的管理。
第三章无线高清监控技术标准第九条本监控系统中,前端摄像部分采用1080P高清网络监控设备。
其中1080P高清网络摄像机主要用于工地出入口、工程部办公区域等的监控,1080P高清网络一体化球机用于施工范围内的监控;后端录像设备采用嵌入式网络硬盘录像机(NVR)。
第十条本监控系统所有摄像枪机或球机均支持红外摄像,摄像枪机最佳监控距离30米以内,一体化球机最佳监控距离500米以内。
第十一条本监控系统中,前端监控点位至后端监控室距离超过100米的监控信号一律采用无线传输;前后端不超过100米,且无开挖等施工项目的,可使用超5类网线作为信号传输线缆。
第十二条本监控系统中前端监控点位和后端监控室必须具备供电条件,供电电源为220V交流电,前端监控球机配备0.5h UPS及16G的SD卡。
第十三条项目初勘阶段不具备供电条件的项目可使用便携式DV摄像监控方案。
第十四条监控室设定原则1、监控室要求设置在长期固定场所内;2、监控室须确保可接入有线互联网光纤;3、发射网桥与监控室的接收网桥之间避免遮挡;5、监控室环境要求具备防水、防雷、通风散热及安全保卫等条件;6、监控室网络接入原则上要求每个项目使用独享光纤,每条光纤配置一个静态IP地址。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一、视频实时检查要求(一)检查时间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人员到位情况检查时段:早上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检查对象、检查频率1、一般监控工地从全市建筑工地中随机抽取,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简称市监控中心)对其检查每两星期不少于一次。
2、重点监控工地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简称市安监站)多次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市建设局审议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市监控中心对重点监控工地实施重点检查,每星期检查不少于一次。
3、责令停工工地被市建设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镇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或《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市监控中心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工地是否落实停工整改措施.(三)检查内容1、人员到位情况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以确定其到位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被检查人员不到位:(1)接到电话通知后,20分钟内未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的;(2)因学习、会议、述职、事(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到位的,未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学习通知、会议通知、述职通知、事假单、休假单和镇级医院出具病假单等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或镇级医院的病假单);(3)因突发情况无法到位的,20分钟内未向市监控中心传真所在单位出具的事假单和镇级医院出具病假单等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或镇级医院的病假单);(4)因第(2)条原因超过5个工作日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履行被检查人员职责的或被委托人不具有相同资格或出具的委托文件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或未将委托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5)因(2)条原因超过1个月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将变更手续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
北京市建筑工地监控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地监控实施办法一、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为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责任主体,承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使用费用并承担管理责任。
视频监控设备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视频监控设备的维修保养,并将视频数据实时传输到全市扬尘视频监管平台。
建设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和管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范围及数量全市符合安装条件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线性长度1公里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数量和种类应符合《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DB11/T 1708-2019)第4章节第4.3节4.3.1条、4.3.2条和4.3.3条的要求;混凝土搅拌站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数量和种类应该符合该技术规范第4.3.1条、4.3.7条的要求。
三、视频监控设备与运维服务公司选择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视频监控设备和运维服务公司,但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DB11/T 1708-2019)关于视频数据采集及存储的技术标准要求;运维服务公司系统技术配置在满足上面两个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北京市施工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对接规范的相关要求(见附件1),并负责将视频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到视频监管平台。
四、全市扬尘视频监管平台使用北京市施工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定于2020年12月25日正式上线运行。
各区住建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要求填写《应用系统(数据、权限)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向市监督总站申请,经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后,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内网综合办公门户()进行访问,登录后,在办公管理界面查找全市扬尘视频监管平台。
《工程建设国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暂行标准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暂行标准一.系统设计要求(一)规范性和实用性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要基于对现场的实际勘察,根据环境条件、监视对象、维护保养以及监控方式等因素统筹考虑。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设计任务及建设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二)先进性和互换性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在技术上要具有适度超前性和设备的互换性,为系统的增容和改造留有余地。
(三)准确性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确保能在现场环境条件和所选设备条件下,对防护目标进行准确、实时的监控,能清晰显示和准确记录防护目标的的可用图像。
(四)完整性1.系统要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2.除(四)款第1条外,还应对现场视频探测范围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以便获得现场的完整的图像信息,减少目标区域的盲区。
3.当需要复核监视现场声音时,系统要配置声音复核装置(音频探测)。
4.联动兼容性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能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等系统联动。
当与其他系统联合设计时,应进行系统集成设计,各系统之间既能相互兼容又能独立工作。
并要提供相应的通信接口,以便与上位管理计算机或网络连接,形成综合性的多媒体监控网络。
二.系统设备要求(一)前端设备1.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隔离区、留置室、审讯室及需监护的停机坪、码头、站台、货物堆放场等位置安装监控摄像机。
其中,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留置室、审讯室等位置如果配备音频探头,要与同位置监控摄像机视频信号一对一同步,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等位置配备报警联动装置。
2.监控摄像机等视频探测设备要保证清晰有效地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南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安全
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和《关于建筑工地视频监控
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府复〔2010〕5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建筑工地视
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
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施工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
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负责对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下放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
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二、实施范围
第五条2010年5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15层以上(含15层)高层建筑;
(三)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构筑物;
(五)5米以上(含5米)的深基坑工程;
(六)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单体或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八)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2010年5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2010年5月1日主体仍未封顶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工程进度距完工尚有半年以上合理工期的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七条2011年1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单项、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第八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采用室外球型摄像机云台,支持CCD 23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水平分辨率达彩色540线、0.8LUX,黑白570线、0.1LUX,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具有360度无限位旋转,180度自动翻转,速度12度/秒,支持自动扫描、自动巡航、守望等功能。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单项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5)对大型或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设置2个以上(含2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相应增加。
每增加一个出入后增加一个监控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3个;
(2)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4个;
(3)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不少于5个。
第九条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
每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应对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按安装数量顺序应安装在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1个、施工现场平面45度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1个和其他适宜安装的较高点。
安装位置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
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基本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
(三)监控点应尽量选择能够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按本办法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数码照片等资料;
(三)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提交中标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数码照片等招投标的履约资料,有效实施标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需安装视频监控的建筑工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区安监站提交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区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视频系统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在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
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按视频监控布点方案和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及时完成安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 必须将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报区安监站审查,并加具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监控布点平面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安监站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第十五条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区安监站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起重机械拆除前,可凭起重机械拆除告知登记表向区安监站办理视频监控设备的注销手续。
塔式起重机等顶升式起重设备需在设备降至地面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在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七条区安监站在收到视频监控系统修改或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区安监站通过监控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对我区在建工地实行视频远程实时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人员到位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停工工地及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
在工地视频范围内对工地实施监督管理。
五、设备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网络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的维护工作。
区安监站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区安监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条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小时内修复完成。
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区安监站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而发生的设备更换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向网络服务商赔付。
第二十一条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
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安装。
第二十二条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列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询价情况和双方合同约定,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参考标准:按合同约定的监控点数量确定单价,基准单价为每个监控点1000元/月,每增加一个点,单价下浮一个档次(下浮10%),但单价最低不少于730元/月。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安监站和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