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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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于2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披露流程

第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1、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见本制度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于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3、公司财务计划本部、并购与投资银行部、战略联盟管理部等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4、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向董

事、监事、高管通报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董秘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以电话、传真、接待、沟通答疑会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对不同投资者都要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6、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7、信息披露专线及投资者关系专线是公司联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及公司股东的专用电话。董事会秘书应保证该两部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经理层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四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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