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健干部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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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保健干部就医指南
目录
一、福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医疗保障的对象
二、福州市保健干部就医定点医院
三、药品报销目录范围及部分药品审批程序
四、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审批程序
五、一次性耗材报销范围及审批程序。
六、特殊情况就医。
七、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管理。
八、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福州市保健干部可以与市保健办联系办理家庭病床。
一、福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医疗保障的对象
福州市直机关、市直企事业单位(含党派、群众团体)的副厅以上领导干部、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警,统称“福州市保健干部”,其医疗费纳入福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健办”)统一管理。
二、福州市保健干部就医定点医院
1、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副厅待遇的离休干部)市级定点医院有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市八医院、市中医院、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肺科医院、市皮肤病院、市传染病院共十家。
省级定点医院由原来的一家扩大至省立医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三家。
在上述定点医院门诊和住院均可记账。
此外,在南京军区福州总院和省人民医院住院可以记账,但门诊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市保健办按规定报销。
2、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警市级定点医院有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市八医院、市中医院、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肺科医院、市皮肤病院、市传染病院共十家。
在上述定点医院门诊和住院均可记账。
增加省立医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院以及省人民医院五家医院为定点医院,在这五家定点医院住院可以记账,但门诊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市保健办按规定报销。
门诊就医须凭《保健证》、《通用门诊病历》、医院就诊卡。
住院须持《保健证》、《通用门诊病历》、“入院通知书”到市保健办开具《住院介绍信》。
三、药品报销目录范围及部分药品审批程序
使用《福建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目录(第二版)》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凡列入上述药品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合理使用,其费用个人不负担,但为避免调节免疫类辅助性药品的滥用,规定对下列22种范围内的药品列入审批管理:
西药13种—β-胡萝卜素、乌苯美司、A群链球菌、小牛脾提取物、脾氨肽、匹多莫德、果糖二磷酸钠、果糖、转化糖、人血白蛋白、绿脓杆菌制剂、洛铂、埃索美拉唑。
中成药9种—康莱特软胶囊、康艾注射液、参芪扶正注射液(丸)、金复康口服液、黄芪多糖注射液、养阴生血合剂、健脾益肾颗粒、欣力康颗粒、紫龙金片。
上述22种药品审批程序
福州市保健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上述药品时,由经治医生提出建议,填写《药品审批表》一式二份,经科室主任核签,报市保健办审批,随到随办。
因抢救病人需要可先使用,但必须在十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市保健办不予以支付或报销。
四、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审批程序
福州市保健干部因病情需要进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应由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室主任核签,单项收费在300元至1000元内,必须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急诊抢救特殊情况除外),由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单项收费在1000元以上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急诊抢救特殊情况除外),并经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报市保健办批准后予以实施。
五、一次性耗材报销范围及审批程序。
1、一次性耗材报销范围按照省保健办制定的一次性耗材报销范围执行。
2、一次性耗材报销标准。
参照闽财社[2003]56号文有关规定,血管支架等医疗耗材基金支付最高标准为:血管支架18000元、球囊12000元、人工髋关节10000元、心脏起搏器(单腔)15800元、心脏起搏器(双腔)28000元。
除此之外的一次性耗材单项金额最高报销标准为20000元。
3、审批程序。
福州市保健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一次性耗材,根据省保健办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使用常规、国产的,单价超过1000元的,由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室主任核签,经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报市保健办审批,因抢救病人需要可先使用,但必须在十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单价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使用常规、国产耗材,不需审批,如因特殊需要使用进口耗材的,在无同类
国产耗材情况下,由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室主任核签,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批后予以实施。
六、特殊情况就医。
1、急诊就医规定。
急诊就医是指福州市保健干部因疾病突发而进行的就医活动。
急诊就医可选择就近医院进行诊疗,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市保健办按规定报销。
2、外出旅游、探亲的医疗费报销规定。
福州市保健干部外出旅游、回原籍探亲应事先向市保健办申请,并携带个人申请报告及本人的《保健证》、《通用门诊病历》到市干部保健办办理有关手续。
在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待回榕后,持接诊医院的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到市保健办办理报销手续。
3、对于出国(境)或在国(境)外定居的人员。
根据闽财社[2001]28号文件精神,凡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属报销之列。
4、异地安置的福州市保健干部,因病就医可就近在本地区乡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待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其家属携带异地安置人员的《保健证》,接诊医院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到保健办办理报销手续。
5、转外就医。
福州市保健干部如所患疾病在上述定点医院无法诊治,需要到省外医院就诊,应由本省三甲医院就诊医师提出建议,并由医院医务科审核之后报市保健办批
准。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市保健办按规定报销。
6、意外事故就医。
福州市保健干部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就医的,其医疗费用必须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方或加害方索赔。
索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之列。
七、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管理。
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接诊医院费用清单、正式发票等材料于每周二、五上午到市保健办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报销时需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如由亲属代办者,还须提供亲属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八、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福州市保健干部可以与市保健办联系办理家庭病床。
市保健办联系电话:83333040 87117818
福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