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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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内容政策性强,收集的资料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今后可能会对有些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如本文有与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文件依据: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

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

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2009]12号

(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

资的;

(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

(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O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4、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病假待遇

文件依据:台人社发[2014]127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病假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的计发

1、基本工资组成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为(以下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

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二)津贴补贴的计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四、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法》;浙人薪[1995]79号;台人社发[2014]127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事假规定如下: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二)事假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再请事假。

2、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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