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3【实施日期】2010.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
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安政办发[2012]14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2 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2日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减少供电中间环节,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所建住宅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不含公用设施、商业和临时基建用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投运后,资产无偿移交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住建、物价和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1日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康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市城区街道是指安康中心城区和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的街道。
第三条安康市城区街道两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商场、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是“门前四包”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
出租房和无人居住房的责任人是其产权人。
临街房屋建筑工地的责任人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门前四包”是指责任人对其门前责任区卫生、绿化、秩序、设施实行日常管理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方式。
“门前四包”责任区的范围是责任人所属建筑物立面、墙基(围墙)至人行道道沿以内区域。
第五条“门前四包”工作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
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康中心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主体,街道办和镇是“门前四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责任人具体实施。
城市社区协助镇办做好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7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为主管中心城市管理和城市创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中心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四)负责安康中心城市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指挥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城市管理工作。
(五)负责受理中心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城市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培训指导、督查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七)负责中心城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市管理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使用。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一)政办科(监察室)承办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建成区、建制镇以及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监察工作。
县城建或城管部门为同级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社区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办事处及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0-市政府00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6日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安政发[2013]1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安政发〔201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7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四、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度,副市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六、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七、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安政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7日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未领取前一律不准开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和造价。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安政办发[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节能墙改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新增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三)将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廉租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定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负责审批房地产预售许可、颁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负责产权产籍管理,依法审查和确认安康中心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其发证;组织制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安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通知如下:徐启方: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财政局。
王安利:负责市政府常务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监察、公安、税务、行政学院方面工作以及区域物流中心建设。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应急办、外事侨务办公室、驻外办事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办),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统计局,信访局,台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局、财政征收管理局、安康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信担保公司)。
联系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安全局,安康监狱,养老保险经办处,国家统计局安康调查队,省属企事业审计处,驻安部队,驻安武警部队,恒口示范区。
赵俊民:负责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对外开放、安全生产、电力、高新区方面工作以及新型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区域交通枢纽、县域工业集中区、安康机场建设。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中小企业促进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委员会),高新区,招商局,公路管理局,金州矿业公司。
联系总工会,工商联,安康供电局,地电安康分公司,西安铁路局驻安各单位,中石油安康分公司,安康机场有限公司,陕煤化集团陕南投资开发公司,陕西交建集团安川分公司,陕西高速集团白泉分公司。
梁志坚:负责南水北调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南水北调办公室,盐务局,物价局,粮食局,协助分管发展改革工作,联系国家粮食储备库。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13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一)财政预算决算公开。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大审批通过2012年政府预算草案和2011年决算报告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情况,实现全市各级政府预算决算的普遍公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79号)要求,纳入今年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的10个试点部门和单位,要按程序公开部门预算,并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年度部门决算后,同步公开本单位的部门决算情况;2013年,除另有规定的单位外,市级所有一级预算部门原则上都要公开部门预决算;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明年推行到所有预算单位,全面公开本级部门预决算情况。
(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各县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等情况既要在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开,又要在建设现场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大力推进保障房工程“阳光验收”,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参与保障房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23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23号二○○六年四月四日)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防范和消除出租房屋隐患,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42号令)、《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建设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结合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在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区公安、工商、地税、房管等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努力实现安康城区出租房屋登记覆盖率不低于80%,着重解决出租房屋底数不清、租赁人员情况不明、非法出租、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彻底改变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难的现状。
根据安康城区实际,要力争达到“五不漏”的具体目标:即出租房屋不漏登、信息不漏录、税费不漏征、治安不漏管、隐患不漏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应当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二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第四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各类规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计划、请示和报告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征收、减免税费;(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安政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细化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中省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群众关注关切,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二、工作任务(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1.加强预期引导。
通过门户网站及时转发国家财政、货币、就业政策,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解读全市经济发展领域相关政策,展示追赶超越成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按月公开全市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9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汉滨区行政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其他各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人均居住面积小、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兼顾、同步建设,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坚持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严禁大拆大建;坚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科学合理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安政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 号)、安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0]31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安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安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撤地设市以来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对606件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县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力促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06件)安康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606件)01.安康市人民政府2001年工作安排(安政发[2001]1号)02.安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2000年全市城建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安政发[2001]2号)0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1年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安康代表团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1]3号)04.安康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1]5号)0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生物科技工业园区十项优惠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01]6号)0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抗洪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1]8号)07.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发[2001]10号)0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1]11号)0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1]12号)10.安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安康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1]13号)1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1]14号)1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安政发[2001]15号)1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地籍调查的通告(安政发[2001]16号)1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安政发[2001]17号)1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投资环境整治年活动的通知(安政发[2001]18号)1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1]19号)1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1]20号)1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纲要》的通知(安政发[2001]21号)1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计划局等四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安政发[2001]22号)2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政发[2001]23号)2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1]25号)2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今冬明春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1]26号)2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1]27号)24.安康市人民政府2002年工作安排(安政发[2002]1号)2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至2010年安康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2号)2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康市城区出租车等公交客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4号)2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组团参加第六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5号)2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6号)2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2]7号)3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8号)3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的通知(安政发[2002]9号)3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2]10号)3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2]11号)3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至2005年安康市地方病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12号)35.安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6.8”洪灾后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安政发[2002]13号)3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安政发[2002]14号)3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体改办)等28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15号)3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17号)3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18号)4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告的通知(安政发[2002]20号)4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强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2]21号)4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安政发[2002]22号)4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24号)4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卷烟市场的通告(安政发[2002]26号)4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2]27号)4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29号)4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2]30号)4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31号)4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相关税收征管体制的通知(安政发[2002]32号)5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中药现代化科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33号)5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水利与农田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2]34号)5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35号)5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36号)5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2]38号)5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乡镇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2]39号)5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政发[2003]1号)5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03]2号)58.安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安康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3号)5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3]5号)6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6号)6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7号)6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8号)6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防汛抗洪实施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9号)6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10号)6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11号)6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开展经营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13号)6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3]14号)6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15号)6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03]17号)7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民生活安排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18号)7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抗洪救灾、灾后重建和重点经济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19号)7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水利与农田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3]21号)7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政发[2003]22号)7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23号)7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25号)7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26号)7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27号)78.《安康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暂行)》(市政府1号令)7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1号)8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4]2号)8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4]3号)8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的通知(安政发[2004]4号)8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5号)8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6号)8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7号)8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安康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9号)8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4]10号)8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11号)8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防汛抗洪实施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12号)9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税税率降低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13号)9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14号)9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安政发[2004]15号)9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瀛湖库区绿化治理的决定(安政发[2004]16号)9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为全市残疾人做好八件实事的通知(安政发[2004]17号)9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科技局等40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通知(安政发[2004]18号)9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4年中国秦巴药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19号)9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23号)9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24号)9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25号)10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04]26号)10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4]27号)10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肉)设置规划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4]28号)103.安康市人民政府批转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权属变更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29号)10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4]30号)10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通知(安政发[2004]32号)10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33号)10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4]34号)10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35号)10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发[2004]36号)110.安康市人民政府2005年工作计划(安政发[2005]1号)11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刘建民同志在全市畜牧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安政发[2005]5号)11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通知(安政发[2005]6号)11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5]7号)11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5]8号)11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为全市残疾人做好十件实事的通知(安政发[2005]9号)11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政发[2005]12号)11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5]13号)11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5]14号)11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安政发[2005]15号)12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通“畜禽产品绿色通道”的通告(安政发[2005]16号)12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5]17号)12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05]18号)12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5]19号)12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5]20号)12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换发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5]21号)12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5]22号)12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安政发[2005]23号)12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5]25号)12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安政发[2005]26号)13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和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号)13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阴县药王乡政府迁址更名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号)13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利县长安、双杨、正阳、张家四乡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号)13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全市煤炭行业关井压产成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号)13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旅游黄金周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号)13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号)13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文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安政办发[2001]7号)13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01年“扫黄打非”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9号)13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大功率无绳电话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0号)13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0年工作总结的报告(安政办发[2001]11号)14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搞好2001年农科教结合实施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2号)14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迎接“五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3号)14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安康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4号)14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5号)14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清理整顿盐业市场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6号)14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现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申报达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8号)14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乡镇财税机构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9号)14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信息网建设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0号)14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第十二届运动会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1号)14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专项斗争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2号)15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3号)15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4号)15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蚕种市场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5号)15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血液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7号)15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城建局、交通局安康市2001年城市道路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和2001年创建平安大道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8号)15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9号)15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调研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1号)15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旅游黄金周安全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3号)15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五一”旅游黄金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4号)15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小麦条锈病防治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01]35号)16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8号)16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9号)16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教育局、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0号)16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01年蚕茧交售奖罚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1号)16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兑现2000年蚕茧上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2号)16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3号)16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转发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陕政办发[2001]39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4号)16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全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5号)16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二级公路网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6号)16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文物局《安康市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7号)17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8号)17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01]49号)17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灾害防范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0号)17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轮农用运输车管理移交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1号)17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2号)17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3号)17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矿产局《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4号)17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6号)17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清收到逾期扶贫贷款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6号)17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01]57号)18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9号)18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1号)18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全省煤矿安全整顿和关井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2号)18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涉及利用外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3号)18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审批新建(办)加油站、液化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4号)18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6号)18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关于印发《安康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7号)18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报告》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8号)18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9号)18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今秋学校按时开学和确保学校师生安全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0号)19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监察局《深入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1号)19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陕西省安全生产普及教育展览安康市巡回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2号)19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平利县女娲乡采矿企业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予以行政追究的情况通报(安政办发[2001]74号)19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5号)19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民献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6号)19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7号)19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8号)19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实施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安政办发〔2016〕146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管。
一、主要职责(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策划、建设要素整合等前期工作;参与全市矿产、水利、生物等重要物质资源调查,提出资源整合及配置建议;承担无业主项目的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全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重点项目评审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指导全市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筛选、上报陕南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
(六)组织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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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8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节能墙改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新增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三)将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廉租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定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负责审批房地产预售许可、颁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负责产权产籍管理,依法审查和确认安康中心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其发证;组织制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承担中心城市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道路、供水、排水、供气、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资质审批以及内涝防治和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市容管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承担中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及环卫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园林城市建设的审核上报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定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