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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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前款登记手续的,投标无效;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第五十条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五十一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第六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工程项目办文程序一.社会投资项目计划(立项)申报→办理部门:发展规划局1.前期计划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便于核对):(1)申请报告。

着重阐明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项目法人简况;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和产品方案;总投资、资本金和资金筹措方案;对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到;项目的综合评价等等。

(2).电脑申报盘(电脑报盘需另附申请报告、投资估算书WORD格式电子文档)(3).“深圳市XXXX年项目申报表”(电脑输出)。

(加盖公章)(4).投资估算书。

(5).总投资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的项目建设书。

(6).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7).其他必备材料。

(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必须提供房地产行业准入证书(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土地使用证明等复印件)2.新建计划材料⑴.申请报告。

在前期计划申请报告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分年度投资计划,完成当年投资的形象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当年投资的落实情况;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等。

⑵.电脑申报盘(电脑报盘需另附申请报告、设计概(预)算或估算书WORD 格式电子文档)。

⑶. “深圳市XXXX年项目申报表”(电脑输出)。

(加盖公章)⑷. 设计概(预)算或估算书⑸. .总投资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的可行性报告。

⑹.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⑺.自有资金的验资文件。

(银行出具的金额要达到年度投资35%以上的资信证明)⑻.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要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

⑼.用地红线图。

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要点)⑾.上年度计划文件复印件。

⑿.其他必备材料(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提供环保部门的评审意见、合作建房批复等复印件。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正式动工前,须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材料:⑴.申请报告⑵.录制电脑软盘(电脑报建需附申请报告WORD格式电子文档)⑶.“深圳市XXXX年项目申报表”。

施工邀请招标文件范本(3篇)

施工邀请招标文件范本(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告1. 招标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招标人:XX建设单位3. 招标代理机构:XX招标代理公司4. 招标内容:XX工程项目施工5. 招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6. 招标时间:XX年XX月XX日二、招标文件说明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XX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2. 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 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7. 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8.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等后续工作。

三、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3. 项目规模:XX平方米4. 项目投资:XX万元5. 项目工期:XX个月6. 项目类别:XX四、招标内容1. 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2. 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附件3. 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质量标准4. 施工安全: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标准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3.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4.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管理水平5. 具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经验6. 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六、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施工资质证书副本(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6)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7)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8)施工组织设计(9)项目管理方案(10)投标报价文件(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在开标的24小时(不含24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如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复核,经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不超过±5%时,维持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变,并由提出复核请求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超过±5%时,应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并由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复核咨询费用。

第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应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压类压价。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各类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一般控制以下比例以内:(一)建筑工程一类工程-12%二类工程-10%三类工程-8%四类工程-6%(二)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一类工程-15%二类工程-13%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购置费)一类工程-8%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5%(四)市政工程一类工程-14%二类工程-12%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第七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满足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书责任规定明确;(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投标期间没有承接或只承接了一项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名称:***酒店世纪楼客房改造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七路招标人:深圳市**投资控股股份招标时刻:2006年6月8日使用说明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我司拟订了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版)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中规定的采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行邀请招标,并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A〞评标的一样工程。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版)的要紧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1. 招标文件中的空格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者或不采纳者应用斜画线表示。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仅参考)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仅参考)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立项审批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3 、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4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5 、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7 、项目地形图(一份)8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1 、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 、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 、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2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4 、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5 、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6 、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 、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8 、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9 、建设资金证明;10 、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2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3 、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2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3 、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4 、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5 、法人营业执照;6 、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深圳政府在线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深圳政府在线

表B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
项目编号:
工程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经办人: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
负责人:经办人: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建设局2008年5月修订
1、本表中项目编号和工程编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本表中的工程基本情况,由申请人根据本次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其他工程五类填写,与本次招标工程无关的其他工程基本情况内容,申请人可自行删除。

除此之外,本表设置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且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期资料备案回执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期资料备案回执单
2、备案后,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附件2日内送区监察局一份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期资料备案回执单(收件)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招 标 人 名 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应报送备案文件资料细目
实际报送备案文件资料情况
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期资料备案表原件一份
2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3
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1
工程预算书编制说明一份
12
设计图纸总平面布置图及管线综合图复印件一份
13
区发改局同意项目招标意见
招标办回执意见:
招标人报送的上述工程施工招标前期备案资料齐全,现收讫。
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代表确认签字:
*1、本回执单一式两份,招标办、招标人各一份。
(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5
图纸审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6
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财政性项目不需提供)
7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一份
8
招标文件附件及资格后审文件原件一份
9
项目具备施工条件情况说明一份
10
代理招标资料
(1)招标代理协议书(合同)原件一份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程序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2。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基础打桩)、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4。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4.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4资金证明。

5。

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附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其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后,具备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始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资质1.建设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

1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2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1.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1。

4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1.5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1.2至1.5项条件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2。

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以下称“招标单位”。

三、招标申请1.招标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附件二),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其批准同意后,连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招标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拟邀请的投标单位名称、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勘察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2。

建设施工企业招标备案(3篇)

建设施工企业招标备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招标备案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招标备案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标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招标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备案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行招标备案: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 大型公共建筑;3. 大型基础设施;4. 市政公用工程;5. 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招标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3.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4. 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内容、发售时间、地点等;5.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时间等;6.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机构及监督方式;7. 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备案的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备案申请书;2. 招标文件;3. 招标公告;4.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方案;5. 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招标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向招标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将备案通知书随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一并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承包与招投标B第三次作业

工程承包与招投标B第三次作业

工程承包与招投标B第三次作业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共30道小题)1. 关于评标报告,错误的说法是()。

(A)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B)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C)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D)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正确答案:B解答参考: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

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

(A) 要约(B) 要约邀请(C) 承诺(D) 承诺要约正确答案:C解答参考:3.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

(A) 以小写金额为准(B) 以大写金额为准(C) 由投标人确认(D) 由招标人确认正确答案:B解答参考: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A) 15(B) 30(C) 45(D) 60正确答案:B解答参考:5.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提交的投标担保金()。

(A) 退还一部分(B) 全部退还(C) 不退还(D) 不退还并且追加罚金正确答案:C6.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符合开标程序的是()。

(A)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B)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C)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部分投标人参加(D) 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正确答案:C解答参考:7.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主持。

(A) 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 招标代理人(C) 招标人(D) 中介机构正确答案:C解答参考:8.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A) 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 招标代理人(C) 中介机构(D) 招标人正确答案:D解答参考:9. 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20【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

议标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招标组织者为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三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条例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施工邀请招标投标文件

施工邀请招标投标文件

绿化工程施工邀请招标投标文件招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上述工程按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己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保责任。

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组成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2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件第三章合同协议条款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二卷技术规范第五章技术规范第三卷投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第七章工程量清章与报价表第八章辅助资料表第四卷图纸第九章图纸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格式、技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5.投标文件的解释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示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3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3篇)

第1篇一、备案概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拟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备案范围1.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3.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三、备案条件1. 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文件;2. 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招标公告发布;3.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0日;4. 建设单位已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5. 建设单位已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6. 建设单位已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备案程序1.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情况、招标文件备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3. 审核通过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备案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4.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备案内容1.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2. 招标公告发布情况;3.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4.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5.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和检查情况。

六、备案期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七、备案变更1.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 招标文件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3.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备案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备案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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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年月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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