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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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豫人口[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9〕30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邢政[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子女18周岁以内,父母每人每月1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每月5元);独生子女父母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次性3000元奖励;符合照顾二胎条件,但自愿放弃不再生育的100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500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奖励:(一)持有原发《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补发《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二)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三)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条件、发放程序、奖励范围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口联〔2005〕3号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精选文档】

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精选文档】

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1日信息来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支付。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三、关于终生未生(养)育夫妻养老补助费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含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珠府办[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10〕6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九日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以往政策已经享受一次性奖励或补助(包括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100%发给,以及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了相关政策)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不再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珠人口计生〔2009〕45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奖励金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奖励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2019年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doc

2019年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doc

2019年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一: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各处级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做好每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学校职工。

二、发放渠道学校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工资发放渠道进行发放。

学校劳资部门发放工资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校计生办负责发放,自筹经费承担工资的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相应的处级单位报校计生办审批后自行发放。

三、发放金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每人每月奖励5.00元,全年60.00元整。

当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领取的月份开始发放;当年新增人员按其正式调入学校第二个月发放;调离人员按在校整月发放;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的职工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组织实施(一)学校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计生办进行审定汇总,组织发放。

(二)处级单位自行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校计生办审批备案后自行组织发放。

五、要求(一)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的切实利益,请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认真细致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情况,防止出现差错。

(二)各处级单位上报的《××××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在规定时间上报。

(三)对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申请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需将户口、街道证明等佐证材料交校计生办审验。

北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有哪些补贴政策

北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有哪些补贴政策

北京独⽣⼦⼥⽗母退休时有哪些补贴政策⾃从⼆胎政策开放以来,就有很多家庭⽣育⼆胎。

但是有的家庭仍然是独⽣⼦⼥,需要赡养双⽅的⽗母,压⼒⼗分⼤,因此我国针对独⽣⼦⼥家庭提出来补贴政策。

那北京独⽣⼦⼥⽗母退休时有哪些补贴政策呢?接下来,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独⽣⼦⼥⽗母退休时有哪些补贴政策北京独⽣⼦⼥⽗母退休时补贴政策为:每⽉发给10元独⽣⼦⼥⽗母奖励费⾄其独⽣⼦⼥满⼗⼋周岁⽌;报销托幼管理费和⼗⼋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独⽣⼦⼥⽗母,⼥⽅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每⼈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次性奖励;独⽣⼦⼥发⽣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或者死亡,其⽗母不再⽣育或者收养⼦⼥的,⼥⽅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所在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不少于5000元的⼀次性经济帮助。

《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九条已经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每⽉发给10元独⽣⼦⼥⽗母奖励费,奖励费⾃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发⾄其独⽣⼦⼥满⼗⼋周岁⽌;(⼆)独⽣⼦⼥的托幼管理费和⼗⼋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母,⼥⽅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每⼈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养⽼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母优先办理养⽼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家庭发展⽣产。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第⼀胎⽣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母光荣证》,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份独⽣⼦⼥奖励待遇。

第⼆⼗条独⽣⼦⼥发⽣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或者死亡,其⽗母不再⽣育或者收养⼦⼥的,⼥⽅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所在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不少于5000元的⼀次性经济帮助。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宝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7〕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增进家庭福祉,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第三条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以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第四条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单位福利基金或福利费中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给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工资形式予以缴费补助的,均按企业职工对待。

(三)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户籍所在县区财政预算。

(四)已实施破产的企业以及近两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国资监管部门认定后,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经企业申请,企业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查,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厦卫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厦卫规〔2023〕4号各区卫健局: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程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一、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该方所在单位全数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厦门户籍工作人员,分别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

四、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夫妻一方属厦门户籍,一方属非厦门市户籍的,领证奖励费按下列情况发放:1、领证奖励费由厦门市户籍一方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全部。

2、非厦门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所在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已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发放领证奖励费的,我市不再重复发放。

五、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厦卫家庭〔2018〕278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放09年度独生子女补贴及保育费的通知

关于发放09年度独生子女补贴及保育费的通知

关于发放09年度独生子女补贴及保育费的通知各位教工:根据省人大«关于修改(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和萧财预[2000]225号,杭财综[2000]49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发放09年度独生子女补助费、儿童保育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独生子女补贴: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件的父母每年(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补贴100元,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我校单职工补贴50元,双职工100元。

原则上夫妇一方为在读研究生(指不带工资的)、农村居民、亡故的、城镇待业人员等情况,在取得另一方无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明后,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我校发放。

2. 儿童保育费:儿童保育费补贴实行统一标准,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每月补贴70元,原则上每学期报销5个月,即每隔一个学期可到学校报销350元(双职工每学期都可报销).。

实行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我校实行单职工每年补贴350元,双职工每年补贴700元,若对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可凭相关证明在我校报销。

3. 注意事项:①请有14周岁以下子女且今年刚办理独身子女证的教工于本周五前把复印件交到总务处,尚未办理的(尤其是今年出生的)请抓紧时间,我校本年度独身子女费补贴发放统计截止12月8日,逾期不再办理,敬请谅解;②下面附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件且已经将复印件交到总务处的独生子女名单,请教工们仔细查看,发现遗漏及时与总务处取得联系;③请符合保育费报销条件的教工于本周五之前将09年两学期的票据交到总务处,本学期报销截止时间为12月8日。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逾期不再办理,敬请谅解;④个别教工如有不明之处可到总务处或财务室咨询,电话:900255 / 903258。

萧山三中总务处2009-12-01附:2008年12月份萧山三中独生子女统计表9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北京60岁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北京60岁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北京60岁独生子女父母补贴一、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60岁奖励政策视频内容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60岁奖励政策:1、国家规定,农村符合条件的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2、独生子女升学教育补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高考加分,二是如果农村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类及以上的大学,政府会根据家庭条件情况补贴至2000-4000元以上的现金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出现伤残等情况时,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可补贴270元,农村独生子女出现死亡情况时,每人每月补贴340元;3、在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宅基地政策、扶贫救济等方面可享受优先照顾的待遇;4、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该标准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直至亡故,其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较低生活保障待遇。

计划生育奖励,从发证日开始,夫妻双方都有,每人每年补贴60元,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较高奖励可达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精品文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一: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各处级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做好每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并领取>的学校职工.二.发放渠道学校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工资发放渠道进行发放.学校劳资部门发放工资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校计生办负责发放,自筹经费承担工资的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相应的处级单位报校计生办审批后自行发放.三.发放金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每人每月奖励5._元,全年60._元整.当年领取>的职工,从领取的月份开始发放;当年新增人员按其正式调入学校第二个月发放;调离人员按在校整月发放;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的职工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四.组织实施(一)学校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计生办进行审定汇总,组织发放.(二)处级单位自行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校计生办审批备案后自行组织发放.五.要求(一)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的切实利益,请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认真细致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情况,防止出现差错.(二)各处级单位上报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在规定时间上报.(三)对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申请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需将户口.街道证明等佐证材料交校计生办审验.六.其他本通知所指职工范围为:全民正式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人事代理职工. 特此通知.篇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沪府发〔_〕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发放条件:1. 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2. 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_周岁之内.3. 员工必须持有由本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二.发放标准及方式: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发放条件的员工,公司按每月3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方式:一年一次,每年_月份发放.(_年的费用将统一于_年3月份发放).三.发放办法:(一)员工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市>.>原件以及复印件.申领并如实填写>.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归还所有原件,保留复印件.(三)新入职的员工,需在上岗后一周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并于_日之前入职的员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离职,且_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由本公司在离职当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四)如果员工存在再生育现象,需要如实告知公司,并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领取再生育证明,并取消>.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需要将奖励费及时退还至公司.四.发放要求:我司需严格按照沪府发〔_〕24号>执行.根据>我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自_年1月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篇三: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公司各部门:根据>和>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八周岁止.2.发放标准:每月5元/人.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作废.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1)>(验原件留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5.领取程序:(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5)工会填写>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及办法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2.发放标准:1_0元/人.3.发放办法:退休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会登记造册,经核实后次月随个人工资发放.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1)>(验原件留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4)>或>(验原件留复印件);(5)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6)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5.领取程序:(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4)公司将一次性奖励费发给申请人,工会须填写> 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_年五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吉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二00四年四月六日)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

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人口过快增长特别是农村人口过快增长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

实现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这既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了尽快遏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进一步降低我省的生育水平,省政府在全面总结2003年41个县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

现将《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是我省当前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

对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全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加快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把各项政策贯彻到基层和农户,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和支持落实到基层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8〕89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8〕89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8〕8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厦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二)奖励扶持对象本人户籍在湖里区。

户籍从区外迁入的,从户籍迁入的次年度起适用本办法。

因接受高等或中等教育户籍从湖里区迁到外地的独生子女视同湖里区户籍人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因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再婚后未再生育的适用本办法。

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终止奖励扶持。

二、奖励扶持内容(一)就学扶持1.在义务教育期间,每年给予独生子女孤儿3000元扶持。

2.在高中或中专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3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5000元扶持。

3.在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6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8000元扶持。

最新-江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江西独生子女费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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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江西独生子女费篇一: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各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

经单位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1、发放对象:凡本单位职工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2、发放标准:每月6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

未提交的不予补发。

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院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计生办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医院财务科。

(3)财务科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篇二: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如下规定: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程序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2、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

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农村独⽣⼦⼥家庭养⽼保险补贴政策对于养有独⽣⼦⼥的家庭来说,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进⾏⿎励。

所以很多⼈想问:独⽣⼦⼥养⽼保险政策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独⽣⼦⼥养⽼保险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独⽣⼦⼥养⽼保险政策独⽣⼦⼥养⽼保险补贴对象1.已参加基本养⽼保险;2.有《独⽣⼦⼥⽗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须年满35周年,男⽅须年满45周岁(其中⼀⽅满⾜即可)。

独⽣⼦⼥养⽼保险补贴标准(⼀)各省市独⽣⼦⼥养⽼保险补贴标准辽宁省:可⼀次性补助2000元依据《辽宁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三条规定,取得《独⽣⼦⼥⽗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职⼯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发给10元或者⼀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作单位⼈员男满60周岁、⼥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付。

⿊龙江省:⼀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根据2003年实施的《⿊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企业和实⾏养⽼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2000年2⽉1⽇前领取《独⽣⼦⼥⽗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次性补助;2000年2⽉1⽇及以后领取《独⽣⼦⼥⽗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个⽉⼯资额的独⽣⼦⼥⽗母补充养⽼保险。

湖南省:每⼈每⽉发放奖励⾦80元从2014年1⽉1⽇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母,每⼈每⽉发放奖励⾦80元,直⾄亡故。

原已享受增发本⼈基本⼯资5%退休⾦的,停⽌执⾏原待遇,按每⽉80元发放奖励⾦。

原应享受⽽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基本⼯资5%退休⾦或⼀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次性5000元或者每⽉80元的奖励⽅式,但奖励⽅式只能选择⼀次,选择后不得更改。

四川省:按缴费年限来算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件第五⼗条第⼆款之规定:“取得《独⽣⼦⼥⽗母光荣证》(含2002年10⽉1⽇前取得的《独⽣⼦⼥证》)的职⼯、个体参保⼈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年增发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0.1%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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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八周岁止。

2、发放标准:每月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

未提交的不予补发。

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及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发放标准:1000元/人。

3、发放办法:退休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会登记造册,经核实后次月随个人工资发放。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6)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公司将一次性奖励费发给申请人,工会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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