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生活中透析秦汉女性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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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生活中透析秦汉女性的社会地位【摘要】秦汉女性在农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纺织业占居主导地位,在商业方面也有很大影响,在家庭饲养、酿酒及手工制造有突出贡献,为秦汉时期的辉煌贡献自己的力量。
秦汉女性在经济方面的活动,使得她们有着相对独立自主的人格地位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秦汉;女性;经济生活;社会地位
曾有人说: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岁月里,被排斥在政权之外的绝大多数女性,是家庭小农经济的“充分伙伴” [1]。
这是说女性在古代经济生活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以秦汉时期为例,女性在当时主要的经济生产类型——农业、手工业、商业中,均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她们的生产活动为秦汉的辉煌做出巨大贡献。
一、秦汉女性的经济生活
(一)农业方面
农业是秦汉时期最重要的社会生产部门,农业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兴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女性几乎参加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
甘肃嘉峪关新城汉墓出土两块画像砖,一块上画:一农妇在前播种,一农夫在后打土块;另一块上画着:一男子在前驱牛耕地,一女子在后播种。
[2]除考古资料外,从文献资料中也可以看到汉代女子从事田间劳动的情形。
《汉书》载:“是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
”
[3]
(二)纺织业方面
在纺织业中,很早就形成“男子力耕”、“女子纺绩”、“男子疾耕”、“女子纺绩”的社会分工。
此外,地主官吏家庭中的女主人也纺织,《三国志·魏书·武宣卞皇后传》注引《魏略》记载曹操去见丁夫人,“夫人纺织,外人传云‘公至’,夫人踞机如故”。
[5] 两汉时期,无论是家庭纺织业还是官、私营作坊,都生产出大批丝绸布锦。
当时农妇的纺织生产率很高,除供给自己外,还可共三五人使用.由此可知,妇女所从事的纺织业同农耕一样,是保障人们生活的重要条件。
(三)商业方面
《史记·货值列传》记载了著名的以“丹穴”牟利的矿业主“巴蜀寡妇清”的事迹,说明当时有女性从事工商,并且发家致富者。
秦汉女性开酒店的比较多,如刘邦在参加反秦起义以前,“常从王媪、武负赊酒”[6];卓文君和司马相如开夫妻酒店也是家喻户晓的故事。
“相如与(文君)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
”[7]
少数民族妇女经商的事迹,也片断见于史籍。
《汉书·匈奴传下》:“汉既班四条,后护乌桓使者告乌桓民,毋得复与匈奴皮布税。
匈奴以故事遣使者责乌桓税,匈奴人民妇女欲贾贩者皆随往焉。
”
回顾秦汉时期的历史,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女性经商”“不是个别现象,事实告诉我们,恰恰相反,女性在商业领域的活动活跃而重要”。
[8]
(四)家庭饲养、酿酒及手工制造
家庭饲养业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饲养业从其产生就一直由女性经营管理。
女性负责家庭饲养的情形在考古材料中多有反映。
成都土桥东汉墓出土的一块画像石上就刻有一小院,院内鸡鸭鹅猪狗成群,旁边两位妇人坐在地,像在喂食。
[9] 在汉代酒的消费很普遍,汉代有女性从事酿酒业,有考古出土的画像砖可以证明。
四川新都县出土一汉代画像砖,“画面是一酿酒作坊,正中大釜为酿缸,一妇人左手扶缸,右手正在缸内操作,像在和曲或搅拌,其右一个男人似在一边协助酿酒。
” [10] 在秦汉时期,女性的双手不仅用于纺织、刺绣、缝纫上,而且还用于制作鞋履、编制筐等用具上。
谢承在《后汉书·夏勤》有记载:“九江夏勤字伯宗,家贫,作履供食,常作一量履断,勤置不卖。
出行,妻卖以买米。
勤归炊熟,怪问何所得米,妻以实告。
勤责曰:‘卖毁物,歉取其直也’”从这里可以看出,女子作履是以谋生也。
二、秦汉女性的社会地位
由上述可知,秦汉女性赖时代所赐得以参加农业、纺织业、商业等多个经济活动领域,较高的经济地位必然影响其社会地位。
她
们在家庭和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就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了。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是可以不依赖于丈夫而生存的,相反地,有些丈夫还得依赖于妻子才能维持生计。
《后汉书·逸民·高凤传》记载,高凤“家以农田为业,而专精诵读,妻常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
”
秦汉女性对自己的爱情婚姻有着自由的向往与追求,汉乐府诗歌中有具体展现:“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
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滚滚,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这一时期女性在婚嫁之事中争取到了一份自主选择,不完全是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尽管这不是当时婚姻的主流,但鲜活地体现了这一时代的女性风采。
《史记·张耳传》中讲:外黄县一富户的女儿,貌甚美,嫁给一个佣奴似得丈夫,她感到婚姻不理想就弃夫投奔父客,父客说:“必欲求贤夫,从张耳。
”她就主动嫁给了张耳,当时张耳尚未显贵,显然不是图富贵,而是寻找自己理想中的男子,由自己来把握婚姻命运。
其实,《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所记载的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秦汉时期夫妻关系相对平等。
这一时期女性在经济方面的活动,使她们拥有了相应的经济独立地位,对男人的依赖性相对来说就不大,所以在夫妻关系中她们就会有相对平等的经济基础以及相对独立的人格。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妻子凶悍,丈夫对之教训责打,
如果伤其四肢体肤,要处其丈夫耐刑,说明妻子受到一定法律的保护。
秦律还鼓励妻子告发丈夫:“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妻滕臣妾、衣器,当收不当收?不当收。
”这条材料说明妻子有较为独立的地位外,还表明她们有部分私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妻子有权力提出离婚。
朱买臣前妻因朱买臣贫穷而离去,阳信长公主因夫有恶疾离异,王俊其妻因夫家不和睦,提出离异。
同时秦汉女性再婚现象也比较常见,离婚再嫁、丧偶再嫁。
“孝景帝王皇后,父王仲,母臧儿,为仲妻,生男信与两女而仲死,臧儿更嫁为长陵田氏妇。
” [11]
两汉时期对“孝”的倡导,给身为母亲的女性们带来很大影响,汉代由于吕后、窦太后临朝以及女性在生产中的作用,使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母亲也成为家长之一。
东汉时人们所指出的:“春秋之议,母以子贵,隆汉盛典,尊崇母氏。
”“汉家旧典,崇贵母氏”
[12]。
从汉代有关记载孝行的资料看,子女尽孝道的对象大多是母亲。
《汉书·袁盎传》说文帝在未登基以前,母亲有病,三年不交睫解衣,汤药皆亲口先尝。
文帝的儿子梁孝王也是一位出名的孝子,“每闻太后有病,口不能食,常欲留长安侍太后” [13]。
整个社会对母亲的敬重以及儿女对母亲的孝顺,身为母亲的女性在家庭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她们在许多问题上具有发言权,尤其是训导儿女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高的威望。
比如,秦末陈婴被推选为王,他要先去征求母亲的意见,母亲觉得不妥,他就不为王。
从
这里也可以看出当时女性生活视野相当开阔,对社会很关注。
【参考文献】
[1]刘筱红.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j].中国史研
究,1995,(4).
[2]嘉峪关新城汉墓画像砖内容登记[j].文物,1972,(12).
[3]班固撰,(唐)颜师固注.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晋)陈寿撰,陈乃乾校点.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6][7]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8]崔锐:《秦汉时期的女性观》,《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2辑,三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9] [10]刘志远等.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11]《汉书四·陈平传》,《汉书九七外戚传》.
[12][13]《孝经·三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