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资政策退休费百分比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6:按照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 待遇的十四级、十八级离休班干部,如何增加 离休费?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班干部局老干办字 [1993]第106号和人事部人险司函[1995]1号 文件规定,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级、 十八级离休干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和县 (处)级副职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
2、事业单位: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
n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n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 n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n 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n 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一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7: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领导职务又聘任 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职)人员如何增加 离退休(职)费?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 的无技术等级的工人
Ø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 休费标准为260元; Ø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无职务(技术等级)的退职人员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1:工资级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 人员是否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答: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符合国家和省提高退休费待遇规定的,继 续按原规定提高退休费待遇。
按国发[1986]26号规定享受原工 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
n 是指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 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 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包括1983年9月1日 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 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 的人员)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 (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
1、无职务的离休人员
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 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增加退休费标准,每 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
•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以上的,增加940元; •原标准工资额在110.5元以上的,增加670元; •原标准工资额在 87.5元以上的,增加490元; •原标准工资额不足87.5元的,增加350元。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2:副局级退休人员如何增加退休费? 答:按县(处)级职务450元增加退休费。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3: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 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 专家,增加退休费标准是多少?
答:正高级职务850元,副高级职务500 元。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 的无职务的干部
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 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增加退休费标准,每 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
•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标准工资额在 87.5元以上的,增加390元; •原标准工资额在 70元以上的,增加260元; •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次性生活补助费。
退休人员
3、机关技术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 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 定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一 次性生活补助费。
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政策问答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 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范围: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 的人员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1、公务员: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n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n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 n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n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
n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职务750元, 县(处)级职务450元,乡(科)级职务 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n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700元,副高 级职务400元,中级职务275元,初级职 务180元。
n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人180元。
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 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Leabharlann Baidu
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按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Ø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 Ø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60%计发; 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退职人员
2、 机关技术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 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的 一定比例计发。
Ø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 Ø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60%计发; 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范围: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 休(职)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 员(根据有关规定,行政人员按干部管 理权限经批准留任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 延长退休年龄政策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 人员除外)。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5: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加 离休费?仅提高了住房、医疗、坐车等单项待遇的离休 人员,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
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 的职务待遇增加离休费。
仅提高了住房、医疗、乘车等单项待遇的人员,按现执 行离休费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4: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 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 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 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增加退休费标准是多少?
答:按每月330元增加退休费。
按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 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 工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