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合同纠纷谁是适格诉讼主体完整篇.doc
海商法案例法律主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沿海城市,两艘货轮在公海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一艘货轮沉没,另一艘货轮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两艘货轮所属的公司分别提出了索赔请求。
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船员、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救助机构。
二、法律主体分析1. 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法律所有者,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两艘货轮的船舶所有人分别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船舶所有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确保船舶适航,包括船舶的结构、装备、配备和船员的资格等;- 对船舶的航行负有管理责任,包括船舶的航行计划、航线选择等;- 对船舶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 船员船员是船舶的运营者,直接参与船舶的航行和管理。
在本案中,两艘货轮的船员分别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雇员。
船员的主要责任包括:- 严格遵守船舶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在航行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船舶所有人或船员在船舶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赔偿义务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购买了船舶保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包括:-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船舶所有人或船员因船舶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船舶所有人或船员因船舶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进行赔偿。
4. 救助机构救助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船舶救助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向专业的救助机构提出了救助请求。
救助机构的主要责任包括:- 在接到救助请求后,迅速组织救助行动;- 在救助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在救助行动结束后,向船舶所有人或船员提供救助费用的结算报告。
三、责任认定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 过失责任原则:船舶所有人或船员因过失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因果关系原则: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与船舶所有人或船员的过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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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篇一: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部分,因为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是居于首位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船舶使用和船员作用的实现主要体现于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
从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毫无例外地成为各国海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基础理论,提单是其中心内容。
此外,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按照我国运输市场的实践,长期以来习惯于将国内的内河和沿海的货物运输合同称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互独立的一种合同,适用专门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货物运输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为实现国际经济交往目的的必要环节。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经济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有关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和惯例也因此成为调整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基础而被借鉴。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列入运输合同的范畴,成为专门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独立合同种类,因此,它不仅具有一般运输合同共有的双务、有偿等法律性质,还存在着如下法律特点: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其他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具体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海路将所承运的货物送达到目的地。
法释[2012]3号—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第四条【货运代理企业的承运人责任】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流服务经营人主体地位的认定
、
关于被告法律地位的认定 由于原 、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和本案诉讼 时效之争均归结为
被告 法律地 位的认定 ,故被告 的法律地位成为本案 的审理核 心 。关于物流企业 的 “ 身份 ”,当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 , 在 《 合同法 》中的有名合同也没有 “ 物流服务合同”或相类似 的合同的规定。从一个角度说 , 《 合同法 》中关于有名合同的 规定 ,反映 了立法者对于市场现状 的认识 ,体现的是 “ 物流服 务合同”还没有被接纳为一种具有特质的普遍交易方式 ,而另
是 《 民法 通则 》规 定 的诉讼 时效 。
一
二、关于原告对涉案货损是否享有诉权 被告认为 ,原告作为托运人 ,在货物正常流转后已不再享 有货物所有权和相应 的运输合 同项下的权利,因此 ,原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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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 的诉讼主体。上海海事法院经 审理认为,根据 出口发运合
同的约定 ,被告对收货后的报关、装船 、海运 、转运等过程中 货物 的丢失、灭失、损坏等货物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原告作为 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有权利在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现场的全程运输 ,虽未实际从事海运运输和国外陆运运输 ,但 其委托各区段 的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 ,并 向原告收取海运段和 国外陆运段的运输费用,应 当认定为涉案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
人 。货 物 在其 责 任 期 间 内发 生丢 失 、灭 失 、损坏 ,被 告应 承 担
的,相关接货 、报关 、报检 、理货 、索赔签证 、海关放行等系 为完成运输 目的附属的合 同义务 。在 目前物流业尚缺乏系统和 专 门的法律规定 的前提下 ,将其归入特征最相类似 的多式联运 合同项下 ,从而根据 《 海商法 》对涉及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双 方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运输合同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运输合同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人(承运人)与货主(发货人)之间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的合同。
在国内外货物运输活动中,运输合同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纠纷。
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运输合同纠纷。
在中国,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运输合同纠纷一方的被告住所在本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由本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是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公民的,可以根据原告住所所在地或者地域与被告发生行政诉讼行为的地域来确定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限主要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管辖问题有时会受到国际公约或相关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影响。
例如,在海上运输合同中,适用《海牙海运公约》或《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的条款来规定管辖权的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各国法律的适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因此,在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时,需要特别关注各国法律的适用情况,并进行合适的选择和解释。
除了法律规定的管辖权之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委托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可以更加快速和灵活地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限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国法律的适用问题也是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规定和方法,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水路运输法律责任争议解析
水路运输法律责任争议解析1. 引言水路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水路运输中常见的法律责任争议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2. 法律责任的界定在水路运输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船舶责任、货物责任等。
各种责任的界定及相关法规主要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并在实践中进行适当调整。
2.1 承运人责任承运人作为水路运输的主体,其责任主要包括货物的保管和交付责任。
根据《水路运输法》等相关法规,承运人应当保证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被损坏或者丢失时的赔偿责任。
同时,承运人还应当具备合格的船员和船舶设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2 船舶责任船舶责任主要指船舶的安全和航行责任。
在水路运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至关重要,船舶所有人有责任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合格的船员和设备。
同时,在船舶发生事故或损坏时,船舶责任也包括船舶所有人及相关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3 货物责任货物责任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和交付等方面的责任。
根据《水路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货主也有义务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标记和保护,以确保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法律责任争议解析在水路运输中,法律责任常常会引发各种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责任争议案例及其解析:3.1 承运人责任争议在水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当货物损失时,货主往往会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承运人则可能以货物包装不妥、发生不可抗力等理由主张免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情况,裁决最终的责任承担。
3.2 船舶责任争议船舶责任争议主要涉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例如,当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船舶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时,船舶所有人可能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深入探讨海上运输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上运输合同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将货物交给乙方运输,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及运输1.1甲方同意将下列货物交给乙方运输:货物名称:__________货物数量:__________货物重量:__________货物体积:__________其他特殊要求:__________1.2乙方负责将上述货物从_______(起运地)运输至_______(目的地),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交付给收货人。
第二条运输期限2.1货物运输期限为___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_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2.2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运输,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甲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运输期限。
第三条运费及支付方式3.1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运费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1)___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_______%;(2)货物卸载完毕且乙方提供完整运输单据后支付剩余的_______%。
3.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乙方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货物保险4.1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为货物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4.2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货物价值。
4.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海事事故赔偿起诉
海事事故赔偿起诉海事事故产生的损失往往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影响,因此,海事事故赔偿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当发生海事事故并导致损失时,受害方有权利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赔偿起诉。
本文将从赔偿起诉的主体、起诉程序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赔偿起诉的主体赔偿起诉的主体可以分为受害方和被告方两个角色。
受害方指的是海事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可以依法行使起诉的权利。
被告方则是指导致海事事故发生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起诉过程中,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方的过失或者违约行为,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起诉程序海事事故赔偿的起诉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受害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提交起诉状、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其次,法院在受理诉讼申请后,将会依法组织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组织庭前准备,规定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在庭前准备结束后,法院将会组织庭审,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查;最后,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做出判决或者裁定,确定赔偿数额、方式以及期限。
三、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海事事故赔偿起诉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海事事故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损失的直接损害赔偿、被侵权人的所得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
其中,直接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海事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毁坏、丢失的船只、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等;所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由于海事事故导致被侵权人无法实现预期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精神抚慰金指的是由于海事事故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衍生的赔偿;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总结海事事故赔偿起诉是受害方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理的赔偿是受害方的正当权益。
赔偿起诉的主体包括受害方和被告方,起诉程序分为起诉申请、调解、庭前准备、庭审以及判决阶段,赔偿标准包括直接损害赔偿、所得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参考)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本代理人经过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和今天的法庭调查,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一、被告卿*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提一张***货运服务部名片证明,被告卿*是该服务部负责人;另外,隆回县驻桃花坪中心派出所三调联动办公室工作人员与货运服务部协商时,由卿*作为该服务部的代表;原告提供录音证据证明,卿*与第三人多次交涉了调包换货的事,被告卿*当庭认可代表服务部与第三人多次交涉。
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行为原告作为收货人,被告有货运单。
被告将明知是原告的货物,错送给与原告有矛盾的第三人张军,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原告到时今天还未收到2011年8月11日从长沙运送到隆回的55件货物。
三、55件货物有、无调包的问题第一、被告将原告55件货物送错,第三人以为是自己的货,将货物拆封,将原告货物卖给第三人自己的客户。
第二、被告发现货物被送错了后,向第三人追讨货物,第三人以要求原告自己到场处理好与其私人矛盾为由拒不归还货物。
原告报警后,经过三调联动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第三人才将多年卖不掉的纸尿片等纸品重新封装于四天后才返还被告处。
原告验货就发现货被全部换掉。
第三、录音证据和对被告卿*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送错货,被告与第三人交涉过多次,被告也知道第三人换了货的客观事实,只是怕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认第三人换货的事。
被告当庭陈述第三人话:讲原告不倒第三人的货,第三人愿把全部货款还给原告。
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其它经济往来,第三人愿把全部货款还给原告,说明第三人换了货物。
四,原告货物55件价值9700元,被告没有提出反证予以否认,也没说要进行价值鉴定,说明原告货物55件包括ABCK13、K14,七度空间6110、8310卫生巾,中码安儿乐纸尿片和大码纸尿裤等货物值9700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根据庭审调查和证据,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国际海运诉讼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海运业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
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纠纷不可避免。
当纠纷发生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国际海运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选择原则,以期为我国国际海运诉讼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国际海运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 签订地原则签订地原则是指,合同签订地国家的法律应适用于合同纠纷。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海运合同纠纷通常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然而,签订地原则并非绝对的,有时合同双方可能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2. 实际履行地原则实际履行地原则是指,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法律应适用于合同纠纷。
在国际海运中,实际履行地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如起运地、目的地、装卸港等。
因此,实际履行地原则在适用时存在一定局限性。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应适用于合同纠纷。
在国际海运诉讼中,最密切联系地可能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船舶国籍国、船旗国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解决国际海运合同纠纷。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会导致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在国际海运诉讼中,若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会损害我国公共秩序,则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三、国际海运诉讼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1. 美国法院适用美国法解决国际海运纠纷在国际海运诉讼中,美国法院曾适用美国法解决国际海运纠纷。
例如,在“中国船务代理公司诉美国船务代理公司”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船舶国籍国均与美国存在密切联系,故适用美国法。
2. 我国法院适用我国法解决国际海运纠纷在我国,法院在解决国际海运纠纷时,也倾向于适用我国法。
例如,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诉新加坡某船务公司”案中,我国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船舶国籍国均与中国存在密切联系,故适用我国法。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责任主体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1998年11月18日,“静水泉”轮在由大连驶往黄埔港途中,因机舱大量进水,于台湾海峡附近海域沉没,随船装载货物全部灭失,造成4000多万元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先后有18位货主就灭失的货物分别在大连、广州、青岛海事法院提起79起系列海运货损索赔案件,案件涉及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代理人、保险人等与货损索赔有关的当事人。
有关责任人分别在不同的法院和诉讼中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为应对即将出现的众多索赔请求和巨额赔偿款项,率先在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裁定准许设立433万元的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个奇特的法律现象,既确认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又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法定的数额加以限制,从而减轻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了权利人的权利,使权利人本应得到的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赔偿归于消灭。
如上述系列案件中,18位货主遭受的高达4000多万元的损失,仅被作为责任人的船东以433万元就化解了。
这种奇特的现象,依民法的平等和公平精神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
因而几个世纪以来,这一制度倍受非议,甚至有人试图取消这一制度。
然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并不断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海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制度,而且还被称为航运秩序的基石,显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海商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海商法第十章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可以限制责任的人、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及除外情况、责任人丧失责任限制的过错、责任限额、责任限制基金及其设立的方法、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原则和相互索赔的先冲抵后限制原则等。
囿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作一梳理。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及与有关国际公约的比较在海商法中,人们习惯于将应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规定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人称为责任限制主体。
海事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
举证责任
原告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被告则需对其反驳的事实 进行举证。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收 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
证。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
行。
判决承认与执行
判决的承认
对于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或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判决的执行
若判决得到承认后,当事人需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若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涉外海事纠纷的承认与执行
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海事纠纷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遵循国 际条约和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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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仲裁解决海事纠纷
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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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协助当事人进 行沟通、协商,寻求争议解决方案。调解过程应当保密,且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调解协议效力与执行
调解协议效力
经海仲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海仲 委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涉及主体及权益
涉及主体
海事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承租人、船员、港口经营 人、货主等。
权益内容
纠纷涉及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如船 舶、货物等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人 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环境权益(如油污损害的赔偿)等。
海事事故赔偿起诉
海事事故赔偿起诉海事事故是指发生在船舶、港口、水域等与海上活动有关的事故。
在海事事故中,往往会涉及到赔偿问题。
当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情况时,受害人往往会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来寻求赔偿。
本文将就海事事故赔偿起诉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海事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海事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事法》以及国际上的相关公约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海事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时,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来要求赔偿。
二、海事事故赔偿的主体海事事故赔偿的主体一般包括事故受害人、事故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等。
事故受害人是指在海事事故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个人或单位。
事故责任人是指在海事活动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条款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或单位。
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对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
三、海事事故赔偿起诉的程序海事事故赔偿起诉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解、庭审和判决。
首先,受害人需要到人民法院立案,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然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希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就会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确定责任人并决定赔偿金额。
四、海事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海事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而财产损失赔偿则包括财产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利息、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的确定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法院的判断而定。
五、海事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海事事故赔偿起诉中,当事人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可供选择。
除了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
其中,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的责任划分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的责任划分〗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一)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 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 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当事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海上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海上运输合同发⽣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对于长途货物的运输,如果有⽔路的,可以考虑⽔运。
因为海上运输⽐⼀般的运输便宜,并且稳定。
如果发⽣纠纷,可以请求⼈民法院解决。
那么,海上运输合同发⽣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海上运输合同发⽣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提出的诉讼,⼀般由运输始发地、⽬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
在诸多形式的运输中,有两个运输⽅式⽽成⽴的合同是例外。
其⼀,如果是海上运输⽽产⽣的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其⼆,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与托运⼈磋商订⽴,订⽴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也可能是托运⼈。
承运⼈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头订⽴,也可以书⾯订⽴。
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订⽴。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约定⽽解除。
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应当向承运⼈⽀付约定运费的⼀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和托运⼈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的,双⽅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付的,承运⼈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应当承担装卸费⽤;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
3.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和托运⼈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的港邻近的安全港⼝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识别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识别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委托乙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作为托运方,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2 乙方作为承运方,应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海上运输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具体货物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体积等。
第三条货物的起运港和目的港3.1 货物的起运港为_______,目的港为_______。
第四条货物的运输时间4.1 货物预计装船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预计到达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五条运输费用5.1 运输费用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5.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输费用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余款在货物装船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货物的保险6.1 甲方应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保险事宜,并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管保险单据。
第七条货物的装卸7.1 甲方负责货物的装船工作,乙方负责货物的卸船工作。
7.2 甲乙双方应确保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八条货物的保管责任8.1 货物在装船前由甲方负责保管,装船后至卸船前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风险承担9.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或损害的,由甲方承担风险。
第十条货物的检验与验收10.1 甲方应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海事运输协定纠纷谁是适格诉讼主体_1.doc
海事运输合同纠纷谁是适格诉讼主体-案情介绍ﻪﻭﻪ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签订一份合金购销合同。
为运输该批货物,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商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与海通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为此与湛江外运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又与五丰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上述三个连环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该批货物。
“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实际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万通公司又将该船期租给五丰公司使用。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合金装上“万盛”轮,万通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HX—95B的清洁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五矿公司,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
“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数量相同的另一种合金,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
1996年1月8日,“万盛”轮抵达名古屋港,卸货时,两票货物发生错卸。
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融赔付。
受此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个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
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索赔,通连公司拒赔。
而且,HX—95B号提单已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港提货并对该批货ﻪﻭ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提物进行了处理。
ﻪﻭﻪﻭ法律问题ﻭ单经过合法转让后,原提单持有人是否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ﻪﻭ问题解说诉权;二是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ﻭﻭﻪ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所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以及该提单所体现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因此,提单的转让就等于是货物的合法转让。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卖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凭提单按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结汇。
海事诉讼中应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和当事人
海事诉讼中应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和当事人
朱强
【期刊名称】《水运管理》
【年(卷),期】2001(000)010
【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除了涉及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以外,还有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实际承运人、理货人、报关行等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海运合同纠纷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为了尽快地解决海运合同纠纷,保证将来法院的生效裁决能顺利地执行,在海事诉讼中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和当事人极为重要.笔者拟通过最近的一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朱强
【作者单位】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3.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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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我国扣船管辖制度的立法完善--兼论海事诉讼中不便审理法院原则 [J], 刘兴莉
3.论我国扣船管辖制度的立法完善 --兼论海事诉讼中不便审理法院原则 [J], 刘兴莉
4.对涉外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规制与保障——中国加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考量 [J], 苏卡妮
5.以当事人管辖选择权为视角探析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路径之完善——兼论山东法院改革方案的具体构建 [J], 刘白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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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海事纠纷到哪个法院诉讼?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发生海事纠纷到哪个法院诉讼?导读: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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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运输合同纠纷谁是适格诉讼主体-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签订一份合金购销。
为运输该批货物,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商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与海通公司签订航次租船,海通公司为此与湛江外运签订航次租船,湛江外运又与五丰公司签订航次租船。
上述三个连环航次租船条款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该批货物。
“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实际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万通公司又将该船期租给五丰公司使用。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合金装上“万盛”轮,万通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HX—95B的清洁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五矿公司,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
“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数量相同的另一种合金,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
1996年1月8日,“万盛”轮抵达名古屋港,卸货时,两票货物发生错卸。
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融赔付。
受此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个锰合金购销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
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索赔,通连公司拒赔。
而且,HX—95B号提单已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贸易买方丰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港提货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处理。
法律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提单经过合法转让后,原提
单持有人是否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诉权;二是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问题解说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所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以及该提单所体现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因此,提单的转让就等于是货物的合法转让。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卖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凭提单按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结汇。
买方在付款赎单后即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也即成为该提单项下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卖方不再对该货物享有任何物权。
本案中五矿公司所持有的提单在经过合法程序转让以后,该提单项下1200吨货物的所有权已从五矿公司转移给了丰田通商。
五矿公司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不再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其不具有作为原告提起的资格,不是合格的当事人。
丰田通商作为提单的受让人则有权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提单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的义务”。
因此,承担货物错卸责任的应是运输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本案涉及三份连环航次租船合同,均协议由“万盛”轮运输该批货物。
本案的被告通连公司仅系该轮的注册船东,并不是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
该轮实际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万通公司才是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应向丰田通商赔偿因其错卸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通连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不应对“万盛”轮的错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经过合法转让后,原提单持有人不再享有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能成为合格的原告。
涉及多份连环租船合同的海上货物运输,船东并非都是实际承运人,在船东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能由实际承运人依法承担运输责任,成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海事运输合同纠纷谁是适格诉讼主体-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签订一份合金购销合同。
为运输该批货物,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商海南国贸于
1995年12月11日与海通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为此与湛江外运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又与五丰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上述三个连环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该批货物。
“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实际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万通公司又将该船期租给五丰公司使用。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合金装上“万盛”轮,万通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HX—95B的清洁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五矿公司,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
“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数量相同的另一种合金,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
1996年1月8日,“万盛”轮抵达名古屋港,卸货时,两票货物发生错卸。
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融赔付。
受此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个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
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索赔,通连公司拒赔。
而且,HX—95B号提单已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港提货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处理。
法律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提单经过合法转让后,原提单持有人是否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诉权;二是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问题解说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所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以及该提单所体现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因此,提单的转让就等于是货物的合法转让。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卖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凭提单按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结汇。
买方在付款赎单后即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也即成为该提单项下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卖方不再对该货物享有任何物权。
本案中五矿公司所持有的提单在经过合法程序转让以后,该提单项下1200吨货物的所有权已从五矿公司转移给了丰田通商。
五矿公司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不再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其不具有作为原告提起的资格,不是合格的当事人。
丰田通商作为提单的受让人则有权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提单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的义务”。
因此,承担货物错卸责任的应是运输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本案涉及三份连环航次租船合同,均协议由“万盛”轮运输该批货物。
本案的被告通连公司仅系该轮的注册船东,并不是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
该轮实际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万通公司才是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应向丰田通商赔偿因其错卸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通连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不应对“万盛”轮的错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经过合法转让后,原提单持有人不再享有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能成为合格的原告。
涉及多份连环租船合同的海上货物运输,船东并非都是实际承运人,在船东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能由实际承运人依法承担运输责任,成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