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民法当作一门科学来做
民法心得体会
民法心得体会民法是指规范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是近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民法,我深刻认识到民法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人民权益的保护以及经济发展的推动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我国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首先,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民法依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同自由。
这些权益在保障个人自由发展和促进社会经济繁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人民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机制,使人民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民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法行政,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有效的法治手段,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学习民法还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适用与实践的重要性。
民法是一个支撑社会运作的基本法律规则,但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
在实践中运用民法,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关注社会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及时进行法律修订和完善。
另外,学习民法也让我体会到了协商解决矛盾的重要性。
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合同自由,即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愿签订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和互相信任。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矛盾和纠纷,我们首先应该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只有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民法的存在和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更是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公正的社会。
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同时也要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观念。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和道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学习民法的心得范文
学习民法的心得范文民法通则的学习心得1,民法是观察世界的一副眼镜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其包含了现实社会各种 __。
但是,民法只是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反映。
他就像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精心编制打造的一副眼镜,利用这幅眼镜来解剖,条分缕析人类社会中千姿百态的 __。
他有点像医生的显微镜,从混沌的社会现象里区分出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
等等2,是社会孕育了民法,还是民法塑造了社会?民法中许多的社会规范都是对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惯例的发现、总结和加以保护。
民法的法律工作者更像是一个 __的发现者,而非创造者。
因此民法只是社会孕育的事物,立法者只是这个事物的接生婆罢了。
但民法的诞生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发挥起巨大而深刻的塑造作用。
尤其是一些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对社会形态有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这也许就是马克思主义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关系吧。
在这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社会孕育民法,民法塑造社会将是一个运作剧烈的矛盾。
3,民法是符合时代需求的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何为市民社会? __说,市民就是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则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
而现在看来,市民社会就是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__。
我国从九十年代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时至今日,市场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伴随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步伐,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是必然。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他的进一步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时代的迫切需要。
4,法律是门技术活法律是建立在一堆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上的工具体系。
他将我们熟悉的日常生活“陌生化”,体系化,有了标准和规则去衡量,去清晰地辨别,去有效率地去解决纠纷。
自我感觉,民法很大一部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解决纠纷更加有效率,更加能够让大部分人接受。
民法学习心得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
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by[德]卡尔·拉伦茨著,赵阳译<比较法研究>编者提按:本刊2004年第1期曾发表了现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求学的赵阳先生译的,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希曼的《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文。
此文当时曾在德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基尔希曼那句被人引用了千百次的名言,实际成了确认和否认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
德国法学界当然不乏对基尔希曼的声讨笔伐,但是似乎也没有留下什么能和基氏文章等量齐观的论辩力作。
此处发表的同一译者翻译的拉伦茨的《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应是一篇直接应对基氏之文的反命题力作,不过这已经是在100多年之后了。
这篇文章是在拉伦茨的一次演讲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本身就表明对于法学价值的认识直到现在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刊刊发此文,为的是使这个可能永远没有完结,但又永远不会影响法学存续下去的论争在此形成一个代表性的对局,以使读者从两种不同观点的对弈中领其要旨和奥秘。
前言后面的文字所记录的是我于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演讲。
对于我的论述,我没有做文字上的改动,只是为了付印而加上了一些注释,从而说明文献来源,并且在一些问题上使我的论述更为清晰。
演讲题目的表述是摹仿基尔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将近12 0年前在同一个法学会所做的著名演讲。
我的目的在于,就今日之法学自身对它与法律实践的关系的理解做一个小结。
同基尔希曼针对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提出的批评进行争辩,使人有机会对我们的法学从那时以来所走过的道路有所了解。
基尔希曼的演讲为我国的法学如此令人遗憾地理论脱离实际的历史标示了一个高潮。
与此相反,我所要做的是让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对话继续下去,每个人越清楚自己的特殊任务,这样的对话就将越富有成果。
民法教义学——精选推荐
民法教义学[德]尼尔斯·扬森(Nils Jansen)* 著 朱晓喆 沈小军** 译 内容摘要: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尤其意味着:体系思维。
在这个意义上,教义学可以定义为“一个语句的体系”,这些原理在概念—体系上贯穿现行法,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
法教义学可以稳定法律论证特定的概念、体系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前提;它建立起一些有约束力的基本概念、表达模式和秩序观念——也就是关于法律论证的标准。
关键词:法教义学;民法;体系思维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6)01-0098-08 一、引言与概念界定法教义学的概念与推动教义学的自我认知(Selbstverständnis)显然是德国特有的现象,至少在其他语言中还找不到与德国这一概念直接对应的东西。
虽然法教义学的概念历史悠久,且其意义最先形成于医学领域,①但如今这个概念的特殊意义和内涵通过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而打上了德国法学的烙印。
直至今日,法教义学概念仍带着萨维尼与普赫塔的理论设计,即以科学方法将法律作为一个体系予以固定。
②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尤其是体系思维(systematischen Denkens)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
德国的法教义学概念一方面是指一种对现行法进行体系—科学化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指这一活动的成果和对象。
尽管迄今这一概念尚未有普遍认可的定义,③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教义学”相对*德国明斯特大学罗马法、近代私法史、德国和欧洲私法讲席教授。
本文发表于国家法哲学和社会科学联合会德国分会组织编写的《法哲学全书》。
感谢尼尔斯·扬森慷慨授权译者翻译本文。
论文的中英文摘要为译者应编辑要求所加。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小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
叶名怡教授解答本文的法语翻译问题、肖俊博士解答拉丁文的翻译问题,在此特别致谢。
形容民法的句子
形容民法的句子
民法是一门关于个人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对民法的形容句子:
1. 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基石。
2. 民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财产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3. 民法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4. 民法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框架,确保人们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5. 民法是社会契约的基础,为人们提供了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
6. 民法是民众生活中的指南针,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
7. 民法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维护着人们的法律权益和社会和谐。
8. 民法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成果。
这些句子旨在描述民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强调其在社会生
活中的地位和功能。
民法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高中思想政治必修第3册 第三单元第九课第一框 科学立法
例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依法对设区的市赋予地方立法权,
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做 ( )
①可以进一步增加立法机关数量,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②可以有效下放立法自治权,
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③ 需要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④ 体现了区域差异和特殊性,使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判一判] (1)立法过程只需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规律。(×)
(2)科学立法要符合实际、实现良法善治。
(√ )
(3)科学立法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程序。 ( √ )
二、推进科学立法 1.要依法立法 (1)内涵:在 法治 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 (2)依据:在我国, 宪法和立法法 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 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3)要求: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 法定职权 、 依据 法定程序 开展立法工作。
解析:在我国,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立法法,
故D 项符合题意。其他说法与题意无关,排除。
答案:D
6.按照法定程序,外商投资法草案和征求意见一道,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上征求“最大公约数”,使这部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精益求精”。
重点难点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 ★★ 1.科学立法的内涵
2.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拓展:把握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1.科学理念。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 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 做法固定下来。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 的内在规律。 2.科学内容。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科学方法。科学立法一定是民主立法。立法是否科学,要看立项是否科学。科 学立法的本意就是要实事求是,从地方实际出发。
宪法,民法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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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
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前言后面的文字所记录的是我于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演讲。
对于我的论述,我没有做文字上的改动,只是为了付印而加上了一些注释,从而说明文献来源,并且在一些问题上使我的论述更为清晰。
演讲题目的表述是摹仿基尔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将近120年前在同一个法学会所做的著名演讲。
我的目的在于,就今日之法学自身对它与法律实践的关系的理解做一个小结。
同基尔希曼针对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提出的批评进行争辩,使人有机会对我们的法学从那时以来所走过的道路有所了解。
基尔希曼的演讲为我国的法学如此令人遗憾地理论脱离实际的历史标示了一个高潮。
与此相反,我所要做的是让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对话继续下去,每个人越清楚自己的特殊任务,这样的对话就将越富有成果。
我认为,主要由我们的各个最高级别法院的成员所组成的这些法学会,是进行这样的对话的适宜场所。
因此,我感谢柏林法学会为我提供了做这个报告的机会。
一1847年,当时担任检察官的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他同时还由于几部哲学方面的作品而出名,但这些作品今天已被淡忘——在柏林法学会做了一个题为“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ber die Wertlo 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的演讲。
这个演讲引起了非同寻常的轰动,喜欢法学的人和蔑视法学的人同样经常引用它。
这个演讲中的几处尖刻字眼简直成了名言,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那句“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它道出:法学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其价值不过是昙花一现。
然而,法学研究对象——实在法——的飘忽不定,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法学在获得能够经受时间考验的认识方面的无能,并非让基尔希曼认为法学无价值的唯一原因。
他至少是同样尖刻地批评了法学家拘泥于故纸堆的倾向以及一切法学和法律的保守特征。
他认为法学以敌视的态度阻碍了法的进步,法学倾向于“按照已经过时的条条框框来构建现今的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浅谈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作者:吕钟怿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从民法以体系化科学的知识体系进入中国以来,已经跨越很长时间了,但是一些法律制度还是改革开放初期所制定的,已经不太符合现代民法科学化体系化的逻辑。
本文将对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5-01作者简介:吕钟怿(1987-),女,苗族,浙江嘉兴人,本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民法体系指的是民法的各种规范和制度,其在民法学中并没有争议。
民法学科学化、体系化自古以来就是司法界、立法者和法学界追求的目标,在当代社会民法是基本法,是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行为规范的法典,所以民法的规范数量比较多。
民法典包括很多基本社会理念、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并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它对中国具有教育意义和指引意义。
二、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不足(一)现有立法还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
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80年代来说,我国民法的发展已经有很大的成效,但一些内容被印以计划经济体系的烙印。
现行民法在对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时,尤其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比较符合民法和民权的道德、伦理。
但是引入了前苏联民法学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了一个与行政行为并列的新概念。
而行政行为不是人的行为,在法律效果上与人的意思,所以这个概念隐藏着根本的理论扭曲。
与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的扩大是不相符的,所以我们应当对此予以修正。
(二)一些基本规则不符合法理我国民法在交易规则中有些基本意义的规则不符合法理,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例如民法立法中最重要的《物权法》、《合同法》中,就有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存在。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作者:J·H·冯·基尔希曼,赵阳译编者提按: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界并不是个问题,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
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第一,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之准则,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因之将法学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第二,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
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动性、价值选择性,僵化、抽象、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法学陷入窘境,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误和缺陷,却无可靠手段使人们更易于理解法律、减轻法律发展所带来的痛苦与负担。
此文冒学界之大不韪,虽有偏颇之处,却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
拉伦茨曾以《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予以回应。
本刊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
序言众多朋友的愿望直接促使我将下面的文字付梓。
而我本人也非常情愿这样做,因为这是消弭误会与曲解的最佳方式,而以不寻常的念头为题做口头报告是难免招致误会和曲解的。
相信读者会原谅这篇文字所保留的演说风格,对一篇口头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发挥的报告而言,这是不能缺少也无法避免的。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很容易引起这样的揣测:好像我只是在搬弄辛辣的词句,对深奥的真理却并不关心。
对于这样的先入之见我必须加以反驳。
玩文字游戏如果玩得巧妙或许也不失为对听众的酬劳并且还给人以消遣,但是我不能不考虑这个学会的性质以及它的成员的严肃态度,因而也不能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我的论题。
因此我要事先声明:我在这里讲述的一切都是我的真实信念,即使我并未掌握真理,我至少也是在追求真理。
对于我提出的这个论题可以有两种理解。
“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一方面可以解释为:法学尽管是一门科学,却不像其他科学那样能够并且应当对现实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不符合“科学”一词的真正定义。
民法学习心得
民法学习心得这学期学校计算机专业开了民法课程,我想这也许是因为民法对于警官院校学生来说是一门很实用很有价值的课程,若是将来走公安方向的话,在日常工作处理民事纠纷中或许要经常用到,用有理有据的法律条例说服相关当事人,总比不知从何下手要好得多;若是以后不参加公安方向的工作,多懂一点法律总不会有错,民法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牵扯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掌握其中知识,如何培养法律工作者那种清晰的逻辑思维,是我们学习民法的主要目标.民法的法律地位十分崇高,被称为万法之源,其体系十分庞杂,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主要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对物权比较感兴趣,财务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物权法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有如下案例:甲、乙两人达成租赁房屋协议,由乙承租甲的房屋两年。
在承租期间内,乙经甲的同意后,又将房屋转租于丙使用(丙不知道房屋系甲所有),后丙擅自对承租房屋做了大规模装修,改变了房屋的基本格局。
甲遂向法院起诉乙、丙,请求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请求丙搬出房屋,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违反租赁协议在先,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关系;由于丙在与乙的交易关系中完全是善意的,且与甲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甲请求丙搬出房屋、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甲、乙之间,有一个明确的房屋租赁协议,由于乙违反了协议,甲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行使解除与乙的租赁关系的权利自不待言;同时,在甲、丙之间,由于丙侵犯了甲的房屋所有权,甲有权基于所有权权能请求丙搬出房屋,并赔偿丙擅自装修对甲房屋造成的损害。
以唯物史观解读我国当代民事立法实践———民法典编纂应遵循唯物史观
〔摘要〕唯物史观是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世界的方法论,是衡量和决定民事立法成败的基本标尺。
作为民法典开篇的《民法总则》遵循了唯物史观,彰显了其科学性和先进性,开启了我国当代民事立法实践的新篇章。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实践的深入推进,系统的、完整的民法典的编纂也必须自觉遵循唯物史观。
民法典的编纂必须体现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保持法的相对独立性,形成立足于我国实际、展现时代特色、彰显民族特色、集统一性与科学性于一体的民法典,真正发挥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唯物史观;民事立法;民法总则;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2-0090-05刘艳(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2018年4月第41卷第2期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Apr.2018Vol.41 No.2〔收稿日期〕2018-02-18〔作者简介〕刘艳(1982-),女,河南新乡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2014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将编纂民法典。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发展。
《民法总则》之所以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是因为其高度重视唯物史观对民事立法活动的指导意义和价值,严格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要求,符合这一衡量民事立法成败的基本标尺。
那么,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编纂的完成,以及深入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也必须贯彻唯物史观。
民法作为一门科学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学笔记导师张红第一课一、导师介绍二、授课内容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律科学提问:1、法学是科学吗?思考:什么是科学?要求与思考:1、下载阅读右边文章2、不当得利的法学研究——两千年的历史演进。
权利侵害型不当得利研究。
所以,法律史的解读能力很重要,特别是你在写一篇像样的论文的时候3、必须带上合同法各国的电子档、书本4、经典参考书拉伦茨的民法、债法5、谁是立法者——法学家当前中国立法者为法工委,一群公务员,就想给领导做报告似的。
6、推荐书籍:王泽鉴《法学上之发现》读书三心:用心、细心、耐心导师联系方式:张红德国某大学法学博士文治1003第二节民法作为一门科学一、法律的科学化(一)法学的科学化1、《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德国法学家2、耶林著作:《为权利而斗争》——法学的雄辩家《法律是一门科学吗》法学就是法律事务的科学意识。
当法学对“实证化的文化”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反思时,它就是一门科学。
三个层次:在法律上,作为一种被给定的法律秩序;在历史上,作为历史性的产物;在哲学上,作为一种属于人类的生活形式的表述。
倘若保持这样的理解,那么,按照耶林的看法,“那作为法律事务中的科学意识”就成为一种可能。
3、《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拉伦茨(梁慧星的博士导师)张红:“如果你相信拉伦茨的话,就请把法学当做一门科学来学习。
只有把法学当做一门科学来学习,你才能有所成。
”@:法学的科学价值就在于它能够给予社会热点予理性分析与道路指明。
4、康德:没有法学的法律实践是盲目的,而不与产生实践的各种问题相交融的纯粹的法学,是空洞的。
也就是所,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
张红:法学学习必须进行案例分析5、法学的三重任务: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诠释法律资料前两项是法学和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的共同任务,,只有第三项是法学自己的任务。
法学家——法律思想者立法工作应该交给法学家来做。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我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民法立法在体系化与科学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呈现碎片化的状态。
在运用过程中无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有效衔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
所以为了促进民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发展,应尽快出台一部民法典,整合民法资源。
1 我国民法立法改革的进程简要历史回顾我国民法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主要源自于两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在清末的时候,最先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现《民法典》,我国内地民法学的发展也主要是受台湾学者的影响。
这一次改革主要是对民法知识体系与制度体系的引入,也从此奠定了我国民法基本的概念体系。
许多民法概念和基本法律原则都源于这一次引进,在不断地发展中被逐渐认可。
第二次引进则是在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当时在政治氛围的影响下,我国民法改革主要引进了前苏联的法律和法学。
当时前苏联的民法体系主要包含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完全排除了个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在本质上来说没有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
所以这次的法律引进对我国民法立法的发展影响不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立法也在不断地努力摆脱这种束缚。
1.新中国民法体系形成简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曾有三次《民法典》的制定,但是前两次都十分简化,而且政治色彩十分浓厚,所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第三次修订则是在改革开发之后,对于许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公有制企业改革以及所有权等问题取法有效统一,所以这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也遭遇了巨大的障碍。
所以民法立法并没有形成体系化,之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等法律规范,对民法的各个领域进行独立的调整,但是这些法律十分繁琐,所以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冲突。
2002年的民法典文本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没有达到人们对于民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期待,受到许多负面评价,但是其也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如提高了对于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科普小知识
民法科普小知识
民法科普小知识
民法是指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以下是民法的一些科普小知识:
1. 定义:民法是一门研究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2. 民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人与人在平等地位下建立的关系,例如买卖、租赁、借贷、婚姻、继承等。
它与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不同,因为它不涉及罪责和行政管理。
3. 民法典:民法的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民事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国的民法典有着自己的特点和组织结构。
4. 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涉及人们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
约等问题,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侵权法:侵权是指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法规定了保护个人权益的原则和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保护等。
6. 家庭法: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法保护了婚姻、夫妻、父母和子女的权益。
它涉及婚姻的成立、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7. 继承法:继承是指一个人在去世后其财产权益的转移。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份额的计算、继承程序的进行等问题。
民法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法律领域之一。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理解合同、处理纠纷都有很大帮助。
同时,也有助于形成合理的生活方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
法学是一门科学
法学是一门科学洪汉鼎先生在其《论实践智慧》一文中阐释了他对实践智慧的看法以及实践智慧对于我们自身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文中他是这样总结实践智慧的作用的:没有实践智慧, 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我们时代的本质和问题, 也根本无法知道我们自己在其中的位置和任务。
实践智慧正可以使我们作为真正的人(海德格尔说本真的人) 对自身、人类和世界有清醒的意识, 这也就是斯宾诺莎在他的《伦理学》最后所说的, 才使我们踏上了知己、知物和知神这一崎岖而艰辛的道路。
从这段话可得知他对“实践智慧”的个高度重视和认可,那么他的这一观点和我今天主题又有何关联呢?既然我们讨论的是:法学是一门科学,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两个概念:一、何为法学?法学,也被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二、何为科学?科学是反应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各分支科学研究体系的总称。
根据该定义的我们可以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支别。
论及科学,我们就不得不谈谈洪汉鼎先生在《论实践智慧》中的“纯粹科学”的定义及特点了。
纯粹科学指纯粹科学是一种关于不可改变并必然存在的事物的知识, 它是一种依赖于推理证明而能被人学习的演绎性知识, 其典范就是数学。
科学有其自身的普遍特性:理性客观性、可辨伪性、存在一个适用范围性和普遍适用性。
而由不同分类法所确定的科学分支也各有特点,如纯粹科学的特点包括:①其研讨的对象是不可改变的, 必然的和永恒的事物;②一切科学既可学习又可传授;③一切科学都具有逻辑演绎的推理程序, 即从一般到个别;④一切科学都具有可证明的形式。
这两个名词的概念已经清晰,那么让我们进入正题——法学是一门科学。
法学是一门科学,确切点说:我认为法学应该是一门一掌握实践智慧为己任的实践科学。
当今学界的热点研究科学是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家认为研究自然科学,掌握自然运动的规律并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是他们也是全人类应该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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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法当作一门科学来做
摘要:在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民法的进步建立在大量移植和借鉴的基础上,难脱超验和形式理性的缺陷,很多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很好的回应社会的现实问题,关注制度背景和历史现实也常常被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忽视,而价值主义、概念主义成为民法乃至整个法律界的诟病。
缺乏科学的立场来看待民法问题,成为制约民法进步的关键。
只有克服这一问题,才能成就民法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法治现代化语境论实践论
韦伯曾经谈到:科学并不涉及终极关怀,学术里没有政治的位置。
政治需要的是激情和立场,而科学不需要。
①民法同样属于科学的一分子,如果带上感情的色彩分析法律,带上政治家的角色去创造法律,那么民法,远远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
只有站在价值中立的角度上,站在历史现实中,立足于社会中,才会找到民法的现代性,才能让民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一、大背景:现代化影响下的中国民法
(一)大背景下的民法问题
从20世纪开始,中国的现代化始终伴随整个民族救亡图存的社会活动。
为了民族的振兴和崛起,中国必须要变法。
变法不是对已有社会中的问题的回应,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概念上的、形式上的新创。
在这样的变法大背景下,近代民法现代化也难脱此魅影。
从近代到现在,民法的建设任务围绕着现代化国家的进程转。
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崛起;现代民法的建立和发
展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种着眼于未来的政治眼光决定了,民法的立足倾向于未来,而脱离实际。
为了满足未来的需要,民法不再是经验型的了,而是成了整个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逻辑需求的延展,成了一种普适性的东西。
当计划经济被视为现代化之路,那么民法就围绕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促进计划经济的发展,当市场经济成为主角,民法围绕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
当然,变法对现代化来说是势在必行的,但是频繁变法却很不利于法治的进步和发展,频繁变革可能打破了原来在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不利于秩序的形成。
在一个急剧变动和充满社会动荡的社会中,靠非正式制度维持的秩序会被颠覆和摧毁,例如社会动荡或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人口的流动,会导致原来调配这种关系的旧制度失效,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
例如在《婚姻法》上,只要儿子因为种种原因要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那么他在婚姻上就不可能不考虑父母之命;在《合同法》上,只要交易是在熟人之间进行,那么合同就是基本上可有可无的,强行推行就会成为交易的负担。
只要乡土社会的社会面还比较的狭小,那么自由主义的恋爱就必定需要媒妁之言作为补充。
过分强调法律的现代性、超前性,强调陌生人的社会,那么法律必然和现实生活脱节。
因为从根本上看,“法治回应的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
”②法律如此,民法也当如是。
(二)大背景下的民法学研究问题
中国法学界受这一大背景的影响,研究民法问题时,倾向于以概
念、理念和法条为中心,以对外国法条的分析代替对于中国现实的关注,以逻辑之知代替生活之知。
这是当代民法发展的诟病。
如何克服这一研究方法的弊病,是当
代民法进步的关键。
二、方法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方法的进路——语境论
(一)传统进路的问题
现在民法界惯用的研究进路主要以法条主义、概念法学或者形式主义为主,把一般具体历史问题的分析升华至一种理念的分析,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一种工具来使用。
③这种方法将法条本身视为一种权威,要求社会与其相适应,必然会导致脱离实际,成为一种架空的文字建构。
如果民法是为了回应社会的需要,如果法治还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那么它必须要和其他的社会制度相衔接。
单靠传统进路,很多问题就无法得到圆满的回答。
(二)语境论
语境论,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关注中心,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与法律社会学、阐释学具有一致性)。
④它是对民法的传统进路的一种批判和打破,它反对以抽象的永恒的价值作为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评判标准,注重将某一种制度和规则放在当时的社会整体中去分析,将其视为对社会常规问题的解答和回应。
笔者仅以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为例,通过语境论和传统民法分析进路的对比,探究新的民法研究进路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