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06]37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二、严格规范批量性公证办证程序。
办理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城市改造居民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城市发展失地村民安置协议公证、国家水利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公证、以及面向社会群体性集资活动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处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研究办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批出证,从公证申请到发放公证文书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
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受理和办理批量性公证事项;公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公证书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等都不得有缺漏;公证书必须打印制作,决不允许填写空格;卷中必须有当事人申办公证和领取公证书的记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川高法[2018]19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川高法[2018]19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州)司法局:为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问题,经省法院与省司法斤协商,决定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委托方式】各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公证机构签订委托送达协议,由法院诉讼服务部门收集待送达的诉讼文书,统一委托公证机构送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公证机构派员进驻法院诉讼服务部门,直接接收待送达的诉讼文书。
第二条【委托程序】各级法院委托公证机构送达时,应当向公证机构出具送达文书委托书,委托书可以按件出具,也可按定期限出具,同时附需要送达的诉谂文书、送述回证。
并提供当事人的有效电话和地址。
需要确认后续送达地址的,可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公证机构,在送达时交由当事人填写。
第三条【送达期限】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送达文书委托书及待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应由专人进行收文签收,并区分送达地址远近,在3-15个工作日内代为送达。
如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接期完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及时通知法院,以便决定是否变更送达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送达程序】公证机构现场送达时,应当由2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
公证送达过程应当进行录像,并建立送达记录,包含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送达内容等信息。
受送达人拒鈽接收诉谂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并记录送达过程。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2012年2月1日---2月29日)
表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川依法行政办函[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司法厅对2009年以前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二、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2)三、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推进全省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和强化管理的意见》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见附件4)。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上述需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文件发布之前有效期为二年,发布之后则自动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需要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司法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1: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2: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3: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4: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川司法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0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为切实建立起规范我省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省厅制定了《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组织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今后,谁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受到惩戒和行政处罚。
2005年8月17日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推进我省城区公证服务秩序的规范建设,切实建立起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长效机制,提升公证的社会信誉,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的《联合通知》等规定,特制定《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个严禁”》,鼓励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监督。
一、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其本部以外设立公证办证室。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直至通过互联网发布停业整顿公告;追究公证处主任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二、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房地产、金融等部门设立公证服务窗口。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三、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公证协办点。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施行日期】199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公证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各市、地、州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
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四)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
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2.10.24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
(1992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和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需要,现决定,对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删去;二、三、四项分别改为一、二、三项。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要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又具备第二条条件的公证处,在明确业务管辖范围后,可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
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修改为:
“二、一、二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
三、三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调离或自然减员,其签名章停止使用,应及时报司法部公证司注销备案,并载明签名章停止使用的日期。
”
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司法办发[2004]12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08.04【实施日期】2004.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川司法办发〔2004〕128号)各市(州)司法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我省公证队伍建设,推进我省公证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我省公证行业典范,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省司法厅决定自2004 年起在全省公证系统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面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开展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地推进全省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服务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不断深化公证改革,促进公证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充满生机与活力,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从而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省级诚信公证处标准1、重视政治思想建设。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带头作用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2、锐意改革,积极开拓进取,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完成了公证体制改革。
3、建立健全了公证诚信制度。
按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诚信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了公证诚信的五项制度,即执业公示制度、特邀公证监督员制度、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当事人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了公证员诚信档案。
四川省公证条例
四川省公证条例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引导当事人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和减少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机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办理公证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证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公证员资格、持有公证员执照并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公证机构依照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辖区的公证管理机关。
第二章公证范围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二)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三)资产的继承、赠与、分割和转让;(四)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五)接受、放弃民事权利的声明;(六)拍卖、招标、投标等竞争行为;(七)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八)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一)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二)民事行为能力;(三)亲属关系;(四)身份、学历、经历;(五)出生、生存、死亡、健康和居住情况;(六)婚姻状况;(七)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信或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履行债务的能力、财产的清点等;(九)保险财产的估价和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价值的确定;(十)不可抗力事件;(十一)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十二)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制本与原件相符; (十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4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以及公证机构放任公证员从事上述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3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以及公证机构放任公证员从事上述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7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川司法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11〕41号)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定的事项、条件、期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增设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或增加、减少、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机关第七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7号)的规定,省司法厅法制部门增挂行政审批处的牌子,负责省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审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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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机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办理公证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证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公证员资格、持有公证员执照并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公证机构依照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辖区的公证管理机关。
第二章公证范围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二)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三)资产的继承、赠与、分割和转让;(四)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五)接受、放弃民事权利的声明;(六)拍卖、招标、投标等竞争行为;(七)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八)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一)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二)民事行为能力;(三)亲属关系;(四)身份、学历、经历;(五)出生、生存、死亡、健康和居住情况;(六)婚姻状况;(七)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信或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履行债务的能力、财产的清点等;(九)保险财产的估价和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价值的确定;(十)不可抗力事件;(十一)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十二)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制本与原件相符;(十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川司法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7〕77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现将《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教育处。
二00七年七月二日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省政府第201号令),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一)职能类1、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2、人事任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法律文件类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许可类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结果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具体事项包括:(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四)劳动教养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等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七)司法行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置复转军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八)其它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7号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7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的从业行为,建立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省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局和各公证处要结合今年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关于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的要求,针对公证处在公证员助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认真做好对现有公证员助理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应予清退解聘,以此为契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证员助理的管理。
2005年9月5日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员助理,是指符合聘任条件,由公证机构聘任,在公证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专职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四条公证员助理从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领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
第五条公证员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在公证机构见习公证业务3个月以上,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不适用本条第(四)项关于实习期限的规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1月22日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继续深化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司法行政机关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执法执业公信力不断增强、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积极配合做好《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社区矫正条例》等司法行政类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制定的相关工作。
清理、修订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上网公布。
(二)深化司法行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强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运行。
优化行政审批办事流程,不断完善“服务群众六项承诺”制度。
加强司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川司法发[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司法发[2002]32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纠风办、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省各中心支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广大公证处及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地为群众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公证处及公证员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降低收费、给付联络费、协办费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某些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向公证处及公证员索要各种好处费、联络费等;在大中城市,公证处设点(室)太多太滥等,导致一些地方公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公证的信誉,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也使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并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管理,严肃执业纪律,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我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
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国家公证信誉,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秩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信贷公证尤其是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及时便捷地追偿放贷资金,提高金融集贷资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促进法律服务、中介、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行业、领域、部门的职务犯罪及违纪行为的防微杜渐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1•【字号】川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9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一日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能。
2、指导和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职能。
3、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能。
(二)转变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3、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机关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订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外商台商投诉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川司法办发[2006]249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06〕249号)各市州司法局:公证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证效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公证处公证档案管理的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要指导、监督公证处加强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严格科学的公证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好和有效地利用公证档案,确保公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还要定期开展公证档案管理的质量评查工作,对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的公证处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力度,使其尽快规范管理。
二、各公证处要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公证档案管理制度,强化规范管理公证文书的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是公证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责。
公证档案必须由公证处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每个公证处要建立公证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保管制度、鉴定制度、借调查阅制度、统计移交制度、保密制度、销毁制度等,要做到档案管理有制度可依、有章可循。
每个公证处及每个公证员要在近期对所办公证事项及公证档案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按照分类立卷的有关规定,将文书材料分类整理、排列成序,装订成公证卷宗并在3个月内将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证档案的归档管理和使用制度公证文书材料归档的正卷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标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10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10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3.1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10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许可决定予以通告。
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四川省司法厅
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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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人员
【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3.10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
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6]37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
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