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3]2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3]2号)各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证处:《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3年3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适应我省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有关公证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员助理,是指由公证处聘任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以及公证处,应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推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对公证员助理,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证处聘用公证员助理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公证员人数的三倍。
第六条公证员助理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公证员协会。
第七条实行公证员助理持证上岗制度。
公证员助理执业,需持有《江苏省公证员助理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
第八条公证员助理每年需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第九条公证处应定期对公证员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章公证员助理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第十条任职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三)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四)接受过公证业务岗前培训,并在公证处见习半年期满;(五)经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公证处工作考核细则
公证处工作考核细则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公证行业的发展,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全县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考核细则如下:一、组织机构建设 100分1、依据《公证法》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与人员(40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室)且职责明确(30分)。
2、认真搞好公证处年度考核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材料合格,上报及时(30分)。
二、队伍建设 200分1、政治理论学习。
公证处用于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40分)。
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每少2000字扣5分;心得体会不少于三篇,每少一篇扣5分。
2、业务培训。
制定业务培训和年度具体实施计划,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且有学习记录(40分),学习无记录扣5分,无故不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的出现一人次扣5分。
3、党组织建设。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搞好党员教育管理,有支部活动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评议记录(40分),有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0分。
4、遵纪守法。
开展对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评查,并建立执业档案,年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和事,无投诉(80分)。
未建立执业档案扣30分,每出现一人次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投诉的扣20分。
三、制度建设 300分1、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证处实际,在业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六制度(80分),每缺一项扣10分;在政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十二项制度(120分),每缺一项扣10分。
2、各项制度汇编打印成册,发放每位工作人员遵照执行(50分)。
3、工作流程等基本工作制度上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0分)。
四、业务建设 300分1、业务研讨。
建立重大公证事项研讨议事制度,有详实记录(20分),无记录的扣10分。
执业公证员年内报送1篇论文、1个案例、1条信息(80分),每缺1次扣5分。
公证处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处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公证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处所有辅助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行政文员、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公证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辅助人员的职责:1. 负责公证业务的辅助工作,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2. 负责公证文书的制作、发放和收取公证费用;3. 负责公证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文件处理、会议组织等;4. 负责接待来访人员,解答咨询,提供公证服务;5. 负责协助公证员外出调查取证、现场办证等;6. 完成公证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助人员的权利:1. 享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2. 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享有依法参加培训和进修的权利;4. 对公证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享有合法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辅助人员的管理:1. 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证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2. 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公证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3. 辅助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共同维护公证处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辅助人员的考核:1. 公证处对辅助人员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合作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晋升、奖惩、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八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修改、废止,需经公证处领导批准。
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
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公证处人事管理行为,落实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公正、独立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人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证处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员等。
1.3 人事管理原则公证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证处人才的合理配置。
二、人事管理操作2.1 入职管理2.1.1 招聘要求公证处招聘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条件,招聘应通过公正透明、公正竞争的方式进行,避免有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1.2 聘用程序公证处聘用应采取试用期考核的方式,通过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聘用。
聘用人员的公示时程不低于五个工作日,以便社会各界对人员的资格条件、学历及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聘用人员应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手续。
2.2 岗位管理2.2.1 岗位设定公证处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和工作量,落实“左右岗位不超过20%”的原则,合理设置管理层次和职称系列。
2.2.2 岗位调整公证处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并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调整对个人职业发展和公司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2.3 员工管理2.3.1 员工薪酬管理公证处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合理制定和调整员工薪酬,实现员工价值与公司价值的统一。
2.3.2 员工培训和发展公证处应为员工设置合适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2.3.3 员工激励机制公证处应建立健全多样化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福利、荣誉等多种途径,激励员工积极投身公司业务,为公司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人事管理流程3.1 入职流程3.1.1 招聘流程公证处应当通过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采用全面比较、并列排序等招聘方式,保证公证处能够招聘到人才后再入职。
辅助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范本
辅助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辅助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制度适用于辅助执法人员,包括辅助执法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和辅助执法单位依法聘用的其他人员。
三、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辅助执法人员的业绩、能力和素质。
(二)激励约束原则。
考核应当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
(三)分类考核原则。
考核应当根据辅助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实行分类考核。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辅助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绩效、法律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
(一)政治素质。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忠诚干净担当。
(二)业务能力。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专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执法手段,独立完成执法任务。
(三)工作绩效。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执法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等情况。
(四)法律素养。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熟悉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执法,遵守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五)廉洁自律。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遵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执法纪律,不滥用职权,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持清正廉洁。
五、考核程序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反馈考核意见、处理考核问题等环节。
(一)制定考核方案。
辅助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考核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
(二)组织实施考核。
辅助执法单位应当成立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司发通[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司发通〔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
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背景介绍为了提高单位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单位服务,制定了《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
考核内容岗位知识技能单位辅助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岗位知识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日常工作流程和规范•公文处理流程和规范•会议组织和安排•员工考勤和档案管理•物品采购和库存管理服务能力单位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优秀的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积极主动,热情周到,有耐心,善于沟通协调•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能够正确识别和处理单位工作中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个人素质单位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优秀的个人素质,包括但不限于:•格言公正、勤奋工作,保证企业单位正常运转•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热爱学习,勇于创新•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风范,保证单位形象和声誉考核方法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核对单位辅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每3个月一次。
考核内容包括上述的岗位知识技能、服务能力和个人素质方面的内容。
考核形式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随机考核采用随机考核的方式,实现对辅助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考核形式为日常考查和特殊项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被抽中的辅助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出具相关报告。
随机考核不挂职,但考核结果会对待遇和晋升产生影响。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划分为3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单位将加强培养,优先提拔,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单位将暂时保持其原有的晋升、调整机会。
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单位将建立档案,掌握其考核结果,将暂时停止其晋升、调整机会,进行专项辅导和培训,并在下一次考核中进行特别考核。
结语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是提高职工责任感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保障。
企业需要加强对职工考核机制的实施和落实,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公证处管理制度范本
公证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处的管理,保障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证处。
第三条公证处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证质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公证处应当配备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证员,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六条公证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公证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处应当设立公证员助理岗位,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对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公证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
第十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公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加强公证质量控制,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公证结果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公证处应当设立咨询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证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依法收取公证费用,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公证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合规。
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公证处应当设立符合办公要求的场所,保证办公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公证处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公证业务处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证处所有。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是公证处依法设立的专职人员,负责协助公证员完成公证工作,是公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公证员收集、整理和确认公证材料,审核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制作、查询和维护公证档案,协助公证员保管公证资料,维护公证设备和器材,以及完成公证工作前后的各项辅助工作。
一、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1.公证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确认。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根据公证申请人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协助公证员查证公证事实,并及时收集、整理公证材料,确保公证材料的真实可靠性。
2.审核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对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保证公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制作、查询和维护公证档案。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负责公证档案的制作、查询和维护工作,确保公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协助公证员保管公证资料。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协助公证员对公证资料进行保管和归档,并保证公证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维护公证设备和器材。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负责公证设备和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公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6.完成公证工作前后的各项辅助工作。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对公证工作前后的各项辅助工作予以认真负责的完成,确保公证工作的高效和顺利进行。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基本要求1.具有相关法律或行政管理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2.熟悉公证工作流程和基本法律法规。
3.具备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工作热情。
4.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公证申请人、当事人等各方面保持良好的关系。
5.具备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掌握各种办公软件。
6.性格稳重、踏实肯干,具备耐心和细心,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
三、司法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司法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公证员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核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负责公证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确认;制作、查询和维护公证档案;协助公证员保管公证资料,维护公证设备和器材,完成公证工作前后的各项辅助工作等。
公证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证处人员管理,提高公证质量,确保公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公证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人员配置与职责第四条公证处应按照业务需求,合理配置人员,确保人员结构合理,专业素质过硬。
第五条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法律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六条助理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法律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4. 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行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3. 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 具备较强的执行力。
第八条公证员职责:1. 依法办理公证业务,确保公证质量;2. 积极参与公证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证形象;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助理公证员职责:1. 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2. 参与公证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行政人员职责:1. 负责公证处日常行政事务;2. 协助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公证处对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证员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
公证员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
公证员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是指在公证员工作中,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收入分配安排的一种制度。
在公证员绩效考核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完成公证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公证书的办理数量、公证服务的质量、公证程序的规范性等。
2. 工作效率:包括办理公证工作的速度、公证材料的准备和归档等。
3. 客户满意度:包括与客户的沟通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客户对公证服务的评价等。
4. 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公证员对公证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公证工作的专业技能等。
根据公证员绩效考核的结果,可以进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安排。
一般来说,绩效较好的公证员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或奖金,或者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这样的安排可以激励公证员提高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同时也能够公平地回报他们的付出和贡献。
收入分配制度中应该考虑公证员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因素,以确保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应该建立一套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以确保绩效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合理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公证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公证员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是为了激励公证员提高
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同时也是为了公平回报他们的付出和贡献,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证服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doc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10月30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等。
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二)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使用、考核等环节的公平公正。
(三)注重能力: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能证书;(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分析鉴定材料;(二)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查、取样等工作;(三)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工作;(四)完成司法鉴定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必要的培训、学习和提升机会;(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三)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三)工作态度;(四)工作业绩。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7号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7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的从业行为,建立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省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局和各公证处要结合今年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关于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的要求,针对公证处在公证员助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认真做好对现有公证员助理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应予清退解聘,以此为契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证员助理的管理。
2005年9月5日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员助理,是指符合聘任条件,由公证机构聘任,在公证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专职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四条公证员助理从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领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
第五条公证员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在公证机构见习公证业务3个月以上,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不适用本条第(四)项关于实习期限的规定。
公证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
公证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公证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1、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公证处在编人员的招录、调动、辞职等事项,应报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再报请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非在编人员(含聘用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的聘用要严格按照公证处岗位编制设置方案进行,不允许超编进人。
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超编进人的,必须报主管司法局同意。
公证处所有人事变动需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
公证处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在主管司法局指导下进行整理,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交主管司法局,归入本人档案。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证处自行处理或在市、区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
公证处必须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2、全员聘用制根据工作需要,对所有岗位(包括在编、不在编)进行定岗定编定责,核定所需编制总数,报主管司法局审核。
岗位编制设置方案1年一定,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时核定。
根据岗位编制设置方案,公证处要与全体人员(包括在编、不在编)签订聘用合同,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3、主任负责制和选任制度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主持公证处的全面工作,接受主管司法局监督、指导。
根据编委核定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应当在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必须在主管司法局指导下进行,推选结果报主管司法局核准。
公证处主任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任期内,有三分之一以上公证员和在编非公证员提议要求重新推选公证机构负责人,主管司法局应当重新组织推选。
公证处主任的选任与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相挂钩,任期内公证机构2次考核不合格,公证处主任不得继续担任主任职务,应在符合条件人员中由主管司法局另行组织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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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司法部⽂号:司法部令第102号颁布⽇期:2006-03-14执⾏⽇期:2006-03-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证员任职条件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第四章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第五章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8⽇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司法部1995年6⽉2⽇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同时废⽌。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
公证员配备⽅案,由省、⾃治区、直辖市司法⾏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应当加⼊地⽅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五条司法⾏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监督。
第⼆章公证员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五周岁以上六⼗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共5篇)
公证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共5篇〕第1篇: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方法 xxx公证处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处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正确客观评价公证辅助人员工作成绩和综合素质,提高公证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本处业务、效劳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证辅助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和行政人员(以下统称为被考核人),公证辅助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季度、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三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由处务会确定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第四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以下内容:〔一〕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遵纪守法情况;〔二〕工作质量情况,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那么》的规定,保证公证业务质量,有无因辅助人员成心或过失导致被投诉、公证书被撤销、导致赔偿情况;〔三〕业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业务考试情况,能否依法律、法规办证情况,能否良好完本钱职工作情况及理论研究情况;〔四〕违法犯罪情况;〔五〕迟到早退及出勤情况;〔六〕案卷移交情况;〔七〕被投诉和举报情况;〔八〕参加继续教育、自我完善、勤奋学习提高个人能力、创新改良工作方法情况;〔九〕公证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及论文撰写情况:公证员助理每季度至少撰写一条公证信息,每年度至少撰写一篇论文,公证辅助人员每季度至少书面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
抄袭者取消评优、奖励资格并予以处分;〔十〕工作态度、团结互助及敬业情况;〔十一〕参加集体活动及处内业务培训学习情况;〔十二〕其他制度涉及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划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10%以内;考核称职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应经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公证助理管理制度范文
公证助理管理制度范文公证助理管理制度一、总则公证助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证助理的录用、考核、管理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公证助理的工作质量,提高公证服务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公证助理的条件1.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2.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3. 德行要求: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4. 职业要求:热爱公证事业,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5. 其他要求: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和文字编辑能力。
三、公证助理的录用1. 公证助理的录用须经过面试和考核,拟录用人员需提供相关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和推荐信等材料;2. 录用程序:(1)公示招聘信息:公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工作地点等;(2)报名登记:有意报名的人员需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3)资格初审:由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的基本资格进行初步审核;(4)面试考核: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实际操作能力等;(5)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将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6)拟录用人员申请公证助理岗位:a. 拟录用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等;b. 拟录用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培训;四、公证助理的职责和权利1. 公证助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公证活动,协助公证处的公证员完成公证工作;(2)负责公证文书的录入、打印、存档等工作;(3)负责公证书的分发和送达工作;(4)参与公证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2. 公证助理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公证培训和提升机会;(2)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和福利;(3)参与公证助理考核和评优评先活动;(4)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五、公证助理的考核1. 考核内容:公证助理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绩效、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等;2.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 考核标准:根据公证助理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定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等级;4. 考核结果处理:(1)优秀:给予奖励,并提供晋升和培训机会;(2)合格:正常工作,享受相应待遇和福利;(3)不合格:视情况采取警告、调岗甚至解雇等处理方式;六、公证助理的管理1. 公证助理由公证处的主任负责管理,落实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2. 公证助理需按照公证处的制度和要求进行工作,服从领导安排,保守公证工作的商业秘密;3. 公证助理需做到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并保证工作质量;4. 公证助理需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范,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5. 公证助理需遵守公证法和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6. 公证助理需保护技术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公证信息和涉及公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7. 公证助理需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妨碍公证服务的进行;8. 公证助理应积极参加公证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七、公证助理的福利和奖励1. 公证助理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2. 公证助理的工资可以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调整;3. 公证助理享受法定的休假和福利待遇;4. 公证助理在公证服务中表现突出或取得重大成果的,可以获得奖励或荣誉称号;5. 公证助理参与公证助理考核和评优评先活动,根据评定结果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八、公证助理的纪律处分1. 违反工作纪律的公证助理,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薪资等纪律处分;2. 严重违反纪律的公证助理,可以给予警告、降低岗位级别、调岗或辞退等纪律处分;3. 公证助理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职失责的,给予警告、降低岗位级别甚至辞退等纪律处分;九、公证助理的保障措施1. 公证助理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益,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和休假等;2. 公证助理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公证处负责赔偿;3. 公证助理在工作中受到不当待遇或歧视的,可以向公证处的主任或人事部门投诉,并得到及时处理;4. 公证助理遭受侵权或泄密的,可以依法维权,公证处予以支持和配合;十、制度的解释和修订1.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由公证处的主任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2. 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的结果,应及时向公证助理进行通知;3. 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应合法、公正、公平,遵循公证助理权益的原则。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法辅助人员管理,保障政法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法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政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政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政法辅助人员的职责:1. 在政法部门领导下,协助开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巡逻、检查、盘查等工作;(2)协助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证据;(3)协助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处理法律援助、公证、仲裁等事项;(4)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工作。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五条政法辅助人员的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2. 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政法辅助人员的管理:1. 单位对政法辅助人员进行统一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
2. 单位对政法辅助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单位对政法辅助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态度、工作纪律;(2)业务水平、工作效率;(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七条政法辅助人员的考核:1. 单位对政法辅助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辞退的依据。
3. 对考核不合格的政法辅助人员,单位有权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八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法辅助人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突发事件、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政法辅助人员,单位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政法辅助人员的惩罚:1.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政法辅助人员,单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公证助理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公证助理管理制度汇编范文公证助理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助理的管理行为,保障公证助理的权益,提高公证助理的工作效率和专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证处担任公证助理职务的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公证助理、实习公证助理等。
第三条公证助理是指向公证员提供辅助工作支持和协助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公证助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忠于公证工作,服从公证员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公证助理应当接受公证处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熟悉公证办理流程和规定。
第六条公证助理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勤奋敬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接待当事人。
第七条公证助理在担任公证助理职务期间,不得离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职,应当事先向公证处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八条公证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证员完成公证工作,包括受理和审查公证申请材料,登记和管理公证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务等。
第九条公证助理可以参与公证工作中的调查取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文书的起草等环节,但必须在公证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公证助理有权向公证员提出有关公证工作的疑问和建议,并有权要求公证员是了解公证工作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公证助理有权要求公证处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十二条公证助理享有法定假日和休假制度的权益,公证处应当依法保障公证助理的休息权益。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公证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公证处的工作纪律,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证助理应当按照工作安排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公证员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公证助理不得参与与公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公证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第十六条公证助理应当保守公证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公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公证助理应当主动配合公证员的工作安排,遵守公证办理流程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公证办理方式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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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证处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处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正确客观评价公证辅助人员工作成绩和综合素质,提高公证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本处业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辅助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和行政人员(以下统称为被考核人),公证辅助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季度、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由处务会确定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四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遵纪守法情况;
(二)工作质量情况,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保证公证业务质量,有无因辅助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被投诉、公证书被撤销、导致赔偿情况;
(三)业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业务考试情况,能否依法律、法规办证情况,能否良好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理论研究情况;
(四)违法犯罪情况;
(五)迟到早退及出勤情况;
(六)案卷移交情况;
(七)被投诉和举报情况;
(八)参加继续教育、自我完善、勤奋学习提高个人能力、创新改进工作方法情况;
(九)公证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及论文撰写情况:公证员助理每季度至少撰写一条公证信息,每年度至少撰写一篇论文,公证辅助人员每季度至少书面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
抄袭者取消评优、奖励资格并予以处罚;
(十)工作态度、团结互助及敬业情况;
(十一)参加集体活动及处内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十二)其他制度涉及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10%以内;
考核称职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20%以内;
考核结果应经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作为优秀、称职的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证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分的或构成犯罪的,或有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之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季度、年度考核的公证辅助人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章季度考核程序
第九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公证辅助人员应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填写《民主测评表》,递交办公室。
第二季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办公室递交本人季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表》,季度述职报告应当真实、全面的反映本人季度的政治思想、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继续学习等情况。
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条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处务会成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三)考核领导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结果及处务会测评结果情况,对被考核人季度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四)对所有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应填写《民主测评表》,填写评价,指出问题。
(五)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本季度考核等次;
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全体公证辅助人员的民主测评占季度考核总分的50%,处务会综合测评占季度考核总分的50%;
(六)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然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处公示一天;
(七)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表》。
第十一条考核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被考核人收到考核结果后,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前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两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四章年度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公证辅助人员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向办公室递交本人当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表》,年度述职报告应当真实、全面的反映本人年度的政治思想、工作质量、业务能力
等情况。
第十五条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处务会成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三)考核领导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结果、处务会测评结果及四个季度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四)对所有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应填写《民主测评表》,填写评价,指出问题。
(五)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本年度考核等次。
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季度测评结果占年度考核总分的30%,全体公证辅助人员的民主测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30%,处务会综合测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40%;
(六)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然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处公示两天。
(七)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表》。
第十六条考核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前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两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十八条被考核人收到考核结果后,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处内嘉奖和末位处罚的依据;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基本工资调整、奖励和辞退的依据。
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优秀职工进行嘉奖,对末位员工进行处罚。
处内嘉奖和处罚由处务会根据职工日常工作表现及每季度考核情况研究决定,处内嘉奖分为300元、500元、700元三个级别,处罚分为300元、500元、700元三个级别,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发放或扣除。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和工资。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10%),月基本工资上调200元;
(二)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月基本工资上调150元;
(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基本工资下调200元;
(四)基本工资上调或下调从次年度第一个月发放工资时调整,至该年年末
止,共计12个月。
第二十条本处设立最佳新人奖、最佳上进奖、公证质量标兵奖、出勤标兵奖、工作方法改进创新奖和年度先进个人奖,上述奖项按照考核结果及处务会讨论确定,并给予适当嘉奖。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对被考核人作戒勉谈话,降低月基本工资标准。
累计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被考核人因下列行为之一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解除与被考核人的聘用关系:
(一) 以公证员名义私自承办公证事项,出具公证文书的;
(二) 私自收取公证费或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 篡改公证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材料、谈话笔录、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公证档案材料的;
(四) 因过失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公证档案或其中部分关键材料毁损、丢失的;
(五) 业务考试累计三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六) 一年度内被投诉次数超过三次的,经查证属实的;
(七)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处财物的;
(八) 泄露在办理公证事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公证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