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化验仪器检定及校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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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煤化验仪器检定及校准管理规定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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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九月

煤化验仪器检定及校准规定

1目的

根据电厂化学监督的相关要求,规范煤化验仪器的检定及校准工作,保证实验仪器的准确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煤化验仪器的检定及校准。

3规定和程序

3.1煤化验仪器定期计量检定一般规定

3.1.1煤化验使用的天平、温度计、温控器、热电偶、热量计(量热仪)、氧弹、压力表等仪器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检定。

3.1.2煤化验使用分析天平(含化验设备自带的天平)每年至少检定一次。

3.1.3煤化验使用的温度计、温控器每年至少检定一次。

3.1.4煤化验仪器的热电偶每年至少检定一次。

3.1.5煤化验热量计(量热仪)、氧弹及相关压力表(含减压阀压力表)每两年至少

检定一次。

3.2煤化验仪器定期标煤试验、热容量标定一般规定

3.2.1马弗炉、热量计(量热仪)、工业分析仪、测硫仪定期用标煤进行精度和准确度试验,热量计(量热仪)定期标定热容量,水分测定仪定期进行对比试验。

3.2.2马弗炉标煤试验周期为每月一次,带挥发分高和低的标煤各一对,各项测试结果均在标煤的不确定范围内为合格。

3.2.3热量计(量热仪)标煤试验周期为每周一次,带发热量高和低的标煤各一对。

3.2.4工业分析仪标煤试验周期为每月一次,带挥发分高和低的标煤各一对。

3.2.6煤分析仪器进行标煤试验的测试结果在标煤的不确定范围内为合格,若试验数据不合格需及时分析原因。

3.2.7热量计(量热仪)的热容量标定周期为3个月,连续5对苯甲酸标定合格后进行苯甲酸或标煤反标。如下情况下需重新标定:设备更换量热温度计;更换热量计大部件如氧弹头及连接环;设备标定热容量和测定发热量时的内筒温度相差超过5K 或热量计经过较大的搬动之后需要重新标定。

3.2.8如果热量计(量热仪)的量热系统没有显着改变,重新标定的热容量值与前一次的热容量值相差不应大于0.25%,否则应检查试验程序,重新进行标定。

3.2.9热量计(量热仪)每月需进行一次反标定,连续5对苯甲酸试验,标定合格后做好相关记录。

3.3煤化验仪器定期检定、标煤试验、热容量标定特殊规定

3.3.1煤化验仪器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应适当缩短检定、标煤试验、热容量标定周期。

3.4煤化验仪器检定及校准工作相关要求

3.4.1每年一月各煤分析化验室制定本年度仪器检定及校准计划,并按计划执行相关工作。

3.4.2煤化验仪器的检定需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必须出具检定证书。

3.4.3煤化验仪器的标煤试验、热容量标定由各化验室自行开展,做好相关记录,并通知化学技术监督专责现场监督。具有历史试验记录功能的仪器,不得删除定期标煤试验、热容量标定的试验数据。

3.4.4煤分析仪器需建立仪器设备验收记录、校验记录、检定证书、使用维护记录、检定周期核查记录。

3.4.5煤分析仪器停(启)用,需做好相关记录,启用时需核查检定和校准记录。3.4.6化学技术监督专责每月对煤化验仪器检定校验情况进行检查,在月度技术监督月报中通报检查结果。

4职责

4.1本规定由燃料管理部和燃料监督部化验室负责具体执行。

4.2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持续改善

5.1记录

5.1.1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人员根据制度管理暂行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及记录。

5.2检查与评价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3反馈

执行部门及时收集制度中的反馈信息。

5.4修正

根据检查和反馈的情况,生产技术部组织适时修订、升版本制度。

6定义和缩略语

6.1煤化验仪器含开展煤质分析的化验室所有涉及煤质化验仪器及其附属设备。

7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7.2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7.3GB/T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7.4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7.5GB/T3715-1996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7.6GB/T483-1998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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