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通知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检查通知书
篇一: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
送达回执
篇二: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XX]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
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
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
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
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入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八决定。
第七条被检查人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耐,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财政检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被检查人交回的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作为检查证据立巷归档。
第十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财监字[1998]223号
颁布时间:1998-10-8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证查处质量,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和财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
金基础管理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上级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五条一般规则是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
第六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则
第十条检查规则是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提出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