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2015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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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系统单位收费项目公示表

甘肃省教育厅系统单位收费项目公示表

两人间及单间1200元/生・学年,
四至三人间 1100元/生・学年,六 至五人间 900元/生・学年,八
(含)至七人间800元/生・学年,
行政事业性 收费
8人间以上 500元/生・学年。
省属高等学 校
住宿费
已建成使用的公寓住 宿费按现行批复文件 执行,非公寓住宿费 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
300元
甘发改收费[2016]1031号、甘发改 收费[2016]1133号
165元/生/学期 150元/生/学期
行政事业性 省属普通高
收费

行政事业性 省属普通高
收费

住宿费 住宿费
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 学1、2号公寓楼400元
/生/学期
甘发改收费[2015]1352号、甘发改 收费[2016]1133号
免除学费
行政事业性 省属中职学
收费

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
两人间及单间1200元/生・学年,
甘肃省教育厅系统单位收费项目公示表
序号
收费项目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2
普通高中学费
3
普通高中住宿费
4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5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类别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
收费性质
收费主体
具体服务 内容
备注
普通班 国际班
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甘发改 收费[2016]518号
甘价费[2008]202号、兰发改 [2019]218号、甘发改收费 [2011]544号
60元/生
行政事业性 收费
省考试院
全国计算机 应用技术证
书考试
20元/科;25元/科;30元/生;80 行政事业性

2015年医疗收费标准

2015年医疗收费标准

2015年医疗收费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行业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医疗收费作为医疗
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医疗收费标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动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2015年,我国医疗收费标准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针对基本
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针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的下调,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同时,对于一些罕见病、特殊病种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的上调,以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护人员的合理收入。

其次,针对特殊人群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针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
等特殊人群,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差别化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其特殊的医疗需求,保障其健康权益。

另外,针对医疗服务质量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
收入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医疗服务质量越好,医疗收费标准越高,以激励医务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此外,还针对医疗保险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医疗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
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途径,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也需要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配套,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综上所述,2015年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动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医疗收费标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沪财预[2015]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沪财预[2015]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15]1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收费管理工作实际,我们汇总编制了《上海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设立依据、批准文件等。

同时,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

四、《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同时,市财政局将根据收费事项调整情况,通过门户网站“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专栏及时动态更新《收费目录》。

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县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1.上海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上海市2015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5年2月5日。

幼儿园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公示安庆市公立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公示栏模式如下:安庆市××初中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日期:2015年2月××日办学性质:公立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作业本费 | 20元/生.学期 | 皖价费[2010]222号 |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国家教科书费用。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七年级××元/生.学期 | 皖教基〔2012〕18号 |教辅材料费 | 八年级××元/生.学期 | 教基[2012]256号。

教基[2013]468号| 自愿选用。

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在市教育局选定目录范围内,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选用,学校提供无偿代购服务。

经省审定推荐的选用教辅用书,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订。

XXX和民办学校的收费公示栏模式如下:安庆市××高级中学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日期:2015年2月××日办学性质:公立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学费 | ××/生.学期 | 安价费[2008]84号 | 含择校费。

择校费 | ××/生.学期 | 安价费[2008]84号 |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安价费[2008]84号 |教材费 | 高一××元/生.学期。

高二、高三××元/生.学期 | 安价费[2008]84号 | 含作业本费。

教辅材料费 | 高一、高二、高三××元/生.学期 | 教基[2012]256号。

教基[2013]468号 | 自愿选用。

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在市教育局选定目录范围内,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选用,学校提供无偿代购服务。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21
•【字号】哈发改收管〔2015〕272号
•【施行日期】201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
录的通知
哈发改收管〔2015〕272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提高经营服务收费透明度,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22号)要求,根据国家、省关于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营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市发改委编制了《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为截止2015年11月30日仍在
全市执行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对列入《目录》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

对违规收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2015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将根据收费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目录》,实行常态化公示。

附件: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2015医院收费标准

2015医院收费标准

2015医院收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院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2015年,我国医院收费标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定,对医疗服务的收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5年医院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2015年医院收费标准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分类和定价。

根据疾病的种类和治疗的复杂程度,将医疗服务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项目进行了具体的收费标准。

这样一来,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自己需要支付的费用,也能够有效地避免因为医疗费用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2015年医院收费标准对药品和材料的收费进行了规范。

针对药品和医疗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医院收费标准对药品和材料的收费进行了限定,确保患者在购买药品和材料时不会因为价格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经济负担过重。

同时,医院也对药品和材料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杜绝了因为过度使用药品和材料而导致的费用浪费。

另外,2015年医院收费标准还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了要求。

医院在收费的同时,也需要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控,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这也是医院收费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可以有效地提升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增强患者的就医信心。

最后,2015年医院收费标准对医疗费用的报销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对医疗费用的报销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确保患者在就医后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也为患者在就医后的经济负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增强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2015年医院收费标准的出台,对医疗服务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为患者提供了更加清晰、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同时,也为医院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收费依据和管理规范,有利于医院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升。

希望未来医院收费标准能够不断完善,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合理的医疗服务。

发改价格﹝2015〕1199号-福建省物价局

发改价格﹝2015〕1199号-福建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关服务价格(一)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

废止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等地区中小学教材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5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对吉林市大东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对吉林市大东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对吉林市大东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1.15
•【字号】吉市价发〔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对吉林市大东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市价发〔2015〕2号市大东人防工程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大东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延续的请示》(吉市大东管字〔2015〕1号)收悉。

鉴于大东地下停车场在一年试行期内收费运行情况平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地下停车场停车时间及收费标准
(一)白天(早6点至晚10点)停车收费采用计时累进方式,1小时内每台每次收费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计费时段不足10分钟(含10分钟)不计费,超过1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期间最高每台每次收费20元。

(二)夜间停车按次计费,晚8点至次日早8点期间每台每次收费20元。

超出时间按白天计费方式计费。

二、地下停车场包月或长期停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根据计时收费标准和市场供求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前,按
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吉林市物价局
2015年1月15日。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保安押运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价服字〔2015〕3号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保安押运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价服字〔2015〕3号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保安押运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保安押运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价服字〔2015〕3号太原市神威保安押运中心:你中心《关于上调押运单车勤务费和提包员、守库员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

近年来,由于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各类成本大幅上升,导致服务企业经营困难。

为促进我市保安押运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缓解成本上升给企业带来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定价目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中心保安押运服务成本进行审核,参照周边城市同类收费项目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审价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保安押运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安押运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核定我市保安押运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为:押运服务收费为每年每车50万元,守库提包员每人每年6万元,可以上下浮动10%。

二、保安押运服务收费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省城金融系统提供专业化安全防范有偿服务。

应以自愿、委托为原则,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服务收费。

三、保安押运服务收费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服务内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你中心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实施情况每年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原并价服字[2007]87同时废止。

2015年秋季收费标准

2015年秋季收费标准
费 课 本 费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
改善学生住宿条件 购买课本
洛南县XX幼儿园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省示范园:230元/生.月 一类幼儿园:170元/生.月 保教费 二类幼儿园:130元/生.月 商政价发[2014]40号 三类幼儿园:100元/生.月 未入类园:100元/生.月 课本费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 免收 洛南县物价局 12358 商政价发[2014]40号 洛南县教育体育局 7322527 收 费 依 据 备注 公办幼儿园 免大班幼儿 保教费,民 用于学校公用经费 办幼儿园按 照同级同类 公办幼儿园 标准减收大 购买课本 班幼儿保教 收费用途
洛南县学校收费公示(式样)
洛南县XX学校收费公示(小学及附设学前班)
项目 类别 义务教育阶 段 收费项目 杂 费 课本费 保教费 学前班 课本费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 洛南县物价局 12358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洛政发[2006]53号 用 途
用于学校公 用经费
洛政发[2006]53号 学生教科书 商政价发[2014]40 用于学校公 号 用经费 商政价发[2014]40 购买课本 号 洛南县教育体育局 7322527
洛南县XX学校收费公示(义务教育阶段)
收费项目 杂 费 课本费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 全免 全免 洛南县物价局 12358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洛政发[2006]53号 洛政发[2006]53号 洛南县教育体育局 7322527 用 途
用于学校公用经费 学生教科书
洛南县XX学校收费公示(高中)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省标准化高中:800元/生. 期 城市普通高中:350元/生. 陕价行发(2006)120号 期 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生. 期 省标准化高中:120元/生. 商政价发[2009]57号 期 城市普通高中:60元/生.期 洛价发(2000)061号 农村普通高中:45元/生.期 (分年级公示) 据实结算 洛南县物价局 洛南县教育体育局 12358 7322527 收费用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固政公告〔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固政公告〔2015〕1号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固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在经过成本测算、听证会听证等程序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六层以下)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一、二、三、四等级,实行等级服务管理收费制度。

1、政府指导价分别为:服务一级0.60元/平米·月,服务二级0.50元/平米·月,服务三级0.40元/平米·月,服务四级0.25元/平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根据原州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确定。

2、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相应标准上浮50%。

3、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交通工具泊位费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约定。

4、老旧住宅小区是指2002年8月之前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二、新建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商品住宅区内商业、办公、公益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以及新建的商品住宅区的交通工具泊位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属本次调价范围。

三、市住建局(房管局)配合原州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指导各小区建立并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检验检测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检测机构,开展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时,收取的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二)手机检测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

(四)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五)条形码服务费。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5]27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的公告(冀价行费[2015]27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清单》以及超过《清单》所列标准收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凡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标准执行。

实施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所列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清单》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清单》内容,并实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特此公告.附件: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12月14日附件: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教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现象,现就做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全面部署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

教育部研究出台严禁中小学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的规定,部署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集中整治。

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统一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

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集贤县天园殡葬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5〕8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集贤县天园殡葬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5〕8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集贤县天园殡葬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集贤县天园殡葬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5〕89号集贤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拟调整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集价呈字〔2014〕20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8〕8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报告,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等有关方面意见,现将集贤县天园殡葬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遗体火化费:普通炉280元/具,高档炉500元/具。

(二)遗体接运费:城区内(零公里以内)面包车200元/具.次,合资商务车240元/具.次。

城区外(零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2元。

(三)骨灰寄存费:普通寄存室10元/盒.月,高档寄存室20元/盒.月二、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按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基本服务费。

三、殡葬服务单位在保证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延伸服务项目成本,按照合理赢利的原则从严核定。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对基本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项目实行用户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服务、捆绑服务、变相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桂财综[2015]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15〕68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5号)要求,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现将《2015年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3)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政策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本通知印发以后,中央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南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南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南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哈发改价审〔2015〕13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南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哈发改价审〔2015〕139号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办理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发〔2010〕41号)的规定,依据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经研究,现就你单位经营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南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停车场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南区停车场,编号:09-048-SW-296,地址:南岗区和兴路50号,场地位置:院内,场地面积:3500㎡,泊位数:296个。

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分钟内免费停车,15分钟至2小时收5元/台;超过2小时,每1小时加价1元,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价;夜间时段(20:00—次日8:00)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6元/台.次;24小时最高限价15元/台。

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对于长期停放机动车的用户,收费标准由你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合同,可按月、季、年计收。

二、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税务票据,遵守委托人自愿停放,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你单位停车场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提供服务并收费,同时按照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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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住宿学生

服务性及代收费
1.
教材费
新生预收200元,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苏价费〔2007〕270号
全体学生
2
新生体检费
20元/生
苏价费〔2007〕270号
新生
3
军训服装费
招标价
苏价费〔2007〕270号
新生
4
军训伙食费
298元/生
苏价费〔2007〕270号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2015年5月25日
附: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收费公示表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收费公示表
2015年5月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备注

高等学校教育收费
1
普通高校学费
文科:4700元/学年
工科:5300元/学年
艺术:6800元/学年
苏价费(2014)136号
专科生、五年一贯制后两年学生
2
1.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
报名考试费30元/生,口语考试费50元
苏财综[2009]5号,苏价费[2009]58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等
在校生
2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费
一至二级90元/人(其中笔试60元、口试30元),三至四级120元/人(其中笔试80元、口试40元)
财综〔1999〕110号,计价格〔1999〕1199号苏财综〔2004〕72号、苏价费函〔2004〕85号
在校生
3
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
一至三级每人70元、四级每人80元
苏财综〔2013〕103号
在校生
4
江苏省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
教育厅组织,40元/
按文件标准执行
在校生
5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220元
按文件标准执行
在校生
6
其他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证报名费
按文件
教财[2006]2号
苏价费[2004]456号
10
上机上网服务费
每小时1元,不得定额,允许包月(季、学期)
江苏省高校服务性及代收费管理办法
在校生
10
体育场馆对外服务费
低于市场价、成本补偿
江苏省高校服务性及代收费管理办法
社会对象
11
培训费
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
苏价费〔2003〕408号
苏价规[2013]2号
在校生

报名考试收费
关于
通知
学院各部门、全体学生: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5]71号)以及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价费[2015]56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院2015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高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办学收费
12000元/学年
苏价费(2005)210号
苏财综(2005)52号
国际商务、媒体艺术专业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
文科:4200元/学年
工科:4500元/学年
艺术:4800元/学年
苏价费[2004]150号
苏价费[2014]135号
专接本自考生
4
住宿费
800/1500元/学年
在校生
报名费标准详见各主管机构文件
新生
5
图像采集费
12元/生
苏价费函〔2007〕156号
新生、毕业生
6
公寓用品代收费
招标价
苏价费〔2007〕270号
新生
7
中职生实习材料费
市物价部门核定
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
除外语、会计等专业外
8
医疗保险
100元/生
2014年医保收费标准
新生
9
补办证卡工本费
30元/卡
江苏省高校服务性及代收费管理办法
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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