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2020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解析(2)
事项:
10月 1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简称“修 改稿”)。此次修订新设和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 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并对立法范围、业务经营、 违法处罚进行更新和补充。
平安观点:
完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修订稿单独新设资本和风险管理章 节,大幅新增了相关监管条款。在资本管理方面,顺应了全球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三框架下不断提升 的资本要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资本补充。在风险管理方面,在内部机制、策略、缓释措施等方面 明确细则,提升违规成本,旨在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
细化行业准入加强公司治理,为银行体系稳定增添砝码。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股东监管的具体 要求,内容涉及:1)新增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2)提高设立门槛;3)新增股权变动审批; 4)加大股东处罚,把好行业准入关口。在公司治理层面,完善监管细则,大幅提升处罚力度。在金融 机构风险处置方面,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整体上,通过对准入、退出及中间过程管理要求 的明确,完善了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内容,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增添砝码,相信随着修订稿 未来的落地实施,类似过去几年出现的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将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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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分业经营不变。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 的限制,但此次修改意见稿中仍然遵循此前的分业经营要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投资业 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企业股权,证券承销业务中仍然明确禁止交易所的证券。2020 年以来,整个资本市场对于金融混业的关注度较高,我 们 认 为 考 虑 到 政 策 本 身 所 带 来 影 响 的 广 泛 性 和复杂性,顶层设计势必会更为审慎,短期整体制度框架突破概率较小,未来由点及面的循序探索 或是更可行的路径。
银行合规建议书
银行合规建议书银行的合规管理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这个金融时代。
银行不仅是经济社会的支柱力量,而且还是金融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因此,银行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断完善并落实合规管理标准,确保自身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机制银行在规范内部工作流程、遵循法律规定方面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一方面,加强内部审计,减少管理上的疏漏和漏洞,防止出现不正当的操作和泄漏行业机密等问题,另一方面,银行应不断优化流程和技术,提高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细化流程,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杜绝人为操作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银行在内部控制方面应尽可能地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技术操作培训,防止人为过失。
同时,还应建立有效的计划、方法和技术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及时保护银行的业务和数据。
二、银行应规范和优化市场行为银行应该在所有业务中都保持正当合规的原则,建立联系、协作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银行应确定适合自身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策略,坚持透明、公正和负责任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市场化、自由化和规范化,防止虚假宣传和其他不当行为,坚决抵制国家禁止的任何违法行为。
银行要把握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手册和规范,并对其进行全面监测。
同时,在业务的执行中,银行应加强交易确认和投资分析,防止非法交易、欺诈和洗钱等风险,确保银行自身在法律和道德上可以受到认可。
三、银行应控制风险和营销银行的风险管理应结合其适应能力、经营能力和自身风险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控制风险。
银行应明确风险识别的原则、方法和标准,建立风险控制和监测机制,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有关的问题,在自身能力和承受能力范围内制定应对措施。
一些银行在营销上的态度也值得注意,银行并不是为了利益最大而存在的。
银行在营销中应始终坚持尊重顾客、合法合规和负责任等原则,不要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计后果地追求最大化利润。
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现状分析及改革建议
责,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约束机制;然后 要确保各方的权力得到有效施展。做好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拔工作,明确其权 利和义务,保证为其提供详尽的所需信 息,建立合理的评价制度。政府的监管是 银行治理中重要的一环,精简监管机构, 合理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 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切实保 护相关者利益。 配套措施主要有 #" 配套措施的跟进。 、 如下内容:! 政府要尽快修订《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 》 《破产法 》 《并购法 》 、 、 等相 关法规条例,为商业银行的治理和监管提 供法律依据。" 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的外 部监管,促进各部门的分工与合作,向公 众提供准确、 及时、 全面的信息, 以对银行 的经营者构成可置信的威胁机制。# 尽快 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使银行为其经营风险承担相应的风险,减 轻对国家信用的依赖。$ 大力发展资本市 场,为银行的外部治理提供良好的市场环 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受资本市场 发展不完善和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不 足等因素影响,使得如并购、破产保护等 治理手段在银行业内难以有效运作,目前 还不能做到多种治理措施结合使用。但从 国外的经验来看,目前还不存在一种最好 的完美的治理机制,需要多种形式的治理 手段并用才能达到有效治理。因此,政府 应致力于为各种治理机制提供外部支持, 多种治理措施并用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 作者单位: 广州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金融系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的 公 司 治 理 现 状 分 析 及 改 革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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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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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希望经营好银行,在两者冲突时管理者 就会选择前者,这种双重目标的激励是低 效的。在这种缺乏激励、监管不足和权责 不清的情况下,管理者更容易为谋私利做 出侵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银行内 !" 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部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董事会和监事会 形同虚设,受到管理层控制,没有起到使 各方权力制衡的功能。董事会作为国有资 本的代表者,董事会成员的人选通常是由 政府派出或由政府提名,其决策在很大程 度上受政府干预。监事会的功能偏重于财 务监督, 没有真正起到约束制衡作用。所 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和董事会监事会功 能缺失等问题导致了银行内部没有形成 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各方都利用手中的 权力为自己谋利益。 #" 信息披露与信息共享问题。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几乎没有明确的 规定可遵循。除了上市的几家上市银行按 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布信息外, 其他银行 在信息披露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有厉害 关系的信息经过了管理层或大股东的“加 工 ”才公之于众,造成银行经营信息在大 股东、管理层与中小股东、公众等利益相 关者之间的分布严重不对称。同时,对于 银行的消极披露或隐瞒重要信息缺乏有 效的监督惩罚机制。政府在对银行的监督 稽查的分工不够明确,各部门功能重叠又 缺乏相互配合沟通和信息共享, 造成有些 方面无人监管,有些方面多个部门监管, 效率低下, 资源浪费。 三、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公司治理 的思路及改革建议 综上 所述,我国 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 中,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和各种激励 约束机制不完善,造成了其治理效率低 下,严重制约了历史遗留下来问题的解 决。因此, 完善我国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要 先解决最根本的问题,然后再整顿内外部 治理机制。 在改革其治理结构过程中, 特别要注 意保护中小股东、存款者等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权益以及保证人力资本有充分的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三条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业务的规定。
关于商业银⾏的投资业务,1995年商业银⾏法规定,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不动产。
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前,商业银⾏已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规定实施办法。
修改商业银⾏法,是否对这⼀规定作修改,国务院在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的商业银⾏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指出,此次修改商业银⾏法,主要是为了适应⾦融监管体制改⾰的需要,明确银监会履⾏对商业银⾏的监管职责,同时,为适应当前商业银⾏改⾰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促进商业银⾏的发展,增强其综合竞争能⼒,有必要适当放宽对其投资的限制。
建议将1995年商业银⾏法规定的“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投资渠道留有余地。
商业银⾏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常委会审议、修改和向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如何修改这⼀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种意见认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商业银⾏法修正案草案对1995年商业银⾏法规定的“商业银⾏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增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修改,符合我国⽬前⾦融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商业银⾏增加盈利能⼒,提⾼商业银⾏的竞争能⼒。
我国⾦融业实⾏“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和⾦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项⾦融管理原则。
虽然部分国家已经放开了⾦融“分业经营”的限制,开始实⾏“混业经营”,但从我国⾦融管理体制发展情况来看,在短时期内,“分业经营”仍是⾦融管理的基本原则,在修改商业银⾏法时,尚不宜对“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的调整。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提要: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历来是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金融监管的内涵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并详细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制定金融监管的相关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监管;主要问题;对策建议一、金融监管的几个前提性问题(一)内涵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二)特点近些年,中国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及指导、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管理和健全有关监管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
(三)主要内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银行行业周报:商业银行法再修订,小微贷款还本付息可延期
商业银行法再修订,小微贷款还本付息可延期银行行业周报►重点聚焦:10月16日,央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主要修改内容:1)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2)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3)完善公司治理;4)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5)完善业务经营规则;6)规范客户权益保护;7)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8)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总体从顶层制度设定方面,补齐监管制度法律短板,反映金融风险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利于规范行业稳健发展。
►行业和公司动态1)10月15日,五部委发布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9年)》显示普惠小微贷款量增价降面扩。
2)10月14日,央行公布9月金融和社融数据,9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9万亿元,同比多增2047亿。
3)央行拟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4)本周民生银行董事会决议通过高迎欣、郑万春分别为董事长、行长;兴业银行获准发行3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光大银行58亿可转债转股,占转债总量19.33%。
►数据跟踪本周A股银行指数上升5.80%,同期沪深300上升2.36%,板块跑赢沪深300指数3.44个百分点。
按中信一级行业分类,银行板块涨跌幅排名2/30,其中杭州银行(+13.05%)、平安银行(+12.65%)、宁波银行(+11.72%)涨幅居前。
公开市场操作:本周央行开展逆回购操作投放1000亿元,因有2100亿元逆回购到期,央行货币净回笼1100亿元。
同时本周有2000亿元1年期MLF到期,央行于10月15日开展5000亿元1年期MLF操作,综合看本周净投放1900亿元。
SHIBOR: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走势整体持平,隔夜SHIBOR利率下行2BP至2.02%,7天SHIBOR上行2BP至2.20%。
投资建议:本周监管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从顶层制度方面补齐监管法律短板;拟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化解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时间再次拉长,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9月金融数据反映信贷量增结构优。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法作出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中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都带有“补丁”。
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法律必须根据我国改革发展需要适时修改。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改进,许多法律缺乏前瞻性,现行法律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机关不得不通过修订或者修改的方式,解决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一些法律学者的说法,修订是对法律的大规模改变,而修改则是对法律小规模的改变。
这种说法令人不禁莞尔。
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经营风险问题,大量条款用来控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这充分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起草单位,对商业银行法的价值趋向有自己的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确保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存在。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法修改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必须未雨绸缪,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面临的或者即将面临的重大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必须解决内在矛盾。
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使得商业银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商业银行股东多元化之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大股东和实际控股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从商业银行获取利益,如何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保护其他投资者利益和广大储户的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居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牌照,收购成都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且利用该商业银行从事疯狂扩张行为。
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此种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了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一、现行法律中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力度较为薄弱,立法散乱,呈零星、分散状态,不成体系,主要通过基本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金融法律法规则通过调整各种行业行为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直接保护。
(1)基本法律《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二是行政责任缺失,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金融机构违规泄漏客户信息进行处罚的直接依据。
(2)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其中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该法规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其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商业银行司法建议
商业银行司法建议商业银行在司法方面可能需要关注多个法律问题,这包括合规性、法规遵循、合同法、金融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商业银行可能需要考虑的一些建议:合规性和法规遵循:定期审查并确保银行的业务活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法律要求。
确保遵循反洗钱(AML)法规、反腐败法规等。
合同法律审查:审查与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相关的合同,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明晰性。
确保合同中包含了适当的法律保护条款。
金融法律事务:持续关注金融法律的变化,特别是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规。
确保了解有关贷款、利率、资本充足性等方面的最新法规。
风险管理:强化风险管理实践,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确保有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数据隐私和安全:关注客户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法规。
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以避免数据泄露和侵犯隐私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遵循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确保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法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
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时,要遵循适用法律。
劳动法和雇佣事务:遵循劳动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处理雇佣事务时,要谨慎遵循法定程序。
诉讼管理:保持对可能的法律诉讼的警惕,并制定有效的诉讼管理策略。
在需要时寻求法律意见,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
可持续经营和社会责任:将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纳入业务决策。
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社会、环境和法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
定期法律培训:为银行员工提供定期的法律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最新的法规和合规要求。
这有助于降低员工在法律方面的风险。
请注意,这些建议是一般性的,具体的法律建议应该由专业的法律顾问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提供。
银行在法律事务上的合规性对于维护声誉、降低风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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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篇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一) 法律框架现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
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
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在2001 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
2004 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005 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
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006 年,9 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建设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建设[摘要]从1992年美国COSO报告引发了全球内部控制高潮到2011年近20年间,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建设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通过分析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法律制度;风险管理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概念根据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其作用就是根据经营目标,建立一个机制来管理银行风险。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萌芽,就是对呆滞账的控制。
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颁布五要素的内部控制框架(简称COSO报告),引发了全球性内部控制高潮,也给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各种风险大量增加,为有效控制风险,银行不得不建立内部控制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以实现经营目标。
很难想象没有内部控制的现代商业银行如何在大量风险存在的市场中竞争和发展。
2008年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立法情况1995年通过2003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对内部控制的规定应该是我国最早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定了,但这些规定过于粗糙、简单,操作性不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1月1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制度。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随后又颁布《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商业银行会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金融行业周报:9月社融再超预期,商业银行法迎重大修订
金融行业周报9月社融再超预期,商业银行法迎重大修订金融2020年10月19日银行 强于大市(维持) 非银金融 强于大市(维持)相关研究报告《行业周报*金融*资本市场建设先行先试,金融对外开放提速》 2020-10-18《行业周报*金融*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0-09-27《行业周报*金融*开门红与利率共振,关注保险板块配置机遇》 2020-09-21《行业周报*金融*政府债高增驱动社融超预期,信贷结构改善总量修复》 2020-09-14《行业周报*金融*车险综合改革落地,市场化改革加速》 2020-09-07证券分析师王维逸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1***********************.CN袁喆奇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80003***********************.CN李冰婷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 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 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 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 重点聚焦:9月金融数据发布,实体融资需求旺盛,四季度社融信贷增速或将放缓。
10月14日,央行发布9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1)9月新增社融规模超市场预期,增量来源主要由信贷及政府融资贡献,信贷、政府融资带动社融走高,全年新增社融将超30万亿。
2)实体融资需求旺盛,我们认为9月经济数据仍然较强,投资增速有望进一步回升,社零增速也将进一步回暖。
3)政府支出加快带动M2增速回升;银行负债端紧张一方面源于实体信贷需求旺盛,一方面是央行“紧平衡”货币政策的体现。
央行修订商业银行法,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10月16日央行就《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
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建议
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建议近年来,我国财经领域的发展日趋迅猛,财经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也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一、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1. 法律文件体系的完善我国财经法规体系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文件不断推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基本税法为我国财经法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高效税收管理体系的建立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改革和创新推动财经法规的发展。
电子税务、智能化税务管理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优化了征管环境。
3. 对外贸易法规的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对外贸易法规的完善非常重要。
《进出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等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对外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贸易便利化。
4. 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加强金融领域是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金融监管,针对风险进行了有效防控。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规的相继出台,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我国财经法规改革的建议1. 简化税收审批程序目前,我国税收审批程序繁琐,影响了企业经营发展的速度和效率。
建议通过优化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税收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税收程序,提高纳税人的便利度。
2. 完善对外贸易法规对外贸易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应加强对外贸易法规的完善。
建议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环节,简化贸易手续,降低贸易壁垒,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 强化金融监管金融领域的风险对整个经济体系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建议加大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4. 推动数字经济法规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正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动力。
建议加快数字经济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
银行合理化建议金点子范文(通用4篇)
银行合理化建议金点子范文(通用4篇)第1篇: 银行合理化建议金点子 (一)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
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
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
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
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
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础。
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存在问题与发展建议
我 国商业银行个人理 财业务的存在 问题 与发展建议
龚 洁 天 津 市河 西 区职 工 大学 3 0 0 2 0 3
摘要 : 个人理 财作 为一种 高层 次 的居 民经 济行 为, 是 在我 国社会 经济快速 发展 、居 民收入 日趋提 高和金 融市场 改革 不 断 完善的过 程 中形成和 发展起 来 的 。本文在 充分调 查我 国现 阶段 个人理 财市 场状况 的基础上 , 分析 了当前我 国 个人 理财 业务在 发展 中存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对我 国商业银 行个人理 财业 务发展 的建 议 。 关键 词 : 商业银行 ; 个人理 财业 务; 问题 ; 建 议
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 “ 以客户为中心”理念 、为客户提供一站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风 险承受能力 , 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务分析 、财务规划、投资顾 问、资 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胜业务 。应根据客户的理财偏好、风险承受 能力以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进行理财规划, 推荐合适的投资组合 , 并跟 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以帮助客户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踪客户的整个理财过程, 及时反馈引导。但实际上, 国内商业银行的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的存在 问题 理财人陛化服务还较为欠缺, 对客户的研究不够充分, 缺乏竞争力。 ( 一) 对客户市场细分不够 国内商业银行由于著名的 “ 二八定律”, 即: 2 0 %的高端客户通 二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建议 ( 一) 进一步加强市场细分 常可为企业带来 8 0 %的收益, 普遍认识到争取高端客户的重要 性。 但那些存款量大的高端客户数量毕竟有限, 且在各银行间的流动 l 生 很 细分市场就是要找准市场空白点 , 了解客户的需求, 制定符合实 强, 容易造成较高的流失率 。实际上 , 各个群体都对理财有强烈的愿 际的以客户为中心、市场为导向、按客户价值差异配置经营资源的 人们在各个生命周期阶段 隋 着不同的金融规划与 望, 只不过由于收入的不 同, 理财的重J 不同。因此, 普通客户 比 “ 富 客户战略。例如 , 人”更需要个 人 理财 , 而且这些普通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度与忠 炙 度反 需求, 银行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理财业务产品, 以满足各个年龄段客 而也更高。 户的不同理财需要。( 见表2 ) ( 二) 大力培养商业银行理财人才 ( 二) 专业理财人员普遍匮乏 银行 内部可以建立专门的理财人员培训机构, 通过为理财人员提 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多是从个人金融从业人员中I 临时抽调而来 的, 经过对基金、债券、外汇等一些银行挂钩的售卖理财产品的简单 供各行业最前沿的业务知识和发展动向, 定期举办专家讲座, 对理财 培训, 即开始对理财专柜的客户进行类似于产品销售的服务 , 这种理 人员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 建立专业理财规划师的认证体系 , 财还处于在很浅的层次上, 与发达国家的个人投资理财的专家队伍在 同时, 商业银行应鼓励理财人员积极参加相关专业资格考试 , 提高专 数量和整体素质 匕 都相差甚远。 业素 质 。 ( 三) 理财产 品同质化严重 ( 三) 树立真正意义上的品牌 我国商业银行应增加品牌的个 陛化开发, 使客户更容易识别。明 近年来 , 各家银行都纷纷推出个人理财产品, 虽然品牌名称各不 相同, 但它们 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 , 欠缺 确 目标市场 , 使之与银行的目的和形象保持一致, 同时确立有效的品 全方位的代客资产运作, 且彼此模仿性很强, 在产品种类、结构和服 牌传播策略, 加强品牌形象管理。此外, 需加强对商业银行个 人理 财 务功能 E 往往同质化趋向严重, 缺乏独创性。以目前收益较为稳定的 业务创新产 品实行专利保护 , 为减少模仿 , 避免同质化恶 日 费 争, 可通 人民币理财为例 , ( 见表 1 ) 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一般都是投资于 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 提高后进入者的成本, 提高创新者的受益。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商业票据等。 ( 四) 解决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性障碍 ( 四)分业经营现 状制约 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实现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使金融业获得均衡发 成熟的金融监 目前 中国金融业属于分业经营 , 银行不能涉足证券、基金 、保 展。但是实行混业经营需以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险等业务 , 这大大制约了个 ^ 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银行、保险、证 管水平以及规范的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制度作前提。我国金融业有必 (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和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券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 客户资金—般只能在各 自的体系内循 要抓紧修改 ( 环, 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增值。这使银行只能代销保险、代 制定相关法律条文, 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的交叉经营 , 为我国个人理 理买卖债券、外汇等 , 只有劳务费, 效益不高。 财业务发展仓 U 造 良好的法制环境。 ( 五) 服务水平技术含量较低 ( 五) 提高个人理财业务各渠道的服务质量 我国商业银行的电子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但对个 ^ 客 户所提供 表 1 部 分商 业银行人 民 币理 财产 品 银 行名称 产 品名称 产 品期限 预期年 收益率 收益类 型 的网络化服务大多处在试运行阶段。为使我国商业银行能与外资银 工商银行 稔 得刺 2个 月 3 . 8 % 非傈 本浮动 收益型 行相抗衡 , 应尽快发展我国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 扩大服务的空 农 业银行 本 利丰 1焦 5 . 5 % ~l 3 % 非保 本浮动 收菔型 间, 真正为个 ^ . 客户 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服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布部门】105【发布日期】2014.10.27【实施日期】2014.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工作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86件。
其中,要求制定法律和作出法律决定的议案 36件,修改法律的议案49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归类后,有51个立法项目和1个执法检查项目,内容涉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金融财税、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
财经委员会十分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了工作班子,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国务院18个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要求议案承办单位高度重视代表所提议案,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准确回应议案所提意见。
在议案办理工作过程中,财经委员会注意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把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与立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程,配套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法律法规实施力度,努力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对各部门提出的议案初步处理意见,财经委员会逐件进行研究,并通过当面汇报、电话沟通或发函等方式征求了提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结果的意见,着力提高议案办理工作质量。
10月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 21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
严隽琪副委员长出席会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37件议案提出的14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4件1.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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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法作出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中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都带有“补丁”。
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法律必须根据我国改革发展需要适时修改。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改进,许多法律缺乏前瞻性,现行法律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机关不得不通过修订或者修改的方式,解决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一些法律学者的说法,修订是对法律的大规模改变,而修改则是对法律小规模的改变。
这种说法令人不禁莞尔。
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经营风险问题,大量条款用来控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这充分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起草单位,对商业银行法的价值趋向有自己的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确保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存在。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法修改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必须未雨绸缪,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面临的或者即将面临的重大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必须解决内在矛盾。
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使得商业银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商业银行股东多元化之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大股东和实际控股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从商业银行获取利益,如何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保护其他投资者利益和广大储户的利益?
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居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牌照,收购成都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且利用该商业银行从事疯狂扩张行为。
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此种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了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既然商业银行已经股份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投资的方式控制商业银行,那么,为何不能鼓励商业银行从事多元化投资,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确保商业银行股东得到更多的红利呢?
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非常必要。
如果商业银行无限扩张,或者商业银行变成一个超级金融机构,那么,商业银行风险有可能会迅速加大,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正因为如此,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修改建议稿规定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这对于商业银行专注于银行业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必须指出的是,既然商业银行的股东已经多元化,那么,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势在必行。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但是,商业银行能否直接投资呢?如果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而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借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从事大规模的投资,不仅会导致商业银行可得利润消失,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直接投资活动,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借款,从而导致商业银行风险增加。
所以,商业银行法可规定,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作出重大投资决定,但是,不得投资其他金融业务。
这样的法律规范反而有利于维护商业银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降低商业金融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