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为题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相关资金,国家出台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效率和质量。
该管理办法以明确的条款和规定,为科研单位和相关研发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促使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研发资金。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内容。
首先,对于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单位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资金申请,同时要通过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批等环节,确保资金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对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科研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需求和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和报账。
此外,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明、合规,并且接受相关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管理办法还对于研发项目的结题验收进行了规定。
研发项目在完成后需要进行结题验收,确保项目的成果符合预期目标,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成果转化计划等。
结题验收的合格与否,对于进一步获得资金支持和项目推广具有重要的影响。
总体来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明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流程、使用与监督管理以及结题验收等环节,管理办法提供了科研单位和相关研发项目需要的具体指引,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科学性。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更加严密的监控机制,以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浪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doc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国家重大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并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研究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总则该经费管理办法为针对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的补充办法,经费使用原则按照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由上级政府部门、科学院、有关基金委员会随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时间范围: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题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
立题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二)支出类别:科研经费支出的类别须按照经费预算中类别进行支出1、课题涉及的调研、采集和收集材料(资料)费2、科研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加工、维修费等。
3、测试研究的测试费。
4、科研必需的试验场所使用费、劳务费和协作费。
5、科研所需的差旅费。
6、参加国内与课题有密切联系的学术会议费、学术活动费。
7、科研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印刷费,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该课题的研究论文补贴费。
8、科研工作中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失补偿费。
9、科研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所需费用。
10、科研管理费。
11、该课题的申报评审费。
第四条:科研管理费(一)科研管理费的来源: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研究院管理规定一次性提取后,由院财务部门单独立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一)科研借款。
科研课题借款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由经费主管人借款,课题组以外人员不能借支该课题经费。
(二)科研学术会议借款。
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必须依据参会通知或邀请函。
与课题无关的学术会议不得借支课题经费。
(三)经费报销。
为节省科研支出,杜绝浪费,科研经费的开支除须经课题主持人签字外,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报销转账需经过科技发展部审核确认,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相关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一>国家973计划“中医辨证论治疗效评价方法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办公室2007年9月说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的研究目标是加强原始性创新,在更深的层面和更广泛的领域解决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
为保证我们承担的973计划-“中医辨证论治疗效评价方法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管理办公室现将973计划相关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汇编成册,以便项目各承担单位遵照执行。
注:本汇编不能代替有关部门正式下发文件目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相关政策、法规一、973计划管理文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9)二、项目申报文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项目申报要求 (16)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编写提纲 (19)973计划中医理论专项课题申请书编写提纲 (23)三、项目(课题)概算(预算)申报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申报书 (26)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 (30)四、973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格式及编写说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 (46)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57)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任务书 (66)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任务书调整方案 (72)五、973计划项目中期评估相关要求、规定 (79)六、97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相关要求、规定97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办法 (105)97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报送要求 (126)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127)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3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14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150)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155)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159)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164)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176)科技技术评价相关政策、法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179)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184)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19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4)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207)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21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17)其他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226)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技部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230)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科发基字[1998]54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教[2008]531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办教[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以下简称11号文)、《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适应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机制,现就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评估、资金拨付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流程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一般包括预算编报、预算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资金拨付等环节。
其中预算的编制、评估、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签订等工作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提交。
专业机构应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国科办资[2016]6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立项与预算管理的紧密衔接。
具体如下:二、项目预算管理要求1.预算编制。
专业机构完成重点专项项目预评审后,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在预算编制时,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各任务(课题)牵头单位编报任务(课题)预算,并汇总形成项目预算。
任务(课题)预算的开支范围按照11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等制度规定。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岀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咅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岀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文0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发布文号】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发布日期】2006-07-31【生效日期】2006-07-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科学技术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国家科技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为加强973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技创新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章前补助与后补助第四条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预算先行拨付部分或全部资金。
后补助是指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绩效再给予补助。
第五条前补助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目标、较短研发周期、较高风险的项目。
后补助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绩效目标、较长研发周期、市场导向明显的项目。
第三章预算管理与监督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将对项目预算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第九条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评价资金使用的实际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效益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挪用、挤占、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第十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资金监管与风险防范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模式,学部、院系作为重点实验室依托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支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科研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的上报管理,并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第三章开支范围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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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
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
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
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
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
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
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
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
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
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
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
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