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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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渝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2013)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核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2011年以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33号)的精神,我市出台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渝财监督〔2011〕6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渝财监督〔2011〕64号)等文件规范绩效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绩效评价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各方职责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双责任主体,按照“密切配合、相互补充、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

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支出绩效实施自我评价(以下简称自评);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项目支出,负责对其绩效实施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对部分自评和重点评价的结果实施再评价。

具体职责如下:(一)预算部门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及保障措施;拟定年度自评项目,设立对应的个性评价指标体系,并反馈财政部门;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汇总、分析绩效自评信息,形成评价报告或评价结论并反馈财政部门;做好评价结果运用和公开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

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做好指导、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并实施年度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项目,将评价结论及时反馈给被评价有关方,跟踪结果运用;制定绩效评价共性指标,协助预算部门制定个性指标,建立绩效指标库、指标值库和第三方评价智库;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办法,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信息公开制度、绩效报告制度、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5•【字号】渝府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05]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等78个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从2005年5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重申,所有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停止执行78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中的设备和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5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5.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计委生〔1998〕681号)6.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计委固〔2000〕679号)7.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增加招标内容的通知(渝计委技〔2001〕1859号)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8〕190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87号)10.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131号)1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0〕4号)1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渝建发〔2000〕141号)1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1〕59号)1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77号)1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183号)1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库区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1〕192号)1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2〕4号)1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建发〔2002〕41号)1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2〕130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373号)21.重庆市机械设备成套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锅炉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的通知(渝套招发〔1998〕001号)22.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移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1〕112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渝药监市〔2002〕134号)24.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和物品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广纪〔2000〕1号)25.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广财〔2000〕9号)26.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的规定2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2〕17号)28.重庆市江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局关于加强江北区建设施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江区计经发〔2001〕62号)29.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计招稽〔2001〕7号)3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额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州府发〔2001〕23号)31.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万机招办〔2002〕1号)32.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执法的通知(万州计招稽〔2002〕1号)33.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23号)34.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70号)35.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万州府函〔2002〕99号)36.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1998〕60号)37.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发〔2001〕24号)3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意见(秀山府发〔2001〕91号)39.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石监察发〔2002〕21号)4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石监察发〔2002〕48号)4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石柱府发〔2002〕104号)4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石计〔2002〕204号)43.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潼府发〔1999〕41号)44.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建设委员会、潼南县监察局关于潼南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建委〔2002〕53号)45.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交通局、潼南县监察局关于“一小时潼南”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交发〔2002〕139号)46.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垫府发〔2000〕159号)47.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02〕36号)48.巫溪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9.梁平县水利电力局关于发布《梁平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梁水电〔2001〕68号)50.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梁平分局等部门关于梁平县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02〕67号)51.梁平县卫生局、梁平县物价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县分局关于印发《梁平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卫生发〔2002〕118号)52.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荣建委〔2000〕168号)53.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荣建委〔2000〕177号)54.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计委、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荣建委〔2001〕169号)55.荣昌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荣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64号)56.璧山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府发〔1999〕125号)57.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58.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59.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01〕69号)60.大足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6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0〕64号)6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城乡建委和监察局关于沙坪坝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01〕62号)63.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沙坪坝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沙建委发〔2002〕第119号)64.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双府发〔1999〕48号)65.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0号)66.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责》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1号)67.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2号)68.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3号)69.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席位租赁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4号)70.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守则》和《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员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5号)71.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双桥区监察局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6号)72.丰都县建设委员会、丰都县监察局转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丰建发〔1998〕221号)7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丰都府发〔2002〕4号)74.丰都县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丰建委发〔2002〕23号)75.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委发〔2000〕46号)76.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云建委发〔2001〕41号)77.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云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委发〔2002〕24号)78.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财文〔2002〕15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基层组织廉政建设,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机构设置,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一)健全管理领导机构。

按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均应组建“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要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把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项目安排、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列为领导小组议事决策的重点内容,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的交易管理和议事决策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应将议定事项以纪要或批复文件下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型交易中心)和监督小组,重大事项应报党委(党工委、党组)研究,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应根据监督清单的要求,强化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执纪监督。

(二)调整完善监督机构。

根据纪检监察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的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担任监督小组组长。

邀请镇街人大主席(部门应为行政副职)担任监督小组组长,充分发挥人大、组织、财政、工会等监督作用,调整和完善监督小组成员;镇街的村(社区)集体交易项目,村(社区)代表作为项目监督人员应当进入监督小组并参与交易监督。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武隆府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2667号)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管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1+4+9”系列精神的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做好监管协同。

区政务办是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区政务办。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线索移交,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的一个环节。

它关系到维护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关系问题,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许多政府采购方面的实际问题,其实核心问题就出在政府采购方式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到底会遇到什么问题,又怎么来处置呢?本文就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与各位同行一同探讨。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五种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并确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招标标准的规定原则以及采购方式的批准权限,涉及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时,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据此,我们可以总结为这样几条原则:(一)采购模式的审批原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后,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定后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这个政府采购计划,要涉及的重要环节就是确定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

中途采购计划调整(含追加、减少)时首先要确定的还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问题。

其确定原则就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的纳入集中采购”,其他的纳入分散采购”。

(二)采购方式的审批原则。

从表面上看,《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用了七条就其审批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就有了依法确定的原则。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感觉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政府采购方式名称上,实际工作中各地都有了创新,比如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等都执行得较多,而定点项目和供应商的确定,各地做法都不一样,就是同一个地方,因采购项目的特殊性,确定方式也差别巨大。

潼南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定稿)1

潼南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定稿)1

潼南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336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适用本细则,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五)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六)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交易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交易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2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交易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2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无缝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交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201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2018年7月,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发改标〔2018〕724号),明确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项目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渝府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本区县(自治县、市)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创建和谐社会。

二、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规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际,由市财政局牵头,抓紧拟订《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三、调整、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这次取消收费17项:包括失业证、卡工本费,就业证、卡工本费,待业许可证费,爆炸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工本费,自行车牌照工本费,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体检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考试查卷费,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工本费,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敬老优待证工本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查卷费,对出租车收取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渝财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办发〔2008〕1号)局各处室(中心、校):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并经2007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财政管理关口前移,搞好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经费评审工作,为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的编制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科学、合理、量化的评审参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的经济技术审核与评价。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方式第三条项目资金评审范围包括:(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投资的生产建设性项目资金。

主要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重大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支出和城市维护费等项目资金;(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

主要含年初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一般项目预算,其范围包括工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型会议(活动)、一次性大批量印刷、场站(馆)运行补贴经费;(三)政府基金和负债安排的,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资金。

竞争性谈判文件[033]

竞争性谈判文件[033]

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QJJY-2019-C021项目名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供应室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采购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二〇一九年一月目录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受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委托,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供应室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欢迎有资质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竞标。

二、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三、谈判资格合格的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同时符合根据本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四、谈判有关说明(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供应商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下载。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补遗(如果有)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竞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文的规定,报名方式为谈判当天现场报名。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为:300元/份,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

若投标人属于微型企业的,在报名时,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各省、市微型企业官网查询属实,即可免交该笔费用。

如尚未录入当地微型企业官网的,经当地微型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有效期为投标当年)也可免交该笔费用。

(详见格式“微型企业承诺书”)(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2、按时报名签到;3、缴纳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购买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现提出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规范政府采购审批程序采购人在实施采购项目前,应根据采购预算批复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项目采购,根据资金审核和政府采购审核意见实施项目采购;有上级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和金额进行采购;需本级追加安排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参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区政府申请项目实施。

采购预算在30-200万元的,经区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审批;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长办公会议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没有采购预算或无政府审批的项目,申请资金拨付时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程序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严格非招标采购方式使用的管理,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尤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严格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杜绝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渝教建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重庆市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2017〕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扩大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是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大举措。

同时,根据中央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对我市教育基本建设工作提出的巡视整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防范、杜绝高校基本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强化学校严格执行“三要十不准”的招投标工作纪律,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体现“放管服”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关各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权,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整合全市教育财政票据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全面清理整合我市现有教育财政票据种类,规范票据规格式样。

一是启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学生或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一式三联,按开具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

《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正式启用后,同时废止《重庆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4种财政票据。

二是保留并改版相关财政票据。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渝财综〔2009〕136号)相关规定,决定继续保留并改版《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和《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渝财采购〔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第46号)有关规定,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局对《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渝财采购〔2017〕35号,以下简称“标准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文本》(附件1)要求编制具体招标文件。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第46号)的相关规定,制作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模板》(附件2)供大家参考使用。

三、本《标准文本》自2021年7月5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渝财采购〔2017〕35号)同时废止。

四、由于篇幅较长,《标准文本》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模板》请各单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的“政策法规-省市级”栏目上下载。

五、执行中如因上位法调整等原因造成本《标准文本》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六、执行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货物类)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模板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7月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已经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7月13日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第一条为确保会计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

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四条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

归档会计资料的纸张、书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和残缺的会计资料应当予以修裱。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其文件格式、元数据、存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适用的法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一)选择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采取入围考试、比选、抽签或招标等方式为招标人划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或采取其他违法措施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采购计划备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C…招标项目名称: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标]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第五篇投标人须知...................................... 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篇投标邀请书¥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按照重庆九龙坡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对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独立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第四篇“资格审查”提供资料。

(二)其他资格条件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限定最多家公司组成联合体。

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须提供双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格式附后),投标协议须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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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其它采购代理机构:近段时间,我局多次收到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编制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标准制定,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纪发…2008‟32号),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问题
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或对供
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服务承诺函等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不得将供应商业绩和实施经验(案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不得对供应商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

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50%;
(四)因采购项目特殊需要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至少应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所设条件;
(五)因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设定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条款),至少应有不同品牌的三款产品满足该项技术要求。

二、关于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问题
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评标标准应体现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评标细则应尽可能量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评标标准的主要评审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对各明细项分值及不同档次得分必须予以量化,切实减少评标的自由裁量权;除非特别需要,其他因素原则上不得列入评标标准中;
(二)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三)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四)招标文件中应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优先采购导向,应载明拟采购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

评标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以及支持不发达地区等设置合理的加分条款,应对自主创新产品应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标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五)为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货物类采购项目价格分值(权重)为40-60分,其中:拟采购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且市场货源
充足的,评标标准中价格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50分,其他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低于40分;
(六)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规定公式计算得分,不得设置最低得分下限。

三、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其它问题
(一)除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采购项目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制或强制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三)为鼓励低价竞争,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招标文件中不得对供应商报价设置最低限价;
(四)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共同负责;
(五)采购项目要收取供应商中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载明物价部门的收费批复文件,以及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的要求,以及渝纪发…2008‟32号等文件精神,招标项目预算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或影响较大的,招标文件发布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否则不得对外发布。

四、关于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有关问题
(一)询价采购原则上应实行网上询价。

询价公告中应载明询价及评审方法;
(二)询价(包括竞争性谈判,下同)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日(节假日除外);
(三)询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载明询价文件提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及评审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含部门集中采购单位,下同)不得提前接收询价文件;提交询价文件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
及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及排名等主要内容(竞争性谈判只公布参加谈判供应商,不公布报价及排名);
(四)未实行网上询价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我局管理的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
审专家进行评审;
(五)询价过程和结果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形成询价报告并存档备查。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作好招标文件发售登记工作,开标前,对招标文件发售情况应严格保密。

招标公告发布时应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不得随意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二)为降低采购成本,充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作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有效质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
(四)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细化采购流程,每个采购项目必须由两个以上专业人员办理,并明确各自分工和责任。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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