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素材整理:国家科学技术奖介绍+人物简介+与科技相关的精彩时评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为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国务院设立了五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获奖者的奖金额为800万元人民币。
该奖项2000年设立。
2020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含5个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在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我国公民。
国家自然科学奖不授予组织。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
国家技术发明奖不授予组织。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奖项不分等级。
2020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顾诵芬院士和清华大学王大中院士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人物简介:顾诵芬顾诵芬,1930年2月出生,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的公告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
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共甘肃省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甘编办发电〔2020〕3号)要求,现将我厅40项权责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
欢迎您对权责事项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甘肃省科技厅
2020年6月10日附件:甘肃省科技厅权责清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12.26【实施日期】1999.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朱丽兰1999年12月26日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
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12.26【实施日期】1999.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朱丽兰1999年12月26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和地方级奖,国家级奖由国家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地方级奖由地方科技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个人奖以个人成就为依据,团队奖以团队合作为依据。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为最高奖励,奖金最丰厚,三等奖为最低奖励。
第五条获奖者可获得(奖金金额)奖金,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六条获奖者的成果可由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各界科技专家组成,对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八条个人奖评选条件:1.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2.对国家科技进步有显著贡献;3.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出业绩;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团队奖评选条件:1.团队合作成果突出,具有重大影响;2.团队成员在获奖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3.获奖项目对国家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获奖者在科技研究或技术开发中需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有造假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评选分为提名、初评、复评和终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提名阶段: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布评奖信息,并接受提名申请。
第十三条初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四条复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深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终审阶段: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及奖项等级。
第四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获奖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获奖者对获奖项目应加强管理,确保成果的长期效益。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获奖者,将取消其相关奖项,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科技部门将建立科技奖励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奖信息。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其修改内容需重新发布。
民法典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
“民法典”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6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_____起施行。
(C)A.2020年10月1日B.2020年12月1日C.2021年1月1日D.2021年10月1日2、民法调整_____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A)A.平等主体B.自然主体C.法定主体D.自由主体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一律平等,这一说法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遵循的_____原则。
(B)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守法原则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说法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遵循的_____原则。
(D)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绿色原则5、以下哪种论断是正确的_____。
(A)A.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B.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习惯C.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据其中有利于民事关系主体利益的条款D.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以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6、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_____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该项证明的,以_____为准。
(A)A.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B.户籍登记.出生证明C.出生证明.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D.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7、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____,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B)A.1年B.2年C.3年D.4年8、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____。
(B)A.失踪B.死亡C.下落不明D.财产无主9、以下哪种情形,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____。
(C)A.原配偶再婚后离异B.原配偶再婚后丧偶C.原配偶未婚D.原配偶书面声明不愿恢复10、法人以其____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平安建设知识竞答题库
2023年平安建设知识竞答题库单选题1、《XX省平安建设条例》自起施行。
(B)A.2022年1月1日B.2023年1月1日C.2022年12月31日D.2023年12月31日2、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坚持。
(C)A、集中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B、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分类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C、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D、集中治理、依法治理、分类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3、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坚持安全发展,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A)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坚持安全第一C.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D.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4、平安建设实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C)A.领导责任制B.党员责任制C.目标管理责任制D.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每一城市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
其他网格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
(D)A.10名B.5名C.2名D.1名6、应当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提高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效果。
(C)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全面推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整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B)A.雪亮工程B.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C.法律顾问制度D.法律援助制度8、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科技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1993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总结我国科技奖励工作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将科技奖励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在整个科技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使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据性转变,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经济转轨期间,为使现行的科技奖励工作重点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导向相一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作为现行国家科技奖励有关法规的补充文件,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现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7年8月1日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1997年7月30日)第一条为改进和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中增列科技著作内容(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是国家重要的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权威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农业科技进步奖等。
第二章奖励类别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自然科学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六条国家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技术发明领域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科学技术进步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第八条农业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农业科技进步领域取得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团队。
第三章奖励程序第九条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自主申报、推荐审定、公开评审、颁发奖金的程序。
第十条对于各类奖项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应当由专家签署合意书并交给颁奖单位备案,相关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颁发各种奖项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和颁奖单位会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在获奖后,必须在3年内完成国家科技奖励管理部门要求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未能完成的将取消原获奖资格。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标准包括科学研究水平、实验技术水平、团队协作水平、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金数额与等次对应应当按照申报者或推荐者在申报、推荐之时所填写的《获奖人信息登记表》来确定。
第十五条各类奖项的奖金、证书等评奖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的规定实施,无论是推荐者、申报者还是获奖者都不能从中牟利。
2023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等级填写要求
2023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等级填写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等级填写要求如下:1. 填写提名书时,必须按照《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的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
2. 提名通用项目的提名者可以于2023年12月19日起凭提名号和密码登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
3. 提名专用项目的提名者需通过单机版提名系统填写(2024年1月4日前联系奖励办专项处),不得通过网络填写和提名。
4. 提名书格式和填报要求参见《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此外,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 原则上应在近年获得过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部委一等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协会一等奖及特等奖,且主要技术内容未获过国家奖。
2. 拟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满3年(2020年12月31日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完成整体技术应用满3年(2020年12月31日)。
3.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4. 如在提名材料中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需完成整体验收。
5. 同一项目不能多奖种、多渠道重复提名。
6. 提名书中不得出现涉密内容。
7. 各单位应突出学科优势和地方特色,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同一奖种同一评审组的项目原则上提名1项。
8. 本次国家奖提名工作时间紧,标准高,要求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综合统筹,认真组织,严格把关,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确保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9.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以及提名书填写要求等,组织项目完成人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提名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10. 请各单位填写提名汇总表,提供拟提名项目的省部级及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获奖情况,于12月20日前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至我办邮箱。
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1994年以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与GDP增长基本上是同向增长,能源消费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B.1994-2006年总体上能源消费增长快于GDP增长C.1994年以来,我国万元GDP能耗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能源利用效益正得到逐步改善和提髙D.1994至2002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小于1,2003年、2005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大于1,2006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又小于1【答案】 B2、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的经营动机是()。
A.利润B.社会效益C.企业规模D.市场占有率【答案】 A3、统计性歧视,是指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推断为群体中的个体具有的特征,并将此特征作为对个体的评价标准。
A.小莉觉得周围许多金牛座的人都不太诚实,她就认为金牛座的人都不诚实可靠B.公司认为某高校毕业生工作稳定性不够,该校的优秀毕业生小刘因此未被公司录取C.某专家根据北京市过去十年的降雨量推断今年的降雨量将与往年的平均值基本持平D.—名外国游客在旅游区随手乱扔垃圾,周围人们认为来自这个国家的人素质普遍较低【答案】 B4、到宋代,内地茶叶生产飞跃发展,其中一部分茶叶“用于博马,实行官营”,在四川的名山等地设置了专门管理茶马贸易的“茶马司”。
当时契丹、西夏和女真等少数民族的崛起对两宋政权造成严重威胁,迫使朝廷同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保持友好关系,以便集中力量与西北少数民族政权抗衡。
在这种情况下,“茶马互市”除了为朝廷提供一笔巨额茶利收入补充军费之需外,更重要的是,既满足了国家对战马的需要,又维护了宋朝西南边境的安全。
这段文字主要论述了( )。
A.宋朝的“茶马互市”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B.政府设“茶马互市”可满足战争用的马匹和维护西南边境的安全C.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茶马互市”D.宋朝与西南少数民族保持友好关系,以便集中力量与西北少数民族政权抗衡【答案】 B5、传统的纯文学杂志正在悄然地进行一场“时尚革命”。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93年12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法律规定了科学技术进步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权益保护、科技项目的资金投入、科技成果的评定和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该法要求国家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入力度,鼓励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科技人员的科研条件和待遇,并加强对科学技术伦理的监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爱国主义教育法专项学习考试试题
爱国主义教育法专项学习考试试题一、判断正误题:以下各题说法是否正确,正确的请在()内内打“√”,错误的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依照《爱国主义教育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暂不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4.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5.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
()6.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7.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
()8.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9.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
()10.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11.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因与爱国主义教育关联性不大,可以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12.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13.国家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15.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7.03.05•【文号】国档发[1987]5号•【施行日期】198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0年9月1日)废止国家档案局文件(国档发〔1987〕5号)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12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评审、奖励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奖励,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二)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四)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裁定;(五)对完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研究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共5章38条,2020年10月修订,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十五条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第二十六条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
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