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及提供使用证明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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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及提供使用证明
[商标撤销指南]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及提供使用证明
依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基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可以以此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导致此情况出现的原因:
在商品经营中,不少企业基于品牌策略原因,可能导致某些注册商标多年暂时停止使用,然而由于不熟悉《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知存在因未使用注册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撤销之法律程序,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商标局撤销而悔之不及。被他人申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之撤销申请时,被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之举证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需提供近三年内连续使用之证明,如被申请人可能提供法律上认可的使用证据则可继续合法享有此商标的专有权,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则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流程
根据国家商标局审查进度分析,整个流程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
(二)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所需文件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2、委托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3、答辩书中所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文件)。
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成功案例
2011年:协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商标案件工作
2011年:协助王老吉药业商标案件工作
2011年:协助广州羊城通药业商标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