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类案件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张标诉太和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标诉太和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标;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标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标【当事人-公司】太和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标【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从张标起诉状和上诉状表述来看,其系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即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太和县人民政府发布“两公告"前对其房屋即予拆除,故太和县人民政府对其土地和房屋未批先征、未批先占的行为违法,请求“确认太和县人民政府对其土地和房屋实施的强制征收和强制占有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管辖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孙影、张标于2016年8月以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太和县公安局、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市容管理局为被告,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该院于2017年12月作出(2016)皖12行初144号行政裁定,认定被诉拆除行为系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和太和县市容管理局实施,太和县人民政府不是该案适格被告,该案不属于该院管辖,遂裁定驳回其起诉。
2018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行终584号行政裁定,维持了该院一审裁定。
再查明:孙影、张标诉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协议违法一案,该院于2017年9月作出(2017)皖12行终175号判决书,认定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与张标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有不当,但张标经一户一宅房屋认定、人口信息登记、营业损失审批、房屋价格评估,太和县旧县镇人民政府依据《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修订《办法》与张标签订补偿协议书,该协议安置补偿的结果符合安置补偿的规定,对原告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郑昌斌与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昌斌与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晋08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田力张伟【审理法官】张晓波田力张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昌斌;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当事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昌斌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郑昌斌【当事人-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卓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贾盼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卓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贾盼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卓贾盼【代理律所】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郑昌斌;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行终21号王晓光行政判决书
行终21号王晓光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虹潘攀张俊【审理法官】张虹潘攀张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光;肥东县公安局【当事人】王晓光肥东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王晓光【当事人-公司】肥东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孙少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孙少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东林孙少强【代理律所】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晓光【被告】肥东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视听资料本证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行政辖区范围内,对具有某种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秩序的行为个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短时间限制和约束。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家人阻碍公务的经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肥东县公安局接到石塘镇政府报警后,因***阻碍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车辆离开,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在对王晓东劝离无效后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一、撤销被告xxx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具体名称);
二、责令被告xxx在……(限定重新处理的期限,不宜限定的也可不写)对原告xxx(或第三人xxx,写明行政裁决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的……(写明行政裁决的案由)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第三,直接变更行政裁决结果的,写:
原告xxx不服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x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既不同于普通行政案件,也不同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而引发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本身就是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的是居中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决定。故在行政裁决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部分,应有所体现。原告应重点提交与第三人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及权利应归属于己方的证据,第三人也应重点提交与原告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的证据,为法院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提供依据。当然,行政裁决合法性方面的证据主要仍应由被告提交。法院认定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时,一般要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民事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行政裁判文书
作用
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开、规范、准确。 一、合法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制作行 政裁判文书的程序要合法。 严格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法 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是行 政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因此,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起草。
行政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内容摘要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代表,像国家的守护者,行使着审判的权利。在行政诉讼的海洋中, 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那 些复杂的行政争议。 他们用文字描绘出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像一位艺术家挥洒着油彩,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 和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都如同一片独特的树叶,脉络分明,色彩斑斓, 每一条线都透露着精细与严谨,每一抹色彩都闪烁着公正与公平。 在这里,文字的力量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不仅描绘了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还通过巧妙的 修辞和深刻的立意,让读者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威严和温暖。他们用生动的语言,让那些枯燥的法 律条文跃然纸上,使每一个普通人都能理解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
(二)撤销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因而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判文书
1、审判程序不清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 和基础。审判程序不合法,即使判决结果正 确,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交代清楚审判 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 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 序进行审查,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 交代,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 法的形象。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3、依次写清质证辩论
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质 证、辩论、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1)原告是否具备 法定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 置等);(2)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3)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8)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 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上诉人黄金海诉被上诉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黄金海诉被上诉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19)吉行终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卢增鹏【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卢增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金海;梨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黄金海梨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金海【当事人-公司】梨树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翀鹏【代理律所】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金海【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对黄金海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无职权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应当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梨树县政府违法占用的1067平方耕地应当按照大棚菜田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9.83元/平)更为合理,更符合占用前的使用现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拖延履行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对黄金海案涉土地及附属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无职权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应当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具体问题分述如下:一、梨树县人民政府应就违法强拆征占行为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梨树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有权机关征地批复情况下,梨树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将黄金海承包地上大棚及种植物的强制拆除并征占土地,既无职权依据亦违反法定的程序,明显违法。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王明亮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明亮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翠萍刘栋郭朝艳【审理法官】张翠萍刘栋郭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明亮;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明亮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明亮【当事人-公司】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鲁耀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李孝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和晓鹏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耀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李孝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和晓鹏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耀徽李孝霖和晓鹏【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明亮【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被上诉人晋源街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案涉房屋拆除工作,其虽向上诉人王明亮作出过限期搬离通知,但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对上诉人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晋源街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案涉房屋拆除工作,其虽向上诉人王明亮作出过限期搬离通知,但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对上诉人予以赔偿。
涉案《通知》作为整个房屋拆除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上诉人仍然坚持撤销之诉,确无实际意义。
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某、钟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康某、钟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晗祝颖哲赫耀文【审理法官】杨晗祝颖哲赫耀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某;钟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康某钟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康某钟某【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杨璐菡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朱玉菡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璐菡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朱玉菡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璐菡朱玉菡【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康某、钟某在二审中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的焦点并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上诉人康某、钟某的上诉理由,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案涉《拆迁住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行政合同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康某、钟某的上诉理由,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案涉《拆迁住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陆振新与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振新与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振新;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陆振新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陆振新【当事人-公司】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辉【代理律所】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陆振新【被告】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否实施了单方强制拆除陆振新两间78.75平方米房屋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否实施了单方强制拆除陆振新两间78.75平方米房屋的行为。
依法行政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和规范,这一原则本身并不排斥行政机关在与相对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实现管理目标。
对于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既可以选择作出处罚决定进而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拆除,也可以选择通过与相对人协商一致,以给予相对人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拆除,这种方式不但减少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抗,降低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而且更有利于迅速、平和的消除违法状态,成为传统行政管理手段的一种有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
行政协议判决书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明确指出文书性质,例如“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
件用)”。
2.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受理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
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案件的受理时间以及审理过程的简要描述。
3.案件事实和证据: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双方的主张、争
议焦点、举证、质证等环节的内容。
特别强调原告应提供的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相关行政协议的初步证据和依据。
4.法院意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以及判决的理
由。
5.判决结果:根据法院意见作出的具体判决,包括是否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
6.尾部:包括判决书的出具日期、审判长和审判员的签名、法院印章
等。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行政判决书的样式已经从原来的两类扩展到了十三大类,以适应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的判决需要。
这些类别包括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一审请
求给付类、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无效类、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一审行政裁决类、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类、一审行政协议类及一审行政赔偿类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撰写行政协议判决书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判决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判决书应当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当事人】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杨国朋【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国朋【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杨国朋申请被上诉人藁城区司法局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名称为:杨国朋安置帮教经费预算表和该专项资金使用明细等。
内容描述为:1、杨国朋自2018年8月15日出狱后至今,藁城区司法局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安置帮教杨国朋工作经费预算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2、对上述“1”中杨国朋出狱后安置帮教杨国朋工作经费该专款专用资金的流向,使用具体明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印章;3、制定安置帮教杨国朋工作计划、方案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4、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对刑释人杨国朋进行登记的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判决书范文
行政判决书范文
行政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案号,XXXXX。
审理法院,XXXXX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行政案件,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X 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XXX系被告XXX的雇员,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一事,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XXXX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XXX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经查明,原告XXX在被告XXX公司工作了XXXX年,期间表现良好,为公司做出了积极贡献。
被告XXX在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应当支付原告XXX劳动报酬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月X日。
以上行政判决书经本院合议庭讨论,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新《行政诉讼法》第75 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131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黄学贤 徐恒婧**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然而法条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诉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规定。
学理上认可“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但这会给滥用无效行政诉讼突破起诉期限带来可能,且司法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亦各有不同。
为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诉讼期限、判决转化等争议点,分析妨碍其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并重新检视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审判标准。
同时,比较日本、台湾地区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从“法解释学”角度对确认无效诉讼进行相应制度构建。
即利用立案登记制从原告资格、原告证明责任来预防确认无效诉讼的滥诉,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替补地位,且对确认无效判决的构成前提要件作限缩解释,以化解判决类型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确认无效判决 诉讼时效 无效行政行为*该成果受上海市高原学科(上海政法学院)资助。
**作者简介: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恒婧,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① 黄涧秋:《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② 梁君瑜:《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的理论内核与制度前景》,载《理论月刊》2016年第7期。
一、引言由于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与可撤销或确认违法行政行为有着效力层面的不同。
因此,当其他判决种类难以处理这种情况时,法律层面需单独列出“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区分。
有学者认为,该判决类型的出现是指从立法层面要求法院严格遵循“诉判一致”以区分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即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确认无效的申请为前提①;有学者认为,“确认无效判决”是有限公定力观念下的产物,即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但存在法律效力之表象,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是对其不利负担的排除,而非对公定力的排除,此为“确认无效判决”存在的独立价值。
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文书类型:行政诉讼文书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xxxx)x行初字第xx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xxx不服xxxx(行政主体名称)xxxx(具体行政行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4年12月18日,法发[2004]25号)。
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xx(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对原告作出xx号xxxx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
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
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与侯振山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与侯振山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新01行终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侯振山;孙惠枝;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农村局;陈逸宇;陈甜【当事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侯振山孙惠枝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农村局陈逸宇陈甜【当事人-个人】侯振山孙惠枝陈逸宇陈甜【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农村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周飞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耿民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周飞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耿民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平周飞耿民【代理律所】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孙惠枝;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农村局;陈逸宇;陈甜【被告】侯振山【本院观点】一、本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即[2012]29号《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政机关为原米东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三、本院查明的事实为:本案被诉的[2012]29号《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所指向的建筑物被拆除的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而被诉该通知书作出的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
即在原米东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被诉通知书时的一年前,被诉通知书上责令限期拆除所指向的建筑物即已被拆除;换言之,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所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实际一年前即已不存在了。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10、判决给予补偿。
见:《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修订后施行)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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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年××月
××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表述为原告×××因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法定职责违法],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于××××年××月××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名称),……(简要写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结果)。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2.……。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一、本判决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的情形。
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或确认不作为)违法或无效的案件,首先,应参照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的要求审查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否合法。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应依原告申请履职的情形,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以及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对于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被告应举证证明其有无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的,应证明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要具体分析被告有无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是否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如经过审理能够认定行政行为因缺乏职权依据而无效的,只需写明对法定职权的审查,并辅以相关的法理论证,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问题可不再赘述。
四、理由部分。
根据此类案件的具体案情,要重点分析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或不主动履行、未完全履行等情况;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要具体分析被告有无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是否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五、判决结果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要注意区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适用相应的款项。
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二,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
“一、确认被告×××作出的(××××)××字第××号……(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
二、责令被告×××采取……(写明被告应当采取的具体补救措施。
没有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
”
第三,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的,写:
“一、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采取……(写明具体的补救措施。
没有或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