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新政解读及合作模式
定增投资的逻辑及其背后的资本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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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投资的逻辑及其背后的资本运作模式定增投资,简单的说就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十个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直接参与的非常少,一般是通过机构的募集去参与投资,投资门槛非常高。
定增的一大特点是打折买股票,也就是发行折价。
现在一般的折价空间有10% 到30%,但是折价空间有进一步收窄的趋势,窗口指导和一系列的政策都在把定向增发价格往市场价方向引导,这也是定增市场正在面临的市场环境变化。
定增的另一个特点是锁定期,有一年或者三年两种,到期才能退出,但是去年以来定增市场上出现了定增公募基金,这就给定增投资增添了流动性,这也是未来市场上比较热门的创新产品。
定增投资的操作是比较复杂的,主要体现在流程繁琐。
以一年期的定增项目为例,从上市公司决定要非公开发行、发布预案就需要一系列的流程,从公司决定定增到实施发行可能需要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最快也需要四到五个月,一般需要专业的投资者去长期跟踪。
上市公司为什么做定向增发?数据显示,2015 年全年,定增的融资规模达到了 1.2 万亿,这个规模是相当大的。
2014 年也只有不到7000 亿,可以看出2015 年全年定增市场的增幅非常大。
其实从2013 年开始到2015 年连续三年定增市场的规模在不断上升。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多种,包括IPO、上市公司发债、配股等都是融资方式,但是定增融资为何如此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去看,如果上市公司做融资,最便捷的手段是做定增,因为定增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少,包括盈利、利润分配、融资规模、发行频率的要求都是不限制的,但是如果做配股和公开增发或者是发行债券,那么对财务状况是有非常严格的指标要求。
言归正传,上市公司做定增有很多目的,大致分类为几种:一是实际控制人做资产植入,通过定增把另一部分资产装到上市公司里面;二是集团整体上市;三是壳资源重组,一个壳公司没有价值,但是很多其他的未上市公司有大量壳资源的需求,通过定增的方式完成借壳上市,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这是非常常见的方式。
深度解读“定增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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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定增新规”!一位金融工作者有感而写至证监会: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定增政策进行了修改,对文中主要内容不同观点评论如下:“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
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
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评:有上述这些乱象吗?如果有,怎么没有处罚案例呢?明知有这些乱象却不进行监管处罚,是不是渎职呢?我认为确实存在这些乱象,原因不在于定增发行制度不合理,而是在于事后监管处罚的缺位,不能因为部分公司的行为而对所有公司一刀切,一刀切只能反映监管部门的懒政思维。
对症下药的做法是严格的事后监管,对出现问题的公司发现一家处罚一家,杀鸡儆猴,自然乱象会被根除。
比如定增圈内众人皆知的天津海运,打一开始就没人相信它融资120亿会真的去买10条船,结果还是顺利过会、拿批文以及发行,钱到手后果然没有买船,直至今天都没看到监管调查的身影。
所以,如果监管认为存在过度融资的不合理问题,那就抓几个典型公示,如果没有,说明监管拿这说事没有根据。
再说说“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的问题,有不专业的媒体煞有介事的统计有多少公司拿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容人听闻的渲染“重回金融领域,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更是破坏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然后监管领导也不详加思考分析,被媒体舆论牵着鼻子走。
上市公司一把募集资金到位后,项目建设期也得好几年,因此资金不可能一把全都花掉,那这些资金不让买银行理财,难道要全部提取现金后存放在保险柜里吗?因为即使不做任何理财,做银行存款那也是资金回流银行,即重回金融系统,也就是脱实向需。
其实拿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做理财还是上市公司负责任的表现,理财收益好歹高于存款收益,切实给中小股东增加每股收益。
财通基金定增新政解读
![财通基金定增新政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81a1695a0116c175f0e48dd.png)
【定增新政解读】“过渡”不过度,“未来”尚未来2017-02-20 财通基金2017年2月17日(周五)晚,靴子终于落地。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旨在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尽管市场预期早已有之,但新政未征求意见直接发布,对定增投资心理层面的影响还是比较震撼的。
作为定增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我们认为监管层已充分考虑了市场的实际承受能力,结合一级半市场从审批到募投有时滞的特点,通过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以非明示的方式提供了实事上的“过渡期”,以缓冲政策冲击。
新政实际效果得以最终、完整的传导会有一个不短的时间过程,大致可推演为三个阶段。
“未来”会来,但在途中。
第一阶段定增投资心理、策略调整期:“压规模,控节奏”第一阶段的政策效果,预计体现在未来8-12个月内。
具体表现为“下有量托底,上有量控制,总体影响温和”。
新政压缩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的意图明确、手势清晰,短期内估计不会再有大的反复。
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以“证监会受理”为分水岭。
机构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一年期竞价类定增2016年发行约6000亿,目前已过发审委尚未实施的约2800亿,未过会已被证监会受理的约4400亿。
存量之外,未来增量中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不变,配套融资部分的定价按照新政实施,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并购重组并募集配套融资部分并不受18个月的间隔影响,配套融资部分的定增规模依然可期。
虽然“量”上暂时没问题,但不重要,因为眼下的“七寸”在发行节奏,快慢的决定性因素是IPO“堰塞湖”消退速度。
总体而言,这段时间基本就是定增投资的“降温期”,各类定增投资策略都会产生相应变化,传统的估值体系、选票方法、组合、量化套利策略都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9cc835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4f.png)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三年期定增是指在三年内,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定增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为了规范定增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最近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根据新规定,定增的发行价格必须合理,不得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发行价格将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定增方案,保证投资者知情权,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公司在进行定增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市场行情,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定增行为的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根据新规定,公司在定增过程中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定增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解答。
最后,根据新规定,公司在定增过程中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保证定增行为的合规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定增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新的三年期定增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的定增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当根据新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信息披露,确保定增行为的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也应当加强对于定增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定向增资法律规定(3篇)
![定向增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ffa33b9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fe.png)
第1篇一、引言定向增资,又称定向增发、定向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在我国,定向增资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定向增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定向增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定向增资的定义与特点(一)定向增资的定义定向增资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特定对象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公司原有股东等。
定向增资的目的通常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偿还债务、并购重组等。
(二)定向增资的特点1. 特定性:定向增资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发行股票的对象通常为公司原有股东、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2. 封闭性:定向增资发行的股票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3. 灵活性:定向增资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可以根据特定对象的需求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 高效性:定向增资的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发行周期较短,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
三、定向增资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规定。
(二)定向增资的审批程序1. 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向增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2.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定向增资申请,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核准后,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定向增资。
(三)定向增资的条件1. 公司基本面良好: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性等。
2. 募集资金用途明确: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偿还债务、并购重组等。
3. 发行价格合理:发行价格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股票市价。
定向增发最新要求
![定向增发最新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052da9d77f1922791688e840.png)
一、一年期定向增发:1、政策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
2、操作要求:发行启动前承诺函承诺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等;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①两个承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各发行对象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②保荐机构核查内容保荐机构需核查各种资产管理计划各认购对象的股权状况、认购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信息,核查投资公司类型的投资人及负责人信息。
③保荐机构核查结论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系;与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该等主体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三年期定向增发要求1、政策要求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f3f2d214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bd.png)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新规规定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
其中,上市公司需要满足连续盈利的要求,具备必要的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资金用途必须与经营业务或改善财务状况相关。
同时,新规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需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等。
此外,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规还明确了发行对象之间存在相应关联关系时,须经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总的来说,新规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做了补充和规范:一方面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于发行对象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新规也增加了发行程序和监管要求,包括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定向发行股票申请,以及证监会将对发行对象等方面进行审查等。
这些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将有助于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监管,避免了一些上市公司因未经充分审查就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而引发的风险。
总体而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方面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方面的管理责任,同时加强了对于发行对象的规范和监管。
这一新规的发布,将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7d24c8da52ea551811a6870a.png)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系列规定,距离上次2017年再融资规定的调整,三年已经过去了。
来看看此次政策给出的“优惠条件”有哪些?1. 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规定;2. 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3. 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4.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显然对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短期利好。
传言已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新政,终于在今天落地,多处松绑的同时也有一处收紧。
在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介绍了四大松绑措施:1、精简发行条件这一块主要是精简了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要求连续两年盈利;公开再融资,不再要求资产负债率高于45%;不再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2、调整定价和锁定机制将主板发行价格不低于前20日的9折调低为8折,锁定期分别由36个月、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创业板调整为与主板一致3、提高发行对象上限单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上限由主板的10人、创业板的5人统一提高至35人4、调整批文有效期将再融资批文的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以后,大家发现:居然力度还要大!5、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适用减持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即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可以一次性全部减持。
6、18月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锁价发行征求意见稿保留了6月期(原1年期)定增定价基准日必须为发行期首日的规定,但对于18月期(原3年期)定增,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事实上恢复了锁价发行。
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a2dab3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c.png)
第1篇一、引言定向增资是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在我国,定向增资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定向增资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定向增资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定向增资,又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特定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4)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者。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规定。
三、定向增资的条件1. 公司条件(1)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的股票发行行为;(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损害股东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 发行对象条件(1)发行对象为投资者时,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时,其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损害股东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定向增资的程序1. 提出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增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 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定向增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核。
资管计划参与定增最新的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资管计划参与定增最新的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1a3c4a669dc5022aaea006a.png)
定向增发:为了资产并购、补充流动性、偿还贷款、改善股权等目的,通过非公开发行标的股票来再融资,定增对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有正面刺激作用。
定增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 成为第一大融资来源。
市场中多数利用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开展资管计划参与定增项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基金公司参与定增不缴纳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成本;2.定增有人数限制,不得超过10人,通过资管计划可以间接的突破人数限制;3.通过资管计划“搭便车”,定增门槛要求高,通过资管计划享受定增收益;4.一年期计划可通过资管计划配资。
鉴于以上好处,本刊小编呕心沥血的整理了资管计划参与定增最新的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请各位客官鉴赏:一、概述(一)含义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导:如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最新窗口指导: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许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5、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6、本次发行不得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二)实质定增实质是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定向定价融资”。
干货|定增运作的4大模式与3个目的
![干货|定增运作的4大模式与3个目的](https://img.taocdn.com/s3/m/ba273993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43.png)
干货|定增运作的4大模式与3个目的定向增发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高效便捷的再融资工具,既可以满足上市与挂牌公司通常的项目资金需求,也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资产注入及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完成并购重组等多重目标。
本文为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解析,当然对新三板领域也同样适用,故整理出来以供学习。
1定向增发的四种模式按照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交易结构,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模式:1资产并购型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目前受到市场比较热烈的认同,如鞍钢、太钢公布整体上市方案后股价持续上涨,其理由主要在于:(1)整体上市对业绩的增厚作用。
整体上市条件下,鉴于大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大幅度增加,未来存在更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在增发价格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对原有流通股东比较有利的优惠。
如鞍钢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PE水平达到7.2倍,超过增发同期市场钢铁平均6.9倍的水平,考虑鞍钢较高的行业地位和拥有铁矿石资源,业绩波动较小,PE水平应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则这一定向增发价格将显著增厚公司的业绩水平。
(2)减少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不规范行为,增强公司业务与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有助于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3)对于部分流通股本较小的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市值水平与流动性。
2财务型定向增发主要体现为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外资并购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性定向增发其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比较便捷地实现增发事项,抓住有利的产业投资时机。
如京东方,目前该公司第五代TFT-LCD生产线的上游配套建设正处于非常吃力的时期,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下降空间有限,如果能够顺利实现面向控股股东的增发,有效地解决公司的上游零部件配套与国产化问题,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会获得极大的改善。
其次,定向增发成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收购兼并的重要手段,例如华新水泥向第二大股东HOLCIM定向增发1.6亿股后,二股东得以成为第一大股东,实现了外资并购。
定增新规2020解读
![定增新规2020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ebab066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40.png)
定增新规2020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
简称新规2020)于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是近年来增值税领域最具
重大影响力的改革措施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30年
来的第一次大改革。
新规2020对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多项调整:
1、增值税税率和适用范围调整:增值税税率从3%、6%、11%和13%调
整为3%、5%、10%、13%和16%,减税4个税率,增加1个税率,主要服务
行业和其他行业和产品税率有明显调整。
2、增值税整体抵扣政策:为进一步深化抵扣政策,使企业节税,新
规2020提出了允许零申报企业全额抵扣增值税的方案,放宽了抵扣标准,降低了企业的抵扣成本。
3、简化税收管理:为了简化企业的税务管理,新规2020丰富了增值
税税收实施规定,实施滞纳金方面提出了交纳滞纳金要素扩充和缓缴规定,实施发票规定提出了简化开票程序和发票自动审核机制,放宽了开票凭证
的贴现等政策。
新规2020的出台,为企业节税、税务管理简化等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可以说,新规2020的出台,为企业节税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为政府的政
策落实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如果能够积极。
增发新规解读
![增发新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6ec0590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0.png)
增发新规解读
增发新规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发方式:新规要求,增发新股的方式需要更加灵活,既可以
通过定向增发方式,也可以通过公开增发方式。
定向增发主要面向特定投资者,如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而公开增发则面向所有投资者。
2.增发规模:新规对增发的规模进行了限制,要求每次增发的股
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且在一年内进行增发的
公司不能再次进行增发。
3.增发价格:新规对增发价格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增发价格不得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以过低的价格进行增发。
4.资金用途:新规对增发募集资金的用途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
求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发展,不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其他用途。
同时,也要求公司在增发预案中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发行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5.投资者保护: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要求公司在增发过
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增发的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强对增发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总体来说,增发新规的目的是规范增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灵活的增发方式、限制增发规模和价格、明确资金用途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措施,新规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推动企业更好地实现融资需求。
定增 30%股份限制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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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30%股份限制依据摘要:一、定增股份限制背景二、定增30% 股份限制的具体规定三、定增30% 股份限制的依据和作用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正文:定增,即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而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对于定增股份有一定的限制。
其中,定增30% 股份限制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限制措施。
本文将围绕定增30% 股份限制的依据、规定及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定增股份限制背景在我国,定增股份限制起源于2006 年,当时的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 名,且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此后,定增股份限制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从数量限制到价格限制,再到比例限制,以防止过度融资和利益输送。
二、定增30% 股份限制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定增30% 股份限制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发行的新股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
这一限制旨在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过度融资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此外,在实施定增30% 股份限制的同时,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定增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定增30% 股份限制的依据和作用定增30% 股份限制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其主要作用有:1.保护投资者利益:定增30% 股份限制可以防止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避免摊薄投资者每股收益,从而维护投资者利益。
2.维护市场稳定:通过限制上市公司定增规模,有助于稳定市场资金面,防止股市过度波动。
3.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定增30% 股份限制有助于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对企业的影响:定增30% 股份限制使得企业在融资时需要更加审慎,合理规划资金用途,避免盲目扩张。
各路资管机构参与定增模式全解
![各路资管机构参与定增模式全解](https://img.taocdn.com/s3/m/ab80179ddaef5ef7ba0d3c84.png)
各路资管机构参与定增模式全解上市定向增发,是一个曾让信托疼痛,却又令之向往不已的“淘金场”。
与投资二级市场的“阳光私募”不同,投资定向增发股票这个“一级半”市场,因锁定期内无法抛售,容易大幅亏损而招致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信信托为证大投资发行的“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平安信托的“创富系列”均曾因亏损被大幅报道,带来声誉影响。
但定增市场的诱惑亦难抗拒。
据媒体整理,今年至9月底共有301家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定增,募资总额高达4786.15亿元,超去年全年。
定增收益更是再获大丰收,平均收益已经上升至60.62%,远高于股基今年以来13.18%的平均收益。
信托不是局外人,在上市公司定增公告中,信托公司身影频频闪现,但与券商、基金等证券体系的机构相比,信托的参与力度、创新程度均显落后,与之在资管市场上的主力角色不相称。
认清形势,剖析各类资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或能为信托业找到利润更丰厚的突破口。
定增信托三模式:华宝信托自营称王沪上一名券商人士表示,定向增发一直是资管的重要战场,风险收益特征介乎阳光私募和PE投资之间。
“优势是增发的股票一般比市价有两三成的折让,安全垫比较厚;另外股票本身容易处置,可以通过大宗交易转让,或者由大股东作回购承诺。
”但信托以募集资金参与定增的,为数并不多。
根据万德数据,从2011年至2014年10月,名称中含有“定增”或“定向增发”的信托产品仅有100只。
最早一款是“广发证券定向增发1号信托”,受托人为中海信托,募资规模1.5亿元,期限、投向均无法查证。
外贸信托是最为积极的发行人,100只产品中独占51款,组织了“证大金羊”、“华基丰泽”、“人合安泰”等系列发行的产品。
但这远不是定增信托的全貌,另有部分信托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形,并不会作为集合产品披露出来,综合前述两种情况,从资金组织方式划分,信托介入定增市场主要采取三种路径。
有资料可查的定增信托大多数都是“募资+通道”型,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资后,嵌套一个有限合伙或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再买入定增股票。
定向增发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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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引言定向增发,又称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在我国,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向增发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1.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组织与经营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股东、其他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
”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但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该细则由证监会制定,是规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具体操作指南。
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二、定向增发条件1. 公司基本面条件上市公司申请定向增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少于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亿元;(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2. 发行对象条件(1)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战略投资者等;(2)发行对象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支付增发股票的价款;(3)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3. 募集资金用途条件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1)补充流动资金;(2)偿还债务;(3)投资建设项目;(4)收购资产或者股权;(5)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用途。
三、定向增发程序1. 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增发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定增 融券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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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融券合规在股票市场中,定期增持和融资融券是两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定期增持是指股东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一定的份额增加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从而提高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融资融券则是指股东通过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品,从证券公司获得贷款或借股。
在这两种投资方式中,合规性是极其重要的,本文将探讨定增和融券的合规问题。
首先,定期增持在合规方面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增持比例限制,二是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增持比例是受到限制的,这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股票夺取公司控制权。
增持比例的限制是通过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增持期限来进行综合考虑的,具体的比例限制根据不同的市场机制和交易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第二个合规问题是信息披露。
定期增持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是关联方交易,因此涉及到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发生增持行为后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增持的时间、增持的数量、增持的股东身份等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融资融券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品,从证券公司获得贷款或借股。
融资融券在合规方面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融资车辆的合规性,二是风险管控的合规性。
融资车辆的合规性是指股东选择的担保物品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我国,证券公司要求股东使用的担保物品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并符合一定的流通要求。
同时,证券公司还要求股东在选择担保物品时要充分考虑其流动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变现。
风险管控的合规性是指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过程中要对风险进行合规的管控。
在融资融券过程中,证券公司需要对股东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融资的额度和杠杆比例。
同时,在融资融券过程中,证券公司需要对股东的持仓进行监控,并在发生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定增和融券作为股票市场中常见的投资方式,其合规性是投资者和市场的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定增 融券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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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融券合规摘要:1.定增概述2.融券交易与合规3.定增与融券的结合4.合规对定增和融券的影响5.我国监管政策下的定增与融券合规发展正文:一、定增概述定向增发(简称“定增”)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的行为。
定增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帮助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和提高盈利能力。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定增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融券交易与合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在拥有股票的基础上,将其作为抵押物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并承诺在未来某个时点偿还资金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融券交易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杠杆投资,放大收益或亏损。
然而,融券交易也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合规规定。
三、定增与融券的结合定增和融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合。
例如,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方式参与定增项目,以实现更高的收益。
同时,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融券方式为定增项目筹集资金。
然而,这种结合需要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四、合规对定增和融券的影响合规是金融市场的基石,对定增和融券交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合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定增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透明度。
对于融券交易,合规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信用、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五、我国监管政策下的定增与融券合规发展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对定增和融券交易持续加强监管,促使市场更加规范、透明。
例如,监管部门对定增项目的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优化,加大对虚假陈述责任的追究力度;对融券交易,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防范杠杆风险。
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定增和融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合规水平不断提高。
总之,定增和融券在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合规则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关键。
定增 融券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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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融券合规摘要:一、定增与融券的概述1.定增的定义与目的2.融券的定义与目的二、定增与融券的合规问题1.定增的合规要求2.融券的合规要求3.定增与融券的合规风险三、我国对定增与融券的监管政策1.监管部门的职责2.监管政策的发展历程3.现行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四、提高定增与融券合规性的建议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管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3.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正文:定增与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两种融资方式,这两种方式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随着定增与融券业务的快速发展,合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围绕定增与融券的合规问题进行探讨。
一、定增与融券的概述定增,即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融券,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向券商借入证券并出售,以期在证券价格下跌后再以较低价格买回证券归还券商,从而获利的过程。
融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做空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策略选择。
二、定增与融券的合规问题定增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利益。
融券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确保融券交易合法合规,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定增与融券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如定增过程中的利益输送、融券交易中的操纵市场等。
三、我国对定增与融券的监管政策我国对定增与融券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证监会的职责,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监管政策的发展历程从2006 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开始,逐步完善了定增与融券的监管制度。
现行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定增与融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四、提高定增与融券合规性的建议为提高定增与融券的合规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管,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定增与融券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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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政时代 投融新篇章财通基金定增新政解读及合作模式探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券商部2020年5月C O N T E N T S目 录新政要点解读1定增历史数据2 定增投资新时代3定增本身是一种投资工具,是参与权益市场的一种方式u与二级市场投资一样,市场大环境(牛市熊市)决定其收益的上限和下限u定增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定增确实改变了权益投资既有的风险收益结构,使之可以满足更丰富的投资目标u当定增光环笼罩的时候,我们要想一想我们是否是站在牛市的肩膀上;当定增被弃之如履时,我们也不要忘记了当时大的时代背景。
定增追求的是限制条件下的最优解u 与二级市场相同,标的基本面优劣的评判标准是一致的;但标的投资价值的分析角度是不同的u 二级市场投资追求在最恰当的时间买入最优质的股票;定增投资追求的是限制条件下的最优解折价锁定期有限的项目池市场风格冲击成本比如,自上而下选股,我们最看好茅台,但是当前只有舍得酒业做定增,选股上的不完美应当如何定价?标的股价周期是否与锁定期匹配?是否会坐“过山车”?是否锁定期都过了还没等到景气周期到来?定增规模与标的流动性是否匹配?对于冲击成本应该如何定价?上市公司是否配合解禁?定增市场总体偏中小市值,风格不匹配应如何定价?新政要点解读大宗交易 新政并非对既往的简单补丁,而是监管层高立意政策组合拳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再融资业务进入新时代 。
再融资新政是注册制理念在科创板IPO领域取得突破以后,继续在覆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再融资领域的全面深化,是注册制改革有机组成部分。
这里,清晰可见的是监管“增量改革引领,加快存量调整”的政策优化路径,以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而在政策设计中体现出的便捷性和包容性。
Ø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大宗交易1. 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2. 将创业板前次募集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3. 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4.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不超过35名5. 锁定期缩短至6个月和18个月6. 发行底价由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9折变为8折7. 18个月非公开定价基准日可为董事会决议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6个月非公开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8.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适用减持新规9.融资类定增发行股票上限由发行前总股本的20%扩大至30%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修改后Ø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直接新增16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方式再融资Ø将创业板前次募集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这也是对大股东修改前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新政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监管新理念,对现行再融资规则中不能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部分进行了全面修订。
从资产供给上看,总体思路是降门槛,有利于定增项目扩容,增加了市场可投定增标的池的广度和深度。
在政策导向上,对既往“保底定增”的灰色业务模式,监管层在本次修订中首次予以明确禁止,向市场传递了打造“规范、透明”的思维导向。
Ø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修改后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不超过35名Ø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折Ø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18个月定增),定价基准日可设定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
修改前Ø主板、中小板:不超过10名;Ø 创业板:不超过5名Ø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Ø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在推进方式上,新政通过构建了“充分博弈”的政策组合,比如,对于原有一年期定增,既坚守“发行期首日”定价的原则,又配套“缩短锁定期”、“增加配售对象”、“放宽最低折扣”等支持性政策,降低硬性门槛,市场充分博弈,形成再融资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
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修改后Ø大股东、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锁定18个月Ø其他投资者:锁定6个月Ø对定增股份的减持不再做任何限制修改前Ø大股东、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锁定36个月Ø其他投资者:锁定12个月定增股份解禁后1年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超过3%5.27减持政策出台后,“流动性”问题一直是再融资业务的“阿基里斯之踵”。
此次修订标本兼治,不仅动了原先的基础性制度:一律将各期限定增的锁定期减半处理,激活市场,还解决了特殊窗口期“减持新政”影响,在退出难度和风险大幅下降的同时使得定增资金的周转效率大幅提升,流动性对价非常合理,这将极大激发投资者参与定增的热情。
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 新政要点解读——修改后Ø批文有效期:再融资12个月;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修改前Ø批文有效期:再融资6个月;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放宽供给准入,提高定增股本比例上限,让创业板企业获得与主板同等的机会,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提供更多发行窗口选择,增加再融资项目发行成功的概率。
定增供给的制约因素得到修正,再融资企业数量以及融资规模双松绑。
我们理解这种思路调整的大背景是当下中央要解决企业尤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经济重要的微观主体,微观活宏观才能稳。
定增历史数据定增是上市公司融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0%20%40%60%80%100%2014Q 12014Q 22014Q 32014Q 42015Q 12015Q 22015Q 32015Q 42016Q 12016Q 22016Q 32016Q 42017Q 12017Q 22017Q 32017Q 42018Q 12018Q 22018Q 32018Q 42019Q 12019Q 22019Q3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公众企业其他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3211711409497942213391171991040562383151809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201420152016201720182019(截止10月底)再融资各品种历年发行规模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定增亿元ü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发行规模,民营企业一直以来都是定增市场的融资主力。
2014-2017年,定增无疑是再融资市场的“主角”,上市公司最直接有效的融资渠道之一。
而2017年减持新规之后的再融资市场格局发生变化,可交债、可转债数量明显增加。
“5.27”新规以来定增数量及规模大幅下降以一年期定增为例,2013年—2016年定增募资规模屡创新高,2016年更是募集资金超过6300亿元。
2017年后因资管新规、流动性新规、首日定价、减持新规等多方面的影响,定增市场的整体规模及数量开始出现了显著下滑。
2018年一年期定增所实际募集资金仅1610亿元,不足2016年的四分之一。
3016418863353514161070893330264070272515411019622220697176214254333213110905010015020025030035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0月一年期增发规模(亿元)三年期增发规模(亿元)三年期增发数量(个)一年期增发数量(个)亿元“5.27”新规以来募集未满的定增项目数上升回顾定增市场的发展,以一年期为例,募集未满的情形时有发生,2014年以前占比约30%-40%,2014年至2017第三季度仅有20%不到的项目未全额募集,而此后便一路攀升,在去年三季度达到峰值70%。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通过定增融资的难度大幅增加,效率大幅下降,也反映出整个再融资市场降到冰点。
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2014Q 12014Q 22014Q 32014Q 42015Q 12015Q 22015Q 32015Q 42016Q 12016Q 22016Q 32016Q 42017Q 12017Q 22017Q 32017Q 42018Q 12018Q 22018Q 32018Q 42019Q 12019Q 22019Q 3当前定增市场收益率逐步回升下图可以看出历史解禁收益率与项目解禁时点的大盘走势正相关。
定增项目收益的主要来源包括:折价率、市场波动收益(β,大盘涨跌收益)、个股成长性收益(α,阿尔法收益),市场的波动率对定增项目的收益影响最大,其次是个股成长性和折扣。
所以我们认为定增投资时点很重要,最好在指数趋势向上的基础上优选个股以实现较好的收益,而当前定增市场收益率正处于逐步回升的状态,或是布局定增的较好时机。
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5000-40%-20%0%20%40%60%80%100%120%140%160%2013Q 12013Q 22013Q 32013Q 42014Q 12014Q 22014Q 32014Q 42015Q 12015Q 22015Q 32015Q 42016Q 12016Q 22016Q 32016Q 42017Q 12017Q 22017Q 32017Q 42018Q 12018Q 22018Q 32018Q 42019Q 12019Q 22013年以来一年期定向增发项目解禁收益率与解禁时大盘点位定增投资新时代ü目前市场存续的竞价类定增(一年期定增)项目282个,其中未领取批文的项目有232个,这232个项目均可以在定增新规下进行发行,同时2020年全年将迎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又一轮申报热潮,我们预计第一批项目集中发行将在2020年一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