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考点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
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一、专利代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专利代理制度的背景及发展历程;专利代理人的职责和作用;专利代理制度在推动创新与经济发展中的意义。
二、专利代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机构及职能;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要求及准入制度。
三、专利代理实务流程1. 专利申请确定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析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法律地位的确定及其意义;专利申请的公告及审查程序。
2. 专利授权国内授权流程;专利申请的审核流程及标准;权利要求的分析与修改;授权通知的发放及相关程序。
3. 专利权的维护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与管理;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专利权的维权与诉讼。
4. 专利法律纠纷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专利非侵权纠纷的解决;专利无效宣告的案件审理;专利行政诉讼的程序与特点。
四、专利代理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和技巧1. 专利文件的撰写与申请撰写专利文件的重要性;规范化的专利申请文件要素;避免专利无效的注意事项。
2. 专利申请的国际化PCT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国际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国内与国外专利申请之间的协调。
3.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鉴定侵权行为的技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有效的侵权追究策略。
4. 专利管理和维权专利的评估与管理;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的技巧;策略性专利维权的手段。
五、专利代理实务与相关领域的交叉学科知识产权法与专利代理的关系;商业模式创新与专利代理的结合;信息技术与专利代理的应用。
六、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典案例分析国内外知名专利案例剖析;案例中的技术特点与法律问题;案例中的专利代理实务处理技巧。
七、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展望国内外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与机遇;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发展规划与前景展望。
以上为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代理人考试卷三实务答题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在收到贵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其中指出的缺陷及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有X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X项。
1.针对权利要求X的修改删除(增加)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的缺陷,该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XX段)。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X…,
5.因此,符合L22的规定,无效理由不成立
六、不符合L26.4
权要XX要求保护了AA的附加技术特征,XX引用了权要BB,然而,权要BB中未涉及AA技术特征,因此,权要XX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要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不符合L26.4的规定…
七、实用新型中保护材料,不符合L2.3
权要XX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AA材料用于BB结构,对比文件CC中公开了AA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将AA用于BB属于现有技术,可见,权要XX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其符合L2.3的相关规定,不成立…
三、修改后权利要求X清楚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四、…(权X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五、…(没有提供具体说明、证据、超出时间)的无效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书中的全部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授权公告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四、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AA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XX。对比文件BB公开了上述XX的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BB给出了将XX应用于AA,以解决CC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不符合L22,无效理由成立。
五、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实务一、历年实务考试(一)历年实务考试主题(二)历年实务考试题型(三)历年实务考试考点二、无效宣告请求(一)实务考试常用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3.不授予专利权客体(《专利法》第25条)4.技术方案不清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2)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3)使用“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4)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5)被引用权利要求缺少引用基础(6)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矛盾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1)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过度概括说明书中的下位概念(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矛盾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二)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不具备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2.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划分不当(《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3.引用主题名称不一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4.多项引多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三)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对比表(以2019年实务题为例)(四)客户无效宣告请求的咨询意见1.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不属于现有技术,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2.新颖性评价的单独对比原则//一份对比文件中的一项技术方案3.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可以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但不能对材料本身提出改进4.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5.对比文件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类似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不影响创造性6.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7.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问题答题模板: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不成立2.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2020专利代理实务考点及答题模板
专利代理实务考点总结一、关于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情况(1)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述新颖性。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
情况(2)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此二者技术方案构成了实质的区别。
所以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新颖性的评判只能采取单独对比原则,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新颖性。
三、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因如下------四、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实务考点
权利要求从权 1、缺必特(R20.2) 2、新颖性、创造性(A22.2\A22.3) 3、客体(A2\A25) 4、单一性(A31) 1、主题名称错误、 多引多(R22.1\R22.2) 2、特征重复限定(A26.4) 3、特征部分没有引用基础(A26.4) 4、不支持(A26.4) 5、新颖性、创造性(A22.2\A22.3) 6、客体(A2\A25) 7、犯法(A5)1.优选分案, 考虑分出去部分是否要写在从权中! !(与主权不冲突)单一性2.必须分案,无效题中需要注意的点1、证据分析 (优先权的核实)1、部分 (抵触申请评价创造性, 不予考虑)2、全部 2、无效条款 A2\A25\A22.2\A22.3\A25\A26.3\A26.4\R20. 2(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不予考 虑)3、没有结合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说明, 不予考虑!独权4、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证据和理由是否采纳?5.独权基本被删 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不采纳 合并方式修改,采纳6.修改后的从权是以删除的方式进行修改,因此一个月后补充的理由不采纳!权利要求 1 的问题: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记载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 特征。
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XXX ,通过 XXX ,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 AA 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该特征 AAA ,所以不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二款( R20.2)2.权利要求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新颖性是 指, 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或公告的文件中。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XXX 相当于权利要求 1 中的 XXX ,AAA 相当于 AAAA ,由此可见,对比文 件公开了权利要求 1 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并且两者都属于 XXX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 题、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撰写必背知识点整理
注意识别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而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是作实务撰写格式【答复审查意见】尊敬的审查员,您好: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X至第X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段中列出)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例如,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XX,该特征在说明书XX页XX行有相应的描述……。
因此,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新颖性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中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一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X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X到X也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
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陈述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
)三、 关于创造性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此处要描述一下为什么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XX,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记载了XX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
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 (1)汇总: (1)分模板 (3)文件利用或核实模板 (10)对比文件模板 (10)优先权模板 (10)现有技术模板 (11)无效宣告请求书 (12)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13)回答“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15)回答“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16)无效理由分析 (17)重点法条模板:汇总:A《专利法》【A2】【A2.2】不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取得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一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数技术特征,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较,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专代实务的考试本视为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需要结合案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工作经历的初学者来说尤其难,有一种无从下笔的困惑。
但其实单纯从考试拿分角度,通过还是有技巧的,就是对常用法条进行记忆,对常用模板进行记忆,考试时即使简单的套用,也会有相当的得分。
如下是个人整理的法条和各类模板,供学习参考。
一、必背法条1.F2-2 发明定义: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F2-3 实用新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F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4.F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F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
6.F26-4权要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7.F31-1权要件无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R17——说明书撰写要求:大标题: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背景技术四实用新型内容五、附图说明六、具体实施方式。
二、各类模板:2.1新颖性模板(四同法,即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2.1.1无新颖性的评述模板(加粗为必须提到的话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1),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所属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1)。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第一部分、涉及法条及审查指南内容一、答复审查意见细则53条:驳回情形:(1)【基本不考】法5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2)【间接】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重点】法22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重点】法26条:(公开充分、清楚、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新颖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通过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著录项中的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进行判断。
(2)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要点:单独对比原则,全文与权利要求书对比)创造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分清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3)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点:三步法)对比要点:权利要求书与权利要求书对比。
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4款)(5)【重点】法31条:(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模板01关于新颖性论述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关于新颖性论述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中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论述如下:1、现有技术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是×年×月×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公开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公开在先,属现有技术,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2、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可以评价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中国专利,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构成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3、独立无新颖性,从权也无新颖性,简化论述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
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一、总体考虑XX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试题包括四道题其中,第一题要求考生撰写提交给客户的咨询意见,逐一解释客户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说明理由,着重考查考生对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第二题采用撰写权利要求书这种专利代理实务中最基本的形式,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根据规定的素材撰写申请文件的能力,能否在满足《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撰写出既能够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权利又相对稳定的权利要求书第三题要求考生陈述其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主要考查考生对新颖性、创造性法条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第四题要求考生撰写分靠申请的拉立权利要求,并陈述分章或合靠理由,主要考查考生对单一性、分案申请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二、撰写咨询意见XX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一题要求考生撰写提交给客户的咨询意见,逐一解释客户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说明理由题目中共给出五份素材,包括技术交底材料、客户合司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和三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至3)撰写咨询意见之前,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五份素材,并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1.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中是否存在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首先确定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结论是权利要求6限定的不是一项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客体的规定2.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问题本试题中,对比文件1至3均为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都构成技术交底材料的现有技术进一步分析对比文件1至3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与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1至5进行对比(具体分析参见咨询意见的范文),结论是对比文件1能够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l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能够影响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其结合均不能影响权利要求2至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3.检查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分析可知,独立权利要求l 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权利要求3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4.准备咨询意见的具体撰写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着手撰写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的撰写应当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有理有据、行丈流畅可以按照如下格式进行:首先,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法律概念为客户进行简明的解释说明;然后,具体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为何不符合所述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中1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给客户提供全面的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例如,同时指出强立权利要求l不具有新颖性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给客户的咨询意见的范文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大型公用垃圾箱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现一一指出1.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对比文件l公开了一种防臭垃圾桶/箱,该防臭垃圾桶可制成大型的公用垃圾桶/箱,包括桶盖1、上桶体2和下桶体3,桶盖l上设有垃圾投入口4,下桶体3的上边缘设置成L形台阶状,上桶体2放置在下桶体3的该L形台阶上(即上箱体可分离地安装在下箱体上的下位概念),从图l中可以明确看出,上桶体2和下桶体3均为顶部开口结构,桶盖1盖合在上桶体2的顶部开口处,上桶体2的底部是水平的且设有多个滤水孔5(即上箱体的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它们都属于大型公用垃圾容器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垃圾固液分离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1不具在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曲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风防腐,通过设置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以及在箱盖上的垃圾投入口,垃圾箱产生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设置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要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目前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2,其主题名称"箱体"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大型公用垃圾箱”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般的规定3.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2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上箱体(2)内设有数根空心槽状隔条(7)”,其采取了较宽的上位概括的方式来限定空心槽状隔条的布置,所述上位概括涵盖了空心槽状隔条不是布置在侧壁内侧的情形以及空心槽状隔条水平布置的情形,而上述两种情形显然不能解决技本交底材料(说明书的撰写就是以技术交底材料为基础)中记载的通风不好的技术问题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3没有以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空心槽状隔条”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没有出现,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4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如下: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滤水板(5)是可活动的”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垃圾从底部卸出以避免扬尘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卸式垃圾箱,其底板3水平插接在箱体2的底部,箱体2的底部设有供底板3滑动的导轨4,倒垃圾时,拉住底板3的把手31使底板3向一侧水平滑动,垃圾就从箱体2底部自动卸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垃圾从底部卸出以避免扬尘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解决倾倒垃圾易扬尘的问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滤水板设置且可活动的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因如下: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滤水板是可活动的”,其未具体限定滤水板的活动连接方式,然而不是所有的活动滤水板都能解决底部卸垃圾的技术问题,例如,有的垃圾箱中,滤水板虽然可活动地搁置在位于垃圾箱内壁上的支撑块或条上,但需要将全部垃圾从顶部倒出后才能取下滤水板,并不能直接从底部卸垃圾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6关于权利要求6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权利要求6希望保护一种利用公用垃圾箱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垃圾箱本身的构造,垃圾箱只作为信息表述的载体,仅仅设计广告创意和广告内容的表达,其特征不是技3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本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上述考虑,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较多问题,难以获得授权我方专利代理人将会与发明人进行认真沟通、在充分理解发明思路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为贵公司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上咨询意见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祝好!×××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年××月××日三、撰写权利要求书XX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二题要求考生根据题目给出的素材为客户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考生应当认真阅读、全面了解技术交底材科和现有技术的相关内容,撰写出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又能最大化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权利要求书在答题时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和步骤进行1.确定技术交底材料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交底材料涉及对大型公用垃圾箱的改进,由此可以以“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作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主题将技术交底材料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至3)进行比较,可知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一是通过设置在垃在箱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以及箱盖上的垃圾投入口,垃圾箱内形成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起到防止垃圾腐化、减少臭味、提高环境清洁度的作用(第一个技术问题);二是将垃圾箱的底部设置成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以卸出垃圾,从而解决了导轨式垃圾箱的底部易积尘损坏的问题(第二个技术问题)2.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了达到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需要独立权利要求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避免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以使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存在多个实施方式时,在不超出题目素材公开的范围的前提下,要考虑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适当概括对于第一个技术问题,技术交底材料中给出了唯一的实施方式,即:在垃圾箱下箱体的侧壁上部开设通风孔,其与箱盖上的垃圾投入口配合,使得垃圾箱内产生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防止垃圾腐化,减少臭味的产生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给出或暗示还存在其他实施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测除了技术交底材料给出的实施方式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可以同样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考生在撰写第一组独立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对上述实施方式中的通风孔进行不恰当的概括,以免撰写的权利要求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与第一个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包括上箱体、下箱体、箱盖、垃圾投入口、滤水板、通风孔均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不应遗漏而上箱体与下箱体之间是否可分离与通风无关,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以避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而损害4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委托人的利益技术交底材料中还涉及将滤水板以一端铰接、另一端锁扣固定的方式与上箱体连接,以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此外,技术交底材料中还指出垃圾箱的箱体不限于本技术交底材料所设计的具体形式,其他垃圾箱也可以采用上述底部结构因此,不论垃圾箱的箱体采取何种结构或与底部的配合方式如何,只要底部能够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底部即可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所以,可以对上述实施方式中垃圾箱的箱体结构以及与底部的配合方式进行概括,形成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而箱体的具体结构〈包括上箱体、下箱体、滤水板、通风孔〉及其与底部的配合方式(一端铰接、另一端通过锁扣件固定)等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该独立权利要求中3.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由上可知,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两个技术问题可以形成用于分别解决每个技术问题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此时,就需要进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的判断,以确定是提出一份专利申请,还是提出两份专利申请经过分析,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涉及对通风结构和底部卸垃圾结构的改进,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在技术上无相互关联,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应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单独提交一份专利申请4.根据具体实施方式确定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形成较好的保护梯度,使得专利申请在面临不得不缩小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具有充分的修改余地,还应根据技术交底材料中给出的实施方式,撰写出数量合理、适当的从属权利要求技术交底材料中针对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开设通风孔给出了优选的实施方式,即通风孔为两组,并且分别设置在下箱体相对的侧壁上因此,可以将上述优选实施方式撰写成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2)在技术交底材料的第5段至第7段中指出,为了解决上箱体内垃圾堆积阻碍空气流动的技术问题,进一步提高通风效果,可以在上箱体的侧壁内侧设置多个竖直布置的空心槽状隔条,或设置其他通风结构(例如通风孔),或者将两种通风结构组合在-起使用,即技术交底材料给出了更有利于上箱体通风的三种实施方式:空心槽状隔条、通风孔、通风孔与空心槽状隔条的组合虽然上述三种实施方式的具体结构有差异,但其均是设。
专利代理师实务答题要点及套话整理
第一部分、新颖性一、专利法22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答题格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三、注意点1、单独对比原则2、抵触申请a在先申请,b在后公开,c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不属于现有技术。
第二部分、创造性一、专利法22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答题格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因此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XXX。
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为:XXX。
因此,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
其作用为XXX。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技术特征相同,但是其作用不同。
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XXX。
因此,对比文件3 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完整版)专代实务模板
(完整版)专代实务模板专代实务考点以及模板⼀、新颖性1、新颖性--现有技术申请⽇(优先权⽇)之前公开全世界范围公开现有技术分析答复模板:对⽐⽂件1的公开⽇(授权公告⽇)早于本申请的申请⽇(优先权⽇),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来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新颖性--抵触申请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包含当天。
向国知局提出(包括进⼊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抵触申请答复模板:对⽐⽂件X与本专利均属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件X的申请⽇(xxx)早于本专利的申请⽇/优先权⽇,公开⽇/授权公告⽇(xxx)晚于本申请的申请⽇/优先权⽇,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新颖性--同样的发明和实⽤新型(4个相同,领域、问题、⽅案、效果)简单⽂字变换?上下位概念?数值范围?惯⽤⼿段直接置换4、新颖性--优先权(⾸次、12个⽉内、相同主题)相同主题: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案、预期的效果相同优先权答复模板:对⽐该专利和附件X,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案已经记载在附件X的权利要求1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在12个⽉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X的优先权。
(注意是全部优先权还是部分优先权)5、答复模板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件2相⽐,权利要求1具有XX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条⼆款的规定。
6、答复模板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件2相⽐,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两者采⽤的技术⼿段也不同,尤其是对⽐⽂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XX,由此两者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
因此,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和实⽤新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条⼆款的规定。
7、答复模板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种…,对⽐⽂件1公开了⼀种…,包括A,B(相当于本发明的B’),C(相当于本发明的C’)和D。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综合模板及注意事项总结
专利代理实务综合模板及注意事项总结(一)咨询信函回复(主要是客户咨询信函)【要点解析】略【答题模板】[模板1]分析客户提供的无效理由: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接受贵方委托办理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XXX”(专利号:XXX)的无效宣告请求事宜,经仔细阅读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贵方提供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现逐一进行指出:1、关于证据的使用。
[举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3属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提出的,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或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XXX,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
2、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3、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4、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之间缺乏单一性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5、权利要求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6、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7、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综上所述,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我方专利代理师将会与贵方积极沟通,在充分理解涉案专利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重新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以上为咨询意见,供参考。
XX专利代理公司XXXXX年XX月XX日[模板2]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接受贵方委托办理有关实用新型/发明:“XXX”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贵方提供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将会影响涉案专利申请的后期授权,现逐一进行指出: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模板
答复OA模板尊敬的审查员:您好!申请人仔细地您对本申请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原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具备R20.2的规定,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段。
2、删除了原权…,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与权…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且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故申请人申请将其删除。
3、修改了原权…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权的主题名称一致,以满足细则R22.1的规定。
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
5、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注…未加括号,…括号使用错误,标点符号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A33条的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采用单独对比原则1.抵触申请分析本专利和附件X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X的申请日(xxxx年x月x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其授权公告日(yyyy年y月y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因此附件x构成权1 的抵触申请其只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优先权判断对比本专利和附件x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的权利要求…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使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xxxx年x月x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xxxx年x月x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的优先权。
3.具有新颖性答复模板1)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1中的技术特征X,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1中的技术特征Y,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2)从权2-X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呕心沥血总结的实务模板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 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 有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 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 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 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 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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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 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 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 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 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 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 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 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 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 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 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 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 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 范围。
2021年专利代理人实务答题模板
2021年专利代理人实务答题模板一、答OA模板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
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研读,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常用语段)·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X段中,因此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从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独立权利要求6与原权利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权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消除了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第X段中,因此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2未清楚限定其保护范围的缺陷,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修改为”……“。
·原权利要求中出现的“XX”为错别字,修改为“YY”。
·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X~Y,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X段。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本发明涉及……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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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实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 (1)汇总: (1)分模板 (2)文件核实模板 (5)对比文件模板 (5)优先权模板 (6)现有技术模板 (6)无效宣告请求书 (6)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7)答复“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8)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8)无效理由分析 (9)重点法条模板:汇总:A《专利法》【A2】【A2.2】不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 (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对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首先,新颖性的评述使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XXX”是对比文件1中“XXX”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
【A22.3】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没有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于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XXX”。
对比为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是“XXX”,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XXX”。
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了“XXX”,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避免“XXX”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XXX,需要XXX”,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XXX”,单没有进一步限定“XXX”,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达不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XXX”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XXX”,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XXX”的方法和设备,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了“XXX”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XXX”。
因此,在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A2.2】不构成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其方法的内容不是及时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A2.3】是保护客体1、是保护客体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是“XXX”,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的内容,由此可见“XXX”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说明书充分公开客户提出的“XXX”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即使不公开“XXX”,应用现有的“XXX”,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能够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R20.2】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发明(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而“XXX”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X、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模板《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R67】补充无效理由1、无效宣告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
请求人关于“XXX”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2、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请求人是X年X月X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又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已经超过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R22.1】主题不一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XXX”,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XXX”不一致。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文件使用或核实模板对比文件模板附件(对比文件)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优先权日为X年X月X日;附件(对比文件)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附件(对比文件)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优先权文件译文。
优先权模板1、有优先权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
2、没有优先权附件3中没有记载改专利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XXX”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4不能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3、没有优先权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2、3的技术方案虽然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2、3不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