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科学课题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1. 引言教育科学研究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推动教育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被制定出来。
本指南旨在指导教育科学研究者在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
2. 课题申请流程2.1 课题主持人申请课题主持人是一个课题的负责人,需要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个人及团队的相关信息。
以下是课题主持人申请的具体流程:1.提交申请书:课题主持人需要撰写申请书,包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
申请书需要符合相关的格式要求,并附上课题主持人的个人简介。
2.学术评审:申请书会经过学术评审,评审专家会对申请书的学术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3.结果通知:根据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会向课题主持人发送课题申请结果通知。
2.2 课题立项课题主持人通过课题申请后,需要完成课题的立项手续。
以下是课题立项的具体流程:1.提交立项报告:课题主持人需要撰写立项报告,包括课题的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研究经费预算等内容。
立项报告需要符合相关的格式要求,并附上指定的表格和材料。
2.学术评审:立项报告会再次经过学术评审,评审专家会对立项报告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3.上报决策:评审委员会会根据评审结果,将立项报告上报决策单位进行审批。
4.项目启动:课题主持人在立项获得批准后,可以正式启动研究项目。
3. 课题研究执行课题主持人在项目启动后,需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研究执行。
以下是课题研究执行的具体内容:1.数据收集和整理:课题主持人需要根据研究计划,开展数据收集工作,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
2.实验设计和实施:对于需要进行实验的课题,课题主持人需要设计合适的实验方案,并组织实验的实施。
3.文献综述和调研:课题主持人需要进行文献综述和调研,找到已有研究的脉络和研究空白,为自己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4.论文撰写:课题主持人需要及时撰写研究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教育部课题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课题管理,促进教育考试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承发展、开拓创新,强化研究的服务导向和质量意识,注重研究成效。
第三条科研课题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按需设立、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过程管理、鼓励创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依照业务管理权限,对教育考试规划课题的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管理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考试中心名义设立、资助的各级各类课题。
考试中心员工承担、来自外部机构或组织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如审批机构无明确课题管理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课题设立和申报第六条考试中心每两年设立一批“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主要面向考试中心各部门、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课题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资助经费分别为4万和2万元。
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3年内完成。
第八条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3. 具有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4. 既往承担的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课题已按规定结题,且不存在违规行为;5. 一般类课题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教育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教育科研活动的进行,促进教育教学的改进和发展。
本文将从课题申报、审批、执行以及成果应用等方面介绍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一、课题申报与立项1. 申报要求教师应根据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课题申报通知书要求,填写相关课题申报表格,并附上申报书、研究方案和预期成果等必要材料。
2. 评审程序课题申报经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评审由专家小组进行,根据课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以及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3. 课题立项通过评审的课题将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立项证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研究经费和必要的支持。
二、课题执行与管理1. 项目计划课题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报送给相关部门备案。
2. 项目执行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研究团队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研究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3. 经费管理课题经费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经费使用计划进行预算、报销和结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进度报告课题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课题研究进度报告,包括研究成果、困难与问题、下阶段工作计划等内容。
三、成果应用与推广1. 研究报告课题负责人应撰写课题研究报告,包括研究背景、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并按要求进行书面总结和口头报告。
2. 成果应用课题研究成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用和推广,如编写教材、制定教育政策等。
3. 成果鉴定课题负责人应申请课题成果鉴定,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确保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 推广普及课题研究成果应积极推广并加以普及,可以通过学术交流、研讨会、学术期刊等方式进行宣传和交流。
结语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教育科研的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和科学的评审体系,可以促进教育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
2024年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条(2篇)
2024年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小学教育科研的发展,提高小学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师素质,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应当遵循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围绕服务小学教育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强调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三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应当遵守科学、公正、高效、规范的原则,实行科研课题立项、实施、评价和成果应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等单位或个人提出。
第五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应当注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托学校和教师专业团队进行,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六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需求。
(二)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实践价值,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小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三)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四)研究内容明确,研究目标和任务明确,具备可行性。
(五)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和研究队伍。
第七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申报立项:由研究人员或单位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等提出申报,明确课题研究的目标、内容、任务和方案。
(二)论证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等依据立项申报的情况进行论证和审批,决定是否立项。
(三)立项公示:已经立项的小学教育科研课题要在各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立项通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等对已经立项的小学教育科研课题予以通知,并明确经费和时间的安排。
第八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后,研究人员或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定期向立项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和问题。
第三章研究实施和评价第九条小学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科学选择研究方法和手段,确保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的科学性。
(二)加强研究队伍建设,实施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各参与单位和人员的专业特长和优势。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加强对课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高校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学会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学术咨询;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具体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八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评审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
申报的课题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类别立项,由学会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除重大、重点课题外,均设立同类别的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国家重大、国家重点、一般和青年课题、西部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委托课题(以下简称国家级课题)及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课题(以下简称教育部级课题)成果的最终鉴定工作。
第三条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教科规划办)负责所在地区承担的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最终审定。
第四条课题成果鉴定后,全国教科规划办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
第五条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
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先提交并通过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核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
第二章成果要求第七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一)国家重大、国家重点、一般和青年课题、委托课题和西部课题的著作成果鉴定时提交书稿和出版合同,鉴定通过后方可公开出版。
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将终止课题,追回已拨付的结余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国家重大、国家重点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CSSCI来源期刊或SSCI、A & 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并至少提交2篇决策咨询报告。
(三)国家一般课题、西部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CSSCI来源期刊或SSCI、A & 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强化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的整体水平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的分类1按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类。
按照科研项目的来源可分为:(一)纵向项目,指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地市级项目。
(二)横向项目,指与其他单位协作研究的项目。
(三)校级项目,指我校列入计划的项目。
2.学校教育科研课题以校级立项为基础,是课题管理的主要对象。
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逐步形成由校级、市级、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组成的课题网络。
3.根据学校教育科研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参与有影响的省、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使其研究成果有利于学校的教育决策并对教育实践有指导作用,有利于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具有推广价值。
4.课题选择应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某些前沿问题确立课题,体现选题的前瞻性、新颖性,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创新价值。
二、课题的申报1.全体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均可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确定研究课题,填报课题申请•评审书》,一式两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研处。
2.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以主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具有中级职称或在科研上有较高水平和能力的其他教师主持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需要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推荐,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可以主持申报市、校级科研项目。
3.一般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项目。
国家级、省级项目组成员一般应控制在10人以内,市级、校级项目应控制在5人以内,对项目组成员有异议的,或所在系部(处室)有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予上报。
4.校级课题每学期初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另行申报),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5.校级以上课题可由教师直接申报并报教研处备案,或由教研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课题的立项1.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筛选,凡有一定研究价值的,可同意申报为个人课题或申报人负责(主持)的课题组课题,被批准的课题列为校级课题,并正式立项。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科研课题管理办法(5篇)科研课题管理办法1为加快我县教育发展,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的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教学育质量,切实规范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的选择和确定1、教育科研课题来源于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需要,来源于教育教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2、选择对学校教育教学具有促进作用的课题,或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重大参考价值的课题。
3、课题选择前要对课题完成的可能性进行论证。
4、选择课题时要考虑主观条件。
要从科研验人员的学识水平、操作水平、计划组织以及实验单位的人、财、物等诸方面进行考虑,选择适宜的课题。
二、课题的管理1、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申报的他人已经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课题的子课题,必须经过县教育科学领导小组认可后向上申报,列入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统一管理范畴。
凡未经过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认可自行申报的不列入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管理范围,学校评估、教师评优、职称评定不予认可。
2、教育科研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课题管理分为二级,即县级和校级。
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我县申报的已被批准省级课题(包括子课题)、市级、县级立项课题,学校负责管理校级立项课题和校本教研课题。
3、所有课题的管理,均实行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同县教育科研部门共同管理,课题管理列入对学校评估考核内容。
4、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全县教育科研课题进行宏观指导,帮助学校对课题进行规范化管理。
5、各级学校和课题组承担各自的职责。
三、课题申报人、负责人承报单位1、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负责人,省级课题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市级课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务(职称),如果申报人不具备上述职务,须由同专业的高、中级人员两人担保推荐。
2、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3、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内不能申报或为主承担两项以上研究课题(含上级单位委托的)。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3结题要求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3结题要求一、研究目标和意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3的研究目标是探索现代教育科学的新理论、新模式和新方法,推动教育发展和改革创新。
这一课题的结题要求是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明确研究成果和实践应用的质量与价值,为教育科学领域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在于推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探索教育科学发展的新方向,为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和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2.1 研究内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3的研究内容涵盖教育科学领域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教育改革与创新:分析教育改革的理论基础、政策取向及实践成效,探索适应时代需求的创新教育模式和方法。
2.教育资源配置与优化:研究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3.教育评价与监测:构建科学的教育评价与监测体系,准确评估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教育科技与信息化:研究教育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应用效果,探索促进教育智能化和个性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2.2 研究方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3的研究方法应当合理、科学、系统。
具体研究方法可根据研究内容的特点和要求进行选择和组合,常见的研究方法包括:1.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实际数据,验证理论或假设的正确性或可行性。
2.调查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获取研究对象的真实意见和情况。
3.实验研究方法:通过控制变量来检验因果关系,验证理论的有效性。
4.文献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总结已有研究成果,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三、研究成果与实践应用3.1 研究成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3的研究成果应包括理论创新、实践应用和工作论文等方面的成果。
1.理论创新:对相关理论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和新的模型,填补学术空白。
全国教育科学规 划课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我国教育科学研究领域内最高层次的课题,旨在推动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涵盖了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发展战略、课程与教学论、德育论、教师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教育管理、教育经济、教育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以及脑科学教育研究等。
一、教育基本理论
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是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讨教育的本质、目的、规律和价值等方面的问题。
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深化人们对教育的认识和理解,指导教育实践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发展战略
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是对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发展进行全局性、长远性和战略性的规划和研究。
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政
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三、课程与教学论
课程与教学论是关于课程和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德育论
德育论是关于德育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五、教师教育
教师教育研究是关于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石,是人才培养的摇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基础教育研究方向涵盖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等阶段的教育教学研究,旨在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子课题管理办法(1)
附件1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小学智能实验教学系统的构建与应用实践研究”子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小学智能实验教学系统的构建与应用实践研究”(DCA190327)相关子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课题相关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并将其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小学智能实验教学系统的构建与应用实践研究”(DCA190327)子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三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小学智能实验教学系统的构建与应用实践研究”(DCA190327)子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小学智能实验教学系统的构建与应用实践研究”(DCA190327)总课题组负责制定总课题规划、子课题申报表格和管理办法,课题审批和课题总体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本课题设立课题领导小组、专家组、秘书组。
1.课题领导小组。
负责决策重大问题,制定课题整体规划,把握研究方向和重点,搭建共建共享平台。
2.专家组。
负责制定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子课题的立项审批、评审、鉴定,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专家以总课题组成员为主,吸收有关教育科学研究专家、学科教学专家和教育技术领域人员。
3.秘书组。
课题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子课题申报、评审、日常管理、实施协调、组织鉴定和成果推广等。
总课题秘书组设在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科研管理处。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六条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一)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政策等相一致;(二)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要求,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三)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四)申报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3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三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教育科研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面向全国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院所及个人会员、广大教育工作者包括学校校长、广大教师的立项申请。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工作。
主要职责有:指导秘书处制定并发布科研规划、课题研究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对重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六条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的立项审批;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对规划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七条中国教育学会委托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规划课题实施管理。
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评审;负责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十一五”规划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机遇期的重要时段。
党和国家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突出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最近,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党中央又发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号召。
这些都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也对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课题。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课题研究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全局出发,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问题,把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提高到新的水平,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发布如下:一、科学发展观与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1.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推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2.如何理解和实施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3.高等教育类型、层次、结构体系的科学规范与发展研究4.中国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在这一阶段的科学发展策略研究5.高等学校如何实现科学定位、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6.我国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强国的现实差距,以及迈向高等教育强国的发展策略研究7.建设创新型国家与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研究8.高等教育如何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科学、文化、军事等方面发展的需要研究9.高等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研究10.高等教育在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研究11.“十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成就与经验研究12.“十一五”期间及2020年前高等教育发展目标、资源需求及发展战略研究13.我国高等教育的地区发展、公办高等教育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等问题的研究14.2020年前适龄人口变化与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研究15.我国新型工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及由此引起的劳动力市场变化对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影响与对策研究16.高等教育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17.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与就业问题研究18.高水平大学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19.创新型人才培养与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2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与途径研究21.独立学院发展战略研究22.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与途径研究23.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研究24.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的对策研究25.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比较研究26.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研究27.近年来国际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研究28.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对高等教育的影响研究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1.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研究2.省级政府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问题的研究3.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改革研究4.办学体制改革研究(民办教育发展、公办学校多种办学模式等)5.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与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体制与机制研究6.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7.中国特色院校研究的理论与方法8.大学基本问题研究(大学本质、理念、精神、文化、使命、职能及大学分类研究)9.现代大学制度研究10.大学管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研究11.大学办学成本研究12.大学科研研究13.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14.大学生学习问题研究15.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三、党建、德育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学习贯彻中央1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2.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问题研究3.当代大学生思想状况、特点及教育规律研究4.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5.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研究6.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职责和作用研究7.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与队伍建设研究8.大学生社团、社会实践与校园文化建设研究9.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研究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研究3.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面临的战略机遇、挑战与对策研究4.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新挑战研究5.国际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新要求与新挑战研究6.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研究7.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与评估体系建设研究五、教师队伍建设研究1.深化高校内部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研究2.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强化新聘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研究3.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研究4.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研究5.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6.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途径与方法研究六、教育理论研究1.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研究2.共和国老一辈教育家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实践研究3.素质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研究4.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5.文化素质教育、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研究6.中国传统教育与教育现代化研究7.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与创新研究8.高等教育学科和方法论研究七、学会工作与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1.学会自身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2.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形式、途径、方法、内容的探索与创新3.教育研究机构与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为地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研究4.政府职能转变与充分发挥学会“研究、咨询、中介、服务”等功能的关系研究5.学会系统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加强对课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会流程和注意事项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举办开题报告会流程和注意事项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要求,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送交学校社科处,社科处审核通过后上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一、举办开题报告会,具体流程如下:1、课题组确定开题报告会举办时间、地点、专家组建议名单等会议安排,送交社科处审核。
2、社科处审核后反馈给课题组。
3、课题组在社科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见附件1)。
4、举办开题报告会。
5、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开题报告书,并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社科处审核,同时邮件发送电子版1份。
6、社科处审核盖章后将原件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复印件学校存档。
二、举办开题报告会,需注意以下几点:1、同行评议专家组需由3名及以上正高职称的本学科专家组成,并推荐一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
同行评议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为校外专家,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同行评议专家。
2、需在会前一周将《开题报告会议安排》交社科处审核;会后一周内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社科处。
3、开题报告会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社科处主持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主持,具体由课题负责人与社科处商议决定。
4、课题组事先要草拟一份《专家评议要点》,供专家组参考。
5、《开题报告》中的经费分配、预期成果等要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和要求相一致(详见附件2)。
联系人:陈亚芬联系电话:87600299Email:chenyafen1@附件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报告》附件2:《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社科处2010.11.01。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1。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3。
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5。
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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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教科规办函[2017] 6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科学繁荣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应当以出优秀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课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课题资金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资金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委托课题、国家一般和青年课题、西部课题(以下简称国家级课题)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课题(以下简称教育部级课题)资金参照国家级课题资金支出办法执行。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
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十条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课题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教科规划办)、直属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核。
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审核通过后,课题启动资金将拨付至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
教育部级课题预算提交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跨单位合作的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课题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
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课题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教育部级课题由责任单位负责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课题预算总额。
(二)原课题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国家级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教育部级课题由责任单位负责审批。
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课题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
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课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课题,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课题负责人汇总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课题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教科规划办专门经费支付(教育部级课题除外)。
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3000元从课题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课题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若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全国教科规划办,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课题的结余资金和因故被撤销的课题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教科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课题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课题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课题负责人使用课题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课题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课题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责任单位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教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课题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课题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省区市教科规划办、直属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课题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教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全国教科规划办应当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课题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课题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七条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课题资金管理的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课题信息并认真遵守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教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课题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被终止或撤项的课题,责任单位必须协助退回相应经费,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退回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将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课题申报并撤销课题相关管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科规划办。
国防军事教育学科规划课题的资金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