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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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牙齿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怎样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二、牙齿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十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九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八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七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五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三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2、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轻伤一级: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轻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轻微伤: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三、口腔方面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