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ISO、TBT协议、S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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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全称: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CAC是隶属FAO/WHO的政府问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CAC 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
CAC 是WTO认可的唯一向世界各国政府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也是WTO在国际食品贸易领域的仲裁标准。
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公平贸易。
1995年WTO/SPS、WTO/TBT协定正式承认CAC标准作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参考依据,从此CAC在国际贸易中具有
了法律地位和权威约束力,符合CAC食品标准的产品可为各国所接受,并可进入国际市场。
CAC标准制定根据贸易需要,标准体系层次结构清晰。
CAC负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及产品标准,重点是世界分布范围广和经济效益较高的产品,其中有肉制品。
这体现了CAC标准较ISO与国际贸易结合更紧密。
CAC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制定商品和一般性(基础)标准时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已经建立的标准规格表明法典强调保证消费者得到的产品质量不低于可接受的最低水平,是安全无害的。
另外,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的法典准则、标签声明的一般法典准则和营养标签的法典准则,其目的旨在保证食品销售过程中正确操作并指导消费者选择产品。
CAC规定商品委员会涉及安全问题的这些有害物质必须由一般问题委员会(也称为横向委员会)制定,并纳入一般性标准(基础标准)。
CAC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制定食品法典标准、最大残留限量、操作规范和指南。
CAC的肉和肉制品加工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的标准。
最上层次的标准包括CAC各通则委员会制定的对所有食品(包括肉和肉制品)通用的标准:第二层次的标准包括CAC各通则委员会与有关的肉和肉制品商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肉和肉制品通用的标准;第三层次是肉类商品委员会制定的肉类加工产品专用标准。
截至2004年12月,国际食品法典CAC制定了319项食品标准,包括209项食品商品标准,44项卫生或技术规范,9项限量标准,17项分析与取样方法,40项一般导则及指南,50项是操作规程。
CAC的肉和肉制品标准中农药,
兽药残留限量设计风险评估设定,科学合理,目前有54类兽药和195类杀虫剂的最高残留量,构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
CAC最为主要的成果是卫生操作规程,其次为最终产品的微生物标准;其推荐的操作规程涵盖从初级产品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重视每个步骤的关键控制点;既包含涉及所有食品加工企业的规定,又包括具体产品或过程的规定。
ISO其全称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ISO一
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
委员会(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SAC)。
目录
概念汇总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英语简称
ISO/TC46,即ISO的第46技术委员会──信息与文献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推广与文献工作和图书馆工作有关的国际标准。
现已制定和颁布了近百个信息与文献类国际标准,包括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国际连续出版物号(ISSN)等。
简介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英语简称。
其全称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或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ed 。
ISO一来源于希腊语“ISOS”,即“EQUAL”——平等之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
制定国际标准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
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
等”)。
从“相等”到“标准”,内涵上的联系使“ISO”成为组织的名称。
标准涉及的内容
标准的内容涉及广泛,从基础的紧固件、轴承各种原材料到半成品和成品,其技术领域涉及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农业、保健和环境等。
每个工作机构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该计划列出需要制订的标准项目(试验方法、术语、规格、性能要求等)。
ISO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制订国际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提供一种机制。
其主要机构及运作规则都在一本名为ISO/IEC技术工作导则的文件中予以规定,其技术机构在ISO是有800个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它们各有一个主席和一个秘书处,秘书处是由各成员国分别担任,目前承担秘书国工作的成员团体有30个,各秘书处与位于日内瓦的ISO中央秘书处保持直接联系。
通过这些工作机构,ISO 已经发布了9200个国际标准,如ISO公制螺纹、ISO的A4纸张尺寸、ISO的集装箱系列(目前世界上95%的海运集装箱都符合ISO标准)、ISO的胶片速度代码、ISO的开放系统互联(OS2) 系列(广泛用于信息技术领域)和有名的ISO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
此外,ISO还与450个国际和区域的组织在标准方面有联络关系,特别与国际电信联盟(ITU)有密切联系。
在ISO/IEC系统之外的国际标准机构共有28个。
每个机构都在某一领域制订一些国际标准,通常它们在联合国控制之下。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世界卫生
组织(WHO)。
ISO/IEC 制订的85%的国际标准,剩下的15%由这28个其他国际标准机构制订。
ISO认证类标准
基本知识
1、你知道“ISO” 是什么意思吗?
答:ISO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际标准化团体(ISO 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
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 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其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
2、你知道“ISO9001”与“GB/T19001”的区别及来源吗?
答:ISO9001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引进过程中,将国际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转换方式有等同采用和等效采用两种,在我国是采用等同采用的方式采用该标准的,就是说没有作任何改动的引用此标准。
为便于识别在引用国际标准上我们加了“10000”,故引用后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正确写法为:ISO9001:2008 idt
GB/T19001-2008。
其中idt表示等同采用的意思,GB/T代表国家推荐标准的意思。
3、你知道GB/T19000族标准包括那些标准吗?
它包括:
a)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b)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c)GB/T19004 质量管理体系绩效改进指南
d)GB/T1901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4、你听说过“PDCA”吗?
答:PDCA是由美国休哈特博士提出。
质量管理大师戴明先生所推广,故又称“戴明环”,其提出做每项活动均要进行从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改进(Action)的一个环节。
达到不断提升管理绩效,不断持续改进的目的。
5、你了解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八项管理原则“吗?
答:
原则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原则二:领导作用;
原则三:全员参与;
原则四:过程方法;
原则五:管理的系统方法;
原则六:持续改进;
原则七: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原则八: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ISO14000与ISO9000的区别
ISO 14000与ISO 9000系列标准两者都是管理性标准,共同遵守一般的管理体系原则。
ISO 14000部分内容直接采用了ISO 9000标准的内容,一些管理模式和认证程序大致相同。
但是环境标准与质量标准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ISO 14000侧重于活动、产品、服务的环境影响;而ISO 9000则侧重于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检验、使用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要求。
2、由于ISO 14000涉及整个环境的影响,因此,它不仅要考虑顾客的需要,还要考虑更广泛的多方面的利益;而ISO 9000的涉及面是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它注重的是“质量、现场、成本、效益”这一求实意识。
3、ISO 14000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企业,对中小型企业规范行为更加重要;ISO 9000同样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企业。
4、ISO 14000采用产品生命周期的方法,同指导企业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环境标准,这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成本;ISO 9000强调对统计技术的动作,它要求企业选择适合的统计方法,认真加以使用,并验证使用的效果。
5、ISO 14000重点在于营造良好的环境;ISO 9000注重质量记录。
6、ISO 14000虽不是强制性标准,但可用于对内对外的认证、注册等。
to Trade)的简称。
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
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
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
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
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
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
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
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
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审议协议的执行。
产品标准在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减少各种生产投人和生产机械的应用,从而降低了成本,也节省了设计、生产、运输和仓储的开支。
标准在国际交易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确保了货物质量的一致性。
标准还可减少由进出口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
商业交易中使用的许多标准是自愿的。
实际上,出口企业也会发现其中的一些有强制性标准的效应。
当大型企业拒绝购买不符合他们所制定的标准的货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各成员国政府经常制定各种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并通过有关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因为,后者无法鉴别使用这些产品时的危险。
另外,各成员国政府还制订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
当各成员政府采用了不同的产品标准后,制造商就不得不调整其生产工艺,以满足不同出口市场的技术规格要求,因而增加了设备安装的成本,也使公司无法从规模经济中获益。
此外,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故意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为了发展国际贸易,减少因技术性要求、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而造成的障碍,在乌拉圭回合中,各谈判方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它由15个条款和3个附录组成;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条例和标准的一致性,情报与援助等内容。
(一)总原则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在实行上述强制性产品标准时,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并且,这些标准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
该协议认为,如果强制性标准基于国际通行的标准,它就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然而,如果由于地理、气候及其它方面的原因,成员不能使自己的强制性规定以国际规定为基础时,他们就有义务以草案形式公布这些规定,让其他成员的生产商有机会提出意见。
协议还要求,成员有义务在最终确定标准时考虑这些意见,以保证由其他成员生产和出口的产品的特性得到适当考虑。
(二)统一术语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含有适用于产品标准的国际规则。
协议用“技术规定”这一术语指强制适用的标准,用“标准”这一术语指自愿标准。
这两个术语包括的内容有:
①产品特性;
②影响产品特性的工艺和生产方法;
③术语和符号;
④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协议规则仅适用于影响产品质量和其它特性的工艺和生产方法。
其它方面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不在协议条款范围之内。
(三)成员义务
在协议序言第二条中提出了对成员方技术规定的要求;1.技术规定需符合的条件
协议认识到成员有权采用技术规定制定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包括包装和标签要求)。
颁布实行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以及保护动植物或环境。
协议要求成员确保其技术规定符合如下的条件:
第一,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于所有来源的进口货物;
第二,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国产品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第三,制定和实施的形式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第四,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
协议还规定了管理当局在制定技术规定时应考虑的标准,以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技术规定要基于国际标准
确保技术规定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一种方法是以国际标准作为基础。
协议要求成员有义务基于国际标准制定技术规定。
当管理当局由于气候、地理或技术因素认为国际标准效果不好或不合适时,可以作为例外处理。
为在国际范围进一步协调技术标准,协议呼吁世贸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
3.对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技术规定的程序要求
协议规定,当成员在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则。
协议要求成员在通过未基于现行国际标准的技术规定时,公开发布通告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
另外,在通过此类规定之前,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说明。
这些条款意在给有关出口成员提供一个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的机会,以确保在最终通过的规定中考虑到他们所产产品的特性。
协议要求准备采用技术规定的成员有义务在最终确定规定内容时考虑出口商的意见。
(四)技术文本的获取
1.保证外国供应商在正常状态下在进口国取得确认证书
对一些实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管理当局也许会要求,只有在制造商或出口商从进口成员的指定机构或实验室取得证明其产品符合标准的确认证书时,进口产品才能销售。
为避免外国供应商在获取确认证书时处于不利地位,协议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在评估的程序方面,对外国供应商的待遇应不低于对国内供应商的待遇;
第二,对外国供应商征收的费用应与对国产品征收的费用相当;第三,选样测试不应给外国供应商带来不便。
2.鼓励进口成员接受出口成员本身的技术确认书
由于管理当局要求产品符合其标准,因此,如果成员满意地认为出口成员所实行的产品标准和验证符合标准的程序与他们自己的一致,协议就鼓励他们接受出口成员中具备资格的评定机构所进行的测试及评定结果。
不过,协议强调,只有在进口成员相信出口成员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时,才有可能相互承认确认证书(第六条)。
(五)统一国内规则
在许多成员中,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规定以及评定符合标准的系统不仅通过中央政府机构,而且也通过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来指定和实施。
协议施加给成员一项有约束力的义务,要求其中央政府机构在指定实施强制性标准时遵守协议的纪律。
不过,有的成员宪法不允许作为协议签字成员的中央政府代表其地方政府接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协议呼吁这些政府尽可能采取合格的措施保证这些地方政府遵守协议的纪律(第七条)。
(六)规则“自愿标准”
如前所述,产业界出口商所适用的标准中有许多是自愿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这些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来制定。
如各成员的自愿标准差距太大,就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麻烦。
协议还包括“良好行为
守则”,要求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在制订、通过和实施标准时应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该协议要求成员的标准化机构遵循与规定强制性标准相类似的原则和规则。
因此,该协议要求这些机构承诺以下条件:第一,以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的基础;
第二,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全面参与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
为使外国生产商了解不同成员有关机构正在进行的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协议进一步要求这些机构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他们的工作计划,提供正在制定的标准和过去采用的标准信息。
在公布时,协议也要求这些机构向ISO/IEC的信息中心通知其出版物的名称和获取出版物的渠道。
该协议还要求标准化机构至少留出60天时间供有关的其他成员提出意见。
这些意见通常通过各成员的标准化机构递交。
该协议呼吁标准化机构在最终定稿时考虑这些意见。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为此,鼓励制定此类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希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认识到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
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
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
三是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
此外还应就确认各出口成员方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确信其合格评定结构是否持续可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进行事先磋商。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主要内容:
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
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
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
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
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
性。
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